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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年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驗 船 師 、 第 1 次 食 品 技 師 考 試 、 高 等 暨 普 通 考 試 消 防 設 備 人 員 考 試 、 普 通 考 試 專 責 報 關 人 員 考 試 、 特 種 考 試 語 言 治 療 師 、 聽 力 師 、 牙 體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應 考 須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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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注意事項
1.本考試一律採網路報名,網路報名系統開放時間為 101 年 2 月 24 日零時起至 101 年 3 月 5 日下午 5 時止,屆時系統將準時關閉,且 須於 101 年 3 月 6 日前(郵戳為憑)以掛號寄出報名表件,始完成 報名程序,逾期寄件者將不予受理,其網路報名亦視為無效。報名 前請先詳閱本須知,並依規定附繳有關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2.應考人皆不得以歷年入場證或成績及結果通知書作為應考資格證明 文件,仍應依本須知規定,檢附相關證件,俾憑審查應考資格。
3.電子計算機之使用,限考選部公告之 110 款機型,詳如第 13 至 15 頁。
考 選 部 編印 中 華 民 國 1 0 1 年 2 月 http://www.moex.gov.tw
10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驗船師、第 1 次食品技師考試、高等暨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 考 試 、 普 通 考 試 專 責 報 關 人 員 考 試 、 特 種 考 試 語 言 治 療 師 、 聽 力 師 、 牙 體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重要事項日期及注意事項簡表 年 月 日 星
期 項
目 注意事項 相關表件下載
101 2 24 五
101 3 5 一 報 名
1. 網路報名系統於 3 月 5 日 下午 5 時準時關閉,逾期 將無法報名。
2. 須於 3 月 6 日前(郵戳為憑 ),掛號寄出報名表,始完 成報名程序,逾期不予受 理,原件退回。
1.應考人網路報名程序 2.報名有關規定事項
3.身心障礙應考人申請國家考試權 益維護措施之醫院診斷證明書 4.應考人變更地址或姓名申請表
101 5 4 五 寄 發 入 場 證
如於 5 月 11 日尚未收到本考 試入場證,請電洽考選部專 技考試司第 5 科查詢。
試區查詢系統
101 5 26 六 101 5 28 一
舉行 考試
1.考試開始前 20 分鐘講解有 關注意事項,應考人請提早 進場就座。
2.請詳閱試場規則。
1.考試日程表
2.測驗式試卷(卡)作答注意事項
101 5 29 二
公布測 驗式試 題答案
考畢試題(含測驗題標準答案)
101 5 29 二 101 6 2 六
試題疑 義提出 期限
因 6 月 2 日為星期例假日,
所以順延至 6 月 4 日,同一 道試題以提出一次為限。
採線上申請,請應考人至網路報 名系統提出,逾期不予受理。詳 請見本須知第 16 頁。
101 7 25 三 榜示 實際榜示日期需視本考試典 試委員會之決議而定。
101 7 25 三
寄發成 績及結 果通知
書
1.榜示日起 3 日內寄發。
2.如未收到成績及結果通知 書之應考人,請於榜示後 7 日內向考選部查詢。
1.及格標準與成績計算 2.榜示及複查成績
3.行動電話預約及查詢榜示結果 簡訊服務作業說明
101 7 26 四 101 8 4 六
複查 成績提 出期限
因 8 月 4 日為星期例假日,
所以順延至 8 月 6 日,以郵 戳為憑。
複查成績申請書
目錄 頁次
壹、考試重要事項日期 ... 1
貳、報名及考試地點 ... 2
參、報名方式 ... 2
肆、應考資格 ... 2
伍、應試科目 ... 3
陸、及格標準與成績計算 ... 4
柒、報名注意事項 ... 5
捌、其他注意事項 ... 10
玖、測驗式試卷(卡)作答注意事項... 15
拾、提出試題疑義 ... 16
拾壹、榜示及複查成績 ... 17
拾貳、相關訓練規定 ... 17
拾參、各項查詢電話 ... 18
拾肆、行動電話預約及查詢榜示結果簡訊服務作業說明... 18
拾伍、考選部電話語音服務使用說明... 19
拾陸、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操作使用說明... 19
拾柒、常見 Q&A ... 19
※附件 1 各類科考試應考資格表... 24
※附件 2 食品技師考試應試科目表... 28
※附件 3 各類科考試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 29
※附件 4 牙體技術人員實地考試應考人自行準備物品有關規定... 34
※附件 5 消防設備人員考試應考資格相關案例... 35
※附件 6 應考人變更通訊地址或姓名申請表... 38
※附件 7 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申請表... 39
※附件 8 應考人網路報名程序... 41
※附件 9 國家考試報名費多元繳款方式說明及應注意事項... 43
※附件 10 考選部各項考試報名費退費作業規定... 46
※附件 11 身心障礙應考人申請國家考試權益維護措施之醫院診斷證明書... 48
※本考試一律採網路報名,網路報名系統開放時間為 101 年 2 月 24 日零時起至 101 年 3 月 5 日下午 5 時止,請提早完成報名作業,避免集中於報名截止前,
因網路流量壅塞致影響報名權益。
※完成網路報名登錄作業後,應考人須自行下載及列印報名書表,並繳交報名費
,於 101 年 3 月 6 日前(以郵戳為憑)將報名表件以專函掛號寄達考選部,始完 成報名程序,惟不得僅以歷年入場證或成績及結果通知書作為應考資格證明。
如未依規定寄送報名表件,視為未完成報名程序,網路報名無效,本部不另通 知。
壹、考試重要事項日期
序號 項目 日期 說明及注意事項
1 報名 101/2/24 至 101/3/5 下午 5 時止
須於 101/3/6 前(以郵戳為憑)寄 出報名表件並繳交報名費,始完成 報名程序,逾期不予受理。
2 寄發入場
證 預定於 101/5/4 寄發入場證
1.入場證由本部委託中華郵政股份 有限公司,依應考人於報名填具 之資料以郵簡方式製發,請填寫 個人履歷資料時,務必詳細確實。
2.如於 101/5/11 尚未收到入場證 者,請電洽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 5 科查詢(電話:02-22369188 分 機 3921 或 3922)。如未及於考試 前收到,應考人可逕至本部國家 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或電洽考 試承辦單位查明應試試區、試場 及入場證編號等資訊,並於考試 第 1 天第 1 節考試開始前 40 分鐘
,攜帶身分證件至所屬試區卷務 組辦理補發。
3 舉行考試
※驗船師、食品技師、消防設備 師、語言治療師、聽力師:
101/5/26 至 101/5/27
※消防設備士、專責報關人員
、牙體技術生:101/5/26
※牙體技術師:101/5/27 至 101/5/28
考試日程表詳見附件3,第29 至33頁。
※牙體技術師、牙體技術生僅設臺 北考區。
4 公布測驗
式試題標101/5/29 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公布於國家考 場公告欄及本部全球資訊網,網址
序號 項目 日期 說明及注意事項 準答案 為:http://www.moex.gov.tw 5 試題疑義
提出期限
101/5/29 至 101/6/2(因 6/2 為星期例假日,順延至 6/4
)
請見本須知第拾項,第 16 頁。
6 榜示 預定於 101/7/25 榜示 實際榜示日期需視本考試典試委員 會之決議而定。
7
寄發成績 及結果通 知書
預定自榜示之日起 3 日內寄 發
如未收到成績及結果通知書,請於 榜示後 7 日內向考選部查詢。(各節 次均缺考應考人之成績及結果通知 書不予寄發,如有需要,請電洽專 技考試司第 5 科處理)
