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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相關行政責任建議處理原則修 正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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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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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相關行政責任建議處理原則修 正對照表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 明 一、為杜絕公務人員酒後

駕車之行為,以維護 政府形象,保障交通 安全,特訂定本處理 原則。

一、為維護行政團隊良好 形象,各機關應落實 平時宣導教育及督導

,具體明確要求公務 人員以身作則,貫徹 政府杜絕酒後駕車之 決心,特訂定本處理 原則。

明定本處理原則之立法目 的,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本處理原則所稱各機 關,指行政院與所屬 中央及地方各機關、

機構、公立學校及公 營事業機構。

本處理原則所稱 公務人員,指各機關 中適用公務人員考績 法之人員。

本處理原則所稱 酒後駕車,指服用酒 類或其他相類之物,

而駕駛汽車或機車之 行為。

一、本點新增。

二、第一項參酌公務人員 任用法施行細則(以 下簡稱任用法施行細 則)第二條第二項規 定,明定本處理原則 所稱各機關之定義。

三、第二項明定本處理原 則所稱公務人員之定 義。按本處理原則旨 在規範公務人員酒後 駕車行為之行政責任 及其建議懲處基準,

而公務人員之懲處應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及 其施行細則之規定辦 理。是以,本處理原 則所稱公務人員,自 係指適用公務人員考 績法之人員而言。爰 增訂第二項,以資明 確。

四、第三項參酌刑法第一 百八十五條之三及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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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 以 下 簡 稱 道 交 條 例 ) 第 三 十 五 條 規 定,明定本處理原則 所 稱 酒 後 駕 車 之 定 義。至公務人員如有 酒後駕駛慢車之行為 者,各機關仍宜衡酌 事 實 發 生 原 因 、 情 節、所生之危害及對 政 府 形 象 之 影 響 程 度 , 本 權 責 予 以 懲 處,併此敘明。

三、各機關應對所屬公務 人員加強宣導酒後駕 車行為所造成之危害

,及其依刑法、道路 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 本處理原則等相關法 令所應負之法律責任

,以建立酒駕零容忍 之正確觀念,貫徹政 府防制酒駕之決心。

一、本點新增。

二、明定各機關應對所屬 公務人員加強宣導之 事項,俾使公務人員 確實知曉酒後駕車行 為之危害及其應負之 法律責任,以防杜公 務人員從事酒後駕車 之行為。

四、公務人員有酒後駕車 行為者,各機關應本 權責查證後,依公務 員懲戒法、公務人員 考績法及其施行細則

、各類專業人員獎懲 標準表或各機關職員 獎懲規定,衡酌事實 發生原因、情節、所 生之危害及對政府形 象之影響程度,予以 嚴厲處分;其建議懲 處基準如附表。

二、公務人員如有酒後駕 車情事,請各機關本 權責查證後,參考本 處理原則所定之懲處 基準,依公務員懲戒 法、公務人員考績法 及其施行細則、各類 專業人員獎懲標準表 或各機關職員獎懲規 定所訂標準,衡酌事 實發生原因、動機或 對政府形象之影響程 度予以嚴厲處分。

一、點次變更。

二、為符法制體例,爰將 現行規定第四點之建 議懲處基準改列為本 點之附表,並酌作文 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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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務人員酒後駕車行 為經警察人員取締者

,應履行公務員服務 法第五條所定之誠實 義務,於行為後一週 內主動告知服務機關 人事單位。

三、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經 警察人員取締者,應 履行公務員服務法第 五條誠實之義務,於 事發後一週內主動告 知服務機關人事單位

點次變更,並酌作文字修 正。

四、公務人員發生酒後駕 車之建議懲處基準:( 以下略)

一、本點刪除。

二、為符法制體例,本點 之建議懲處基準移列 為修正規定第四點之 附表,爰配合刪除本 點。

五、司法判決確定後,經 判處有期徒刑確定,

且未受緩刑宣告,尚 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

,除已受撤職懲戒或 專案考績免職者外,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規 定應予免職。

一、本點刪除。

二、查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二十八條規定略以,

公務人員於任用後,

如經判處有期徒刑以 上之刑確定,且未受 緩刑宣告,尚未執行 或執行未畢者,應予 免職。前開事項既已 由法律明定,即毋須 於本處理原則中重複 規範,爰刪除本點規 定。

六、公務人員有酒後駕車 行為者,各機關應列 為當年度考績評定之 重要依據。

一、本點新增。

二、按酒後駕車行為嚴重 危害交通安全,乃刑 法及道交條例所明文 處罰之行為。公務人 員如有酒後駕車之行 為,已明顯違反政府 法令,各機關應衡酌 事 實 發 生 原 因 、 情 節、所生之危害及對 政 府 形 象 之 影 響 程 度,列為年終考績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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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之重要依據,並由 服務機關綜合考量公 務 人 員 全 年 度 之 表 現,予以評定適當考 績等次(例如:酒駕 未肇事者,當年度考 績不宜考列甲等;酒 駕肇事者,當年度考 績 不 宜 考 列 乙 等 以 上),爰新增本點。

七、各機關因業務或機關 屬性,有另定更為嚴 格規範者,從其規定。

六、各機關因業務或機關 屬性,有另定更為嚴 格規範者,從其規定。

點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八、各機關未具公務人員 身分之人員有酒後駕 車行為者,得參酌本 處理原則辦理。

七、未具公務人員身分之 公營事業機構員工、

約聘僱人員、技工、

工友部分,則由各主 管機關或機關(構)

參酌本處理原則,視 其涉案情節輕重,本 於權責依相關規定及 程序辦理。

一、點次變更。

二、各機關未具公務人員 身分之人員(如聘僱 人員、技工、工友、

駕駛、臨時人員、公 營事業機構員工、教 育人員等)如有酒後 駕車行為,除危害交 通安全外,並嚴重影 響政府形象,自亦有 檢討其行政責任之必 要。爰明定各機關得 參酌本處理原則,視 其涉案情節輕重,本 於權責依相關規定及 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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