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楊明國中最新公告

N/A
N/A
Protected

Academic year: 2022

Share "楊明國中最新公告"

Copied!
2
0
0

加載中.... (立即查看全文)

全文

(1)

檔  號:

保存年限:

第1頁, 共2頁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4、15

承辦人:邱雅歆

電話:03-3322101#7574 傳真:03-3310610

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受文者:桃園市立楊明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8月7日 發文字號:桃教人字第107006349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一(1070063490_Attach01.PDF)

主旨:轉知教育部函以,所詢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以下簡稱退撫條例)第34條第1項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107年8月1日臺教人(四)字第1070103852號書函 辦理,並檢附原書函1份供參。

二、查退撫條例第34條第1項規定:「退休教職員因兼具退撫 新制實施前、後年資而得依原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二十 一條之一第五項及第六項規定核發補償金者,於本條例施 行之日起一年內退休生效時,仍依原規定核發。」復查退 撫條例施行細則第34條規定:「(第1項)本條例第三十四 條第一項所稱退休教職員因兼具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資 而得依原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五項及第 六項規定核發補償金者,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內退休 生效時,仍依原規定核發,指教職員因兼具退撫新制實施 前、後年資而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起一年內退 休生效,且符合原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第

6

1070005419

■■■■■■

CO 5_人事室■■■■■■■107/08/08 13:08

■■■■■■■

有附件

(2)

39

第2頁, 共2頁

五項及第六項規定者,得依該規定加發補償金。(第2項

)前項補償金依附表三及本條例第二十八條所定退休金計 算基準計算之。兼領一次退休金與月退休金教職員,按兼 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之。……」

三、究退撫條例第34條第1項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34條之立法 理由係針對教職員兼具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資並已符合 原退休條例第21條之1第5項及第6項規定者,規定自本條例 施行之日起,給予1年過渡期間,准予適用原規定核發補 償金。又退撫條例第34條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34條僅規定 補償金依前揭附表三計算標準及退撫條例第28條所定退休 金計算基準計算之,至其餘事項仍依照原規定辦理。

正本:本市各市立學校〈不含秀才分校〉、本市各市立幼兒園(桃園市復興區立幼兒園 除外)

副本: 2018-08-07

14:00:16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答:國家機密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26 條第 1 項各 款所定人員出境,應於出境 20 日前檢具出境行程等 相關書面資料,為本法施行細則第 32

(五) 錄取分發任用後如發現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33 條或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各款之情事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六)

(五) 錄取分發任用後如發現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33 條或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各款之情事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六)

(五) 錄取分發任用後如發現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33 條或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各款之情事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六)

(五) 錄取分發任用後如發現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33 條或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 各款之情事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六)

(六) 錄取分發任用後如發現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33 條或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各款之情事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七)

(六) 錄取分發任用後如發現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33 條或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各款之情事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七)

(六) 錄取分發任用後如發現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33 條或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各款之情事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