8 複查成績 提出期限
101/7/26 至 101/8/4(因 8/4 為星期例假日,順延至 8/6
)
應於榜示之次日起 10 日內提出申 請,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詳見本須知第拾壹項,第 17 頁)。
9 寄發考試 及格證書
本 部 將 另 函 通 知 及 格 人 員 繳交證書費,並由考試院收 到 款 項 後 逕 行 寄 發 及 格 證 書。
消防設備師、消防設備士考試及格 證書需經訓練階段完成考試程序始 寄發。
貳、報名及考試地點
一、報名地點: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 5 科(11602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 之 1 號)。 二、考試地點:
(一)除牙體技術師、牙體技術生考試僅設臺北考區外,其餘類科分設臺北
、臺中及高雄等 3 考區,應考人須自行選定一考區應試,報名後不得 更改。試區地點另於寄發入場證時通知,並登載於考選部全球資訊網。
(二)試場分配情形及其他應行公告事項,定於考試日期前 1 日,分別在各 考區之各試區公布。
參、報名方式
一律採網路報名,本部不另發售紙本應考須知及報名書表,請登入考選部全球 資訊網,網址為:http://www.moex.gov.tw,點選網路報名主站或新站,或以 網址: register.moex.gov.tw(主站)、register.moex2.nat.gov.tw(新站)直接進入 系統報名。請先下載應考須知詳細閱讀,再登錄報名資料,登錄完成後,應下 載及列印報名書表,連同應考資格證明文件及繳款證明等,於 101 年 3 月 6 日 前(郵戳為憑)以掛號郵寄至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 5 科,始完成報名程序。(詳見 附件 8 應考人網路報名程序,第 41 頁)。
肆、應考資格
一、各類科考試應考資格表詳見附件1,第24頁。
二、應考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應考:
(一)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 8 條第 1 項各款情事之一者:1.曾服公務 有侵占公有財物或收受賄賂行為,經判刑確定服刑期滿尚未滿 3 年,或 通緝有案尚未結案。2.褫奪公權尚未復權。3.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 撤銷。4.施用煙毒尚未戒絕。
(二)有各職業管理法規規定不得充任各該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之情事之一者
,不得應考:
1、驗船師:有驗船機構監督辦法第 30 條各款情事之一者:(1)犯內亂外 患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2)受 1 年以上有期徒刑判決確 定而未宣告緩刑。(3)褫奪公權尚未復權。(4)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
(5)違反前條規定受停業處分 2 次以上或經法院判處徒刑確定。(6)違 反第 21 條之規定。
2、食品技師:
(1)依技師法第 6 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技師;其已充任 技師者,撤銷或廢止其技師證書:1.依考試法規定,經撤銷或廢止考 試及格資格。2.因業務上有關之犯罪行為,受 1 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之 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之宣告。
(2)依技師法第 11 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發給執業執照;已領 者,撤銷或廢止之:1.依第六條規定,撤銷或廢止其技師證書。2.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3.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4.罹患 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經中央主管機關委請二位以上相關專科醫 師諮詢,並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不能執行業務。5.依其他法律規定予 以處分不得執行本法技師業務。6.受本法廢止技師證書之懲戒處分。
3、專責報關人員:有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 8 條各款情事之一者:(1)受 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2)逃漏稅捐受有處分尚未結案。(3)曾觸犯關務 法規,情節重大,不宜受託辦理報關業務。(4)曾任公務員受撤職處分
,其停止任用期間尚未屆滿。(5)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6)前所 負責或掌理之報關業因違反關務法規規定,經廢止報關業務證照尚未逾 2 年。(7)曾犯詐欺、背信、侵占罪或違反工商管理法令,經受有期徒 刑 1 年以上刑之宣告,服刑期滿尚未逾 2 年。(8)有重大喪失債信情事
,尚未了結或了結後尚未逾 2 年。
4、語言治療師:有語言治療師法第 8 條第 1 項各款情事之一者:(1)經廢 止語言治療師證書。(2)經廢止語言治療師執業執照未滿一年。(3)罹 患精神疾病或身體狀況違常,經主管機關認定不能執行業務。
5、聽力師:有聽力師法第 6 條情事,曾受廢止聽力師證書處分者。
6、牙體技術人員:有牙體技術師法第 8 條情事:曾受本法所定廢止牙體 技術師、牙體技術生證書處分者,不得充牙體技術師、牙體技術生。
伍、應試科目
一、各類科考試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詳見附件 3,第 29 頁至第 33 頁。
二、食品技師、消防設備人員、專責報關人員、語言治療師、聽力師、牙體 技術人員考試各應試科目命題大綱或參考用書請至本部全球資訊網(網 址為:http://www.moex.gov.tw/應考人專區/命題大綱/專技人員各應試
專業科目命題大綱及參考書目)項下查閱。
三、牙體技術人員實地考試「全口活動義齒排列」及「牙體解剖形態雕刻」2 科目應考人自行準備之應試物品,詳見附件 4,第 34 頁。
陸、及格標準與成績計算
ㄧ、驗船師考試: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驗船師考試規則第 11 條規定:
(一)本考試及格方式,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 60 分及格。
(二)前項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三)本考試有 1 科成績為零分者,不予及格。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二、食品技師考試: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技師考試規則第17條規定:
(一)本考試及格方式,以錄取各該類科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 16 為及格 。 (二)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 16 若有小數,一律進位取其整數,並以全程到考人
數百分之 16 最後 1 名之總成績為其及格標準,最後 1 名有數人同分,一 律錄取。
(三)本考試各該類科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四)本考試各該類科考試應試科目有 1 科成績為零分或總成績未滿 50 分者,
均不予及格。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三、消防設備人員考試: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 考試規則第 10 條規定:
