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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函
地址:10051臺北市中山南路5號 傳 真:(02)23976946
聯絡人:李璟倫
電 話:(02)77365943
受文者: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發文字號:臺教人(四)字第1050079886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無附件
主旨:所詢公立學校退休教育人員再任貴府持股51%之嘉義市果 菜市場股份有限公司經理職務,是否應停止領受月退休金 及公保養老優惠存款利息權利等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105年6月6日府人給字第1055317280號函。
二、查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13條規定:「退休教職員有左列 情形之一者,停止其領受退休金之權利,至其原因消滅時 恢復:……。二、領受月退休金後,再任有給之公職者。
」同條例施行細則第38條第2項規定:「再任由公庫支給 薪俸、待遇或公費之職務者,應停止原儲存之優惠存款,
俟再任原因消滅後回復。但再任之工作報酬每月未達公務 人員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俸額及專業加給合計數額者,
不在此限。」及第45條前段規定:「本條例第13條第2款所 稱再任有給之公職,係指再任由公庫支給薪俸、待遇或公 費之職務者而言。」。
三、次查本部105年5月9日臺教人(四)字第1050041002號書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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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0500505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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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41500_人事室■■■■■■■105/06/27 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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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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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以,公立學校退休教育人員再任臺東市公所全額出資成 立之果菜市場公司經理,依臺東市公所網頁所示組織職掌
,果菜市場公司為該所附屬單位,且據瞭解現行果菜市場 公司之年度預算仍須送臺東市民代表會審議,以該公司之 原始資本係由臺東市公所全額出資成立,其後續收入歸入 該公司,且該公司預算須送臺東市民代表會審議,再任待 遇不論由政府預算或其營運收入支應,仍屬公庫之範圍,
爰渠按月支給之工作報酬達新臺幣32,160元,應停止領受 月退休金及公保養老優惠存款利息權利。
四、再查本部104年8月26日臺教人(四)字第1040115808號函略 以,有關退休(伍、職)軍公教人員轉(再)任政府原始捐助 (贈)或捐助(贈)經費累計達法院登記財產總額20%以上之 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或政府暨其營業、非營業基 金轉投資金額累計占該事業資本額20%以上事業職務之支薪 事宜,請確實依規定積極辦理(附件3);又查立法院審查1 0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營業與非營業部分案所 作通案第9項決議「為杜絕退休(退伍、退職公務人員)(含 軍公教)轉(再)任中央政府暨其營業與非營業基金持有轉 投資公司具表決權股份20%以上及財團法人單位相關支領雙 薪爭議,……爰要求……行政院、國防部、行政院農業委 員會及相關部會,針對未依立法院決議而領有雙薪者,其 轉(再)任月薪應即依該職務薪資標準減去其『所支領月退 休(伍、職)金加上公(軍)保養老(退伍)給付優惠存款利息 合計數額或一次退休(伍、職)金加上公(軍)保養老(退伍) 給付優惠儲蓄存款利息合計數額』後之差額支給,但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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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停支月退休(伍、職)金及優惠存款利息者,不在此限。
」。
五、據上,公立學校退休教育人員再任地方政府或行政機關「
全額」出資成立之果菜市場公司職務,依上開本部105年5 月9日書函規定,再任職務按月支給之工作報酬達新臺幣3 2,160元,應停止領受月退休金及公保養老優惠存款利息 權利;至公立學校退休教育人員再任政府原始捐助(贈)或 捐助(贈)經費累計達法院登記財產總額20%以上之財團法人
、行政法人、公法人或政府暨其營業、非營業基金轉投資 金額累計占該事業資本額20%以上事業職務之支薪,參照 上開本部104年8月26日函及立法院審查100年度中央政府總 預算案附屬單位營業與非營業部分案所作通案第9項決議 意旨,其再任月薪應即依該職務薪資標準減去其「所支領 月退休金加上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利息合計數額或一次 退休金加上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儲蓄存款利息合計數額」後 之差額支給,但依法令停支月退休金及優惠存款利息者,
不在此限,爰本案請依前開規定辦理。
正本:嘉義市政府
副本:部屬機關(構)與學校及其附設機構、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嘉義市 政府除外) 2016-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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