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5月5日 發文字號:勞動發管字第1090506265號 速別:普通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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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為減少人員跨境流動,自109年3月17日至同年6月17日止聘 僱許可期間屆滿因故未能如期出國,且未辦理期滿續聘或期 滿轉換之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 規定工作之移工,雇主得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就業服務法第52條規定,略以聘僱外國人從事第46條第1 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之工作,許可期間最長為3年。茲為減 少人員跨境流動,符合旨揭期間及條件之移工,雇主仍應持 經本部核發之現行有效招募許可,向本部提出申請自申請日 起聘僱該移工之3個月或6個月聘僱許可。
二、為避免勞資爭議發生,雇主依本案申請3個月或6個月聘僱許 可時,應依現行規定檢附申請書等應備文件,及檢附移工已 知悉及同意本次聘僱許可期間之切結。
三、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0條規定略以,雇主嗣 移工於3個月或6個月再次期滿,於該移工出國前,不得引進 或聘僱新移工。
四、雇主於3個月或6個月聘僱許可所定聘期期滿後,其後續申請 移工之名額管制,依現行規定辦理。如因疫情結束或因疫情 緩解而返國航班恢復,移工擬於本案聘僱期間屆滿前提前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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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203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4樓 聯絡方式:承辦人 鐘志哲
電話 02-89956183
電子信箱 [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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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 函
受文者: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跨國勞動 力管理組
郵件類別:普通掛號
國,仍應依規定辦理解約驗證程序,雇主始能辦理遞補新移 工。
五、雇主於3個月或6個月聘僱許可期間之就業安定費計收、轉換 雇主或工作、定期健康檢查、期滿續聘、期滿轉換、聘僱管 理等事項均比照現行規定辦理。
正本: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臺中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桃園市政府
、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彰化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 府、屏東縣政府、宜蘭縣政府、花蓮縣政府、臺東縣政府、澎湖縣政府、金門縣 政府、連江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嘉義市政府、中華民國全國工業 總會、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台北市就業服務商業同業公會、台中市就業服務 商業同業公會、臺南市就業服務商業同業公會、高雄市就業服務商業同業公會、
新北市就業服務商業同業公會、桃園市就業服務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人力仲 介協會、中華民國就業服務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工商協 進會、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工業協進會、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全國中小企業總會、中 華民國工業區廠商聯合總會、泰國貿易經濟辦事處(勞工處)、駐臺北越南經濟文 化辦事處(勞工管理組)、駐臺北印尼經濟貿易代表處、馬尼拉經濟文化辦事處、
內政部移民署
副本:勞動部勞動法務司、勞動部秘書處(電話服務中心)、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法務 室、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跨國勞動力事務中心、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跨國勞動力 管理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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