(一)本考試筆試及格方式,消防設備師以錄取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 10 為及格
,消防設備士以錄取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 16 為及格。
(二)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 10 或百分之 16 若有小數,一律進位取其整數,並 以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 10 或百分之 16 最後 1 名之總成績為其及格標準
,最後 1 名有數人同分,均予錄取。
(三)本考試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四)本考試應試科目有 1 科成績為零分或總成績未滿 50 分者,均不予及格。
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四、專責報關人員考試: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專責報關人員考試規 則第 9 條規定:
(一)本考試及格方式,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 60 分及格。
(二)前項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三)本考試應試科目有 1 科成績為零分者,不予及格;缺考之科目,以零分 計算。
五、語言治療師考試: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語言治療師考試規則第 9 條規定:
(一)本考試及格方式,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 60 分及格。
(二)前項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三)本考試應試科目有 1 科成績為零分者,不予及格。缺考之科目,以零分 計算。
六、聽力師考試: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聽力師考試規則第 9 條規定 (一)本考試及格方式,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 60 分及格。
(二)前項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三)本考試應試科目有 1 科成績為零分者,不予及格。缺考之科目,以零分 計算。
七、牙體技術人員考試: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牙體技術人員考試規則 第 11 條規定:
(一)本考試及格方式,以總成績滿 60 分為及格。
(二)前項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以筆試及實地考試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三)本考試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實地考試平均成績未滿 60 分者,不 予及格。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八、成績計算: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總成績計算規則第 8 條規定:「普通 科目及專業科目成績於依各該條規定比例計算後,取小數點後四位數,第 五位數以後捨去。其他考試方式有關各項成績之平均及百分比計算,均取 小數點後四位數,第五位數以後捨去。考試總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二 位數,第三位數採四捨五入法進入第二位數。」
柒、報名注意事項
一、報名日期:自 101 年 2 月 24 日至 3 月 5 日下午 5 時止。
二、報名應繳相關費件:
應繳費件 說明及注意事項
(一)報名費 1.驗船師、食品技師、消防設備師、語言治療師、聽力師:新台 幣 1,100 元
2.專責報關人員、消防設備士:新台幣 1,000 元
3.牙體技術師:新台幣 2,200 元(含實地考試材料費)
4.牙體技術生:新台幣 2,100 元(含實地考試材料費)
5.繳費方式:
(1) 請自行列印繳款單並透過郵局、便利商店、銀行、ATM 轉帳或利用 網路信用卡、WebATM(全國繳費網)等方式繳交報名費。
(2) 報名費繳款說明及應注意事項請見本須知附件9,第43 頁。 6.凡經完成報名手續者,報名款項一經解繳國庫,除有本須知附
件 10,第 46 頁「考選部各項考試報名費退費作業規定」中所 列退費事由得申請外,其餘原因均不得申請退費。
(二)照片 1.最近 1 年內 1 吋正面脫帽半身相片 1 式 1 張。
2.背面請書寫姓名、考區、報考類科,固貼於報名履歷表之指定 處。
(三)國民身分 證影印本
1.請將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印本 1 份,固貼於報名履歷表指定 處,不可遺漏。
2.華僑無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者,應繳有效期間僑居身分加簽之 護照,並附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僑身分證明書(須有姓名及僑證 字號者)影印本。
3.外國人無中華民國身分證者,請貼護照及居留證影本。
(四)報名履歷 報名履歷表請確實填妥、勾選各欄,務請將國民身分證正、背面
表 影本及照片,固貼於報名履歷表指定處。
(五)應考資格 證明文件
1、驗船師考試:依應考資格之不同,分別繳交
(1)畢業證書或學位證書或教育主管機關之證明書影本及曾任 驗船實際工作 3 年以上或船舶、船舶輪機、船舶電機之修造 實際工作 5 年以上之證明文件。
(2)造船、機械、電機等技師證書及曾任船舶、船舶輪機、船舶 電機之修造實際工作 3 年以上之證明文件。
(3)一等(含甲種)船長、輪機長考試及格證書及曾任一等(含甲 種)船長、輪機長職務 2 年以上或二等(含乙種)船長、輪機 長考試及格證書及曾任二等(含乙種)船長、輪機長職務 4 年 以上之證明文件。
(4)海軍三級艦以上上尉以上輪機長職務 2 年以上之海軍總司令 部證明文件。
2.食品技師考試:依應考資格之不同,分別繳交
(1)畢業證書或學位證書或教育主管機關之證明書影本。
(2)成績單或學分證明文件。
(3)普通考試相關類科及格證書影本暨有關職務服務證明文件正本。
(4)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證明影本。
(5)前以技師考試規則第 7 條各款資格之一,申請並經核定准予 部分科目免試在案者,應繳驗本部核發之部分科目免試核定 函。
3、消防設備人員考試:依應考資格之不同,分別繳交 (1)畢業證書或學位證書或教育主管機關之證明書影本。
(2)成績單或學分證明文件。
(3)消防設備士考試及格證書影本暨有關職務服務證明文件正本。
(4)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證明影本。
(5)內政部核准暫行擔任消防安全設備工作證明文件影本。
(6)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消防安全設備乙級技術士技 能檢定合格證明文件影本。
※以應考資格第 2 款報名食品技師或消防設備師考試者,須繳交 畢業證書或學位證書或教育主管機關之證明書影本,及相關成 績單或學分證明文件。若與考試規則規定之學科名稱或案例不 完全相同者,須附繳學校或科、系、組、所出具該科目課程大 綱或授課內容證明,並應正確填寫科目名稱及學分數,若填寫 錯漏致影響學科、學分之審認,而喪失應試資格者,應考人須 自行負責。
4、專責報關人員考試:依應考資格之不同,分別繳交 (1)畢業證書或學位證書或教育主管機關之證明書影本。
(2)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證明影本。
5、語言治療師考試:應繳交
畢業證書或學位證書或教育主管機關之證明書影本暨曾
從事
語言治療業務滿 2 年,經行政院衛生署
核發之應考資格證明影本。
6、聽力師考試:應繳交
畢業證書或學位證書或教育主管機關之證明書影本暨曾
從事 聽力業務滿 2 年,經行政院衛生署
核發之應考資格證明影本。7、牙體技術師考試:應繳交
