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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教師評鑑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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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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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教師評鑑辦法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九日第七十五次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三日第八十四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五日第九十六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六日第九十八次校務會議修正通 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二日第一O六次校務會議臨時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八日第一一二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八日本校第一一五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四日本校第一一八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本校第一二O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二日本校第一二二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日本校第一二四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本校第一二五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本校第一二七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本校為提昇教師教學、研究、服務與輔導之品質,促進教師專業成長,依大學 法第廿一條之規定,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之評鑑對象為本校專任教師(含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條   本辦法之評鑑項目包括教學、研究、服務及輔導三方面。評鑑方式得包括系 (所)院評鑑、教師自評、教師同儕評鑑、學生評鑑與其他評鑑。教學、研究、

服務及輔導三方面評鑑應個別通過後,始通過當次評鑑。

第三條之一 各級專任教師接受評鑑前應修習三小時以上之學術倫理與誠信教育課程訓練,

並提供曾經修習之相關證明文件。

第四條   教師評鑑項目與通過標準如下:

一、教學:受評期間課程意見調查平均三點五分以上、符合授課時數規定且無 其他不利教學情事(若無則免,必要時得請受評教師提供相關書面說 明)。

二、研究:學術表現與研究計畫均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學術表現(含論著、作品、展演等相關資料)應具原創性並符合下列 規定之一:

1.專書或專書單篇:講師及助理教授三年內、副教授及教授五年內應 發表具本校所定審查機制之專書(得二人以內合著)一本,或專書 單篇三篇。

2.期刊論文:講師及助理教授三年內應有二篇期刊論文、副教授及教 授 五 年 內 應 有 三 篇 期 刊 論 文 。 上 述 論 文 須 發 表 於 SCI、SSCI、A&HCI、EI、EconLit、TSSCI、民國一百零五年 新制THCI(原 THCI Core)、SCOPUS 之期刊論文或經各學院認 可之其他正面表列之期刊。如為 SCI IF 前百分之二十之期刊或 SSCI IF 前百分之五十之期刊,講師及助理教授有一篇即符合標準,

副教授及教授有二篇即符合標準。經 SCOPUS 收錄之研討會論文,

三篇折抵上開期刊論文一篇(須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始得折抵)。

3.專利:講師及助理教授三年內應有實體審查之專利二件、副教授及 教授五年內應有實體審查之專利三件。上述專利須以本校為權利人。

4.展演或競賽得獎:講師(本人)及助理教授(本人)三年內應展演 一次,或競賽得獎一次;副教授(本人)及教授(本人)五年內應 展演二次,或競賽得獎二次。競賽得獎應為全國性優選以上或國際 性入選以上;展演應為直轄市級(主辦或場地)以上或經學院認可 之其他正面表列的場地(上揭場地須經本校組成小組審議通過),每 次展覽之作品應為受評期間創作之作品,且同一作品不得重覆計數。

展覽採計次數比照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二款。前揭展 演與競賽須符合各學院、系所明訂之展演及競賽之主辦單位、場地、

展演名稱及競賽名稱。

5.其他非屬上述各次之相當學術表現:經三級教評會審議通過其學術 表現相當於上述各次者。

(2)

教師發表之專書單篇或期刊論文的作者序,講師及助理教授至少一篇、

副教授及教授至少二篇須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

如教師同時具有二個服務機構,發表機構名稱均須以本校為第一順位。

(二)研究計畫:講師每三年應主持或共同主持至少一件校外研究計畫,助 理教授每三年應主持(不含共同主持人)至少一件校外研究計畫,副教 授及教授每五年應主持(不含共同主持人)至少一件校外研究計畫。校 外研究計畫須為以本校名義承接之計畫(含產學合作計畫),科技部

(原國科會)單一整合型計畫之子計畫主持人視為主持一件研究計畫。

三、服務及輔導:八十分以上,由各學院、系所訂定評分標準。

第四條之一 前條學術表現之篇(本/件/次)數得共同累計,標準如下:三人以上(含)合著 之專書一本或專書單篇一篇或專利一件,得折抵期刊論文一篇;展演或競賽得 獎一次,得折抵期刊論文二篇。

符合下列條件者得跨類別相互折抵之,惟單次評鑑以一次為限(僅得擇一使用),

折抵條件如下:

