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301140000A0016
「東南亞外籍人士在臺觀光逾期 問題之研究」
研究人員:黃蓮珠、雷婷婷
內政部移民署自行研究報告
中華民國 106 年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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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TIONAL IMMIGRATION AGENCY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RESEARCH PROJECT REPORT
A Study On The Overstay of Tourists from Southeast Asian Countries
In Taiwan
By
Huang, Lien-Chu Rei, Ting-Ting Dec 05,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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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東南亞國家人口眾多,近年來經濟發展蓬勃,GDP 快 速成長,
出國觀光人數倍增,東南亞五國(泰國、印尼、越南、菲律賓 及印度)來臺旅遊人數較往年成長幅度增加,其中以泰國、越 南表現最為亮眼。我國為進一步吸引東南亞國家旅客來臺,
自 105 年 11 月 1 日開始推動「觀宏專案」,簡化東南亞國家 優質團簽證作業,更於政府「新南向政策」之影響下,進一 步放寬東南亞國家免簽證措施。而自我國對東南亞國家放寬 觀光簽證措施後,東南亞外籍人士在臺所衍生之觀光逾期問 題隨之而生,故如何權衡我國觀光旅遊發展與外來人口違法 態樣,為此研究之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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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Southeast Asian countries have a large population. In recent years, the economy has boomed. GDP has grown rapidly and the number of tourists traveling abroad has doubled. The five Southeast Asian countries (Thailand, Indonesia, Vietnam, the Philippines and India) have seen more tourism growth than previous years, with Thailand and Vietnam The most dazzling.
In order to further attract tourists from Southeast Asian countries to come to Taiwan, our country started to promote the concept of "Avalokiteshvara project" on November 1, 2016, and simplified the operation of the high quality visa for Southeast Asian countries. In addition, under the influence of the government's "new southbound policy," China further relaxed the accession of Southeast Asian countries Visa-free measures. Since our country relaxed the sightseeing visa for Southeast Asian countries, the problem of overdue tourism in Taiwan derived from foreigners in Southeast Asia came into being. Therefore, how to balance the development of Chinese tourism and the illegal status of migrants is the subject of this stu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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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壹、緒論 ... 5
