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加技能職類測驗能力認證審查小組人才庫甄審注意事項
壹、參加甄審資格規定(技能職類測驗能力認證及管理辦法第 8-1 條):
1、 現任或曾任大專校院助理教授以上職務,並有相關科系五年以上教學經驗。
2、 大專校院以上畢業,並有十年以上相關職類教學經驗。
3、 大專校院以上畢業,現任或曾任政府機關(構)或依法領有登記證明文件相關機構、
團體之技術部門或訓練部門主管職位五年以上或非主管職位八年以上。
4、 高中職以上畢業,相關職類最高級別技能檢定合格,並在相關職類有現場實務經驗 十年以上或擔任相關職業訓練工作十年以上。
5、 大專校院以上畢業,現任或曾任國際專業認證機構之認證部門主管職位三年以上或 非主管職位五年以上。
6、 大專校院以上畢業,現任或曾任高中(職)以上聯合招生(考試)機構或學校辦理 招生(考試)之部門主管職位三年以上或非主管職位五年以上。
7、 大專校院以上畢業,現任或曾任技術士技能檢定即測即評及發證機關(構)或學校 辦理檢定之部門主管職位三年以上或非主管職位五年以上。
8、 中央主管機關或認證職類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代表。
貳、參加甄審應檢附文件:
一、符合技能職類測驗能力認證及管理辦法第 8-1 條第 1 款規定者:
(一)報名表(格式如附件一):網路報名審查小組人才庫
(http://cert.labor.gov.tw/)後,列印之表格。
(二)服務證明書(格式如附件二):
1. 服務證明書加蓋機關(構)之關防、圖記或印信。
2. 五年以上與報名技能職類測驗能力認證之職類相關授課證明。
3. 兼任教師(講師)之服務年資折半計算。助教服務年資不予採計。
(三)服務年資及現職一覽表(格式如附件三)。
(四)助理教授以上證書影本:教育部發給助理教授以上資格證書影本。
二、符合技能職類測驗能力認證及管理辦法第 8-1 條第 2 款規定者:
(一)報名表(格式如附件一):網路報名審查小組人才庫
(http://cert.labor.gov.tw/)後,列印之表格。
(二)服務證明書(格式如附件二)。
1. 服務證明書加蓋機關(構)之關防、圖記或印信。
2. 十年以上與報名技能職類測驗能力認證之職類相關授課證明。
3. 技術教師視同正式教師。
4. 助教、實習及代課教師之服務年資,不予採計。
5. 職業訓練機關(構)專職訓練之研究員、助理訓練師、副訓練師及正訓練師,另 檢附下列文件:
(1) 職業訓練機關(構)之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但政府機關設立之職業訓練機關 (構)免附。
(2) 職業訓練機關(構)出具之職務(位)證明書。
6. 擔任高中職以上學校推廣中心(含社區大學)、團體與報名規範製訂職類相關
授課年資,每年於同一單位授課九百六十小時以上並檢附課程表,始予採計 年資。
(三)服務年資及現職一覽表(格式如附件三)。
(四)畢業證書影本:
1.大學校院以上畢業,加蓋畢業學校關防之畢業證書影本。
2.持外國大學校院以上畢業證書者,檢具畢業證書原文影本及外交部駐外館處文 書驗證證明文件影本各一份。
三、符合技能職類測驗能力認證及管理辦法第 8-1 條第 3 款規定者:
(一)報名表(格式如附件一):網路報名審查小組人才庫
(http://cert.labor.gov.tw/)後,列印之表格。
(二)服務證明書(格式如附件二):
1.服務證明書加蓋單位之關防、圖記或印信。
2.檢附相關機關(構)擔任技術或訓練部門主管職位五年以上,或非主管職務八年 以上之服務證明書,相關服務年資重複部分,擇一採計,並檢附單位之組織 編制資料。
