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各項獎學金申請辦法
(國中、國小)
(一)揚昇清寒優良學生獎學金辦法
(二)永瑞清寒優良學生獎學金辦法
(三)沈周阿蘭女士優良學生獎學金實施要點
揚昇清寒優良學生獎學金辦法
95 年 10 月修訂 第一條: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接受財團法人揚昇高爾夫基金會捐贈新台幣200 萬
元為設置清寒優良學生獎學金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縣繼續設有戶籍滿半年以上之國民中學、國民小學清寒優良學生,除享有公費 待遇或領有其他獎(助)學金不得申請外,凡符合下列規定者,得依本辦法規定申 請獎學金:
(一)95 學年度以前入學之學生:
甲 一般學生:1.語言、數學、社會及自然與生活科技領域平均成績 80 分以上。
2. 健康與體育學習領域成績 70 分以上。
3. 日常生活表現成績甲等或 80 分以上。
乙 身心障礙學生:1 語言、數學、社會及自然與生活科技領域平均成績 60 分以上 2. 日常生活表現成績甲等或 80 分以上。
(二)95 學年度(含)以後入學之學生:
甲 一般學生:學習領域平均成績 80 分以上。
乙 身心障礙學生:學習領域平均成績 60 分以上。
(註)日常生活表現需為正向、積極且無違法或特殊不良表現之學生。
第三條:獎學金名額視申請人數擇優錄取,國小35 名含身心障礙學生 10 名,每名發獎金 2,000 整,國中 30 名含身心障礙學生 10 名,每學年每名 3,500 元整,但獎學金數額 不足時得審酌實際情形,在既有金額內調整受獎人數。
第四條:上項獎學金之核發,應組織「桃園縣揚昇清寒優良學生獎學金審查委員會」(以上 簡稱本會)審議決定之。本會每學年開會一次,委員9 至 11 人,主任委員由 縣長 兼之,捐贈人為當然委員,其餘由主任委員另聘之。
第五條:申請獎學金之學生應繳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格式如附件)。
(二)前學年之成績單。
(三)低收入戶證明或清寒證明書。
(四)身心障礙學生需附身心障礙手冊。
前項第三款清寒證明書,由肄業學校級任導師或校長證明。
第六條:前條申請書件申請應由原學校,於每年10 月 1 日起至 10 月 31 日止前彙送本府指定 之學校核辦,逾期送達或申請文件不齊者,不予受理。
第七條:申請人超過名額時,由本會根據分數之高低酌情審定之。
第八條:申請獎學金經本會審查核定者,由本府一次發給獎金。
第九條:本辦法所需獎學金,由揚昇高爾夫基金會捐贈之200 萬元存入公立銀行,每年所孳 生利息提撥之。
第十條:本辦法自發佈日施行,如有未盡事宜得修改。
*填表說明:1. 已否有公費待遇及有無得其他獎學金,應由學校簽章證明。
2. 清寒證明書應由肄業學校級任導師或校長證明。
永瑞清寒優良學生獎學金辦法
95 年 10 月修訂 第一條: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接受財團法人永瑞慈善事業基金會捐贈每年新
台幣(下同)20 萬元整,特設置永瑞清寒優良學生獎學金辦法(以下簡稱「本辦 法」)。
第二條:在本縣繼續設有戶籍滿半年以上之國民中學、國民小學清寒優良學生,除享有公費 待遇或領有其他獎(助)學金不得申請外,凡符合下列規定者,得依本辦法規定申 請獎學金:
(一)95 學年度以前入學之學生:
甲 一般學生:1.語言、數學、社會及自然與生活科技領域平均成績 80 分以上。
2. 健康與體育學習領域成績 70 分以上。
3. 日常生活表現成績甲等或 80 分以上。
乙 身心障礙學生:1 語言、數學、社會及自然與生活科技領域平均成績 60 分以上 2. 日常生活表現成績甲等或 80 分以上。
(二)95 學年度(含)以後入學之學生:
甲 一般學生:學習領域平均成績 80 分以上。
乙 身心障礙學生:學習領域平均成績 60 分以上。
(註)日常生活表現需為正向、積極且無違法或特殊不良表現之學生。
第三條:獎學金名額視申請人數擇優錄取,國小30 名(含身心障礙學生 10 名),每學年每 名發獎金2,000 元整,國中 40 名(含身心障礙學生 10 名),每學年每名 3,500 元整,