一、研究緣起與背景 ... 5
二、研究範圍與限制 ... 6
三、名詞解釋 ... 6
(一)觀光免簽證 ... 6
(二)逾期停留 ... 8
(三)自行到案 ... 9
(四)非法工作 ... 9
貳、研究目的 ... 9
參、現行政策 ... 9
肆、研究資料 ... 17
一、泰國籍 ... 17
二、越南籍 ... 17
伍、研究發現與建議 ... 21
附錄:參考文獻 ...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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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緒論
一、研究緣起與背景
我國政府於 105 年 8 月 16 日召開「對外經貿戰略會談」,會 中通過「新南向政策」政策綱領,在該政策綱領之下,有關 新南向政策理念、短中長程目標、行動準則及推動架構之律 定。新南向政策政策綱領全文如後:新南向政策是整體對外 經貿戰略的重要一環,作為亞洲及亞太地區的重要成員,台 灣必須因應全球情勢變化及區域整合趨勢,作出相應的調整。
啟動新南向政策,是為我國新階段的經濟發展,尋求新的方 向和新的動能,並重新定位台灣在亞洲發展的重要角色,創 造未來價值;同時,亦藉此開啓我國和東協、南亞及紐澳等 國家廣泛的協商和對話,期能建立緊密的合作,共創區域的 發展和繁榮。對於新南向政策之目標係為創造我國與東協、
南亞、紐澳等國家的商業、貿易等經濟發展之緊密合作、對 話,邁向創造經濟共同體之概念。然而,創造經濟共同體的 同時,不可忽視的元素便是「人」,推動與人與人連結是主要 的核心工程之一。因此,新南向政策策略提出「以人為核心 的新南向精神」,提出觀光旅遊之概念,建立和東協、南亞及 紐澳等國家推動雙向往來和交流。基此,我國政府針對新南 向政策中的 18 國提出有條件簽證及免簽等政策,藉此提升 外籍觀光客來臺人數,並創造觀光外匯收入。 該政策實施一 年以來,由原先需要申辦簽證條件之東南亞國家,改成有條 件之免簽證,此舉使得東南亞外籍人士來臺觀光之條件及手 續顯得更加快速及便利,當然,提升我國對於東南亞觀光客 來臺人數及提高觀光外匯收入助益良多。然而,相對於我國 帶來諸多助益之外,也發現特定人士利用此政策之快速及便 利性,吸引並招募東南亞外籍人士以免簽證之方式申請來臺
6
觀光從事非法工作,例如:非法工作、賣淫、詐騙等,或該 等人士在臺逾期停留之案例層出不窮。在該政策之背後,除 提高臺灣之能見度以外,是否也同時造就臺灣成為東南亞外 籍人士來臺犯罪之溫床,逐漸形成「假觀光、真犯罪」之模 式,影響臺灣國內社會治安及國家安全。
二、研究範圍與限制
囿於研究報告時間之因素,本研究報告之案例蒐集期間為 105 年 8 月 1 日至 106 年 11 月 30 日止,此期間為政府落實 新南向政策開放針對特定新南向政策之國家有條件或免簽 證之觀光。案例來源為內政部移民署南區事務大隊高雄市專 勤隊受理自行到案或查獲東南亞外籍人士在臺觀光逾期或 違反刑事法、行政法之案例探討、分析該等人士在臺觀光逾 期及在臺衍生之違法問題。該態樣案例當中,以泰國、越南 籍逾期停留為大宗,僅就該兩國家進行討論。
三、名詞解釋
(一)觀光免簽證
我國免簽證適用對象係針對下列:澳大利亞(Australia)、奧 地利(Austria)、安道爾(Andorra)、比利時(Belgium)、貝里 斯(Belize)、汶萊(Brunei)、保加利亞(Bulgaria)、加拿大 (Canada)、智利(Chile)、克羅埃西亞(Croatia)、賽普勒斯 (Cyprus)、捷克(Czech Republic)、丹麥(Denmark)、多明尼 加(Dominican Republic)、薩爾瓦多(El Salvador)、愛沙尼 亞 (Estonia) 、 芬 蘭 (Finland) 、 法 國 (France) 、 德 國 (Germany)、希臘(Greece)、瓜地馬拉(Guatemala)、海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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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iti)、宏都拉斯(Honduras)、匈牙利(Hungary)、冰島 (Iceland)、愛爾蘭(Ireland)、以色列(Israel)、義大利 (Italy)、日本(Japan)、韓國(Republic of Korea)、拉脫維 亞 (Latvia) 、 列 支 敦 斯 登 (Liechtenstein) 、 立 陶 宛 (Lithuania)、盧森堡(Luxembourg)、馬來西亞(Malaysia)、
馬爾他(Malta)、摩納哥(Monaco)、荷蘭(Netherlands)、紐 西蘭(New Zealand)、尼加拉瓜(Nicaragua)、挪威(Norway)、
巴拉圭(Paraguay)、菲律賓(Philippines)、波蘭(Poland)、
