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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 書函
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 承辦人:黃美政
電話:03-3322101-7353 傳真:03-3342906
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受文者:桃園市立楊明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發文字號:府人給字第1050151705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有關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以,退休人員犯貪污治罪條例
,經判刑確定而入監服刑,其三節慰問金應停止發給一案
,請查照。
說明:
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5年6月20日總處給字第10500451 30號書函副本辦理。
二、查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以下簡稱原人事局)100年6月20 日局給字第1000036800號函規定略以,退休公務人員三節 慰問金之發給,旨在表達慰問退休人員之意,為期與退休 人員其他權益衡平,歷來均與其是否有停發月退休金、優 惠存款利息之情形作一致性處理。爰合於照護規定之退休 公務人員,其退休再任如有依公務人員退休法第23條第1 項及第32條第6項規定須停止其領受月退休金及辦理優惠存 款權利者,其三節慰問金應同時停止發給,至其再任原因 消滅後恢復。
三、復查105年5月13日修正施行之公務人員退休法第23條增訂 第1項第1款及第3款明定擇(兼)領月退休金人員如有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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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0005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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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 5_人事室■■■■■■■105/06/30 1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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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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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治罪條例或刑法瀆職罪章之罪而入監服刑期間,或因 案被通緝期間,應停止領受月退休金之權利,至原因消滅 時恢復。又同法第32條第6項規定略以,支領一次退休金或 養老給付並依規定辦理優惠存款人員,如有第23條及第24 條規定應停止或喪失領受月退休金情事者,其優惠存款應 同時停止辦理。爰旨述人員依公務人員退休法第23條及第 32條規定,應停止領受月退休金及辦理優惠存款權利,其 三節慰問金自應依前開原人事局100年6月20日函規定意旨 同時停止發給,至原因消滅時恢復。
正本:本府所屬機關學校、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 副本: 2016-06-30
09: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