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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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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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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9日府教中字第1040303419號令訂定

一、 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獎勵本市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特 訂定本要點。

二、 設籍本市滿六個月以上,就讀國內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符合下列各款規 定者得申請本獎學金:

(一)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子女。

(二)學業成績平均八十分以上。學業平均成績為等第者,應由學校出具換算表 並換算為原始分數。

(三)未有曠課紀錄,且功過相抵未受小過以上處分。

前項學校學生不含研究所、進修學士班、學士後學士班(學程)、公費生、延畢 生、進修學校及一年級新生。

三、 本獎學金每學年辦理一次,發給名額及金額如下:

(一)大專校院組(含五專四、五年級):三十五名,每名新臺幣二萬元。

(二)高中職組(含五專前三年):三十名,每名新臺幣一萬元。

前項學校獎學金發給原則,依各校申請人數,按其清寒狀況及在學成績錄取 之。

四、 符合申請條件之學生,應檢附下列資料,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經學校初審 後,依本府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規定時間寄(送)至本局委辦學校彙整。

逾期或個別申請者,不予受理。

(一)申請書一份。

(二)前學年度成績證明書一份(應有未曠課記錄,且功過相抵未受小過以上處 分紀錄)。

(三)新式戶口名簿(含記事)影本一份。

(四)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子女請附當年度有效期限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證明 文件。

前項表件為影本者,應加蓋申請人印章切結及學校審核章。

五、 已領有其他同額以上獎學金者,不得提出申請,重複領取者,本局得取消其 資格。

六、 本局為審查獎學金申請案件,得設獎學金審查會。獎學金審查會置召集人一 人,由本局局長兼任,業務科科長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本局行政代表、

學校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若干人擔任。

七、 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局年度預算支應。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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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辦理吳鴻麟先生紀念獎學金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 104 年 11 月 19 日府教中字第 1040303453 號令訂定

一、 桃園市政府為接受吳鴻麟先生其親友捐款,設置獎學金專戶獎勵優秀學生,

特訂定本要點。

二、 申請資格:

(一) 優秀學生獎學金:

1、 設籍本市滿六個月以上,就讀國內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

2、 學業成績標準如下:

(1) 一般學生:平均八十分以上者。

(2) 身心障礙學生:平均六十分以上者。

學業平均成績為等第者,應由學校出具換算表並換算為原始分數。

3、 未有曠課紀錄且功過相抵未受小過以上處分者。

4、 申請人依其學業成績傑出者擇優錄取,如屬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 子女及身心障礙者,得優先錄取。

(二) 特殊才藝學生獎學金:

1、 設籍本市滿六個月以上,就讀國內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

2、 學業成績平均七十分以上者。學業平均成績為等第者,應由學校出 具換算表並換算為原始分數。

3、 未有曠課紀錄且功過相抵未受小過以上處分者。

4、 獎勵項目:

(1) 才藝表現獲全國(含)以上比賽個人成績第 1 名。

(2) 才藝表現獲全國(含)以上比賽個人成績第 2、3 名;才藝表現 獲桃園市級比賽個人成績第 1 名。

前項成績表現,如以等第列冊,未明列名次者,以該組該項最高分 者視為第 1 名;如又未列成績者,以代表本市參加全國比賽者視為 市級第 1 名

前項學校學生不含研究所、進修學士班、學士後學士班(學程)、公費生、延 畢生、進修學校及一年級新生。

三、本獎學金每學年辦理一次,發給名額及金額如下:

(一) 優秀學生獎學金:

1、 大專校院組(含五專四、五年級):五十名,每名新臺幣二萬元。

2、 高中職組(含五專前三年):一百名,每名新臺幣一萬元。

(二) 特殊才藝優秀學生獎學金:

1、 才藝表現獲全國(含)以上比賽個人成績第 1 名:每名新臺幣二萬

(3)

元。

2、 才藝表現獲全國(含)以上比賽個人成績第 2、3 名;才藝表現獲桃 園市級比賽個人成績第 1 名:每名新臺幣一萬元。

才藝項目包含音樂、藝術、語文、科學、資訊、體育及技藝競賽等,名 額視申請人數擇優錄取。

四、符合申請條件之學生,應檢附下列資料,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經學校初審 後,依桃園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規定時間寄(送)至本局辦學校彙整。

逾期或個別申請者,不予受理。

(一) 申請書一份。

(二) 前學年度成績證明書一份(應有未曠課記錄且功過相抵未受小過以上 處分紀錄)。

(三) 新式戶口名簿(含記事)影本一份。

(四) 證明文件:

1、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子女請附當年度有效期限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之證明文件。

2、 身心障礙學生應附身心障礙證明(手冊)影本。

3、 申請傑出才藝者須附傑出才藝成績證明(獎狀影本)。 前項表件為影本者,應加蓋申請人印章切結及學校審核章。

五、 已領有其他同額以上獎學金者,不得提出申請,重複領取者,本局得取消 其資格。。

六、 本局為審查獎學金申請案件,得設獎學金審查會。獎學金審查會置召集人 一人,由本局局長兼任,業務科科長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本局行政代 表、學校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若干人擔任。並得邀請獎學金捐贈代表列席 審查會議。