葡萄牙(Portugal)、羅馬尼亞(Romania)、聖克里斯多福及尼 維斯(Saint Christopher and Nevis)、聖露西亞(Saint Lucia)、聖文森(Saint Vincent and the Grenadines)、聖 馬 利 諾 (San Marino) 、 新 加 坡 (Singapore) 、 斯 洛 伐 克 (Slovakia)、斯洛維尼亞(Slovenia)、西班牙(Spain)、瑞典 (Sweden) 、 瑞 士 (Switzerland) 、 泰 國 (Thailand) 、 英 國 (U.K.)、美國(U.S.A.)、梵蒂岡城國(Vatican City State) 等 60 國之旅客。其次,應備要件如下:1、適用對象所持護 照效期須在 6 個月以上(含普通、外交、公務護照),但美國 護照及日本護照效期僅須長於擬停留日期即可。2、美國緊急 護照亦適用免簽證;汶萊普通護照及 CI 旅行證(Certificate of Identity)適用,外交、公務護照不適用;泰國及菲律賓 僅普通護照適用,外交、公務護照不適用。持宏都拉斯護照 所載出生地為中國大陸者,不適用;持貝里斯、聖克里斯多 福與尼維斯、聖露西亞護照所載出生地為中國大陸、阿富汗、
巴基斯坦、奈及利亞、利比亞、伊拉克、伊朗、敘利亞及葉 門者,不適用。3、持用緊急或臨時護照者(美國國民除外)應 向我駐外館處申請簽證或於抵達臺灣時申請落地簽證。4、回 程機(船)票或次一目的地之機(船)票及有效簽證。其機(船) 票應訂妥離境日期班(航)次之機(船)位。5、經中華民國入出 國機場或港口查驗單位查無不良紀錄。6、持用泰國、汶萊及 菲律賓護照者:須備妥旅館訂房紀錄、在臺聯絡人資訊及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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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財力證明以供國境線上查驗。此外,停留期限規定如下:
1、停留期限 14 天、30 天或 90 天,自入境翌日起算,最遲 須於期滿當日離境。有關逾期罰則請按此處。期滿不得延期 及改換其他停留期限之停留簽證或居留簽證。但因罹患急性 重病、遭遇天災等重大不可抗力事故,致無法如期搭機離境,
或於入境後於停留期限內取得工作許可之白領專業人士及 與其同時入境並同時改辦之配偶、未滿 20 歲子女,經外交部 領事事務局或外交部中部、南部、東部及雲嘉南辦事處專案 同意改換停留簽證者不在此限(以上述白領應聘事由提出停 留簽證申請者,申請人須於停留期限屆滿前 7 個工作天提出 簽證申請)。2、澳大利亞籍人士免簽停留 90 天措施試辦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3、免簽證試辦期間:汶萊與泰國籍人 士(2016.08.01 至 2018.07.31)及菲律賓人士(2017.11.01 至 2018.07.31),於試辦期間以免簽證入境之白領專業人士,不 適用上述第一點於境內改辦停留簽證之規定。4、英國籍、加 拿大籍人士請參閱英國籍、加拿大籍人士免簽證入國後申請 延期停留送件須知。我國外交部針對免簽證來臺可從事無須 申請許可之活動;倘若擬從事傳教弘法等須經資格審查之活 動,仍須事先申請適當之來臺簽證。換言之,免簽證來臺可 從事之活動,應為無須事先申請許可,如:觀光、探親、社 會訪問、商務、參展、考察、國際交流等。
(二)逾期停留
逾期停留係指外國人在臺灣地區停留期限屆滿未申請延期 者。我國針對外國人在臺逾期停留,依照其在臺逾期天數有 相關罰鍰及禁止入國之相關規定。1
1 https://www.moi.gov.tw/chi/chi_faq/faq_detail.aspx?t=2&n=10488&p=6&f=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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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自行到案
根據內政部對於自行到案之定義為逾期停留或居留外國人 欲自行出國而親自至治安機關並完成裁罰程序者。2
(四)非法工作
非法工作係指外來人口未經申請許可、許可失效而繼續工作 或從事申請許可以外之工作者。3
貳、研究目的
本研究報告之研究目的在於以東南亞國家外籍人士持觀光 簽證來臺逾期或違反刑事法、行政法之案例進行探討,該等 人士在臺觀光逾期及在臺衍生之違法問題,探究其逾期問題 在臺違反之法條及罰則,對於其阻絕或降低該等人士來臺逾 期或在臺違法有無嚇阻之效果。
參、現行政策4
2 https://www.moi.gov.tw/chi/chi_faq/faq_detail.aspx?t=2&n=10488&p=6&f=10
3 http://statis.moi.gov.tw/micst/stmain.jsp?sys=291&fldid=110102004
4 http://nspp.mofa.gov.tw/nspp/news.php?post=105482&unit=344
國家 我予該國簽證待遇 該 國 予 我 簽 證待遇 澳洲 免簽證 90 天