3.受僱於公(私)立學校或職業訓練機關(構)報名者,另檢附資料如下:
(1)擔任高中職以上學校推廣中心(含社區大學)、團體與報名技能職類測驗認 證職類相關授課年資,請檢附課程表及授課時數證明。
(2)職業訓練機關(構)須附核准設立登記證明文件。但政府機關設立之職業訓 練機關(構)及公(私)立學校免附。
4.受僱於事業機構報名者,另檢附資料如下:
(1)勞工保險投保明細表:與服務證明書年資相符。
(2)事業機構設立證明文件: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登記,領有公司登記證明文 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之公司、行號,或依法設立之法人機構之設立證明文 件。
(3)事業機構出具之服務證明書:填寫營利事業統一編號、負責人及事業單位地 址,並加蓋公司印信及負責人印章。
(4)事業機構負責人須符合學歷及相關服務年資之規定。
(5)業界有關學徒、見習生及顧問之服務年資,不予採計。
(三)工作年資及現職一覽表(格式如附件三)。
(四)畢業證書影本:
1.大專以上畢業,加蓋畢業學校關防之畢業證書影本。
2.持外國大專以上畢業證書者,檢具畢業證書原文影本及外交部駐外館處文書驗 證證明文件影本各一份。
因事業機構倒閉、解散或關廠歇業,致無法取得服務證明文件者, 除檢附前項第 一項、第三項、第四項資料外,另檢附下列資料:
1.事業機構倒閉、解散或關廠歇業事實之證明文件。
2.勞工保險投保明細表。
3.個人從事與技能職類測驗能力認證職類相關服務年資證明切結書(格式如附件
四)。
因受僱於僱用未滿五人之事業機構且未投保勞工保險,致無法取得服務證明文件 者,除檢附該項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資外,另檢附下列資料:
1.事業機構設立證明文件。
2.事業機構開立之服務證明書。
3.本人切結確實服務該事業機構切結書(格式如附件五)。
四、符合技能職類測驗能力認證及管理辦法第 8-1 條第 4 款規定者:
(一)報名表(格式如附件一):網路報名審查小組人才庫
(http://cert.labor.gov.tw/)後,列印之表格。
(二)服務證明書(格式如附件二):
1.服務證明書加蓋單位之關防、圖記或印信。
2.檢附報名技能職類測驗能力認證現場實務經驗或相關職業訓練工作十年以上之 年資證明。
3.受僱於公(私)立學校或職業訓練機關(構)報名者,另檢附資料如下:
(1)擔任高中職以上學校推廣中心(含社區大學)、團體與報名認證職類相關授 課年資,每年於同一單位授課九百六十小時以上並檢附課程表及授課時數 證明,始予採計年資。
(3)職業訓練機關(構)附核准設立登記證明文件。但政府機關設立之職業訓練 機關(構)及公(私)立學校免附。
3.受僱於事業機構報名者,須另檢附資料如下:
(1)勞工保險投保明細表:與工作服務證明書年資相符。
(2)事業機構設立證明文件: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登記,領有公司登記證明文 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之公司、行號,或依法設立之法人機構之設立證明文 件。
(3)事業機構出具之服務證明書:填寫營利事業統一編號、負責人及事業單位地 址,並加蓋公司印信及負責人印章。
(4)事業機構負責人須符合學歷及相關服務年資之規定。
(5)業界有關學徒、見習生及顧問之服務年資,不予採計。
(三)服務年資及現職一覽表(格式如附件三)。
(四)技術士證影本:現已辦理檢定相關職類最高級別之技術士證影本。
(五)畢業證書影本:
1.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加蓋畢業學校關防之畢業證書影本。
2.持外國高中(職)以上畢業證書者,檢具畢業證書原文影本及外交部駐外館處 文書驗證證明文件影本各一份。
因事業機構倒閉、解散或關廠歇業,致無法取得服務證明文件者,除檢附前項第 一項及第三項至第五項資料外,另檢附下列資料:
1.事業機構倒閉、解散或關廠歇業事實之證明文件。
2.勞工保險投保明細表。
3.個人從事與技能職類測驗能力認證職類相關服務年資證明切結書(格式如附件
四)。
因受僱於僱用未滿五人之事業機構且未投保勞工保險,致無法取得服務證明文件 者,除檢附該項第一項及第三項至第五項資料外,另檢附下列資料:
1.事業機構設立證明文件。
2.事業機構開立之服務證明書。
3.本人切結確實服務該事業機構切結書(格式如附件五)。
五、符合技能職類測驗能力認證及管理辦法第 8-1 條第 5 款規定者:
(一)報名表(格式如附件一):網路報名審查小組人才庫
(http://cert.labor.gov.tw/)後,列印之表格。
(二)服務證明書(格式如附件二):
1.服務證明書加蓋單位之關防、圖記或印信。
2.請檢附單位之組織編制資料。
3.勞工保險投保明細表:與工作服務證明書年資相符。
4.專業認證機構設立證明文件。
5.專業認證機構出具之服務證明書:填寫營利事業統一編號、負責人及事業單位 地址,並加蓋機構印信及負責人印章。
6.機構負責人須符合學歷及相關服務年資之規定。
(三)工作年資及現職一覽表(格式如附件三)。
(四)畢業證書影本:
1.大專以上畢業,加蓋畢業學校關防之畢業證書影本。
2.持外國大專以上畢業證書者,檢具畢業證書原文影本及外交部駐外館處文書驗 證證明文件影本各一份。
因機構倒閉、解散或關廠歇業,致無法取得服務證明文件者, 除檢附前項第一 項、第三項、第四項資料外,另檢附下列資料:
1.機構倒閉、解散或關廠歇業事實之證明文件。
2.勞工保險投保明細表。
3.個人從事與技能職類測驗能力認證相關服務年資證明切結書(格式如附件四)。
六、符合技能職類測驗能力認證及管理辦法第 8-1 條第 6 款規定者:
(一)報名表(格式如附件一):網路報名審查小組人才庫
(http://cert.labor.gov.tw/)後,列印之表格。
(二)服務證明書(格式如附件二):
1.服務證明書加蓋單位之關防、圖記或印信。
2.請檢附單位之組織編制資料。
3.勞工(公務人員)保險投保明細表。
4.高中(職)以上聯合招生(考試)機構設立證明文件。
5.高中(職)以上聯合招生(考試)機構出具之服務證明書:填寫營利事業統一 編號、負責人及事業單位地址,並加蓋公司印信及負責人印章。
6.事業機構負責人須符合學歷及相關服務年資之規定。
(三)工作年資及現職一覽表(格式如附件三)。
(四)畢業證書影本:
1.大專以上畢業,加蓋畢業學校關防之畢業證書影本。
2.持外國大專以上畢業證書者,檢具畢業證書原文影本及外交部駐外館處文書驗 證證明文件影本各一份。
因機構倒閉、解散或關廠歇業,致無法取得服務證明文件者, 除檢附前項第一項、
第三項、第四項資料外,另檢附下列資料:
1.機構倒閉、解散或關廠歇業事實之證明文件。
2.勞工保險投保明細表。
3.個人從事認證相關服務年資證明切結書(格式如附件四)。
七、符合技能職類測驗能力認證及管理辦法第 8-1 條第 7 款規定者:
(一)報名表(格式如附件一):網路報名審查小組人才庫
(http://cert.labor.gov.tw/)後,列印之表格。
(二)服務證明書(格式如附件二):
1.服務證明書加蓋單位之關防、圖記或印信。
2.請檢附單位之組織編制資料。
3.勞工(公、教人員)保險投保明細表。
4.辦理技術士技能檢定即測即評及發證機構設立證明文件。