畢業證書或學位證書或教育主管機關之證明書影本暨曾從事 牙體技術業務滿 3 年以上,經行政院衛生署核發之應考資格證 明影本。
8、牙體技術生考試:依應考資格之不同,分別繳交 (1)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者:
1.畢業證書或學位證書或教育主管機關之證明書影本。
2.曾從事牙體技術業務滿 3 年以上,經行政院衛生署核發之 應考資格證明影本。
(2)未具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者:
1.參加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相關團體辦理之繼續教育達 160 小時以上之證明影本。
2.曾從事牙體技術業務滿 6 年以上,經行政院衛生署核發之 應考資格證明影本。
(六)其他注意 事項
1.以國外學歷報考者:繳驗外國畢業證書、學位證書、在學全部成 績單、學分證明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均須附繳正本及經中華民 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以下簡 稱駐外館處)驗證之影印本,及檢附經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 人認證之中文譯本。前項各種證明文件之正本,得改繳經當地國 合法公證人證明與正本完全一致,並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影印本。
2.以上應繳之各項證件,除職務服務證明文件須繳驗正本外,其 餘繳驗與原始證件相符之影印本。如經查證與原始證件不符或 不實者,其責任由應考人自負。影印本於審查後即予抽存,不 另附還。然准否應考仍需視應考人是否符合規定之應考資格以 定,本部得視實際審查需要,通知應考人補繳其他證明文件。
3.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 23 條規定,考試前發現應考人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取消其應考資格。考試時發現者,予以 扣考。考試後榜示前發現者,不予錄取。考試訓練或學習階段發 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考試及格後發現者,由考試院撤銷其考 試及格資格,並吊銷其考試及格證書。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 檢察機關辦理:(1)有第 8 條規定情事之一者。(2)冒名頂替者。
(3)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者。(4)自始不具備應考資格者。(5)以 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
三、填寫及郵寄報名書表注意事項
(一)完成網路報名程序後,請自行下載及列印報名書表,並以白色A4紙張 單面列印,其中報名專用信封封面請黏貼於B4大小標準信封上。
(二)報名書表填妥後,逐一詳細檢查,務請按【報名
7 報名履歷
表 應考資格 證明文件
( 左上角
用迴紋針夾妥︶
履歷表→應考資格證明文件】之順序,如右圖,
由上而下整理齊全,以迴紋針夾於左上角
(切勿使用釘書機),平整裝入報名專用信封內。
(三)報名函件須以掛號寄發,如以平信郵遞致發生遺失或遲誤而無法報名者
,其責任由應考人自負。報名書表及應繳之費件不全者,不予受理。
四、應考人報考後,通訊地址或姓名如有變更,請自行影印附件6,第38頁之應 考人變更通訊地址或姓名申請表,就變更項目各欄詳細填寫,並貼附應考人 國民身分證影本。另申請變更姓名者須加附改名後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以 掛號郵寄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5科辦理。
五、身心障礙應考人及申請特別試場者,請注意下列事項:
(一)為保障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特訂定「國家考試身心障礙應考 人權益維護措施要點」。摘錄重要條文如下:
第 2 點 身心障礙應考人權益維護措施實施對象,指具有報考該項 考試應考資格、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並具下列情形之一者:(一
)上肢肢體障礙,致書寫試卷困難。(二)下肢肢體障礙,致 行動不便。(三)聽覺機能障礙。(四)視覺障礙,致閱讀試題
、書寫試卷困難。(五)腦性麻痺身體協調性功能不佳或雙上 肢肢體障礙肌肉萎縮,致閱讀試題、書寫試卷困難。(六)重 度肢體障礙,致上肢無書寫能力且無法使用電腦作答。(七)
多重障礙,致閱讀試題、書寫試卷困難。(八)其他因功能性 障礙,致閱讀試題、書寫試卷困難。
第 3 點 身心障礙應考人符合第2點規定者,申請權益維護措施,
應於報名履歷表填註申請,並繳驗身心障礙手冊。但有下列各 款情形之一者,應另繳驗報名日期前一年內經行政院衛生署認 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相關醫療科別核發之診斷證明書:(一
)上肢肢體障礙應考人申請延長考試時間。(二)視覺障礙應 考人申請使用點字機或盲用電腦。(三)申請使用電腦作答或 其他特殊權益維護措施。
前項須繳驗診斷證明書之身心障礙應考人,如所持身心障 礙手冊無註明需重新鑑定者,其診斷證明書經審核通過後,毋 須重複繳驗。(第一項診斷證明書格式詳見附件11,第48頁。) 第 6 點 上肢肢體障礙應考人,得視其需要,由本部提供下列權益
維護措施:(一)放大二倍之測驗式試卷(卡)。(二)延長每 節考試時間二十分鐘。
第 7 點 下肢肢體障礙應考人,得視其需要,由本部提供下列權益 維護措施:(一)安排低樓層或備有電梯之試場。(二)適用桌 椅。(三)輪椅。
第 8 點 聽覺障礙應考人,得視其需要,由本部提供下列權益維護 措施。但應考人經本部核可,得自備助聽器。(一)安排熟諳 手語或口語溝通之監場人員及試務人員擔任監考及服務工作
。(二)以警示燈及大字報書寫方式,表示上、下場鈴聲。
第 9 點 視覺障礙應考人,得視其需要,由本部提供下列權益維護 措施:(一)放大鏡燈具或擴視機。(二)點字機或盲用電腦。
(三)點字試題或盲用電腦電子檔試題。(四)放大二倍之試 題、測驗式試卷(卡)。(五)延長每節考試時間二十分鐘。(
六)有聲電子計算器。
前項第二、三款之權益維護措施,限矯正後優眼視力未 達0.一(含全盲)之應考人始得申請。
第一項第六款之權益維護措施,限各該應試科目得使用電 子計算器時提供。
第一項放大鏡燈具或擴視機、點字機或盲用電腦之鍵盤等 輔具,得由應考人報名時申請自備。但考試時如無法運作或系 統不相容,責任由應考人自負。
第10 點 腦性麻痺身體協調性功能不佳或雙上肢肢體障礙肌肉萎 縮應考人,得視其需要,由本部提供下列權益維護措施:(一
)電腦作答相關設備。(二)延長每節考試時間二十分鐘。(三
)放大二倍之試題、測驗式試卷(卡)。
第11 點 重度肢體障礙應考人,得視其需要,由本部提供下列權益 維護措施:(一)以口述錄音、錄影方式,由監場人員代筆作 答。(二)延長每節考試時間二十分鐘。
第12 點 多重障礙應考人,得視其障礙類別或需要,由本部提供第6 點至第11點必要之權益維護措施。
第16 點 一般應考人如因臨時事故受傷或罹病或學習障礙經縣(市
)政府教育主管機關核發學習障礙證明或其他因功能性障礙,
致閱讀試題、書寫試卷困難者,得檢具行政院衛生署認定之地 區醫院以上醫院核發之診斷證明書及相關證明文件,依本要點 規定申請權益維護措施,並由審議小組審議。
前項申請遇有緊急情形,各考試承辦單位得簽請部長核定 後,提報審議小組備查。
(二)身心障礙應考人符合第 2 點規定者,申請權益維護措施,應於報名履 歷表填註申請,並繳驗身心障礙手冊,但有第 3 點情形之一者,應另繳 驗報名日期前一年內經行政院衛生署認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相關醫 療科別核發之診斷證明書(詳見附件 11,第 48 頁)。
(三)以上各類身心障礙應考人或因懷孕或行動不便,擬申請特別試場應試 或需提供特別照護及協助措施者,請於網路報名時在「身心障礙別」
及「申請特別照護措施」欄註明,並於報名履歷表之簽名欄簽名。
六、退補件程序:
應考人如須補繳費件,本部得以電傳文件、傳真、簡訊或其他電子文件通 知,並視為自行送達。應考人應確保所提供之電子郵件信箱、行動電話等
通訊資料可正常使用,以備試務機關通知。應考人請儘速以郵寄或傳真方 式辦理補正,俾憑審查:
(一)以限時掛號郵寄方式,請於信封上書明:
1.收件地址:「11602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 之 1 號」
2.收件人:「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 5 科收」
3.信封上空白處書寫「類科:○○○○」及「補件編號:○○」(補件編號 於通知補件時已告知應考人)
4.寄件人姓名、地址及聯絡電話。
(二)以傳真方式:
1.補件資料空白處請載明補件編號及聯絡電話,以便傳真資料不清晰時之 聯繫。
2.試務處傳真電話 24 小時均有受理(傳真電話:02-22368095),傳真後 須請再以電話(請於上班時間內,聯絡電話:02-22369188 分機 3921 或 3922)確認是否傳送完成。
(三)以電子郵件傳送方式:
1.信箱:[email protected]
2.郵件主旨書明「類科:○○○○」及「補件編號:○○」(補件編號於 通知補件時已告知應考人)
捌、其他注意事項
一、應考人若曾經擔任題庫試題命題、審查工作者,務請於報名時以書面函知 本部題庫管理處及專技考試司。
二、應考人須於考試前詳閱入場證背面之試場規則,如有違規情事者,依法處 理。茲摘錄試場規則重點如下:
第 2 條 應考人應於每節考試預備鈴聲響時依座號就座,並準時應試。
規定考試時間開始後,每天第一節 15 分鐘內,其餘各節 3 分鐘內,
得准入場應試,逾時不得應試。每節考試開始後,45 分鐘內,不准 離場。但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且經考選部核准之身心障礙應考 人,每節考試開始 15 分鐘內,得准入場應試,逾時不得應試。
部分科目免試或補考之應考人,其每天開始考試之節次,視同當 天第一節,準用前項規定。
經考選部核准之視覺障礙、上肢肢體障礙、腦性麻痺、重度肢 體障礙及其他多重障礙應考人,每節考試時間得延長 20 分鐘。
其他性質特殊之考試或遇有特殊情形,應考人每節考試得准入 場、應試時間及離場時間,得由辦理試務機關變更之。
第 3 條 應考人應憑入場證及國民身分證,或附有照片足資證明身分之 護照或全民健康保險卡或駕駛執照(以下簡稱身分證件)入場應試
,並於就座後將入場證及身分證件置於桌面左前角或指定位置,以 備監場人員核對,必要時拍照存證。辦理試務機關,並得視考試性 質,要求應考人於每天第一節考試時簽名。
應考人應依監場人員指示,於每節考試開始前 7 分鐘將書籍文 件等非考試必需用品,放置於試場前方或指定場所。
應考人應自行檢查試卷(卡)或電腦化測驗電腦螢幕上之座號
、等別、類科、科目及試題之等別、類科、科目等有無錯誤,遇有 不符,應即告知監場人員處理。
第 4 條 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予以扣考,並不得繼續應考,
其已考之各科成績不予計分:
一、冒名頂替。
二、持用偽造或變造之應考證件。
三、互換座位或試卷(卡)。
四、傳遞文稿、參考資料、書寫有關文字之物件或有關信號。
五、夾帶書籍文件。
六、故意不繳交試卷(卡)。
七、試題註明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而使用。
八、在桌椅、文具或肢體上或其他處所,書寫有關文字。
九、未遵守本規則,不接受監場人員勸導,或繳交試卷(卡)後仍 逗留試場門(窗)口附近,擾亂試場秩序。
十、故意破壞試務機關提供之電腦作答設備或系統功能。
因過失未繳交試卷(卡)者,就其未繳交之試卷(卡)不予計分。
違反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如其情節涉及刑責者,由辦理試務 機關向檢察或警察機關告發。應考人雖將證據湮滅,但經監場人員 負責證實者,仍依規定處理。
第 5 條 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扣除該科目成績二十分:
一、未經監場人員同意擅離試場。
二、毀損試卷(卡)彌封、座號、條碼。
三、散發試題後,窺視他人試卷(卡)、作答結果或互相交談。
四、故意將已作答之試卷(卡)或作答結果,供他人窺視。
五、使用未經考選部公告核定之電子計算器。
六、電腦化測驗使用禁止使用之周邊設備。
應考人違反前項第三款至第六款情事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扣 除該科目全部分數。
第 6 條 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視其情節輕重,扣除該科目成 績五分至二十分:
一、誤坐他人座位致誤用他人試卷(卡)作答。
二、裁割試卷(卡)。
三、污損試卷(卡)。
四、在試卷(卡)上書寫姓名、座號、或其他不應有之文字、標記
、或自備稿紙書寫。
五、繳交試卷(卡)或電腦化測驗結束作答後,未即離場或離場後 未經監場人員許可再進入試場。
六、書籍文件置於抽屜、桌椅或座位旁。
七、考試中將行動電話、呼叫器或其他通訊器具隨身攜帶,或置於 抽屜、桌椅或座位旁。
八、每節考試開始鈴響前,即擅自在試卷(卡)上書寫、或考試結 束鈴聲響畢後,仍繼續作答。
第 7 條 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經監場人員制止而再犯者,視其 情節輕重,扣除該科目成績三分至五分:
一、攜帶非透明之鉛筆盒或非必要之物品。
二、未得監場人員許可,移動座位。
三、詢問題旨、出聲朗誦或故意發出聲響。
四、吸煙、嚼食口香糖或檳榔。
五、每節考試完畢前攜帶試題或將試題、答案抄寫夾帶離場。
六、每節考試開始前七分鐘未按指示收妥書籍文件等非考試必需用 品。
三、每節考試開始後,應考人應於各該科目試題上之座號欄內填寫座號。每節 考試考畢後,應考人得向監場人員索取考畢之試題。
四、考試期間試區交通壅塞,請提早出門,並多搭乘大眾運輸工具,以免違規 停車遭受拖吊。
五、使用電子計算器應行注意事項:
(一)凡試題註明可使用電子計算器者,應考人始得使用。
(二)本部自 97 年 6 月 1 日起,正式實施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措施,各項考試 得使用電子計算器之科目,應考人應使用本部核定通過之電子計算器。
如使用非本部核定通過之電子計算器,依試場規則第 5 條第 1 項第 5 款 規定,使用未經考選部公告核定之電子計算器,扣除該科目成績 20 分,
並不得繼續使用。應考人請視學科性質需要,自行攜帶合於考選部規定 機型廠牌之電子計算器備用,各類科之應試科目得否使用電子計算器將 於考試第 1 天第 1 節由監場人員向應考人宣布後,張貼於各試場公布欄。
(三)至 99 年 12 月底經考選部核定之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已有 110 款。相關 機型登載於考選部全球資訊網之「應考人專區」及「國家考試電子計算 器措施」,應考人可依自身需要,事先選購適當機型,攜至試場備用。考 選部將陸續增加其他機型,並於考選部全球資訊網之「最新消息」公告 增列。
(四)無論是否使用電子計算器,試題作答均須詳列解答過程。
(五)目前核定通過之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
1.第一類:具備+、-、×、÷、%、√、MR、MC、M+、M-運算功能。共計
100 款(依品牌英文及數字排列如下)。
廠商:精通事物機器有限公司 HC127V AU-06 廠商:久儀股份有限公司 品牌:ATIMA(共 5 款) HC132 AU-08 品牌:E-MORE(共 25 款)
型號 識別標識 HC133 AU-09 型號 識別標識
MA-80V AT-01 HC184 AU-03 DS-3E EM-05
SA-200L AT-02 HC191 AU-10 DS-3GT EM-15
SA-787 AT-03 HC219 AU-11 DS-120E EM-06
SA-797 AT-04 廠商: 佳能昕普股份有限公司 DS-120GT EM-16 SA-807 AT-05 品牌:Canon(共 3 款) DS-200GTK EM-26 廠商: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型號 識別標識 JS-20E EM-07 品牌:AURORA(共 15 款) LC-210HiII CN-02 JS-20GT EM-17 型號 識別標識 LS-88VII CN-03 JS-120E EM-08
DT210 AU-14 LS-120VII CN-04 JS-120GT EM-18
DT220 AU-15 廠商:台灣卡西歐股份有限公司 JS-200GTK EM-27 DT230 AU-17 品牌:CASIO(共 3 款) MS-8L EM-23