(試辦至 106 年 12 月 31 日)
電子簽證 3 個月
紐西蘭 免簽證 90 天 免簽證 90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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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 免簽證 30 天 免簽證 30 天
馬來西亞 免簽證 30 天 免簽證 30 天 汶萊 免簽證 30 天(試辦至 107 年 7 月 31
日)(適用對象包含持 CI 旅行證之汶 萊永久居民)
落地簽證 14 天
泰國 免簽證 30 天
(試辦至 107 年 7 月 31 日)
落地簽證 15 天 菲律賓 免簽證 14 天
(試辦至 107 年 7 月 31 日)
電子簽證 30 天 印尼 東南亞國家人民來臺先行上網查核
(有條件式免簽):
1.持有美、加、澳、紐、日、韓、英或 歐盟申根公約等先進國家永久居留 證、有效或過期 10 年內之居留證或簽 證者。
2.持有我國過去 10 年內簽證(不含
「勞工」簽證及「其他事由」簽證)或 外僑居留證(不含「外勞」事由),且無 違常紀錄者。
免簽證 30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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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上述條件者得向內政部移民署線 上填寫申請表後,獲發效期 3 個月、
停留期限 30 天的多次入境許可憑證。
越南 東南亞國家人民來臺先行上網查核
(有條件式免簽):
1.持有美、加、澳、紐、日、韓、英或 歐盟申根公約等先進國家永久居留 證、有效或過期 10 年內之居留證或簽 證者。
2.持有我國過去 10 年內簽證(不含
「勞工」簽證及「其他事由」簽證)或 外僑居留證(不含「外勞」事由),且無 違常紀錄者。
符合上述條件者得向內政部移民署線 上填寫申請表後,獲發效期 3 個月、
停留期限 30 天的多次入境許可憑證。
申 請 一 般 簽 證
緬甸 東南亞國家人民來臺先行上網查核
(有條件式免簽):
1.持有美、加、澳、紐、日、韓、英或
電子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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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申根公約等先進國家永久居留 證、有效或過期 10 年內之居留證或簽 證者。
2.持有我國過去 10 年內簽證(不含
「勞工」簽證及「其他事由」簽證)或 外僑居留證(不含「外勞」事由),且無 違常紀錄者。
符合上述條件者得向內政部移民署線 上填寫申請表後,獲發效期 3 個月、
停留期限 30 天的多次入境許可憑證。
柬埔寨 東南亞國家人民來臺先行上網查核
(有條件式免簽):
1.持有美、加、澳、紐、日、韓、英或 歐盟申根公約等先進國家永久居留 證、有效或過期 10 年內之居留證或簽 證者。
2.持有我國過去 10 年內簽證(不含
「勞工」簽證及「其他事由」簽證)或 外僑居留證(不含「外勞」事由),且無
落地簽證 30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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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常紀錄者。
符合上述條件者得向內政部移民署線 上填寫申請表後,獲發效期 3 個月、
停留期限 30 天的多次入境許可憑證。
寮國 東南亞國家人民來臺先行上網查核
(有條件式免簽):
1.持有美、加、澳、紐、日、韓、英或 歐盟申根公約等先進國家永久居留 證、有效或過期 10 年內之居留證或簽 證者。
2.持有我國過去 10 年內簽證(不含
「勞工」簽證及「其他事由」簽證)或 外僑居留證(不含「外勞」事由),且無 違常紀錄者。
符合上述條件者得向內政部移民署線 上填寫申請表後,獲發效期 3 個月、
停留期限 30 天的多次入境許可憑證。
落地簽證 14-30 天
印度 1. 適用「東南亞國家人民來臺先行上 網查核」及「東南亞國家優質團客
電子簽證 30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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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證便捷措施」。
2. 商務人士經外貿協會駐外單位推薦 者,得申請電子簽證來臺洽商。
斯里蘭卡 1.得向我駐外館處申請觀光簽證來 臺。
2.得逕向我駐外館處申請商務簽證,
免除須由在臺業者出具擔保之手續。
3.商務人士經外貿協會駐外單位推薦 者,得申請電子簽證來臺洽商。
電子簽證
不丹 1.得向我駐外館處申請觀光簽證來 臺。