5.辦理技術士技能檢定即測即評及發證機構出具之服務證明書:填寫營利事業統 一編號、負責人及事業單位地址,並加蓋公司印信及負責人印章。
6.機構負責人須符合學歷及相關服務年資之規定。
(三)工作年資及現職一覽表(格式如附件三)。
(四)畢業證書影本:
1.大專以上畢業,加蓋畢業學校關防之畢業證書影本。
2.持外國大專以上畢業證書者,檢具畢業證書原文影本及外交部駐外館處文書驗 證證明文件影本各一份。
因機構倒閉、解散或關廠歇業,致無法取得服務證明文件者, 除檢附前項第一項、
第三項、第四項資料外,另檢附下列資料:
1.機構倒閉、解散或關廠歇業事實之證明文件。
2.勞工保險投保明細表。
3.個人從事認證相關服務年資證明切結書(格式如附件四)。
因受僱於僱用未滿五人之事業機構且未投保勞工保險,致無法取得服務證明文件 者,除檢附該項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資外,另檢附下列資料:
1.機構設立證明文件。
2.機構開立之服務證明書。
3.本人切結確實服務該事業機構切結書(格式如附件五)。
八、符合技能職類測驗能力認證及管理辦法第 8-1 條第 8 款規定者:
(一)報名表(格式如附件一):網路報名審查小組人才庫
(http://cert.labor.gov.tw/)後,列印之表格。
(二)推薦函:中央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代表指派之函文。
(三)服務證明書(格式如附件二)。
(四)服務年資及現職一覽表(格式如附件三)。
參、申請方式:
(一)備妥書面資料及相關電子檔(以光碟片或隨身碟儲存)以掛號方式郵寄本部勞動 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職類開發及基準科收(地址:40873 臺中市南屯區黎明路 二段 501 號 6 樓,信封封面敬請加註「技能職類測驗能力認證專家人才庫」字樣)。
(二)書面資料內容不齊、表格未附送齊全者,一律退件不予審查。
肆、審查程序:
(一)各職類承辦員就所送報名文件資料,進行書面初審,通過者資料送委員會議 進行甄審,未通過者備文退回。
(二)經委員會議甄審通過者,納入技能職類測驗能力認證審查小組培訓名單;培 訓未通過者,不納入人才庫資料。
伍、其他相關事項:
(一)投資經營相關職類之補習班等營利單位者,或受聘於相關職類之補習班等營利 單位擔任行政、教學等工作者,請勿推薦。
陸、附件表格:(可至
http://cert.labor.gov.tw/審查小組人才庫專區下載)
(一)報名表(至
http://cert.labor.gov.tw/審查小組人才庫專區報名後,列印之
表格)(二)服務證明書
(三)工作年資及現職一覽表
(四)個人從事與認證職類相關服務年資證明切結書
(五)本人切結確實服務該事業機構切結書 柒、聯絡方式:
(一)聯絡人:技能檢定中心 職類開發及基準科
(二)聯絡電話:04-22595700
(三)傳真號碼:04-22592118
(四)聯絡地址:40873 台中市黎明路二段 501 號 6 樓
附件一
________技能職類測驗能力認證審查小組人才庫報名表(機關推薦)
________技能職類測驗能力認證審查小組人才庫報名表(自我推薦)
中文姓名 出 生
年月日
身分證 護照英文名 號 碼
服務單位 職 稱 性 別
最高學歷(含科系): 附上
照片 電子檔 主要專長:
工作年資:1.實務 年 2.教學 年 3.研究 年 一般經歷:
兼職狀況:
參與人民 團體情形
(含職務)
1. 2.
3. 4.
地 址 公:( ) 宅:( )
電 話 公:( ) 行動電話:
宅:( ) E-MAIL:
傳 真 公:( ) 宅:( ) 近 5 年著作
(含論文發 表)
1.
2.
