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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海洋大學轉學生招生委員會 編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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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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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國立臺灣海洋大學轉學生招生委員會 編印

中華民國 102 年 5 月 1 日轉學生招生委員會第 1 次會議通過 聯絡地址:20224 基隆市中正區北寧路 2 號

查詢電話:02-24622192 轉 1028 傳真電話:02-24620846 招生資訊網址:http://www.ntou.edu.tw/

網路報名網址:http://exam.ntou.edu.tw/

繳費帳號網址:http://exam.ntou.edu.tw/

(2)

目 錄

項 目 頁 次

轉學生入學招生考試重要日程表 1

壹、招生類別、報考資格 一、招生類別

二、報考資格

2 2 2 貳、考試資訊【 各學系分則】

一、日間學制學士班 二、進修學士班

3 3 6 參、報名方式、日期及流程

一、報名方式 二、報名日期 三、網路報名流程

7 7 7 7

肆、考試地點、日期及時間 13

伍、成績核算及錄取規定 14

陸、放榜、報到、放棄錄取資格及申訴 一、放榜

二、報到

三、放棄錄取資格之處理 四、申訴

16 16 16 18 18

附錄

一、 國立臺灣海洋大學入學考試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 二、 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

三、 退伍軍人報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優待辦法

19 21 25

附件

一、低收入戶免繳報名費申請表 二、報名費退費/轉考二年級申請表 三、網路報名造字申請表

四、變更報名資料申請表 五、國外學歷切結書

六、運動成績優良考生優待具結書 七、退伍軍人身分考試優待具結書 八、成績複查申請書及查覆表 九、放棄錄取資格聲明

十、本校校址與交通資訊、校區平面圖

27

28

29

30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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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3)

轉學生入學招生考試重要日程表

日 期 項 目 說 明

102 年 5 月 8 日 (三) 簡章公告及簡章免費下載 簡章下載:

http://www.ntou.edu.tw→招生資訊

自 102 年 5 月 21 日(二)

至 102 年 6 月 7 日(五) 低收入戶申請免繳報名費 102 年 5 月 28 日(二) 開始報名

上午 8 時起

開放網路索取繳費帳號及繳費。

(繳費後 1 小時後,始可登入系統報名)

102 年 6 月 20 日(四) 報名截止(資料繳交截止日) 下午 3 時 30 分截止索取繳費帳號及 繳費

102 年 7 月 3 日 (三) 寄發准考證

7 月 8 日尚未收到准考證者,請自行列 印准考證:

http://exam.ntou.edu.tw/考生報名作 業/查詢報名審查結果/補列印准考證

102 年 7 月 8 日 (一) 公告試場 公告於本校網站首頁「招生資訊」

102 年 7 月 12 日(五) 公告試場座次

102 年 7 月 13 日(六) 考 試 請務必攜帶准考證及身分證明文件 102 年 8 月 1 日 (四) 放榜 1.公告於本校網站首頁「招生資訊」

2.公告於本校行政大樓一樓公告欄

102 年 8 月 9 日 (五) 成績複查截止 自 102 年 8 月 13 日(二)

至 102 年 8 月 14 日(三) 正取生報到、驗證

1.至本校行政大樓三樓招生組報到。

2.最遲至 102 年 8 月 14 日(三)12 時止,

逾時恕不受理。

102 年 8 月 14 日(三) 公告 【正取生報到缺額】 下午 5 時起,請至本校網站首頁「招生 資訊」查詢

102 年 8 月 15 日(四) 備取生報到、驗證 下午 1 時 30 分報到

1.至本校行政大樓一樓第一演講廳 2.備取生於 1 時 30 分辦理報到,

下午 2 時後禁止入場,備取生依序唱 名遞補,逾時恕不受理。

購買紙本簡章 (工本費每份 50 元整)

1.現場購買:請至本校警衛室、招生組(行政大樓 3 樓)。

2.函購方式:以現金或郵政匯票,附上回郵信封,寄至「20224 基隆市中正區北寧路 2 號國立臺 灣海洋大學教務處招生組收」,並註明「購買轉學生考試簡章」。(回郵信封:請填妥收件人姓 名、地址,貼妥郵資)(匯票抬頭:「國立臺灣海洋大學教務處招生組」)

(4)

國立臺灣海洋大學 102 學年度轉學生招生考試

壹、招生類別、報考資格 一、招生類別

(一)日間學制學士班二、三年級。

(二)進修學士班二、三年級。

二、報考資格

(一)報考資格

1. 教育部立案之本國大學校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肄業生,修業滿 二個學期者,得報考各學系二年級;修業滿四個學期者,得報考各學系二或三 年級。

2. 教育部立案之專科學校或專修科畢業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 學校畢業者,得報考各學系二或三年級。

3.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專科畢業同等學力報考各學系二或三年級:

(1)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之專科肄業生。

(2) 持有專科同等學力鑑定考試及格證明書。

(3) 在大學或空中大學累計修得大學程度學分或大學規定推廣教育學分達二 年制專科學校畢業學分(八十學分以上)。

4. 空中大學肄業全修生,修得三十六學分者,得報考性質相近學系二年級,修得 七十二學分者,得報考性質相近學系三年級。

5. 就讀藝術教育法第七條所定一貫制學制肄業,持有修業證明者,依其修業情形 屬大學或專科學校,準用第 1、3 款規定。

(二)其他規定

1. 持境外學歷報考之考生,其資格查證(驗)認定,須依「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 認辦法」、「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繳交所需文件。