1、 折抵期刊論文:科技部計畫 (原國科會)研究計畫一件(須為計畫主持人),

得折抵期刊論文一篇。

2、 折抵研究計畫:

(1) 學術表現一篇(本/件/次)得折抵一件校外研究計畫,且專書單篇或 期刊論文須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始得折抵。

(2) 教師在評鑑期間內如有以下對本校具特殊貢獻之事項,得折抵校外 研究計畫一件:

1. 撰寫與執行校級計畫二次(如高等教育深耕計畫或教學卓越計畫 等)。

2. 擔任校級各樂團指揮二年。

3. 擔任各校隊教練二年。

4. 擔任國家級或國際級競賽之本校選手訓練計畫負責人二次。

5. 指導本校學生參與國家級比賽優選以上二次或國際級比賽入選 以上一次。

第五條   本校專任教師年資已達二十五年以上者可選擇依第四條規定或依以下規定接受 評鑑:一、教學:受評期間課程意見調查平均三點五分以上、符合授課時數規定且無 其他不利教學情事(若無則免,必要時得請受評教師提供書面相關說 明)。

二、研究:學術表現與研究計畫均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學術表現(含論著、作品、展演等相關資料)應具原創性並符合下列規定 之一:

1.專書或專書論文:講師及助理教授三年內、副教授及教授五年內應發表 本校所定具審查機制之專書(得二人以內合著)一本,或專書單篇二篇。

2.期刊論文:講師及助理教授三年內應有一篇期刊論文、副教授及教授五 年 內 應 有 二 篇 期 刊 論 文 。 上 述 論 文 須 發 表 於 SCI、SSCI、A&HCI、EI、EconLit、TSSCI、民國一百零五年新制 THCI(原 THCI Core)、SCOPUS 之期刊論文或經各學院認可之其他 正面表列之期刊。如為SCI IF 前百分之二十之期刊或 SSCI IF 前百 分之五十之期刊,副教授及教授有一篇即符合標準。經SCOPUS 收錄之 研討會論文,三篇折抵上開期刊論文一篇(須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始 得折抵)。

3.專利:講師及助理教授三年內應有實體審查之專利一件、副教授及教授 五年內應有實體審查之專利二件。上述專利須以本校為權利人。

(3)

4.展演或競賽得獎:講師(本人)及助理教授(本人)三年內、副教授 (本人)及教授(本人)五年內應展演一次,或競賽得獎一次。競賽得獎應 為全國性優選以上或國際性入選以上;展演應為直轄市級(主辦或場 地)以上或經學院認可之其他正面表列的場地(上揭場地須經本校組成小 組審議通過),每次展覽之作品應為受評期間創作之作品,且同一作品不 得重覆計數。展覽採計次數比照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二款 。 前揭展演與競賽須符合各學院、系所明訂之展演及競賽之主辦單位、場 地、展演名稱及競賽名稱。      

5.其他非屬上述各次之相當學術表現:經三級教評會審議通過其學術表現 相當於上述各次者。

上開學術表現之篇(本/件/次)數得共同累計,標準同第四條之一。

如教師同時具有二個服務機構,發表機構名稱均須以本校為第一順位。

(二)研究計畫:講師及助理教授每三年應主持或共同主持至少一件校外研究 計畫,副教授及教授每五年應主持或共同主持至少一件校外研究計畫。

校外研究計畫之採認及得折抵標準同第四條及第四條之一。

三、服務及輔導:八十分以上,由各學院、系所訂定評分標準。

第六條   講師及助理教授之評鑑結果處理如下:

一、講師及助理教授每隔三年由各系(所)、學院辦理評鑑。評鑑結果不通過 者,於次學年起不予晉薪、不得超授鐘點且不得在校內外兼職兼課(含在職 專班、進修推廣學院及暑期班),並由所屬主聘單位給予協助,提出改善計 畫,二年內再予評鑑,再評鑑如仍不通過者,應提三級教評會決議不續聘。

二、凡最近一次評鑑不通過者不得提出升等。

上開評鑑資料採計期間之計算應以學期為單位,且自教師前次辦理評鑑之當學 期起計算三年,受評鑑當學期之各項表現應納入下次評鑑資料採計。

講師及助理教授如升等通過,評鑑時程自升等生效日重新起算。

於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九日前已聘之講師及助理教授評鑑結果比照第七條規 定辦理。