七、 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其獎學金專戶孳生利息支應,並得動支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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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辦理吳鴻森先生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 104 年 11 月 19 日府教中字第 1040303468 號令訂定

一、 桃園市政府為接受吳鴻森先生其親友(吳運彰及吳運豐先生)捐款新臺幣 二百十萬元,設置獎學金專戶獎勵優秀學生,特訂定本要點。

二、 申請資格:

(一) 設籍本市滿六個月以上,就讀國內大專、高中職學生。

(二) 學業成績:平均八十分以上者。(學業平均成績為等第者,應由學校出具 換算表並換算為原始分數。)

(三) 未有曠課紀錄且功過相抵未受小過以上處分者。

(四) 申請人依其學業成績傑出者擇優錄取,如屬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子女,

得優先錄取。

前項學校學生不含研究所、進修學士班、學士後學士班(學程)、公費生、延 畢生、進修學校及一年級新生。

三、 本獎學金每學年辦理一次,發給名額及金額如下:

(一) 大專校院組(含五專四、五年級):四名,每名新臺幣二萬元。

(二) 高中職組(含五專前三年):三名,每名新臺幣一萬元。

四、 符合申請條件之學生,應檢附下列資料,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經學校初 審後,依本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規定時間寄(送)至本局委辦學校彙整。

逾期或個別申請者,不予受理。

(一) 申請書一份。

(二) 前學年成績證明書一份。

(三) 新式戶口名簿(含記事)影本一份。

(四)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子女請附當年度有效期限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證 明文件。

前項表件為影本者,應加蓋申請人印章切結及學校審核章。

五、 已領有其他相同金額以上獎學金者,不得提出申請,重複領取者,本局得 取消其資格。

六、 本局為審查獎學金申請案件,得設獎學金審查會。獎學金審查會置召集人 一人,由本局局長兼任,業務科科長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本局行政代 表、學校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若干人擔任。並得邀請獎學金捐贈代表列席 審查會議。

七、 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其獎學金專戶孳生利息支應,不足部分由捐贈人代表 捐增之。

(5)

桃園市政府辦理許李端女士優秀學生獎學金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 104 年 11 月 19 日府教中字第 1040303472 號令訂定

一、 桃園市政府為接受許李端女士其親友(許勝雄、許潮英、許拔山、許文懿、

許文斌、許文瑞及許文達等人)捐款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設置獎學金專 戶獎勵優秀學生,特訂定本要點。

二、 申請資格:

(一) 設籍本市滿六個月以上,就讀國內大專及公立高中職學生。

(二) 學業成績:平均八十分以上者。(學業平均成績為等第者,應由學校出具 換算表並換算為原始分數。)

(三) 未有曠課紀錄且功過相抵未受小過以上處分者。

(四) 申請人依其學業成績傑出者擇優錄取,如屬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子女,

得優先錄取。

前項學校學生不含研究所、進修學士班、學士後學士班(學程)、公費生、延 畢生、進修學校及一年級新生。

三、 本獎學金每學年辦理一次,發給名額及金額如下:

(一) 大專校院組(含五專四、五年級):十五名,每名新臺幣二萬元。

(二) 公立高中職組(含五專前三年):二十名,每名新臺幣一萬元。

四、 符合申請條件之學生,應檢附下列資料,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經學校初 審後,依桃園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規定時間寄(送)至本局委辦學 校彙整。逾期或個別申請者,不予受理。

(一) 申請書一份。

(二) 前學年成績證明書一份。

(三) 新式戶口名簿(含記事)影本一份。

(四)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子女請附當年度有效期限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證 明文件。

前項表件為影本者,應加蓋申請人印章切結及學校審核章。

五、 已領有其他相同金額以上獎學金者,不得提出申請,重複領取者,本局得 取消其資格。

六、 本局為審查獎學金申請案件,得設獎學金審查會。獎學金審查會置召集人 一人,由本局局長兼任,業務科科長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本局行政代 表、學校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若干人擔任。並得邀請獎學金捐贈代表列席 審查會議。

七、 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其獎學金專戶孳生利息支應,不足部分由許勝傑先生 捐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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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辦理劉興荖夫婦優秀學生獎學金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 104 年 11 月 19 日府教中字第 1040303477 號令訂定

一、 桃園市政府為接受劉興荖夫婦其親友(劉邦友、劉邦營、劉邦烘、劉邦株 及劉邦樑等人)捐款新臺幣一百萬元,設置獎學金專戶獎勵優秀學生,特 訂定本要點。

二、 申請資格:

(一) 設籍本市滿六個月以上,就讀國內高中職學生。

(二) 學業成績:平均八十分以上者。(學業平均成績為等第者,應由學校出具 換算表並換算為原始分數。)