但獎學金數額不足時得審酌實際情形,在既有金額內調整受獎人數。
第四條:上項獎學金之核發,應組織「桃園縣永瑞清寒優良學生獎學金審查委員會」(以下 簡稱「本會」)審議決定之。本會每學年開會一次,委員9 至 11 人,主任委員由 縣 長兼之,捐贈人為當然委員,餘由主任委員另聘之。
第五條:申請獎學金之學生應繳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前學年之成績單。
(三)低收入戶證明或清寒證明書。
(四)身心障礙學生需附身心障礙手冊。
前項第三款清寒證明書,由肄業學校級任導師或校長證明。
第六條:前條申請書件申請應由原學校,於每年10 月 1 日起至 10 月 31 日止前彙送本府指定 之學校核辦,逾期送達或申請文件不齊者,不予受理。
第七條:申請人超過名額時,由本會根據分數之高低酌情審定之。
第八條:申請獎學金經本會審查核定者,由本府一次發給獎金。
第九條:本辦法所需獎學金,由財團法人永瑞慈善事業基金會捐贈20 萬元支應之。
第十條:本辦法自發佈日施行,如有未盡事宜得修改。
*填表說明:1. 已否有公費待遇及有無得其他獎學金,應由學校簽章證明。
2. 清寒證明書應由肄業學校級任導師或校長證明。
沈周阿蘭女士優良學生獎學金實施要點
97 年 2 月訂定 第一條: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接受沈周阿蘭女士其親友捐款,特設置「沈周阿蘭
女士優良學生獎學金」辦法。
第二條:在本縣繼續設有戶籍滿半年以上之國立、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
國民中學、國民小學清寒優良學生,除享有公費待遇或領有其他獎(助)學金不得 申請外,凡符合下列規定者,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獎學金。
甲 一般學生:1.智育成績平均 80 分以上。
2. 體育成績 70 分以上或註記『免修』字樣。
3. 德育成績 80 分以上。
乙 身心障礙學生:1.智育成績平均 60 分以上。
2. 德育成績 80 分以上。
(一) 國立、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
1. 智育成績平均80 分以上。
2. 體育成績70 分以上或註記『免修』字樣。
3. 德育成績80 分以上。
(二) 95 學年度以前入學之國中、國小學生:
1. 語言、數學、社會及自然與生活科技領域平均成績80 分以上。
2. 健康與體育學習領域成績70 分以上。
3. 日常生活表現成績甲等或80 分以上。
(三) 95 學年度(含)以後入學之國中、國小學生:
1. 一般學生:學習領域平均成績80 分以上。
(註)日常生活表現需為正向、積極且無違法或特殊不良表現之學生。
第三條:獎學金名額視申請人數擇優錄取,大專院校每學年每名發獎學金2 萬元整,高中職 校每學年每名1 萬元整,國中每學年每名 3,500 元整,國小每學年每名 2,000 元整。
第四條:上項獎學金之核發,應組織「桃園縣沈周阿蘭優良學生獎學金審查委員會」(以上 簡稱本會)審議決定之。本會每學年開會一次,委員9 至 11 人,主任委員由 縣長 兼之,捐贈人為當然委員,其餘由主任委員另聘之。
第五條:申請獎學金之學生應繳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前學年之成績單。
(三)低收入戶證明或清寒證明書
前項第三款清寒證明書由肄業學校級任導師或校長證明
第六條:前條申請書件申請應由原學校,於每年10 月 1 日起至 10 月 31 日止前彙送本府指定 之學校核辦,逾期送達或申請文件不齊者,不予受理。
第七條:申請人超過名額時,由本會根據綜合成績平均分數之高低酌情審定之。
第八條:申請獎學金經本會審查核定者,由本府一次發給獎學金。
第九條:本辦法所需獎學金,由沈周阿蘭女士親屬捐贈之每年捐贈50 萬元支應之。
第十條:本辦法自發佈日施行,如有未盡事宜得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