自 評
資格符合「技能職類測驗能力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 8-1 條第 款。
是否曾擔任技術士技能檢定規範製訂或學、術科題庫命製人員:
□是:1.擔任年度: 、職類名稱: □否 2.擔任年度: 、職類名稱:
是否具監評人員資格:
□是:1.取得年度: 、職類名稱: 、級別: □否 2.取得年度: 、職類名稱: 、級別:
已具有技術士職類級別:
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學歷 件、服務年資 件、著作 件、其他 件,合計: 件。
推薦單位
(請用印)
承辦人員
(含聯絡電 話)
本表所載之各項資料及所附文件均經本人詳實核對無誤,如有偽造自負法律責任。
被推薦人簽名或蓋章:
中文姓名 出 生
年月日
身分證 護照英文名 號 碼
服務單位 職 稱 性 別
最高學歷(含科系): 網路
上傳 照片 檔 主要專長:
工作年資:1.實務 年 2.教學 年 3.研究 年 一般經歷:
兼職狀況:
參與人民 團體情形
(含職務)
1. 2.
3. 4.
地 址 公:( ) 宅:( )
電 話 公:( ) 行動電話:
宅:( ) E-MAIL:
傳 真 公:( ) 宅:( ) 近 5 年著作
(含論文發 表)
1.
2.
自 評
資格符合「技能職類測驗能力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 8-1 條第 款。
是否曾擔任技術士技能檢定規範製訂或學、術科題庫命製人員:
□是:1.擔任年度: 、職類名稱: □否 2.擔任年度: 、職類名稱:
是否具監評人員資格:
□是:1.取得年度: 、職類名稱: 、級別: □否 2.取得年度: 、職類名稱: 、級別:
已具有技術士職類級別:
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學歷 件、服務年資 件、著作 件、其他 件,合計: 件。
本表所載之各項資料及所附文件均經本人詳實核對無誤,如有偽造自負法律責任。
申請人簽名或蓋章:
附件二
服務證明書
※ 本表由服務單位具實詳實填寫。
附件三
( 機構名稱 )員工服務證明書
姓名 性 別 出 生
年月日
身分證 號 碼
服 務 經 歷
服務單位
(任教科組系 所)
職稱 專職 或兼 職
任職起迄時間 工作內容
(授課課程名稱)
離職原因 備註
該員共計在本單位服務 年 月 附註
營利事業登記證名稱及字號:
負責人:
地址:
電話:
服務機關(構)構用印:(關防或公司章)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服務年資及現職一覽表
申請人姓名:______________
※ 請檢附於各機關(構)服務工作年資之證明文件,各證明文件必須填寫相關工作內 容事項,並將證明文件依序裝訂於本表之後,俾利審查。
※ 非相關工作及未附證明者年資不予計算。
附件四
切結書
順序 服務機關(構)名 稱
職稱 任職起訖年資 累計年資 工作內容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年 月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年 月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年 月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年 月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年 月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年 月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年 月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年 月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年 月
各機關(構)服務工作年資合計: 年 月
(事業機構倒閉、解散或關廠歇業,致無法取得 從事相關工作證明文件者適用)
本人 ,參加_____年度__________技能職類測驗能力認證審 查小組人才庫甄審,茲切結保證本人服務於 (填入服務 單位)共計 年,因 (填入事由如倒閉、解 散或關廠歇業等),致無法取得從事相關工作之證明文件,故此切結,倘有不 實經查證屬實,依偽造文書行為處理,並同意撤銷或廢止本人 技能 職類測驗能力認證審查小組人員資格並繳回證書,無異議。
此證
本人簽名: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附件五
切結書
(受僱於僱用未滿五人之事業機構並未投保勞工保險者用)
本人 ,參加_____年度__________技能職類測驗能力認證審查小 組人才庫甄審,茲切結保證本人因受僱於僱用未滿五人之事業機構並未投保勞工 保險,故此切結確實從事於本職類相關工作達 年以上,倘有不實經查 證屬實,依偽造文書行為處理,並同意撤銷或廢止本人 技能職類測驗能 力認證審查小組人員資格並繳回證書,無異議。
此證
本人簽名: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