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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4、15 樓
承辦人:邱雅歆
電話:03-3322101#7574 傳真:03-3310610
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受文者:桃園市立楊明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8月14日 發文字號:桃教人字第1070064976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一(1070064976_Attach01.PDF)
主旨:有關學校已退休教師因身心障礙不堪勝任職務辦理自願退 休,得否適用「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以 下簡稱退撫條例)第33條第4項規定排除適用退休所得重新 審定一案,經教育部函釋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7年8月7日臺教人(四)字第1070132375號書 函辦理,並檢附原函1份供參。
二、查退撫條例第33條第4項規定:「本條例公布施行前、後 因公傷病命令退休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第37 條及第38條規定:一、因執行職務時,發生意外危險事故
、遭受暴力事件或罹患疾病,以致傷病。二、因前款以外 之情形,以致傷病且致全身癱瘓或致日常生活無法自理。
」
三、次查教育部107年5月16日臺教人(四)字第1070073164號函 規定略以,依退撫條例第33條第4項規定,退休所得調降 方案之排除對象,於已退休教職員,除因執行職務時致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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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005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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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 5_人事室■■■■■■■107/08/15 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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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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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命令退休者得依其退休時審定情形直接排除適用外,其 他因執行職務以外之情形而辦理因公傷病命令退休者,如 已因該傷病致全身癱瘓或日常生活無法自理者,則須由當 事人或其家屬提出相關醫療證明文件,由原服務學校報由 主管機關據以排除其適用退撫條例第37條規定。另前述「
全身癱瘓或日常生活無法自理」之認定時點,於107年6月3 0日以前退休者,以主管機關審定其退休所得調降方案時 之事實為準,爰所詢疑義仍請依上開規定辦理。
正本:本市各市立學校〈不含秀才分校〉(桃園市新屋區新屋國民小學除外)、本市各市 立幼兒園(桃園市復興區立幼兒園除外)
副本: 2018-08-15
08:1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