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發文字號:勞動發管字第1090506664號 速別:普通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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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為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防疫措施,減少人員跨境流動,
自109年3月21日(含)以前已入境在臺從事履約工作之外國人,
雇主申請其工作許可得依說明項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以下簡 稱特別條例)第7條規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 為防治控制疫情需要,得實施必要之應變處置或措施。」辦 理。
二、查外交部為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防疫措施,公告自 109年3月19日零時起搭乘飛機起飛來臺的非本國籍人士,除 持居留證、外交公務證明、商務履約證明,或其他經特別許 可者外,一律限制其入境。另公告自109年3月21日(含)以前,
以免簽證、落地簽證或持停留簽證入境我國,且停留期限尚 未逾期之外籍人士,其在臺得停留期限,一律自動延長30天;
109年4月17日再公告渠等對象得停留期限,一律再自動延長 30天,毋須另行申請,惟在臺總停留天數不得超過180天。
此項措施將視疫情發展狀況檢討調整。
三、次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 5條、第7條及第9條、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 1款至第6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第7條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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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 02-89956177
電子信箱 L7100309@wd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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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 函
受文者: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跨國勞動 力管理組
郵件類別:普通掛號
定,略以外國人來臺從事履約工作,其停留期間在31日以上 90日以下者,得於該外國人入國後30日內依本辦法第7條規 定申請許可。但外國人自申請日起前1年內履約工作期間與 當次申請工作期間累計已逾90日者,外國人仍應符合本標準 第5條第1款、第2款及第4款所定學經歷之規定。
四、依特別條例第7條及參照外交部前述停留期限之公告,於中 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所定之疫情期間,為配合防疫,減少人 員跨境流動,於109年3月21日(含)以前,以免簽證、落地簽 證或持停留簽證已在我國從事履約工作之外國人,其外國法 人在臺分公司或代表人辦事處、該訂約之國內廠商或授權之 代理人,依本辦法第7條及第9條規定向本部申請上開外國人 工作許可,上開外國人自申請日起前1年內履約工作期間與 當次申請工作期間累計已逾90日,經檢附內政部移民署開立 之入出國日期證明書及外交部核發之簽證(免簽證入境之外 國人免附),佐證外國人於109年3月21日(含)以前入境且仍 合法在臺停留者,該等外國人工作資格不受本標準第5條第1 款、第2款及第4款規定限制,惟其工作許可期限應至外交部 公告之延長停留簽證期限為止,該項許可將視疫情發展狀況 檢討調整。
正本:內政部、外交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行政院農業委員 會、衛生福利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文化部、科技部、國家發展委員會、大陸 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海洋委員會、僑務委員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 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科技部新竹科學 園區管理局、科技部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科技部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經濟部 加工出口區管理處、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交通部航港局、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
、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工商協進會、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工 業協進會、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全國中小企業總會、中華民國工業區廠商聯合總會
、台灣區電機電子工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台北市就業服務 商業同業公會、台中市就業服務商業同業公會、新北市就業服務商業同業公會、
桃園市就業服務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人力仲介協會、中華民國就業服務商業 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台北市美國商會、歐洲在台商務協會、臺北市日本工商會
、台灣加拿大商會
副本:勞動部勞動法務司、勞動部秘書處(電話服務中心)、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法務 室、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跨國勞動力事務中心、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跨國勞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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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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