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立萬芳醫院
專題研究計畫補助辦法標準規範 臺北市立萬芳醫院
委託財團法人臺北醫學大學辦理
文件編號 制定單位 名 稱 頁數/總頁數 1/5 SK200007 研究部 專題研究計畫補助辦法標準規範 版本 106-12-H
臺北市立萬芳醫院專題研究計畫補助辦法
(北萬計畫)
106 年 12 月 20 日研究發展委員會修訂 105 年 2 月 15 日研究發展委員會修訂 104 年 4 月 1 日研究發展委員會修訂 100 年 4 月 20 日 100 年度第 1 次研究發展委員會修訂 97 年 10 月 15 日 97 年度第 3 次研究發展委員會修訂 96 年 11 月 9 日第 5 次研究發展委員會修訂 95 年 1 月 27 日修訂 94 年 1 月 20 日修訂 92 年 10 月新訂
第一條 為提昇本校附屬萬芳醫院之學術研究水準,特訂定臺北市立萬芳醫院專 題研究計畫補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執行方式
一、 個別型及整合型研究計畫(包括整合型之子計畫)主持人由本院 專任之主治醫師、醫事人員或研究人員擔任;共同主持人由臺北 醫學大學專任教師擔任。
二、 本辦法補助之研究成果應由主持人及共同主持人合著為原則。作 者排名規範如下:
(一) 接受專題研究計畫補助者,由計畫主持人及共同主持人分別 擔任至少一篇合著之 SCI 原始著作之第一作者及通訊作者。
(二) 若計畫成果有多篇論文發表,共同主持人之列名及排序參酌 其參予程度決定。
(三) 其餘作者排序由共同參與之研究人員依實際參與貢獻程度協 商後決定。
三、 計畫主持人(含共同主持人)每年申請之計畫案總件數以一件為 原則。
第三條 專題研究計畫類型
一、 個別型計畫:由計畫主持人(含共同主持人)依研究專長研提 之。
二、 整合型計畫:由總計畫主持人依雙方規劃推動之任務導向重點研 究項目組成研究團隊,研提整合型計畫,且應包含總計畫及三至 五件之子計畫。
第四條 申請人之資格
一、計畫主持人及共同主持人(個別型計畫)或總計畫主持人、各子計 畫主持人(整合型計畫)及協同主持人應需符合下列二項規定:
(一) 主持人需為本院專任之主治醫師、醫事人員或研究人員,共 同主持人需為臺北醫學大學專任教師擔任,協同主持人具前 述資格即可。
(二) 需分別由基礎研究人員及臨床研究人員擔任(臨床研究人員為 具醫事專業證照,且已辦理執業登記者)。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提出申請:
(一) 本辦法補助之計畫案,於執行期滿二個月內未辦理結案並繳 交成果報告者。
(二) 計畫主持人與共同主持人於執行期滿後二年內未有合著之 SCI 論文發表者,暫緩其申請之資格。
第五條 申請補助項目
一、計畫主持人得依計畫實際需要,申請下列各項補助款。
(一) 研究人力費:含研究助理費及臨時工資等,以科技部補助專 題研究計畫助理人員工作酬金支給標準為核定依據。
(二) 研究主持費:近五年內研究績效優異者,得編列研究主持 費,經計畫審查小組審核通過後,計畫主持人或共同主持人 得擇一人領取,每人至多核給每月新台幣一萬元。計畫主持 人或共同主持人於研究計畫執行期間僅得由此補助辦法支領 一份研究主持費。於研究計畫執行期間,因離職、轉任或無 法執行該計畫時,即停止核發研究主持費。
(三) 耗材費:含執行研究計畫所需之消耗性器材與藥品費、問卷 調查費及其它事務性費用(如電腦耗材費、郵電費、印刷影印 費、資料檢索費、國內差旅費、論文發表費等)。
(四) 管理費:各計畫核定總金額之百分之五。
二、 經審核,研究經費小於四十萬元之研究計劃案不得申請研究主持 費,研究人力費之使用亦需於計劃申請編列預算時敘明。
三、 研究經費使用之變更申請應於計劃執行起六個月內提出,計劃主 持人應依據核定之經費補助項目切實核銷計劃經費,否則不予補 助。
第六條 申請期限
依本校研究發展處規定之期限提出申請,逾時不予受理。
第七條 申請方式
計畫主持人應提具下列文件,於本校研究計劃申請系統(網址:
https://rdsys.tmu.edu.tw/applynew/)登錄申請,文件不全或不符規定者,
不予受理。
一、 計畫書。
二、 計畫主持人、共同主持人(個別型研究計畫)或總計畫主持人、
各子計畫主持人(整合型研究計畫)之個人資料表及 研究績效 表。
三、 申請截止日期前五年已出版最具代表性或與計畫內容相關之學術 著作(至多五篇)。
四、 RPI 計算相關驗證資料(含論文、專利及技轉資料)一份。
第八條 審查事項
一、 審查方式:
(一) 個別型計畫初審
由計畫審查委員會研議分送相關領域專家二位審查,必要時得 送第三位專家審查。
(二) 整合型計畫初審
各整合型計畫審查由計畫審查委員會研議分送相關領域專家三 位審查。
(三) 複審
由本校及附屬萬芳醫院共組審查小組,置主任委員一人、委員 五至八人,進行共同會審。
二、 審查重點:
一、 個別型計畫
包括計畫主持人研究表現與執行計畫能力、計畫主題之重要性 與創新性、研究內容與方法之可行性、預計完成之項目與成果 及經費與人力之合理性。
二、 整合型計畫
除個別型計畫之審查重點外,並包括整合之必要性、人力配合 度、資源之整合與整合後之預期綜合效益等。每一子計畫經審 查小組二分之一以上委員推薦方得通過,每一整合型計畫需有
三子計畫方得成立。
三、 同年度北萬計畫之計畫主持人(含共同主持人)以核定補助一件 計畫為原則。
第九條 結案注意事項
一、 計畫主持人需於研究計畫執行期滿後二個月內繳交研究成果報告 一式二份至本校研發處,並辦理經費結案,並至計畫線上申請系 統完成結案成果報告上傳程序。
二、 計畫主持人需於計畫於執行期滿後二年內完成合著之 SCI 論文發 表者,並至計畫線上申請系統完成上傳程序。
三、 計畫主持人應需配合本計畫成果發表會,發表研究成果與壁報,
並由計畫主持人或共同主持人負責報告。
第十條 本辦法經本校附屬萬芳醫院研究發展委員會修訂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