DT391B AU-04 型號 識別標識 MS-12E EM-09
DT810 AU-12 MW-8V CA-02 MS-20GT EM-20
DT810V AU-13 SX-300P CA-03 MS-80L EM-19
DT3910 AU-16 SX-320P CA-04 MS-112L EM-02
DT3915 AU-07 MS-120E EM-10
HC115A AU-02 NS-200GTK EM-28
廠商:久儀股份有限公司 廠商:台灣哈理股份有限公司 廠商:台灣哈理股份有限公司 品牌:E-MORE(共 25 款) 品牌:H-T-T(共 3 款) 品牌:SANYO(共 2 款)
型號 識別標識 型號 識別標識 型號 識別標識
SL-20V EM-12 SCP-298 HL-01 SCP-371 HL-03 SL-103 EM-13 SCP-308 HL-05 SCP-913 HL-04
SL-201 EM-14 SCP-328 HL-02 廠商:承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SL-220GT EM-21 廠商: 宜德電子有限公司 品牌:UB(共 20 款)
SL-320GT EM-22 品牌:kolin(共 2 款) 型號 識別標識
SL-709 EM –11 型號 識別標識 UB-200-Y
SL-712 EM –03 KEC-7711 ED-01 UB-200-W CK-07 SL-720 EM –04 KEC-7713 ED-02 UB-206-Y
廠商:國隆國際有限公司 廠商:神寳實業股份有限公司UB-206-W CK-08 品牌:FUH BAO(共 13 款) 品牌:Paddy(共 4 款) UB-210 CK-09
型號 識別標識 型號 識別標識 UB-211 CK-10 FB-200 FB-01 PD-H036 PA-01 UB-212-B
FB-216 FB-02 PD-H101 PA-02 UB-212-R
CK-11
FB-510 FB-08 PD-H208 PA-03 UB-220 CK-12
FB-520 FB-09 PD-H886 PA-04 UB-225 CK-13
FB-530 FB-10 廠商:承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UB-226-W
FB-550 FB-11 品牌:Pierre cardin(共5 款) UB-226-B
FB-560 FB-12 型號 識別標識 UB-226-R
CK-14
FB-570 FB-13 PT212 CK-03 UB-233 CK-15
FB-580 FB-14 PH245 CK-02 UB-236M CK-16
FB-590 FB-15 PT256-G UB-238 CK-17
FB-701 FB-05 PT256-B
CK-04
UB-239M CK-18
FB-810 FB-03 PT383 CK-05 UB-266-P
FBMS-80TV FB-04 PT899 CK-06 UB-266-G UB-266-B UB-266-R
CK-19
廠商:承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UB-370 CK-23 UB-820 CK-25 品牌:UB(共 20 款) UB-800-P UB-850-P
型號 識別標識 UB-800-G UB-850-G
UB-320 CK-20 UB-800-B UB-850-B
UB-330 CK-21 UB-800-R
CK-24
UB-850-R
CK-26
UB-360 CK-22
備註:承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 Pierre cardin 及 UB 兩品牌,型號數字後之英文字母為顏 色之代碼(例如:Y 為黃色、W 為白色)。
2.第二類:具備+、-、×、÷、%、√、MR、MC、M+、M-、三角函數、
對數、指數運算功能。共計 10 款(依品牌英文及數字排列如下)。
廠商: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廠商:台灣卡西歐股份有限公司 廠商:國隆國際有限公司 品牌:AURORA(共 2 款) 品牌:CASIO(共 1 款) 品牌:FUH BAO(共 2 款)
型號 識別標識 型號 識別標識 型號 識別標識
SC500 PLUS AU-01 fx-82SX CA-01 FX-133 FB-06
SC600 AU-05 廠商:久儀股份有限公司 FX-180 FB-07
廠商: 佳能昕普股份有限公司 品牌:E-MORE(共 3 款) 廠商:承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品牌:Canon(共 1 款) 型號 識別標識 品牌:UB(共 1 款)
型號 識別標識 fx-127 EM-01 型號 識別標識 F-502G CN-01 fx-183 EM-24 UB-500P CK-01
fx-330s EM-25
玖、測驗式試卷(卡)作答注意事項
一、本注意事項所稱測驗式試卷(卡),係指應使用黑色 2B 鉛筆在規定方格內劃 記作答並以電子計算機閱卷之試卷(卡)。
二、測驗式試卷(卡)正面上方載有應考人座號,應考人開始作答前請先核對是 否與座號相符,並檢查試卷(卡)上科目名稱是否與試題上科目名稱相同。
三、應考人作答時,應使用品質優良之黑色 2B 鉛筆及軟性橡皮。
四、測驗式試題每題有(A)、(B)、(C)、(D)四個選項,本考試為單一選擇題,
請依題意就(A)、(B)、(C)、(D)四個選項中選出一個正確或最適當的答案
,複選作答者,該題不予計分。本考試答錯不倒扣分數。
五、作答時,應將所選答案,在試卷(卡)上該題號選項方格內劃記,必須粗黑
、清晰,將該方格劃滿。切不可劃出方格外,或只劃半截線。
六、如答錯要更改時,須用橡皮細心擦拭乾淨後,另行作答,切不可留有黑色 殘跡,或將試卷(卡)污損,並不得使用立可白等修正液。
七、測驗式試卷(卡)應保持清潔,除依題號順序作答外,不得在座位號碼及科 目代號之條碼欄另行劃記,且不可任意挖補、污損、折疊,卡片邊緣之黑 色條紋,亦不得任意增減或污損。
八、各科目之全部測驗式試題或兼具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之測驗式試 題部分,其試題數多寡並不一致,務請應考人按試題之題數及題號,依序 在測驗式試卷(卡)上同題號之劃記答案處作答,俾免影響計分。
九、未依上列各項規定作答,致電子計算機無法正確計分時,由應考人自行負 責,不得提出異議。其試卷(卡)依下列方式處理之:
(一)於試卷(卡)劃記無關之文字、符號,致無法讀入考試類科、座號及全 部答案者,以零分計算。
(二)未依規定用筆作答,致無法正確讀入答案者,依讀入答案計分。
(三)擦拭不清、劃記太淡、劃記太大,依讀入答案計分。
(四)因應考人污損試卷(卡),致無法正確讀入答案者,依讀入答案計分。
拾、提出試題疑義
一、依「國家考試試題疑義處理辦法」之規定辦理。
二、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於本考試全部筆試結束後之次日(即 101 年 5 月 29 日)
,在考選部國家考場公告欄及考選部全球資訊網公布,試題疑義受理期限自 101 年 5 月 29 至 101 年 6 月 2 日(因 6 月 2 日為星期例假日,順延至 6 月 4 日),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三、試題疑義採線上申請,請應考人至考選部國家考試網路報名系統主站(
http://register.moex.gov.tw)或新站(http://register.moex2.nat.gov.tw),點選「試題疑 義申請」,依序填具資料並上傳佐證資料電子檔送出後,即可完成試題疑 義申請作業(操作說明請參考考選部全球資訊網/便民服務/常見問答/線上 申請試題疑義操作說明)。
四、應考人提出試題疑義時,ㄧ張申請表只能陳述一題,若有多題請再分別申 請,同一道試題以提出 1 次為限,如逾受理期限或應檢附之資料及載明事項 不齊備者,不予受理。
五、佐證資料電子檔,其檔案格式為 JPG,考量網路資源有限,請先縮圖或擇重 要者上傳。
六、應考人如因佐證資料電子檔大小超過系統限制,請先點選「確定送出」,
再點選「列印申請表」列印後,併同完整紙本佐證資料,以限時掛號於 101 年 6 月 4 日前,郵戳為憑,專函逕寄考選部(測驗式試題:題庫管理處;
申論式試題:專技考試司第 5 科)申請(信封上請註明「試題疑義」)。
七、應考人於考試時對試題如有疑問,應即當場提出。惟應考人於考試完畢後
,對前述考試時所提出試題疑問,仍有疑義者,應於本考試試題疑義受理
期限內,依前揭規定程序,向本部提出申請。