2. 僑生必須持有教育部分發僑生入學原始分發文件或僑委會發給之正式僑生身 分證明書,始可以僑生身分登記,其轉學考試成績,不予優待。

3. 公費生及有實習或服務(服役)規定者(如師資培育公費生、軍警院校生、現 役軍人、警察等),其報考及就讀,由考生依本身須遵守之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若該等學生無法就讀,不得保留入學資格。

4. 依教育部 91 年 2 月 26 日台(91)技(四)字第 9105507 號函規定,具日本國 立及公立專門學校履修六十二學分以上之專門士資格者,可比照專科學校畢業 之學歷。

5. 僑生、港澳生、及未在台領有外僑居留證、永久居留證之外國學生,不得報考 本校進修學士班。

(5)

貳、考試資訊【各學系分則】

一、日間學制學士班

※招生系組別、名額、考試科目、節次、配分、同分參酌順序及系所規定事項及聯絡資訊,

詳如下表。各學系(組)實際招生名額,得以考試舉行當日公告之各學系缺額為準。

※三年級轉學生若因學分不足,致無法於規定修業年限內修畢應修科目與學分者,應依規 定延長修業年限,請考生慎重選擇報考之年級。

學系 組別

年 級

一般 名額

退伍軍人 外加名額

考試節次、

科目與配分 同分

參酌順序 系所規定事項 學系聯絡資訊

第一節 第二節

商船 學系

二 8 1 英文 (50%)

微積分 (50%)

1 英文 2 微積分

一、招收有強烈意願 到船上服務之學生。

二、視力、聽力、身 體、精神、語言任一 不良或障礙,或其他 需 積 極 治 療 之 傷 病 者,因體格不符交通 部船員體格規定,不 適 於 船 上 學 習 與 實 習,不宜報考。

聯絡電話:

(02)24622192 轉 3011 網址:

1.商船學系

http://www.mmd.nt ou.edu.tw

2.體格參考:

http://www.motcmp b.gov.tw/download .htm

三 5 1 英文 (50%)

工程 數學 (50%)

1 英文 2 工程數

航運 管理 學系

三 6 1 英文 (50%)

航運 總論 (50%)

1 航運總 論 2 英文

聯絡電話:

(02)24622192 轉 3401~3403 網址:

http://www.dstm.n tou.edu.tw/

運輸 科學系

二 3 1 英文 (50%)

微積分 (50%)

1 微積分 2 英文

聯絡電話:

(02)24622192 轉 7011 網址:

http://tsweb.ntou .edu.tw/

三 15 1 英文 (50%)

統計學 (50%)

1 統計學 2 英文

輪機工 程學系

能源 應用組

二 2 1 英文 (50%)

微積分 (50%)

1 微積分 2 英文

一、招收有強烈意願 到船上服務之學生。

二 、 需 性 質 相 近 學 系:大專院校理工農 相關學(科)系。

聯絡電話:

(02)24622192 轉 7121 網址:

http://www.ulive.

ntou.edu.tw/

三 7 1 英文 (50%)

工程 數學 (50%)

1 工程數 學 2 英文 輪機工

程學系 動力 工程組

二 4 1 英文 (50%)

微積分 (50%)

1 微積分 2 英文

一、招收有強烈意願 到船上服務之學生。

二 、 需 性 質 相 近 學 系:大專院校理工農 相關學(科)系。

三 1 1 英文 (50%)

工程 數學 (50%)

1 工程數 學 2 英文

(6)

學系組 別

年 級

一般 名額

退伍軍人 外加名額

考試節次、

科目與配分 同分

參酌順序 系所規定事項 學系聯絡資訊

第一節 第二節

食品 科學系

食品 科學組

二 3 1 英文 (40%)

普通 化學 (60%)

1 普通化 學 2 英文

聯絡電話:

(02)24622192 轉 5101 網址:

http://www.fs.nto u.edu.tw/

三 3 1

食品科學

(含食品 加工學及 分析化學)

(67%)

微生 物學 (33%)

1 食品科 學 2 微生物

需性質相近之大專院 校 食 品 相 關 學 ( 科 ) 系。

食品 科學系

生物 科技組

二 1 1 英文 (40%)

普通 化學 (60%)

1 普通化 學 2 英文

三 3 1

食品科學

(含食品 加工學及 分析化學)

(67%)

微生 物學 (33%)

1 食品科 學 2 微生物

需性質相近之大專院 校 食 品 相 關 學 ( 科 ) 系。

水產 養殖 學系

二 2 1 英文 (50%)

普通 生物學

(50%)

1 普通生 物學 2 英文

聯絡電話:

(02)24622192 轉 5201 網址:

http://www.aqua.n tou.edu.tw/

三 8 1

水產 養殖學

(50%)

普通 生物學 (50%)

1 水產養 殖學 2 普通生

物學

需性質相近學系:

一、五專、二專農及 水產相關學(科)系。

二、大學理、工、農、

醫相關學系。

生命 科學系

二 1 1 英文 (50%)

普通 生物學 (50%)

1 英文 2 普通生

物學

聯絡電話 (02)24622192 轉 5560、5561 網址:

http://www.ls.ntou .edu.tw/index.aspx

三 6 1 英文 (50%)

普通 生物學 (50%)

1 英文 2 普通生

物學

環境生 物與漁 業科學

學系

三 9 1

漁具漁法 漁場 (50%)

生物 統計、

水產 資源 (50%)

1 漁具、

漁法、

漁場 2 生物統

計、水 產資源

本系學生應參加 4 至 8 週之海上實習訓練 或陸上實習訓練。

聯絡電話:

(02)24622192 轉 5012

網址:

http://www.fd.nto u.edu.tw/

(7)

學系組 別

年 級

一般 名額

退伍軍人 外加名額

考試節次、

科目與配分 同分

參酌順序 系所規定事項 學系聯絡資訊

第一節 第二節

海洋 環境 資訊系

二 2 1 英文 (50%)

微積分 (50%)

1 微積分 2 英文

聯絡電話:

(02)24622192 轉 6301 網址:

http://www.mei.nt ou.edu.tw/

三 5 1 海洋學 (50%)

工程 數學 (50%)

1 工程數 學 2 海洋學

機械與 機電工 程學系

二 2 1 英文 (40%)

微積分 (60%)

1 微積分 2 英文

需性質相近之大專院 校理工相關學(科)系 方可報考。

聯絡電話:

(02)24622192 轉 3200 網址:

http://www.me.nto u.edu.tw/

三 13 1

應用 力學 (50%)

工程 數學 (50%)

1 工程數 學 2 應用力

一、需性質相近之大 專 院 校 理 工 相 關 學 (科)系方可報考。

二、應用力學包含靜 力學與動力學。

系統工 程暨造 船學系

二 5 1 英文 (50%)

微積分 (50%)

1 微積分 2 英文

需性質相近之大專院 校 理 工 相 關 學 ( 科 ) 系。

聯絡電話:

(02)24622192 轉 6012 網址:

http://www.se.nto u.edu.tw/

三 13 1 英文 (50%)

工程 數學 (50%)

1 工程數 學 2 英文

河海 工程 學系

二 7 1 英文 (50%)

微積分 (50%)

1 微積分 2 英文

需性質相近之大專院 校理工相關學(科)系 方可報考。

聯絡電話:

(02)24622192 轉 6105 網址:

http://www.hre.nt ou.edu.tw

三 10 1

應用 力學 (50%)

工程 數學 (50%)

1 工程數 學 2 應用力

一、需性質相近之大 專 院 校 理 工 相 關 學 (科)系方可報考。

二、應用力學包含靜 力學與動力學。

電機 工程 學系

二 2 1 英文 (40%)

微積分 (60%)

1 微積分 2 英文

本系一年級排定專業 必修課程包括微積分

(8 學分)、普通物理

(6 學分)、計算機概 論(3 學分)、工程數 學(Ⅰ)(3 學分)、

電路學(上)(3 學 分)、交換電路與邏輯 設計(3 學分)、程式 設計(3 學分)請報 考同學注意入學後需 補修課程。

聯絡電話:

(02)24622192 轉 6201 網址:

http://www.ee.nto u.edu.tw/

三 6 1 電路學 (50%)

工程 數學 (50%)

1 電路學 2 工程數

(8)

學系組

別 年 級

一般 名額

退伍軍人 外加名額

考試節次、

科目與配分

同分

參酌順序 系所規定事項 學系聯絡資訊

資訊 工程 學系

二 4 1

計算機 概論 (50%)

微積分 (50%)

1 計算機 概論 2 微積分

需性質相近之大專院 校 理 工 相 關 學 ( 科 ) 系。

聯絡電話:

(02)24622192 轉 6601 網址:

http://www.cs.nto u.edu.tw/

三 10 1 數位邏輯 (50%)

演算法 (50%)

1 演算法 2 數位邏

通訊與 導航工 程學系

三 4 1 電子電路 (50%)

工程 數學 (50%)

1 工程數 學 2 電子電

聯絡電話:

(02)24622192 轉 7200、7201 網址:

http://www.cnce.n tou.edu.tw/

二、進修學士班

※招生系組別、名額、考試科目、節次、配分、同分參酌順序及系所規定事項及聯絡資訊,

詳如下表。各學系(組)實際招生名額,得以考試舉行當日公告之各學系缺額為準。

※三年級轉學生若因學分不足,致無法於規定修業年限內修畢應修科目與學分者,應依規 定延長修業年限,請考生慎重選擇報考之年級。

系組別 年 級

一 般 生

考試節次、

科目與配分 同分參酌

順序 其他規定事項 聯絡電話/網址 第一節 第二節

航運管理學 系資訊管理 組

(原:資訊管 理學系)

三 10 英文 (50%)

資訊管理 系統 (50%)

1 資訊管 理系統 2 英文

聯絡電話:

(02)24622192 轉 3401~3403 網址:

http://www.dstm.ntou .edu.tw/

食品科學系

二 6 英文 (40%)

