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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牛肉檢疫及查驗作業程序修正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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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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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牛肉檢疫及查驗作業程序修正規定

為維護國民健康,保障食品安全,及符合世界貿易組織 食品安全檢驗與動植物防疫檢疫措施協定(WTO/SPS)之規 範 , 針 對 曾 發 生 牛 海 綿 狀 腦 病 ( Bovine Spongiform Encephalopathy, BSE)國家(地區)進口牛肉及其產品實施 監管措施,特訂定此作業程序。

牛肉開放進口前,經我國針對出口國(地區)提送之書 面資料進行審核、完成風險評估、派員實地查核及辦理風險 溝通等作業後,符合我國衛生安全規定及檢疫條件之產品始 得進口。

壹、飼育屠宰階段

一、 出口國(地區)政府對於牛隻飼養管理,須依國際規 範,實施飼料禁令或其他適當方式,及相關監控管理 措施。

二、 屠宰廠(場)應確實執行屠前檢查,避免健康狀況不 佳、無法站立之牛隻,進入屠宰生產線。

三、 對於牛隻年齡之判定,可根據牛齡證明文件、產地履 歷資料、牛籍管理或運用牙齒鑑定等方法認定牛隻年 齡,並依其年齡切除「特定風險物質(Specified Risk Material, SRM)」。

四、 自牛海綿狀腦病發生國家進口牛肉及其產品,其來源 牛隻之牛齡,依進口規定辦理。

五、 我駐外單位應隨時蒐集出口國(地區)政府主管機關 對於該國牛隻管理措施、出口資料、及輸銷他國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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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條件等資訊,並及時回報國內為適當之處置。

六、 我國於開放牛肉及其產品進口前,應由衛生福利部食 品藥物管理署邀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 局、畜牧、獸醫及食品專業背景之專家學者組團赴出 口國(地區)就牛肉之安全管理進行系統性查核,查 核重點包括確認牛海綿狀腦病監視計畫、牛隻年齡鑑 定、去除特定風險物質,以及污染管控等措施。

七、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衛生福利部食 品藥物管理署及相關單位應不定期組團派員赴出口國

(地區),就輸銷牛肉及其產品至我國之肉品工廠進行 實地查核。

八、 出口國(地區)應監督經其認可輸臺之肉品工廠,所 輸銷我國之牛肉及其產品應符合我國公告規定。

九、 對於新增或有疑慮之肉品工廠,我國得派員前往實地 查核,以瞭解其牛隻年齡鑑定、特定風險物質去除以 及污染管控措施等作業。

十、 其餘未敘明事項,依我國與出口國(地區)協議內容 執行。

貳、進口及國內檢疫檢驗

一、 建立專屬貨品號列以利管理:

為加強管理非屬內臟之牛雜碎貨品,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應建立該等貨品之專屬號列,業者進口時,應向該局申請輸 入許可證。進口報驗時,須檢附出口國(地區)主管機關核 發之證明文件,包括檢疫證明書、衛生證明書及衛生福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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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應檢附之其他證明文件。該等證明文件將確保相關產品,

係由該國(地區)主管機關認可輸臺之肉品工廠所生產,以 防杜不合格產品進入我國市場。

二、加強進口牛肉查驗:

政府對於進口牛肉及其製品,依不同風險程度,實施 5%

100%不同程度之查驗比率,以有效防杜摻雜任何危險物 質。對於我國新增准許進口之出口國(地區)牛肉工廠,初 期應施以嚴格之查驗措施。

(一) 對於牛舌產品,應依批別實施解凍及組織檢查,以 全面防堵摻雜「特定風險物質」

(二) 對於牛舌、牛睪丸、牛橫膈膜等產品,應實施逐箱 查驗。

(三) 所有牛肉及其產品進口時均須檢附出口國(地區)

主管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確認該貨品是由該國(地 區)政府認可具有輸出產品至我國資格之肉品工廠 所生產。

三、檢疫、檢驗之方式:

(一) 機場、港口臨場檢查:

1. 檢查內容:

(1) 查核貨櫃溫度,並檢查肉品有無解凍痕跡,及包 裝是否完整未有破損。

(2) 相關單位確認實到貨物與證明文件相符。

(3) 查核貨品是否含牛之頭骨、腦、眼、脊髓、絞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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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內臟。

