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 號:
保存年限:
裝
訂
線
第1頁, 共3頁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函
地址:臺北巿濟南路一段2-2號10樓 傳真:(02)23979750
承辦人:劉筱珊
電話:(02)23979298#628 E-Mail:hsliu@dgpa.gov.tw
受文者: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8月5日 發文字號:總處給字第1050049911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有關選擇支(兼)領展期或減額月退休金人員之年終慰問 金應如何計算發給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法務部人事處105年7月14日法人處字第10508512170號 函辦理。
二、查100年1月1日修正施行之公務人員退休法(以下簡稱退 休法)第11條及第12條規定略以,公務人員辦理自願退休 時,如未達退休法第11條第1項、第12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 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仍得選擇支(兼)領月退休金,惟須 至年滿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再開始領取(以下簡稱展期月 退休金);或依其提前於年滿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之年數計 算,領取減額月退休金(以下簡稱減額月退休金)。
三、復查退休(伍)軍公教人員年終慰問金發給辦法(以下簡 稱發給辦法)第2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規定略以,發給對 象係指依軍公教人員退休(伍)法規,按月支(兼)領退 休金(俸)(含軍職支領贍養金、生活補助費及半俸)在 新臺幣一定數額以下之各級政府退休(伍)人員(按:10
5
1050194777
■■■■■■
1O_人事處 ■■■■■■■收文:105/08/05
■■■■■■■
無附件
90
第2頁, 共3頁 裝
訂
線
4年年終慰問金之基準數額經行政院公告為新臺幣2萬5,00 0元)。第3條第1款第2目及第3目規定略以,於退撫新制 實施後,核定支(兼)領月退休金(俸)之退休(伍)軍 公教人員,照現職人員俸(薪)額一項,依其核定退休(
伍)年資折算百分比(滿15年者,給與75%,以後每增1年
,加發1%,最高給與95%)計算發給1.5個月之年終慰問金
;兼領月退休金人員,則按其兼領1/2、2/3、3/4月退休金 之比例發給。
四、為符延後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之設計意旨,並為期退休相關 給與制度設計之衡平一致,依法支(兼)領展期或減額月 退休金人員,其年終慰問金之發給,請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選擇支(兼)領展期月退休金人員:以其於展期期間並 未「實際按月支(兼)領退休金」,爰不得發給年終慰 問金。至開始領取月退休金後,如其「實際按月支(兼
)領退休金」符合發給辦法第2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規 定,則開始領取月退休金當年之年終慰問金,依其實際 支(兼)領月退休金之月數比例計算發給。
(二)選擇支(兼)領減額月退休金人員:以其「實際支(兼
)領月退休金」之數額(亦即依減額比率減發後之月退 休金數額),作為認定符合發給辦法第2條第1項第1款 及第2項規定之判斷準據;至其年終慰問金之發給數額,
則先依發給辦法第3條第1款第2目及第3目規定計算後,
再按其減額比率減發。
正本:總統府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
國家安全會議、中央研究院、國史館、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公務員懲戒委 員會、考選部、銓敘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 理委員會、審計部、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含行政院秘書長,不
5
90
第3頁, 共3頁 裝
訂
線
含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臺灣省政府、福建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各直轄市政 府、各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
副本: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人事室 2016-08-05
14: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