普通 化學 (60%)

1 普通化 學 2 英文

聯絡電話:

(02)24622192 轉 5101 網址:

http://www.fs.ntou.e du.tw/

三 5

食品科學

(含食品 加工學及 分析化學)

(67%)

微生 物學 (33%)

1 食品科 學 2 微生物

性質相近之大專 院校食品相關學 (科)系。

(9)

參、報名方式、日期及流程 一、報名方式

一律採網路報名,網址為http://exam.ntou.edu.tw/。

二、報名日期

102 年 5 月 28 日上午 9 時起至 6 月 20 日下午 5 時止。

(索取繳費帳號及繳交報名費:至 6 月 20 日下午 3 時 30 分止)

三、網路報名流程

(一)取得繳費帳號

1. 時間:102 年 5 月 28 日上午 8 時起至 6 月 20 日下午 3 時 30 分止。

2. 方式:進入本校招生考試系統(http://exam.ntou.edu.tw/)後,請點選「索取 繳費帳號」,進入申請畫面後,請輸入欲報考學系、考生本人資料及畫面顯示 之驗證碼後,按下「確認申請」鍵(確定申請後,不能變更報考部班別、系組 別)。

3. 系統將於電腦螢幕上顯示繳費帳號及提供繳費單下載,並將帳號發送至所留之 電子郵件信箱。

4. 每個繳費帳號僅供一位考生報考一個系組使用,如欲同時報考二個系組之考 生,需二個繳費帳號,並分別轉帳繳交報名費後,始得上網填寫報名表。取得 之帳號僅限考生個人使用,切勿提供他人使用或與他人共用。

5. 考生如欲報考二個以上之系組,因筆試時間重疊,僅能擇一系組應試,筆試成 績在各系組間不會相互流用,請考生謹慎考慮。

詳閱簡章

索取繳費帳號

繳交報名費

上網報名 及資料確認

繳交報名資料

確定報名資格、應繳資料

1. 時間:102 年 5 月 28 日上午 8 時起至 6 月 20 日下午 3 時 30 分止。

2. 網址:http://exam.ntou.edu.tw/

1. 時間:102 年 5 月 28 日上午 8 時起至 6 月 20 日下午 3 時 30 分止。

2. 繳費方式:臨櫃繳款或 ATM 繳款。

3. 繳費 1 小時後,可登入至報名系統,登錄報名資料。

1. 時間:102 年 5 月 28 日上午 9 時起至 6 月 20 日下午 5 時止。

2. 網址: http://exam.ntou.edu.tw/

3. 在報名期間內,進行系統確認及修改。

1. 時間:6 月 20 日止。(以郵戳為憑)。

2. 親送或寄至「20224 基隆市中正區北寧路 2 號 國立臺灣海洋大學 教務處招生組」收。

(10)

(二)繳交報名費

1. 繳費時間:102 年 5 月 28 日上午 8 時起至 6 月 20 日下午 3 時 30 分止。

2. 繳費金額:1,350 元。

3. 繳費方式:

繳費方式 說 明 注意事項

【臨櫃繳費】

第一銀行 各分行櫃檯

1.請持系統列印之繳費單,至第一銀行繳費。

2.未列印繳費單者,亦可至第一銀行櫃檯,填 寫專用存款憑條。

(1) 戶名:國立臺灣海洋大學

(2) 戶號:填寫至本校系統取得之報名繳費帳 號(共 16 位)

(3) 金額:1,350 元

繳費最後一日 (6 月 20 日) 請勿臨櫃繳費 以 免 因 行 庫 人 工 作業延誤報名

【ATM 繳費】

持第一銀行 金融 IC 卡 至第一銀行 自動櫃員機繳費

插入金融 IC 卡→輸入密碼

→選擇「繳費」→輸入銀行代號「007」

→輸入「轉帳帳號」:填寫至本校系統取得之 報名繳費帳號(共 16 位)

→輸入「轉帳金額」:1,350 元

→確認輸入資料無誤後按「確認鍵」

→列印明細表備查

1.請查看轉帳是否 成功

2.銀行傳送繳款資 料 時 間 每 天 9:00~23:30,請 於該期間內轉帳 繳費。

(23:30~24:00 請 勿轉帳)

【ATM 繳費】

使用 其他金融機構 具跨行轉帳功能之

自動櫃員機繳費 (需付手續費)

插入晶片金融卡→輸入密碼

→選擇「其他服務」→選擇「跨行轉帳」

→輸入第一銀行代號「007」

→輸入「轉帳帳號」:填寫至本校系統取得之 報名繳費帳號(共 16 位)

→輸入「轉帳金額」:1,350 元

→確認輸入資料無誤後按「確認鍵」

→列印明細表備查

4. 確認繳費:繳費 1 小時後,可登入至報名系統。點選左側樹狀結構的「招生考 試」→「查詢繳費狀態」,確認繳費成功後,即可進行「登錄報名資料」。 5. 網路申請繳費帳號及報名截止日當天,若發生歸責於本校網路或系統服務中斷

因素致無法報名,則申請繳費帳號及報名截止日順延一天,請留意本校網頁公 告。

6. 低收入戶考生得申請免繳報名費:

(1) 申請時間:102 年 5 月 21 日至 6 月 7 日(逾期概不受理)

(2) 每生以減免ㄧ系組為限。

(3) 考生請於填寫本簡章附件 1「低收入戶免繳報名費申請表」,並連同縣市政 府或鄉、鎮、市(區)公所所開具之低收入戶證明文件(非鄰里長核發之清 寒證明)、戶口名簿影本,逕寄至本校教務處招生組。

(4) 本校審核通過後,另以電子郵件或電話通知上網報名。

7. 中低收入戶考生得申請減免報名費十分之三:

(1) 請考生先完成繳費及報名程序。

(2) 每生以減免ㄧ系組為限。

(3) 於 102 年 6 月 27 日前,請於填寫本簡章附件 2「102 學年度轉學生入學招 生考試報名費退費申請表」,並連同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所開 具之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戶口名簿影本,逕寄至本校教務處招生組辦理

(11)

退費。

8. 申請退費:

(1) 報名費繳費完成後,除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申請退費外,已繳報名費,概不 退還:

A. 逾期繳費、重複繳費、溢繳報名費用、或已繳費未完成上網登錄報名資 料者,得申請全額退費。

B. 報名後經審查報考資格不符,於扣除行政作業費用 300 元後,退還餘額。

C. 中低收入戶考生得申請減免報名費十分之三。(需審核通過) (2) 申請方式及規定:

A. 請於 102 年 6 月 27 日前,填妥附件 2「102 學年度轉學生入學招生考試 報名費退費申請表」,並連同繳費收據或轉帳交易明細表及本人存摺封面 影本,逕寄至本校教務處招生組。

B. 未依規定完成退費申請者,所繳報名費一律不予退還。已完成報名登錄 者,概不得以任何理由取消報名及申請退費。

C. 除經審查後資格不符者,由本校通知考生申請退費外,其餘考生應主動 提出退費申請。

(三)上網報名

1. 報名時間:102 年 5 月 28 日上午 9 時起至 6 月 20 日下午 5 時止。

2. 報名網址:http://exam.ntou.edu.tw/

3. 網路報名方式:

(1) 請輸入身分證號或居留證號繳費帳號自設密碼畫面上安全驗證碼 後,進行第一次登入。

(2) 請仔細閱讀「網路報名同意書」後,按確認。

(3) 登入後請點選左側樹狀結構的「招生考試」→「查詢繳費狀態」,確認繳費 成功後,即可進行「登錄報名資料」的動作。

(4) 請詳實填寫資料:

A. 報名資料:考生輸入之電話號碼、通訊地址、電子郵件信箱應正確無誤,

以免因無法聯絡或投遞而權益受損。通訊地址為寄發准考證、成績單及錄 取通知單用(請輸入 102 年 8 月底前掛號函件可收件地址)。

B. 「應屆畢業生」:係指將於本學年度入學前可畢業,取得具一般報考資格 之畢業證書(含延修生),報名時「肄畢業別」請勾選「畢業」,畢業年月 請輸入 102 年 6 月。

C. 上傳照片:請備妥最近 3 個月內半身正面脫帽相片電子檔,檔案格式及大 小請參閱網頁說明。考生如無電子檔,亦可以郵寄繳交 2 吋照片一張,由 本校教務處招生組代為掃瞄上傳,照片請務必註明姓名、報考部班別、學 系、組別、年級、繳費帳號。如未上傳、寄送或照片不符規定,將視為未 完成報名手續。

D. 報名資料如需造字部分,請將該字以「#」表示,並請填寫附件 3「網路 報名造字申請表」於報名期間傳真至 02-24620846,由本校代為處理。

(5) 考生報名資料輸入完成後按確認,畫面會顯示報名成功訊息並提供下載報名

(12)

資料郵寄封面。

(6) 考生在 24 小時內,依所填 E-mail 帳號收到報名成功訊息,如未收到者,請 依報名資料修改流程,上網查看是否已完成登錄,如可登入系統並顯示報考 資料,即表示已登錄成功。

4. 請牢記「個人密碼」,俾利日後修改報名資料或查詢報名結果等相關資訊。

5. 報名系統於 102 年 6 月 20 日下午 5 時準時關閉,考生務請於期限內儘早繳費 及上網填寫報名資料,以免權益受損。

(四)報名資料確認及修改

1. 考生網路報名後,如需確認報名資料或發現資料有誤需修改時,請於報名期間 內登入系統確認及修改。

(1) 登入系統後,請點選左側樹狀結構的「招生考試」→「登錄報名資料」即可 進行修改。

(2) 完成後,請按確認修改鍵,否則報名資料將無法更新。

(3) 「考生姓名」及「身分證字號」不可修改。

2. 考生於報名截止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更改報考部班別、系組別,故輸入報 名資料時請謹慎小心,並核對清楚無誤後再送出資料,以免權益受損。

3. 報名後如有更名、地址變更及畢業年月、肄畢業等輸入錯誤情形者,請填妥附 件 4「變更報名資料申請表」後,以掛號函寄本校教務處招生組,或傳真 (02)24620846 辦理,傳真後請來電(02)24622192 轉分機 1028 確認。