八、應考人提出疑義,不得要求告知典試委員、命題委員、試題審查委員或閱卷 委員之姓名或有關資料,亦不得對未公布答案之試題要求提供參考答案。
九、本部自 92 年度起,提供無紙化考畢試題查閱服務,有需要查閱各項考試考 畢試題之應考人或民眾,請逕行使用利用電腦設備,透過網際網路連線本 部全球資訊網查詢,歡迎多加利用。
拾壹、榜示及複查成績
一、本考試預定於101年7月25日榜示,並於榜示之日起3日內寄發成績及結果通 知書。榜示及格者,本部並寄發及格通知函及證書規費繳款單,應考人如 於榜示7日後未收到,請來電洽詢。
二、考試及格者須繳交考試及格證書規費新台幣512元(含手續費12元),屆時 請儘速依所附繳款單辦理繳費,以利作業。
三、應考人複查成績依「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辦法」規定辦理。
四、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應於榜示之次日起10日內提出(預定自101年7月26 日至101年8月4日止,因8月4日為星期例假日,順延至8月6日),以郵戳為 憑。請以限時掛號專函逕寄11602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之1號考選部專技考 試司第5科收,憑以辦理。
五、申請複查成績以1次為限,並應以書面方式提出。申請書格式如附件7,第 39頁,請自行影印使用或至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應考人專區/申請表單下載
」網頁下載 ;另申請複查成績信封及所附回件信封格式,請依附件7規定 之格式辦理。
六、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應繳送下列各項文件:
(一)複查成績之申請書,須載明應考人姓名、身分證字號、入場證編號、
出生年月日、申請日期、複查之等級、類科、科目名稱,並請應考人 簽名或蓋章。
(二)成績及結果通知書正本(影印本不採)。
(三)貼足掛號郵資之回件信封(請寫妥姓名、地址並貼足掛號郵資,如貼 平信郵資以致郵誤,請自行負責)。
七、依典試法第23條規定,應考人得於榜示後申請複查成績。應考人不得為下 列行為:
(一)申請閱覽試卷。
(二)申請為任何複製行為。
(三)要求提供申論式試題參考答案。
(四)要求告知典試委員、命題委員、閱卷委員、審查委員、口試委員或實 地考試委員之姓名及有關資料。
拾貳、相關訓練規定
※消防設備人員訓練:
(一)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規則第12條 規定:「(第1項)本考試筆試及格之錄取人員,須經專業訓練期滿,成 績及格,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內政部查照。
但具有內政部核發之消防實務經驗2年以上證明文件者,免除訓練。(
第2項)前項訓練,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 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規定辦理。」
(二)消防設備人員訓練,本部將於榜示後併同成績及結果通知書請錄取人 員勾選訓練班別,惟為考量各訓練機構開班之成本效益,及避免資源 浪費,各班別至少須達30人以上始得開班。
(三)業經消防設備士考試筆試及格人員完成專業訓練,取得考試及格證書 後,若再報考消防設備師考試筆試及格,於參加專業訓練時,其原完 成之180小時裝置、檢修課程得予免訓,僅須接受90小時設計、監造之 專業訓練課程,俾免重複訓練。
(四)業經消防設備師考試筆試及格人員完成專業訓練,取得考試及格證書 後,若再報考消防設備士考試筆試及格,其專業訓練得予免訓,逕予 請領考試及格證書。
拾參、各項查詢電話
一、承辦單位:專技考試司第5科。(洽詢報名、證件補驗、考試及複查成績等 事宜)
聯絡電話:(02)22369188轉3921、3922 傳真電話:(02)22368095 二、考選部資訊管理處:(洽詢網路報名系統操作問題事宜)
聯絡電話:(02)22369188轉3288、3325
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洽詢入場證、考試成績及結果通知書寄發事宜) 聯絡電話:(02)27031604轉27~29
傳真號碼:(02)27037981
四、考試院出納科:(洽詢考試及格證書規費繳納事宜) 聯絡電話:(02)82366179
五、考試院證書科:(洽詢請發考試及格證書事宜) 聯絡電話:(02)82366000轉6212
六、本部公共服務中心:(洽詢其他考試相關事宜) 聯絡電話:(02)22369188轉3256
拾肆、行動電話預約及查詢榜示結果簡訊服務作業說明
一、本部為服務應考人,辦理以行動電話撥打「536」(我上囉!)簡碼,即可 依各家電信業者語音或簡訊指示輸入考試代碼及入場證號,預約及查詢國 家考試榜示結果。提供服務之電信業者如下:
(一)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之行動電話用戶以 行動電話撥打「536」(我上囉!)簡碼,預約榜示結果簡訊。
(二)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另提供其他方式之 預約及查榜服務,請逕向上述公司洽詢。
二、考試代碼、開放預約及查榜時間 (一)本考試代碼為:「101070」。
(二)預約榜示結果簡訊時間:訂於各類科舉行考試首日起。
(三)查榜時間:預定101/7/25榜示,惟仍應視實際放榜日期而定。
拾伍、考選部電話語音服務使用說明
一、本部電話語音服務代表號:(02)22363676
二、撥通後,請依語音指示依語音功能選擇,輸入1 碼(1、2、3、4、5、6): 1、進入試務查詢作業 2、進入查榜服務作業 3、進入建議留言
4、進入傳真服務作業 5、進入傳真留言 6、進入考試動態報導作業 三、各項查詢請依語音提示按鍵操作。
拾陸、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操作使用說明
考選部全球資訊網24小時全年無休服務,提供最新國家考試的動態報導,
諸如:考試最新動態消息、報名日期及報名方式、考試公告、應考資格及應試 科目、考畢試題、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榜單查詢、意見登錄等,如果您的電 腦已連上網際網路(Internet),即可透過該網路得知有關考試的各項資訊。本 部網站的位址為http://www.moex.gov.tw。歡迎多加利用,並請批評指教。
拾柒、常見Q&A
一、報名:
(一)問:網路報名時,應考人無電腦或設備時應如何處理?
答:考選部全球資訊網已公布全國可供民眾使用的上網或印表服務的公共 網路服務點共一千餘個(可至本部全球資訊網「應考人專區/報名資料 /公共資訊服務點」網頁查詢),並已取消報名書表加密之設定,應考 人可將報名書表儲存後,就近攜至各服務點列印或至7-eleven 之ibon 列印。
(二) 問:欲以網路下載書表報名,卻忘記密碼無法登入時,應如何處理?
答:請至【會員專區】中,選擇【忘記密碼】功能,可以下列3種方式查詢 密碼,分別為:1、「透過輸入前次考試的相關資料取得密碼」、2、「新 會員透過輸入相關資料取得密碼」、3、「透過Email 取得密碼」。 1.點選1「透過輸入前次考試的相關資料取得密碼」,請輸入身分證字號
、出生年月日、郵遞區號、最近一次報名之考試等級、類科、考區等 資訊若正確即可顯示密碼。並請確認密碼的大小寫及特殊符號的登打 無誤,或建請直接複製貼上密碼並注意前面不可有空白。如上開程序 中,您忘記最近一次之考試基本資料,請點選3「透過Email 取得密碼
」,只需您輸入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出生年月日,系統自動會寄密碼於您 的信箱。
2.若一直未收到密碼通知函,可能原因及處理方式如下:
(1)伺服器收取郵件的速度並不一定,可於隔日再確認是否收取。
(2)應考人的信箱超出收信容量,無法接收,或密碼通知函被分類至垃 圾信件中,請先加以確認。
(3)應考人所留之電子郵件網址不正確或不以舊信箱收件,請電洽報名
試務單位提供身分證統一編號、生日、住家電話、姓名和住址,俾 便查詢。或請試務單位至後台更改信箱帳號後,再重複上述3 之操 作後至新信箱取得密碼。
※初次以網路報名國家考試之應考人,須設定個人密碼(注意大小寫),密 碼設定後請務必牢記,俾憑報名其他國家考試時,以同一密碼登入。
※網路報名系統操作問題,請洽考選部資訊管理處,電話:(02)22369188 轉3288、3325。
(三)問:為何印表機印出來的報名表資料會有歪斜情形?是否需要重印?