於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二日前原國立僑生大學先修班已聘之講師及助理教授 評鑑結果比照第七條規定辦理。

第七條   副教授及教授之評鑑結果處理如下:

一、副教授及教授每隔五年由各系(所)、學院辦理評鑑。評鑑結果不通過者,

於次學年起不予晉薪、不得超授鐘點、不得在校內外兼職兼課(含在職專 班、進修推廣學院及暑期班)、不得借調、不得申請休假研究、不得出國講 學、不得申請留職留薪出國研究或進修,且不得擔任校內各級教評會委員 或行政、學術主管。但被評鑑不通過者,二年內應申請辦理再評鑑,自再 評鑑通過之次學年起解除上述限制。

二、凡最近一次評鑑不通過者不得提出升等。

上開評鑑資料採計期間之計算應以學期為單位,且自教師前次辦理評鑑之當學 期起計算五年,受評鑑當學期之各項表現應納入下次評鑑資料採計。

副教授如升等通過,評鑑時程自升等生效日重新起算。

本校副教授及教授評鑑不通過者由所屬主聘單位給予協助,提出改善計畫,送 三級教評會討論。惟評鑑未通過之次二學期內即退休者,得免提改善計畫。

第八條   民國一百年八月一日起新聘之各級專任教師最遲應於來校服務滿三年之次學期

(即第七個學期)須通過評鑑,且評鑑標準同第四條之講師及助理教授標準。

初聘教師(初任教職者)受評期間課程意見調查應至少4 個學期(含)以上,

非初聘教師(到本校前曾於其他大學任教者,或曾於本校擔任專案教師者)受 評期間課程意見調查應至少2 個學期(含)以上。

新聘專任教師應依據「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教師教學專業發展要點」,於到職一 年內參加教務處主辦之「新進教師研習」,初任教職者應於到職一學年內進行 一次教務處主辦之「同儕觀課與回饋」及一次研究發展處主辦之「研究諮詢」。

因故未能參加者應於次學年完成,始得通過本條第一項之新聘教師評鑑。

    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一日起新聘之各級專任教師如服務於本校具有實驗(習)場 所之系所單位,並經系所核定須接受本校環境安全衛生中心教育訓練者,來校 服務一年內須依前揭中心之相關規定完成教育訓練與測驗,始得通過本條第一 項之新聘教師評鑑。

(4)

評鑑不通過者,於次一學年起不予晉薪、不得超授鐘點且不得在校內外兼職兼 課(含在職專班、進修推廣學院及暑期班),並由所屬主聘單位給予協助,提出 改善計畫,二年內再予評鑑,再評鑑如仍不通過者,應提三級教評會決議不續 聘。

民國一百年八月一日起新聘之各級專任教師如符合第九條至第十四條之免評鑑 規定者,得逕依該條規定申請免評鑑,毋須接受本條第一項之新聘教師評鑑。

  民國一百年八月一日起所聘任之各級專任教師通過本條之新聘教師評鑑者,

往後依第六條及第七條規定辦理評鑑,若再評鑑不通過應提三級教評會決議不 續聘。

  不續聘案經教評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決議,送 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不予續聘。

第八條之一 評鑑未通過者,經輔導或協助後再予評鑑時,其教學、研究、服務及輔導之成 果採計期間,應以再評鑑年度往前推算三年(講師及助理教授)或五年(副教 授及教授),不得自第一次評鑑年度開始採計成果。

第九條   本校講師、助理教授受評鑑前三年內;副教授、教授受評鑑前五年內 符合下列 條件之一者,得申請當次免接受評鑑:

一、擔任本校研究講座者。

二、獲本校教學傑出(卓越)獎者。

三、獲本校服務傑出獎者。

四、應受評鑑之次二學期內即退休者。

五、獲教育部師鐸獎者。

第十條  副教授以上研究表現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申請終身免接受評鑑:

一、獲選為中央研究院院士者。

二、獲頒教育部學術獎、國家講座、國家文藝獎或行政院文化獎者。

三、曾擔任本校師大講座者。

四、曾擔任國內外著名大學講座教授,並經本校認可者。

五、獲科技部(原國科會)專題型研究計畫(含產學合作計畫)研究主持費

(下稱專題研究計畫主持費)十五次以上(獲科技部﹝原國科會﹞甲種研 究獎可抵一次專題研究計畫主持費;一次傑出研究獎可抵三次專題研究計 畫主持費),且計畫執行期限須達一年以上,每年最多以一件計。