2. 異常貨櫃之處理:

(1) 貨櫃溫度不符正常溫度(冷藏-2~7℃,冷凍-18

℃以下)時應依下列原則處理:

i) 整批牛肉溫度異常時,全數退運或銷毀。

ii) 整批牛肉僅部分貨櫃有異常,則不合格貨櫃退 運或銷毀。

(2) 冷凍肉品有解凍痕跡或包裝材質破損時:

i) 整批貨品異常時,全數退運或銷毀。

ii) 整批牛肉僅部分有解凍痕跡,仍應視為整批異 常。倘僅部分包裝有破損時,僅退運或銷毀該 等包裝有破損之部分。

(二) 動物檢疫查核 1. 查核內容:

(1) 確認進口牛肉及其產品是否符合動物產品檢疫 相關規定。

(2) 確認進口牛肉及其產品係來自我國核准進口之 國家(地區),以及檢查貨櫃封印是否完整,未 經開封。

2. 發生問題之處理方式:

(1) 所附檢疫證明書如僅發生單純記載錯誤,應通知 進口人限期補正,無法補正者應退運或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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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倘查獲進口牛肉來自係未獲認定工廠,或有其他 重大違規情形,該批牛肉應全數退運或銷毀。

(3) 貨櫃抵臺前曾在口蹄疫、牛瘟或牛接觸傳染性胸 膜肺炎疫區轉換運輸工具,且未符合密閉式貨櫃 運送動物產品輸入檢疫作業辦法規定者,其牛肉 及其產品應全數退運或銷毀。

(三) 官能檢查 1. 檢查方式:

(1) 開箱(實物)檢查:

i) 開箱比例應依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 作業要點辦理。

ii) 牛舌、牛睪丸、牛橫膈膜等應逐箱檢查。

iii) 確認進口牛肉及其產品所附證明文件確實記 載牛齡。

(2) 解凍調查:

i) 開箱檢查發現異常時,該箱牛肉須解凍檢查。

ii) 牛舌必須進行解凍及組織檢查(顯微鏡檢 查)

2. 不符規定之處理:

(1) 實到貨物與進口檢附證明文件所載不符時,予以 退運或銷毀。

(2) 相關證明文件如未記載符合我國要求月齡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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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隻所生產之產品或其等同文義字樣者,予以 退運或銷毀。

(3) 肉品檢測後發現異物時,整批退運或銷毀。

(4) 肉品檢出「特定風險物質」時,除整批退運或銷 毀外,並應要求出口國(地區)調查摻雜「特定 風險物質」之原因。對於出口該批牛肉之工廠未 來出口之產品應施予連續 5 次之嚴格檢驗。

i) 同一工廠之牛肉經發現 2 次以上含食品安全 危害物質時,得停止該肉品工廠之牛肉進口。

ii) 無法證明牛齡時,該批牛肉及其製品不得進 口。

(四) 實驗室檢驗 1. 檢驗項目

(1) 檢驗動物用藥、農藥殘留。

(2) 加強查驗新增准許進口工廠之牛肉及其產品。

2. 不符規定時之處理

(1) 經檢測牛肉及其產品不符衛生標準時,該批貨品 應退運或銷毀,未來並加強查驗。

(2) 對曾輸出違規肉品之工廠所生產之牛肉及其產 品加強查驗後,須連續輸入 5 次合格且累積進口 數量達前次不合格數量之 3 倍量,始得調降抽批 機率。

(3) 對曾有不符規定之肉品工廠產品依輸入食品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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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產品查驗辦法加強查驗,如再次查出含有食 品安全危害物質時,暫停受理該肉品工廠牛肉產 品之申請查驗。

(五) 針對有疑慮之產品進行流向追蹤,必要時採取管制措 施。

參、國內流通階段

產品經邊境查驗合格輸入後,由市場監測機制進行市 售產品稽查,包括產品標示查核(包裝食品、散裝食品及 直接供應飲食場所皆必須標示牛肉原產地)及檢驗,發現 不合格即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相關規定處辦。

透過輸入前、輸入時與輸入後三個階段完整體系之管理,確 保進口牛肉的安全。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二) 民國 84 年爰經勞動部(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在進口指數方面,按經濟貨物大類(CGCE)計算,包括消費品、原料及半製成品、燃料及潤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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