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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4、15 樓
承辦人:邱雅歆
電話:03-3322101#7574 傳真:03-3310610
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受文者:桃園市立楊明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8月7日 發文字號:桃教人字第107006349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一(1070063490_Attach01.PDF)
主旨:轉知教育部函以,所詢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以下簡稱退撫條例)第34條第1項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107年8月1日臺教人(四)字第1070103852號書函 辦理,並檢附原書函1份供參。
二、查退撫條例第34條第1項規定:「退休教職員因兼具退撫 新制實施前、後年資而得依原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二十 一條之一第五項及第六項規定核發補償金者,於本條例施 行之日起一年內退休生效時,仍依原規定核發。」復查退 撫條例施行細則第34條規定:「(第1項)本條例第三十四 條第一項所稱退休教職員因兼具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資 而得依原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五項及第 六項規定核發補償金者,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內退休 生效時,仍依原規定核發,指教職員因兼具退撫新制實施 前、後年資而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起一年內退 休生效,且符合原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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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 5_人事室■■■■■■■107/08/08 1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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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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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項及第六項規定者,得依該規定加發補償金。(第2項
)前項補償金依附表三及本條例第二十八條所定退休金計 算基準計算之。兼領一次退休金與月退休金教職員,按兼 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之。……」
三、究退撫條例第34條第1項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34條之立法 理由係針對教職員兼具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資並已符合 原退休條例第21條之1第5項及第6項規定者,規定自本條例 施行之日起,給予1年過渡期間,准予適用原規定核發補 償金。又退撫條例第34條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34條僅規定 補償金依前揭附表三計算標準及退撫條例第28條所定退休 金計算基準計算之,至其餘事項仍依照原規定辦理。
正本:本市各市立學校〈不含秀才分校〉、本市各市立幼兒園(桃園市復興區立幼兒園 除外)
副本: 2018-08-07
14:0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