答:
1.請檢查報名書表檔案是否正常,並檢查印表機是否列印正常。
2.建議您先將Acrobat reader 程式移除,重新安裝Acrobat reader 7.0 以上版本,然後至本站網路報名系統之「會員專區」登入後點選「下 載報名書表」重新下載。
3、建議使用雷射印表機列印。
(四)問:列印報名表應使用何種紙張?是否橫向列印?
答:請用A4紙張直接列印報名表件及封面,無需橫向調整。請單面列印,
並將封面固貼於B4大小或自行備妥大小均適用之信封上,以掛號郵件 寄出,以完成報名程序。
(五)問:網路報名書表資料有錯誤時,應如何處理?
答:網路報名書表資料有誤,請於24小時內至「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 統」之「報名狀態查詢」項目,選擇報名序號逕行更新報名資料。報 名書表具關連性(含繳款單),任一張更新請全數更換。報名存檔已逾 24 小時則僅能查詢,不得進行報名資料修改,若確需修改,請於郵寄 報名書表前,先以紅筆於相關表件上更正,更正後於塗改處加蓋私章 或簽名,俾考選部憑以更正系統資料。
(六)問:補繳報名費用或所繳報名費短少或溢繳報名費者,應如何處理?
答:
1.補繳報名費用者(含未繳報名費或所繳報名費有短缺情形):應考人可 至郵局購買應繳金額之匯票(戶名:考選部)或依本須知附件9,第43頁 補費作業辦理繳費,並將匯票或收執聯空白處以鉛筆書明繳款人報考 類科、考區及姓名按補件方式掛號郵寄至承辦科,俾憑審查。
2.溢繳報名費者: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將溢繳報名費扣除45元(包含手續 費20元、郵資25元)後,以掛號郵寄支票至應考人通訊地址退還。
(七)問:接獲本部補件通知時,應考人應如何辦理補件?
答:請儘速以郵寄或傳真或電子郵件傳送方式辦理補件,說明如下:
1.以限時掛號郵寄方式:請於限時掛號信封上書明下列各項:(1)收件地 址:「11602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之1號」;(2)收件人:「考選部專技考 試司第5科收」;(3)信封上空白處書寫「類科:○○」、「考區:○○」
及「補件編號:○○○」(補件編號於通知補件時告知應考人,俾利收 件及審查);(4)寄件人地址、姓名及聯絡電話。
2. 以 傳 真 方 式 補 件 : 試 務 處 傳 真 電 話 24 小 時 均 有 受 理 ( 傳 真 電 話 : 02-22368095),請於傳真資料上註明:「類科:○○」、「考區:○○」
及「補件編號:○○○」(補件編號於通知補件時告知應考人,俾利收 件及審查),傳真後請於上班時間內以電話確認是否傳真完成。(電話
:02-22369188轉3921、3922)
3.以電子郵件傳送方式:信箱:[email protected],郵件主旨 書明「類科:○○○○」及「補件編號:○○」(補件編號於通知補件 時已告知應考人)
(八)問:請問已完成網路報名並已掛號寄出報名表件,為何至「會員專區」查 詢報名狀態尚未審查合格?
答:考選部將依試務工作進度適時登載應考人報名之各種狀態,如收件中
,審查中,審查合格,審查不合格等。惟因本項考試報名人數眾多,
試務工作流程費時較長,將俟各階段試務工作竣事後統一登載。如有 費件不全或應考資格不符等情事,本部另依退補件程序儘速通知處理
。
(九)問:報考消防設備師考試,其所修習學科與應考資格第2款修習科目名稱有 類同時,如何認定?
答:有關與應考資格第2款規定之科目名稱類同之學科學分是否採認,請參 閱附件5,第35頁之案例。若與該考試規則規定之學科名稱類同且無案 例時,須於報名時附繳學校或科、系、組、所出具該科目之課程大綱 或授課內容證明,憑以審查。
(十)問:報考食品技師、消防設備師考試,如依應考資格第2款規定修習相關學 科及學分報考,那些機構修習者得予採認?
答:舉凡畢業前或畢業後在教育部承認之專科以上學校及其設立之推廣教 育學分班修習課程,所開立之成績單或學分證(明)書上載有學科名稱
、成績及學分者,且符合第2款規定或曾有案例者均可採認。
(十一)問:大學、獨立學院、2年制專科學校肄業或5年制專科學校4年級肄業,
可否憑大學(獨立學院)學生證影本或學校肄業證明報考?
答: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5條第3項規定,如為公立
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二年制專科學校肄業或五年制專科 學校四年級肄業持有證明文件者,視同高級中學畢業,取得醫事人 員、航海人員以外普通考試之應考資格。惟仍須繳驗大學(獨立學院 )學生證影本或2專1年級或5專4年級肄業證明以資報考。
(十二)問:領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訓局所核發之「中華民國技術士證書」之 證明文件,可否報考技師考試?
答:以持有「技術士證書」之應考資格證明文件,核與專門職業及技術 人員各相關考試規則應考資格各款之規定不符,不得據以報考。
(十三)問:領有教育部發給之專科學校畢業程度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同等資 格證書,可否報名考試?
答:領有教育部發給之專科學校畢業程度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證 書,該同等資格證書上所載之科系名稱,如符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 員高等考試相關考試規則應考資格第1款所列專科以上學校科、系、
組、所畢業之資格,得准予報考。
(十四)問:何謂「部分科目免試」?
答:
1.「部分科目免試」係依技師考試規則之規定,如學、經歷符合一定 資格條件者,於當次考試報名2個月前向本部提出部分科目免試之申 請並繳驗完備費件,經本部各該項考試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者,核 定准予部分科目免試。
2.凡未經本部核定准予部分科目免試者均須應試全部科目。
(十五)問:報考後至榜示前通訊地址或姓名如有變更,如何申請?
答:請填寫附件6,第38頁之應考人變更通訊地址或姓名申請表各欄位,
並貼附應考人之身分證影本。如係更改姓名者,須附身分證影本及 改名後之戶籍謄本以掛號郵寄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5科辦理。
(十六)問:考試時間快到了,尚未收到入場證,應如何處理?
答:
1.考試入場證及各試區地點等通知預定於101/5/4寄發,應考人如於 101/5/11後尚未收到,請逕洽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5科。
2.如時間太過緊迫,應考人可先行電話確認試區及試場後,於考試當 天第1節考試開始前40分鐘,攜帶身分證件至應考試區卷務組補發入 場證。
二、訓練:
(一)問:消防設備人員考試錄取後是否即可取得考試及格證書?
答:依消防設備人員考試規則第12條規定:「本考試筆試及格之錄取人員,
須經專業訓練期滿,成績及格,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 書,並函內政部查照。但具有內政部核發之消防實務經驗2年以上證明 文件者,免除訓練。」準此,除符合免訓資格之人員外,本項考試筆 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始能取得考試及格證書。
(二)問:消防設備人員考試筆試錄取人員訓練地區及班別為何?
答:本項訓練地區及班別,本部將於榜示後併同成績及結果通知書請錄取 人員勾選訓練班別,惟為考量各訓練機構開班之成本效益,及避免資 源浪費,各班別至少須達30人以上始得開班。
※其他常見問題, 可至考選部全球資訊網之FAQ 諮詢網頁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