(五)繳交報名表件

1. 繳交資料期限:102 年 5 月 28 日起至 102 年 6 月 20 日止,郵戳為憑。

2. 繳交報名資料:

(1) 報名成功後,請自報名系統下載「報名資料郵寄封面」(PDF 格式),列印出 來後,貼於適當大小信封(建議大於 A4),將應繳資料由上而下依順序整理 齊全,用迴紋針夾在左上角,裝入信封內。

(2) 以親送或掛號郵寄「20224 基隆市中正區北寧路 2 號 國立臺灣海洋大學教 務處招生組」收。

(3) 報名繳交資料請自行備份,資料經審核後,由本校留存備查,概不退還。

(4) 應繳交資料:請依不同報考身分,繳交以下資料(參考繳交報名資料表):

○1 學歷(力)證件影本、

○2 特種身分考生證明文件(退伍軍人、運動成績優良學生)、

○3 二吋大頭照 1 張(未上傳照片者需繳。如已上傳電子檔者,無需繳交。)、

○4 身心障礙考生檢附相關證件影本、

○5 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僑生、港澳生、外國學生等)。

(13)

表:繳交報名資料表

應繳資料 說明

1 學 歷 ( 力 ) 證 件

大學在學生 繳交學生證正反面影本 1 份。(註冊章須清晰可辨。若學生證為 IC 卡者,可申請在學證明,或將學生證影本交由學校蓋印並註 記當學期已註冊)

大學休學生 繳交休學證明書(含歷年成績單)影本 1 份。

大學退學生 繳交修業證明書(含歷年成績單)影本 1 份。

大學畢業生 繳交大學畢業證書影本 1 份。

專科應屆畢業生 繳交學生證正反面影本 1 份(註冊章須清晰可辨。若學生證為 IC 卡者,可申請在學證明,或將學生證影本交由學校蓋印並註 記當學期已註冊) 。

專科畢業生 畢業證書影本 1 份。

以專科畢業同等學力 繳交高中(職)以上學歷(力)證件影本、修習學分成績證明 書影本等相關證件各 1 份。

空中大學肄業全修生 繳交歷年成績單正本 1 份。

國外學歷考生 依教育部「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就讀學校須符合教育 部採認規定,並繳交:

(1) 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國外學歷證件影本。

(2) 歷年成績證明影本。

(3) 入出國主管機關核發之入出國紀錄影本(應包括國外學歷修 業之起迄期間),但申請人係外國人或僑民者免附,惟需提 出身分證明文件供查驗。

(4) 本簡章附件 5「國外學歷切結書」。

持大陸地區學歷報考 之考生

持大陸地區學歷報考之考生,其資格查證(驗)認定,應依「大 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辦理,相關文件影本各 1 份。

2 特 種 身 分 考 生 證 明 文 件

運動成績優良學生 1.本簡章附件 6「運動成績優良考生優待具結書」

2.繳交相關運動績優證明文件影本。

在營預官或常備兵 繳交服務部隊出具 102 年 9 月 14 日前可退伍文件正本。

現役軍人(含軍事學校 學 生 )及 軍 事機 關 現 職服務人員

須繳交退伍令或解除召集或軍種總部主管本年度發給核准升學 之正式證明文件正本。

申請退伍軍人成績優 待者

(限未曾用該身分錄 取者申請)

1.本簡章附件 7「退伍軍人身分考試優待具結書」。

2.繳交下列證件影本之一:

(1)退伍令或退伍證明書、除役令、解除召集證明書(僅限臨時召 集者)。

(2)在營服役五年以上退伍軍官,其退伍時軍階為上尉以下者,

應附繳初任官人事命令、初任官任官令或軍事校院畢結業證 書等足資證明其服役起始時間之文件。

(3)因供或因病成殘退伍軍人,應另繳撫卹令。

3 2 吋相片 (未上傳照片者)

請繳交 2 吋相片 1 張(最近 3 個月內半身正面脫帽相片,背面註明 姓名、報考學系、組別、年級、繳費帳號)

4 身心障礙考生檢附相關證件影本,以利考場編排。

○5 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僑生、港澳生、外國學生等)。

(14)

(1) 凡以特種身分(運動績優學生及退伍軍人)報考之考生,須繳驗有關證明文 件,並通過審核通過者,始可依各項身分考生升學優待辦法規定辦理,否則 概依普通身分考生規定,不予優待。依教育部規定,進修學士班不適用退伍 軍人優待規定。

(2) 凡屬軍人身分報考之現役軍人,為義務役人員,須出具退伍或解除召集證 明,始准報考。志願役人員報考日間學士班,須由參謀總長核准;報考進修 學士班,須由各單位少將編階以上主管核准始准報考。

(3) 軍人退伍年數之計算,算至本校報名首日(102 年 5 月 28 日)。若報名期間 未退伍,但役期即將屆滿,除退役日期在 102 年 5 月 28 日(含)以前者,

准以退伍軍人身分報考,考試成績得依規定優待。除退役日期若在 102 年 5 月 29 日至 9 月 14 日之間者,概以普通考生身分報考,考試成績不予優待。

(六)其他注意事項

1. 如遇颱風、地震等重大天然災害、傳染病流行或其他重大事故,致全部科目 或部分科目不能如期進行考試時,由本校轉學生招生委員會統一發布緊急措 施及補考時間,公告於本校網頁。