2.得逕向我駐外館處申請商務簽證,
免除須由在臺業者出具擔保之手續。
3.商務人士經外貿協會駐外單位推薦 者,得申請電子簽證來臺洽商。
申 請 一 般 簽 證
孟加拉 1.應我政府機關公務邀訪者;
2.參加在臺合法成立團體所舉辦之國 際會議、國際性活動及宗教、體育、文 化等交流活動;
落地簽證 30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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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探親(限配偶、直系血親及兄弟姐 妹在臺有合法居留身分者);
4.洽辦工商業務(含隨行配偶及子 女),商務人士經外貿協會駐外單位推 薦者,得申請電子簽證來臺洽商;
5.船員擬來臺登船者;
6.短期就醫。
巴基斯坦 1.應我政府機關公務邀訪者;
2.參加在臺合法成立團體所舉辦之國 際會議、國際性活動及宗教、體育、文 化等交流活動;
3.探親(限配偶、直系血親及兄弟姐 妹在臺有合法居留身分者);
4.洽辦工商業務(含隨行配偶及子 女),商務人士經外貿協會駐外單位推 薦者,得申請電子簽證來臺洽商;
5.船員擬來臺登船者;
6.短期就醫。
申 請 一 般 簽 證
尼泊爾 1.應我政府機關公務邀訪者; 落地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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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參加在臺合法成立團體所舉辦之國 際會議、國際性活動及宗教、體育、文 化等交流活動;
3.探親(限配偶、直系血親及兄弟姐 妹在臺有合法居留身分者);
4.洽辦工商業務(含隨行配偶及子 女),商務人士經外貿協會駐外單位推 薦者,得申請電子簽證來臺洽商;
5.船員擬來臺登船者;
6.短期就醫。
30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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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研究資料
一、泰國籍
以高雄市專勤隊而言,於 105 年 8 月 1 日至 106 年 11 月 30 日止,受理 1 名泰國籍持免簽證觀光來臺逾期停留人士 C 女 自行到案。C 女於 105 年 9 月 22 日入境來臺,簽證效期至 105 年 10 月 22 日止,於 106 年 5 月 10 日自行到案已逾期 199 天,自稱來臺探親並與國人蔣○辦理離婚手續,故逾期 停留。
二、越南籍
以高雄市專勤隊而言,於 105 年 8 月 1 日至 106 年 11 月 30 日止,查獲及受理自行到案共計 17 名越南籍持免簽證觀光 來臺逾期停留人士。
(一)、T 女
經查 T 女係於 106 年 6 月 1 日持免簽證入境來臺,簽證效期 至 106 年 7 月 2 日止,於 106 年 8 月 18 日查獲,在臺已逾 期 47 天。經高雄市專勤隊清詢後,發現 T 女在臺逾期停留 且有從事非法工作之事實。
(二)、D1 女
經查 D 女係於 105 年 10 月 12 日持免簽證入境來臺,簽證效 期至 105 年 11 月 12 日止,於 106 年 8 月 18 日查獲,在臺 已逾期 279 天。經高雄市專勤隊清詢後,發現 D 女在臺逾期 停留且有從事非法工作之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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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P 男
經查 P 男係於 106 年 4 月 10 日持免簽證入境來臺,簽證效 期至 106 年 5 月 11 日止,於 106 年 11 月 8 日查獲,在臺已 逾期 181 天。經高雄市專勤隊清詢後,發現 P 男在臺逾期停 留且有從事非法工作之事實。
(四)、N 女
經查 N 女係於 106 年 8 月 24 日持免簽證入境來臺,簽證效 期至 106 年 9 月 24 日止,於 106 年 11 月 27 日查獲,在臺 已逾期 64 天。經高雄市專勤隊清詢後,N 女在臺只逾期停留,
未發現足認有從事非法工作之事實。
(五)、D2 女
經查 D2 女係於 105 年 10 月 1 日持免簽證入境來臺,簽證效 期至 106 年 11 月 1 日止,於 106 年 11 月 7 日查獲,在臺已 逾期 371 天。經高雄市專勤隊清詢後,D2 女在臺只逾期停留,
未發現足認有從事非法工作之事實。
(六)、K 女
經查 K 女係於 106 年 7 月 2 日持免簽證入境來臺,簽證效期 至 106 年 8 月 2 日止,於 106 年 11 月 1 日查獲,在臺已逾 期 88 天。經高雄市專勤隊清詢後,K 女只在臺逾期停留,未 發現足認有從事非法工作之事實。
