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0014632*
檔 號:
保存年限:
裝
訂
線
第1頁, 共2頁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函
地址:11601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之3號 承辦人:鄭淑菁
電話:02-82367114 傳真:02-82367129
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受文者:臺南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0月17日 發文字號:公訓字第1050014632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三(0014632A00_ATTCH13.pdf、0014632A00_ATTCH8.pdf、0014632A00_ATT CH9.pdf、0014632A00_ATTCH7.pdf)
主旨: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以下簡稱訓練辦法)業 經考試院、行政院及司法院於民國105年10月12日會銜修 正發布,有關該辦法修正重點如說明,請轉所屬知照。
說明:
一、查訓練辦法業經考試院、行政院及司法院於105年10月12 日會銜修正發布。
二、本次修正係依據本(105)年6月30日考試院第12屆第92次 會議討論通過之「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間保險權 益分析報告」決議,為保障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參加社 會保險之權益,爰修正本辦法第27條,將考試錄取人員訓 練期間投保一般保險修正為公教人員保險,並自106年1月 1日以後之考試(按:自106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起)錄取 人員適用之。但105年12月31日以前之考試(按:105年特 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含﹞以前)錄取人員,仍 適用105年2月5日修正發布之條文。
三、隨函檢附105年10月12日修正發布之訓練辦法第27條修正
3
93
第2頁, 共2頁 裝
訂
線
條文、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1份,如附電子檔,並可 至本會網站(http://www.csptc.gov.tw)「最新消息」
下載運用。
正本:中央及地方各主管機關
副本:國家文官學院、本會培訓評鑑處、培訓發展處、參事室 2016-10-17
10:18:05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二十七條修正條文
第二十七條 受訓人員訓練期間,得比照用人機關(構)
學校現職人員支給婚、喪、生育、子女教育補助,
及比照用人機關(構)學校現職人員撫卹相關規 定之標準支給遺族撫慰金,並參加全民健康保 險、公教人員保險。
前項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
一日以後之考試錄取人員適用之。但一百零五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之考試錄取人員,仍適用一
百零五年二月五日修正發布之條文。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二十七條修正總說明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自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司法院訂定發布後,曾於八十七年至一百零 五年間十三次修正施行。
本次修正,係依據考試院一百零五年六月三十日考試院第十二
屆第九十二次會議討論通過之「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間保
險權益分析報告」決議,為保障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參加社會保
險之權益,將一般保險修正為公教人員保險,並明定自一百零六年
一月一日以後之考試錄取人員適用之。但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
日以前之考試錄取人員,仍適用一百零五年二月五日修正發布之條
文。
1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二十七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二十七條 受訓人員 訓練期間,得比照用人機 關(構)學校現職人員支 給婚、喪、生育、子女教 育補助,及比照用人機關
(構)學校現職人員撫卹 相關規定之標準支給遺 族撫慰金,並參加全民健 康保險、公教人員保險。
前項修正條文,自中 華 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 一日以後之考試錄取人 員適用之。但一百零五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之 考試錄取人員,仍適用一 百 零五年二月五日修正 發布之條文。
第二十七條 受訓人員 訓練期間,得比照用人機 關(構)學校現職人員支 給婚、喪、生育、子女教 育補助,及比照用人機關
(構)學校現職人員撫卹 相關規定之標準支給遺 族撫慰金,並參加全民健 康保險、一般保險。
前 項 一 般 保 險 之 給 付項目及支給標準,由保 訓會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所需經費由各用人機關
(構)學校編列預算支應
。
前二項修正條文,自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 月一日以後之考試錄取 人員適用之。但一百零二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 之考試錄取人員,仍適用 原條文。
一、本條第一項將受訓人員參加 一般 保險修 正為公教人 員 保險(以下簡稱公保),係 依 據 考試院一百 零五年六 月三 十日考 試院第十二 屆 第九 十二次 會議 討論通過 之「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 訓練 期間保 險權益分析 報 告」,決議:「本案經綜合討 論後,考量考試錄取人員訓 練期 間係屬 轉銜成為正 式 公務人員之階段,且絕大多 數受 訓人員 均及格成為 正 式公務人員,現行訓練辦法 有關該等人員之權益,亦多 採『比照』現職人員,其規 範意 旨較傾 向於公務人 員 區塊,爰同意考試錄取人員 訓練 期間由 參加一般保 險 改為參加公保,以保障其參 加社會保險之權益。其後續 應函釋或修正之法規,請相 關部 會儘速 依本院法定 程 序辦理。」
二、依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一日考 試院 第十一 屆第二四四 次 會議決議,為使占缺與未占 缺訓練人員之權益衡平,爰 於 一 百零三年一月十三日 修正本辦法第二十七條,刪 除占缺人員參加公保,增訂 投保一般保險之規定,並自 一百 零三 年一月一日以後 之考試錄取人員適用之。但 一百 零二年 十二月三十 一 日以前之考試錄取人員,仍 適用原條文。查本條復於一 百零 五 年二月五日修正統 籌規 範受訓 人員於訓練 期 間均參加一般保險。茲以本 條現行條文係採以「考試年 度」為其適用之保險類別,
2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為期 同一年 度之錄取人 員 保險權益衡平,爰本條第二 項修正條文,係參照現行條 文之規範體例,明定自一百 零六 年一月 一日 以後之考 試錄取人員適用之。但一百 零五 年十二 月三十一日 以 前之考試錄取人員,仍適用 一百 零五年 二月五日修 正 發布之條文。
三、刪除現行條文第二項。由於 受訓人員將不再參加一般 保險,而係參加公保,爰其 給付項目及支給標準均依 公保相關法規辦理,無須另 訂,爰予刪除。
四、刪除現行條文第三項。
※參考資料:
一、考試院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一 日考 試院第 十一屆第二 四 四次會議討論通過之「公務 人員 考試錄 取人員訓練 期 間實 施未占 缺訓練之可 行 性分析報告」決議(摘錄):
為使占缺與未占缺訓練人 員之權利義務趨於衡平,請 銓 敘部於 一百零二 年七月 公告,自一百零三年度之考 試起,停止適用占缺與未占 缺 訓練兩 者權益不一致 之 函釋;並請考選部於各項考 試報名應考須知內載明,俾 利應考人有充足時間瞭解。
二、考試院一百零五年六月三十 日考試院第十二屆第九十 二次會議討論通過之「公務 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 間保險權益分析」報告決 議:
本案經綜合討論後,考量考 試錄取人員訓練期間係屬轉 銜成為正式公務人員之階段
,且絕大多數受訓人員均及
3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格成為正式公務人員,現行 訓練辦法有關該等人員之權 益,亦多採「比照」現職人 員,其規範意旨較傾向於公 務人員區塊,爰同意考試錄 取人員訓練期間由參加一般 保險改為參加公保,以保障 其參加社會保險之權益。其 後續應函釋或修正之法規,
請相關部會儘速依本院法定 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