(三) 未有曠課紀錄且功過相抵未受小過以上處分者。

(四) 申請人依其學業成績傑出者擇優錄取,如屬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子女,

得優先錄取。

前項學校學生不含進修學校學生及一年級新生。

三、 本獎學金每學年辦理一次,錄取一名,每名新臺幣一萬元。

四、 符合申請條件之學生,應檢附下列資料,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經學校初 審後,依桃園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規定時間寄(送)至本局委辦學 校彙整。逾期或個別申請者,不予受理。

(一) 申請書一份。

(二) 前學年成績證明書一份。

(三) 新式戶口名簿(含記事)影本一份。

(四)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子女請附當年度有效期限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證 明文件。

前項表件為影本者,應加蓋申請人印章切結及學校審核章。

五、 已領有其他相同金額以上獎學金者,不得提出申請,重複領取者,本局得 取消其資格。

六、 本局為審查獎學金申請案件,得設獎學金審查會。獎學金審查會置召集人 一人,由本局局長兼任,業務科科長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本局行政代 表、學校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若干人擔任。並得邀請獎學金捐贈代表列席 審查會議。

七、 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其獎學金專戶孳生利息支應。

(7)

桃園市政府辦理梁偉卿與梁華一泓夫婦優良學生獎學金實施要點

中華 中華民國104 年 11 月 19 日府教中字第 1040303519 號令訂定

中華民國 106 年 7 月 13 日府教中字第 1060162732 號令修正

一、 桃園市政府為接受梁偉卿夫婦其子孫(梁東海、梁東雄、梁東岳、梁東壁;

梁德驥、梁德彥、梁德權、梁德愷及梁德安等人)捐款新臺幣一百萬元,

設置獎學金專戶獎勵優良學生,特訂定本要點。

二、 申請資格:

(一) 設籍本市滿六個月以上,就讀國內研究所碩士班二年級學生(在職生及在 職專班學生不得申請)。

(二) 學業成績:平均九十分以上者。(學業平均成績為等第者,應由學校出具 換算表並換算為原始分數。)

(三) 功過相抵未受小過以上處分者。

三、 本獎學金每學年辦理一次,擇優錄取二名,每名新臺幣五千元整。

四、 符合申請條件之學生,應檢附下列資料,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經學校初 審後,依桃園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規定時間寄(送)至本局委辦學 校彙整。逾期或個別申請者,不予受理。

(一) 申請書一份。

(二) 前學年成績證明書一份。

(三) 新式戶口名簿(含記事)影本一份。

前項表件為影本者,應加蓋申請人印章切結及學校審核章。

五、 本局為審查獎學金申請案件,得設獎學金審查會。獎學金審查會置召集人 一人,由本局局長兼任,業務科科長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本局行政代 表、學校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若干人擔任。並得邀請獎學金捐贈代表列席 審查會議。

六、 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其獎學金專戶孳生利息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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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辦理沈周阿蘭女士優秀學生獎學金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 104 年 11 月 19 日府教中字第 1040303528 號令訂定

一、 桃園市政府為接受沈周阿蘭女士親友捐款獎勵優秀學生,特訂定本要點。

二、 申請資格:

(一) 設籍本市滿六個月以上,就讀國內大專、高中職及本市大溪區公立國中、

小學生。

(二) 學業成績(學業平均成績為等第者,應由學校出具換算表並換算為原始分 數。):

1、 大專、高中職學生:平均八十分以上者。

2、 國、中小學生:平均六十分以上者。

3、 身心障礙學生:平均六十分以上者。

(三) 未有曠課紀錄且功過相抵未受小過以上處分者。

(四) 申請人依其學業成績傑出者擇優錄取,如屬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子女 及身心障礙者,得優先錄取。

前項學校學生不含研究所、進修學士班、學士後學士班(學程)、公費生、延 畢生、進修學校及一年級新生。

三、 本獎學金每學年辦理一次,發給金額如下:

(一) 大專校院組(含五專四、五年級):每名新臺幣二萬元。

(二) 高中職組(含五專前三年):每名新臺幣一萬元。

(三) 國中組:每名新臺幣三千五百元。

(四) 國小組:每名新臺幣二千元

四、 符合申請條件之學生,應檢附下列資料,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經學校初 審後,依桃園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規定時間寄(送)至本局委辦學 校彙整。逾期或個別申請者,不予受理。

(一) 申請書一份。

(二) 前學年成績證明書一份。

(三) 新式戶口名簿(含記事)影本一份。

(四) 證明文件:

1、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子女請附當年度有效期限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之證明文件。

2、 身心障礙學生應附身心障礙證明(手冊)影本。

前項表件為影本者,應加蓋申請人印章切結及學校審核章。

五、 已領有其他相同金額以上獎學金者,不得提出申請,重複領取者,本局得 取消其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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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本局為審查獎學金申請案件,得設獎學金審查會。獎學金審查會置召集人 一人,由本局局長兼任,業務科科長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本局行政代 表、學校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若干人擔任。並得邀請獎學金捐贈代表列席 審查會議。

七、 申請人得由獎學金捐贈代表推薦,經獎學金審查委員會審查核定。

八、 本要點所需獎學金,由沈周阿蘭女士親屬每年捐贈五十萬元支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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