(七)、C 女
經查 C 女係於 106 年 6 月 19 日持免簽證入境來臺,簽證效 期至 106 年 7 月 20 日止,於 106 年 10 月 27 日查獲,在臺 已逾期 100 天。經高雄市專勤隊清詢後,C 女只在臺逾期停 留,未發現足認有從事非法工作之事實。
19
(八)、D3 女
經查 D3 女係於 106 年 6 月 29 日持免簽證入境來臺,簽證效 期至 106 年 7 月 30 日止,於 106 年 9 月 30 日查獲,在臺已 逾期 61 天。經高雄市專勤隊清詢後,D3 女只在臺逾期停留,
未發現足認有從事非法工作之事實。
(九)、P 女
經查 P 女係於 106 年 2 月 4 日持免簽證入境來臺,簽證效期 至 106 年 3 月 7 日止,於 106 年 9 月 12 日查獲,在臺已逾 期 189 天。經高雄市專勤隊清詢後,P 女只在臺逾期停留,
未發現足認有從事非法工作之事實。
(十)、NGU 女
經查 NGU 女係於 106 年 7 月 21 日持免簽證入境來臺,簽證 效期至 106 年 8 月 21 日止,於 106 年 9 月 4 日查獲,在臺 已逾期 14 天。經高雄市專勤隊清詢後, NGU 女只在臺逾期 停留,未發現足認有從事非法工作之事實。
(十一)、D4 女
經查 D4 女係於 105 年 12 月 28 日持免簽證入境來臺,簽證 效期至 106 年 1 月 28 日止,於 106 年 8 月 16 日查獲,在臺 已逾期 200 天。經高雄市專勤隊清詢後,D4 女只在臺逾期停 留,未發現足認有從事非法工作之事實。
(十二)、V 女
經查 V 女係於 106 年 1 月 14 日持免簽證入境來臺,簽證效 期至 106 年 2 月 14 日止,於 106 年 7 月 24 日查獲,在臺已 逾期 160 天。經高雄市專勤隊清詢後,V 女只在臺逾期停留,
未發現足認有從事非法工作之事實。
20
(十三)、LE 女
經查 LE 女係於 106 年 3 月 9 日持免簽證入境來臺,簽證效 期至 106 年 4 月 9 日止,於 106 年 6 月 6 日查獲,在臺已逾 期 58 天。經高雄市專勤隊清詢後,LE 女只在臺逾期停留,
未發現足認有從事非法工作之事實。
(十四)、TR 女
經查 TR 女係於 105 年 10 月 18 日持免簽證入境來臺,簽證 效期至 106 年 11 月 18 日止,於 106 年 5 月 5 日查獲,在臺 已逾期 168 天。經高雄市專勤隊清詢後,TR 女只在臺逾期停 留,未發現足認有從事非法工作之事實。
(十五)、L 女
經查 L 女係於 105 年 10 月 28 日持免簽證入境來臺,簽證效 期至 105 年 11 月 28 日止,於 106 年 5 月 3 日查獲,在臺已 逾期 156 天。經高雄市專勤隊清詢後,L 女只在臺逾期停留,
未發現足認有從事非法工作之事實。
(十六)、O 女
經查 O 女係於 105 年 6 月 16 日持免簽證入境來臺,簽證效 期至 105 年 7 月 17 日止,於 106 年 2 月 14 日查獲,在臺已 逾期 212 天。經高雄市專勤隊清詢後,O 女只在臺逾期停留,
未發現足認有從事非法工作之事實。
(十七)、KIM 女
經查 KIM 女係於 106 年 4 月 7 日持免簽證入境來臺,簽證效 期至 106 年 5 月 8 日止,於 106 年 7 月 2 日查獲,在臺已逾 期 55 天。經高雄市專勤隊清詢後, KIM 女只在臺逾期停留,
未發現足認有從事非法工作之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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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研究發現與建議
本研究案例多以越南籍觀光逾期停留為主,以查獲者且有發 現非法工作之事實,經本隊深入調查發現,渠等於來源國亦 從事性交易工作,且由來源國當地之仲介招募,共同辦理日 本簽證,作為申請我國免簽證來臺之佐證,須支付約 4,000 至 6,000 元美金不等作為來臺從事非法工作之代價。對於渠 等來臺從事非法工作之報酬,時常有顯不相當之情形發生,
易產生人口販運犯罪型態之虞。建議東南亞人士來臺觀光免 簽證之附加條件,宜增加提供經濟收入證明文件,俾利強化 審核。
附錄:參考文獻
一、 外交部宣布針對「新南向政策」目標國家實施進一步簽 證放寬措施
https://www.mofa.gov.tw/News_Content.aspx?n=8742 DCE7A2A28761&s=1BCEB24AD7D6D3C6
二、 內政部名詞解釋
https://www.moi.gov.tw/chi/chi_faq/faq_detail.as px?t=2&n=10488&p=6&f=10
三、 內政部名詞解釋
http://statis.moi.gov.tw/micst/stmain.jsp?sys=29 1&fldid=110102004
四、 我與新南向 18 國相互簽證待遇
http://nspp.mofa.gov.tw/nspp/news.php?post=10548 2&unit=3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