前項專題研究計畫主持費通過標準自一百零四年起由十次每二年調高一次,調 整過程如下:

一、一百零五、一百零六年度提出申請者:十一次。

二、一百零七、一百零八年度提出申請者:十二次。

(5)

三、一百零九、一百一十年度提出申請者:十三次。

四、一百十一、一百十二年度提出申請者:十四次。

五、自一百十三年度起提出申請者:十五次。

     教師獲本校教學優良獎一次得折抵專題研究計畫主持費一次(教學傑出獎一次 得折抵專題研究計畫主持費三次),惟教學優良獎與獲獎同一年度之研究主持 費不得重複採計。教學傑出獎與獲獎當年度起三年內之專題研究計畫主持費亦 不得重複採計。

第十一條  副教授以上教學表現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申請終身免接受評鑑:

      曾獲本校教學優良獎十五次以上(一次教學傑出獎可抵三次教學優良獎)。

第十二條  副教授以上藝術類個展、策展、典藏或獲獎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且比照本校規定 科技部專題研究計畫主持費免評鑑次數,自一百零四年起由十次每二年調高一 次,至一百一十三年達十五場次者,得申請終身免接受評鑑:

一、個展:於國外或本校師大美術館或本校認可之國家級展場或經本校組成相 關委員會審查通過之國內公私立機構優質展場所舉辦之個展採計一次(每 次展出至少平面作品十五件以上、立體作品七件以上、綜合作品三件以上 未展出之作品);惟於國外國家級或本校師大美術館或國內五大展場(國 立歷史博物館、國立國父紀念館、國立臺灣美術館、臺北市立美術館、高 雄市立美術館)主辦之個展,經本校組成相關委員會審查通過,一次最多 可折抵三次。

二、策展:須為主策展人,所策展之參展國家應為三國以上得採計一次。

三、典藏:作品獲本校師大美術館或經本校組成相關委員會審查通過之國內政 府機構(國立歷史博物館、國立國父紀念館中山畫廊、國立臺灣美術館、

臺北市立美術館、高雄市立美術館)或經本校組成相關委員會審查通過之 國外公私立優質機構典藏的作品,並獲有典藏證明文件,每件作品採計一 次。

四、獲獎:獲國際性專業競賽獎項並經本校組成相關委員會審查通過者,得採

(6)

計一次 (每次獲獎須為不同作品);獲吳三連獎或中山文藝獎者一次可折 抵二次;下列專業國際競賽獲前三名者,獲獎一次可折抵三次:

(一)視覺設計類:Art Directors Club(ADC)、Design and Art Direction (D&AD)、International Council of Graphic Design Associations(Icograda / ico-D)認可、The Type Directors Club(TDC)。

( 二 ) 產 品 設 計 類 : iF International Forum Design ( 德 國 iF ) 、 red dot ( 紅 點 ) 、 Good Design Award ( G- Mark ) 、 International Design Excellence Awards

(IDEA)。

(三)動畫類:美國 ACM SIGGRAPH 電腦動畫展、法國安錫動畫影展、奧地 利國際電子藝術競賽、澳洲墨爾本國際動畫影展。

(四)美術創作類:國際知名雙年展,並經本校組成相關委員會審查通過。

上開個展、策展、典藏或獲獎得相互累計,惟每年最多以一場次計。

上開競賽獎項前三名名稱若非以一、二、三名或金、銀、銅獎項呈現者,由本 校組成相關委員會審查通過。

第十三條  副教授以上音樂類展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且比照本校規定科技部專題研究計畫 主持費免評鑑次數,自一百零四年起由十次每二年調高一次,至一百一十三年 達十五場次者,得申請終身免接受評鑑:

一、獨奏、唱會、獨舞 :除伴奏樂器/助奏外,無協演人員,一場次得採計一 次。

二、室內樂 :全程參與十人以內之室內樂,二場次得採計一次。

三、協奏曲:與職業樂團合作一首,一場次得採計一次。

四、交響樂團:管弦樂皆需為各部首席,且全程參與演出,四場次得採計一次。

五、歌劇、音樂劇、神劇、戲劇、舞蹈中擔任主要角色:一場次得採計一次。

六、作曲/編舞:作曲十五分鐘以上之大型作品;編舞三十分鐘以上之大型作品,

演出人員皆需至少四人(含),一場次得採計一次。

七、指揮:全場指揮職業樂團或獲得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補助該場次演出活動,

一場次得採計一次。

八、導演:一場次得採計一次。

九、指導學生獲得具有國際認證等級之表演藝術類獲獎者,一次得採計一次。

上開音樂展演須於國外或國內直轄市級以上場所主辦,且須有三分之二以上之 不同曲目。

第十四條  副教授以上體育競賽得獎(含指導本校選手參賽)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且比照本 校規定科技部專題研究計畫主持費免評鑑次數,自一百零四年起由十次每二年 調高一次,至一百一十三年達十五場次者,得申請終身免接受評鑑:

一、達到參加奧運獲前三名者,得採計四次。

二、達到下列國際賽會成就者得採計二次:

(一)參加奧運獲前四至八名者。

(二)參加亞運獲前三名者。

(三)參加奧運正式競賽項目會員國達二百個以上,每四年舉辦一次之世界 正式錦標賽獲前三名者。

(四)參加奧運正式競賽項目之世界正式錦標賽獲前三名者。

(五)參加非奧運之亞運正式競賽項目之世界正式錦標賽獲第一名者。

三、達到下列國際賽會成就者得採計一點五次:

(一)參加世界運動會獲前二名者。

(二)參加世界大學運動會獲前二名者。

(三)參加東亞運動會獲第一名者。

(四)參加非奧運之亞運正式競賽項目之世界正式錦標賽獲第二名或三名者。

(五)參加非奧運、亞運正式競賽項目之世界正式錦標賽獲前二名者。

(六)參加亞運正式競賽項目之亞洲正式錦標賽獲前二名者。

(7)

四、達到下列國際賽會成就者得採計一次:

(一)參加世界運動會獲第三名者。

(二)參加世界大學運動會獲第三名者。

(三)參加國際學校運動會獲第一名者。

(四)參加東亞運動會獲第二名者。

(五)參加非奧運、亞運正式競賽世界正式錦標賽獲第三名者。

(六)參加非亞運正式競賽項目之亞洲正式錦標賽獲前二名者。

(七)參加世界青年正式錦標賽獲前二名者。

(八)參加世界大學正式錦標賽獲前三名者。

(九)參加亞洲青年正式錦標賽獲前三名者。

(十)參加亞洲錦標賽獲前三名者。

五、達到下列國內賽會成就者得採計零點五次:

(一)參加全國運動會獲第一名者。

(二)參加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應辦運動種類)獲第一名者。

(三)參加教育部核定辦理之大專校院運動聯賽暨錦標賽最優級組獲第一名者。

指導本校選手參賽資格係指由本校體育室或全國性體育組織正式發聘為該選手 所屬代表隊教練。

每賽會換算以一次為限。

第十五條  教師因休假研究、出國進修、出國講學、借調、育嬰、侍親或重大事故等各項 原因並經核准帶職帶薪或留職停薪半年以上者,俟返校服務後自應接受評鑑當 學期起依其請假年限申請延後評鑑。

女性教師如有懷孕生產(或流產)事實者,得給予二年之寬限期延後評鑑,不 受須辦理留職停薪之限制。

教師擔任本校二級主管或副主管以上者得自應接受評鑑當學期起依其服務年資 申請延後評鑑。

延後評鑑之資料,應自前次辦理評鑑之當學期起計算,本次受評鑑當學期之各 項表現應納入下次評鑑資料採計。

第十六條  教師所送評鑑資料如涉抄襲、偽造、變造或其他違反學術倫理與誠信情事,經 查證屬實,視為該次評鑑不通過,並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  應受評鑑教師須提出相關資料接受評鑑,未提出資料者,視為評鑑未通過。

第十八條  各學院應依本辦法訂定該學院教師評鑑準則,經院務會議通過後,報請校長發 布施行。

各學院有更嚴格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十九條  各學院應將教師評鑑結果送交校教評會備查,並將評鑑結果通知相關系所及個 人。

第二十條  研究人員、約聘教師、師資培育學院及僑生先修部之評鑑辦法另訂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 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起本校專任教師之評鑑依本辦法標準辦理;一百年八 月一日起新聘之教師即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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