2. 身心障礙考生,請於 102 年 6 月 20 日前(郵戳為憑)檢附相關證件影本,

以限時掛號郵寄:「20224 基隆市中正區北寧路 2 號 國立臺灣海洋大學教務 處招生組」,以利考場編排。

3. 役男已取得准考證者,得自行前往兵役單位申請延期徵集,本校不另發報考 證明。

4. 經錄取學生,其報考資格及所繳證明文件,如有偽造、變造、冒用、假借、

不實或利用錄取資格謀取不當利益等情事,一經查明,未入學者撤銷錄取資 格;已入學者開除學籍,亦不發給任何學歷證明;如係在本校畢業後始發現 者,已授予之學位應予撤銷,並公告註銷已發之畢業證書,該生並負法律責 任。

(15)

肆、考試地點、日期及時間

一、考試地點:基隆市中正區北寧路 2 號 國立臺灣海洋大學。

(為避免交通擁擠,請提早出門)

二、考試日期及時間:102 年 7 月 13 日(星期六)

年級

時間 二年級 / 三年級

上午 09:00~10:20 考試科目一 上午 10:50~12:10 考試科目二

備 註 考試節次:依考科順序排列,每節考試時間 80 分鐘。

三、考試注意事項:

(一)考生應試時,務必攜帶『准考證』及『有效身分證件正本』(如國民身分證 正本或有效期間內之護照、居留證、駕照或附有照片之健保 IC 卡),以供查 驗。

(二)報名經審核通過者,將於 7 月 3 日陸續寄發准考證,102 年 7 月 8 日仍未收 到准考證或准考證有毁損或遺失者,請自 7 月 8 日起逕行登入招生考試系統

(http://exam.ntou.edu.tw/考生報名作業/查詢報名審查結果/)補列印准 考證,或持身分證件於考試前 30 分鐘至本校試務中心申請補發。

(三)試場位置:7 月 8 日公告於本校招生資訊網頁。

(四)試場座次:7 月 12 日下午 2 時至 4 時公布於各試場。

(16)

伍、成績核算及錄取規定

一、成績核算依各學系規定。

二、成績有一科為零分或筆試缺考者,均不予錄取。

三、各學系錄取最後一名如有二人以上總成績相同時,依各學系考試科目同分參酌順 序,優先錄取參酌順序科目分數之較高分者。

四、各學系之最低錄取標準由本校轉學生招生委員會訂定之,各考生之總成績(特種 考生為優待後之總成績)須達各學系之最低錄取標準,然後再按總成績高低順序 依次錄取。若考生總成績未達最低錄取標準,雖有名額,亦不予錄取。

五、考生於總成績達最低錄取標準時,得列為備取生,遇正取生出缺時,得依公告之 遞補順序依次遞補。

六、經錄取學生,必須當年度入學,不得申請保留入學資格,在學期間亦不得申請轉 系。

七、流用原則:各年級名額內學生總數,不得超過各該學年度原核定之新生總數。

八、特種身分考生報考優待辦法

凡具備「運動成績優良考生」及「退伍軍人」報考資格,並以特種身分報考者,

應於報名表註明特種身分別,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影本(請參閱第 11 頁)及填寫具 結書(附件 6 或附件 7),於 102 年 6 月 20 日前提出申請。本校於審查資格確認後,

始可依各該項身分考生升學優待辦法之規定辦理優待,否則概依普通身分考生規 定,不予優待,且事後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補辦、補繳及退費。

(一)運動成績優良學生

1.依 100 年 1 月 5 日教育部臺參字第 0990222056C 號令修正發布「中等以上學校 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規定辦理(請參閱附錄二)。

2.專科學校肄(畢)業之學生,在學期間運動成績符合「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 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第 14 條各款規定之一者,且運動成績證明期限符合 第 15 條規定者,檢具相關運動成績證明文件,經審核通過者,得予增加總分 百分之十。

(二)退伍軍人

1.依教育部 99 年 11 月 24 日臺參字第 0990196251C 號令修正發布「退伍軍人報 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優待辦法」規定(請參閱附錄三)辦理。

2.曾以退伍軍人身分加分優待錄取之學生,無論已否註冊入學,均不得再享有加 分優待。

3.優待標準表列如下:

(17)

表:退伍軍人優待標準

身 分 別 加分優待方式

在營服役五年以上

退伍後未滿一年 原始總分增加 25%

退伍後一年以上,未滿二年 原始總分增加 20%

退伍後二年以上,未滿三年 原始總分增加 15%

退伍後三年以上,未滿五年 原始總分增加 10%

在營服役四年以上 未滿五年

退伍後未滿一年 原始總分增加 20%

退伍後一年以上,未滿二年 原始總分增加 15%

退伍後二年以上,未滿三年 原始總分增加 10%

退伍後三年以上,未滿五年 原始總分增加 5%

在營服役三年以上 未滿四年

退伍後未滿一年 原始總分增加 15%

退伍後一年以上,未滿二年 原始總分增加 10%

退伍後二年以上,未滿三年 原始總分增加 5%

退伍後三年以上,未滿五年 原始總分增加 3%

在營服役期間未滿三年,已達義務役法定役期,且退伍後 未滿三年者(不含服補充兵役及國民兵役者)。

原始總分增加 5%

在營服務期間,因作戰或因工成殘,不堪服役而免役或除 役,領有撫卹證明,且免役或除役未滿五年者。

原始總分增加 25%

在營服務期間,因病成殘,不堪服役而免役或除役,領有 撫卹證明,且免役或除役未滿五年者。

原始總分增加 5%

註:

1.警官(察)學校畢業生所持憲兵司令部發給之退伍令,奉教育部(78)高字第 50188 號函規定:「自 62 年以後由於僅在營接受入伍教育及預官(士)教育,其 實際在營服役時間未達二年以上,不合退伍軍人報考專科以上學校申請優待加 分之規定,不予優待。」

2.教育部 88 年 11 月 3 日台(88)高(一)88128749 號函:「國軍義務役官士兵 經奉令提前二個月退伍人員,准予按服現役滿二年以上退伍欲報考專科以上學 校者,給予相同之就學加分優待。」

3.軍事學校退學學生核發「預備士官適任證書」係屬軍方專長檢覈所發證明書,

並非在營服役退伍證明書,核與「軍人報考專科以上學校優待辦法」應繳證件 之規定不合,故不予優待。

(18)

陸、放榜、報到、放棄錄取資格及申訴 一、放榜

(一)放榜時間:預定 102 年 8 月 1 日 10 時。

成績單寄發時間:預定 102 年 8 月 2 日起。

(二)錄取名單:公告本校行政大樓一樓公告欄及網站首頁【招生資訊】 ,並 專函通知。正、備取生以掛號信函寄發成績通知單、錄取通知單。

(三)網路查詢:海洋大學網站首頁(http://www.ntou.edu.tw)【招生資 訊】。

(四)逾期未報到者,不得以未接獲掛號信函為由要求補救措施。

(五)成績複查

1. 填寫簡章附件 8「成績複查申請書及查覆表」,備妥回郵信封(貼足郵資)及繳 交複查費每科 50 元(請以郵政匯票繳付,匯票抬頭「國立台灣海洋大學教務處 招生組」),於 102 年 8 月 9 日前,以掛號郵寄「20224 基隆市中正區北寧路 2 號國立臺灣海洋大學教務處招生組」收,以郵戳為憑。

2. 申請複查以一次為限。以複查筆試成績是否加總有誤、答案是否漏閱及成績登 錄是否錯誤為範圍,不得提出資料重審或試卷重閱,亦不得要求檢視或影印試 卷。

3. 複查結果若因增減分數致錄取情形有所異動,申請複查之考生不得提出異議。

二、報到

(一) 報到時間

1. 正取生報到:

(1) 正取生報到時間:

102 年 8 月 13 日(星期二)上午 9 時至 12 時整,下午 2 時至 4 時。

102 年 8 月 14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至 12 時整。

正取生報到時間,最遲至 102 年 8 月 14 日(三)12 時止,逾時恕不受理。

(2) 報到地點:本校行政大樓三樓招生組。

(3) 辦理方式:本人親自或委託親友,持報到應繳驗資料,依規定時間及地點辦 理。(請參考錄取通知單及本校網站首頁【招生資訊】公告)

(4) 正取生逾時未完成報到者,視同自動放棄錄取資格,且事後不得以任何理由 要求補救措施。

(5) 正取生報到結果:將於 102 年 8 月 14 日下午 5 時起,公告本校網站首頁【招 生資訊】。

(19)

2. 備取生報到:

(1) 備取生報到時間:102 年 8 月 15 日(星期四)下午 1 時 30 分。

下午 2 時開始唱名。(下午 2 時後禁止入場) (2) 報到地點:本校行政大樓第一演講廳。

(3) 辦理方式:本人親自或委託親友,持報到應繳驗資料,依規定時間及地點辦理。

(4) 備取生應依規定時間辦理報到,下午 2 時起禁止入場。各系正取生報到後,

若有缺額,由各學系之備取生依序唱名遞補,唱名三次未到者,視同自動放 棄遞補資格,至額滿為止。唱名三次未到者,取消遞補資格,且事後不得以 任何理由要求補救措施。

3. 備取生遞補期限,至本校 102 學年度第 1 學期行事曆所訂開始上課日止。

(二) 新生報到及繳交資料:

1. 國民身分證正本(驗後發還)。

2. 准考證、錄取通知單、成績通知單。

3. 歷年成績單正本 1 份(若為大學在學生者,須含 101 學年度第 2 學期成績)。

4. 學歷(力)證明文件正本及影本 1 份:

(學歷(力)證明文件正本入學後發還 ,期間若因參加各 項考試或其他用 途,需要證書影印本者,請事先影印留存)

報名身分 應繳學歷(力)證明文件

大學在學生 「修業證明書」或「退學證明書」正本及影本。

大學休學生、退學生 「修業證明書」或「退學證明書」正本及影本。

大學畢業生 畢業證書正本及影本。

專科應屆畢業生 畢業證書正本及影本。

專科畢業生 畢業證書正本及影本。

專科畢業同等學力 1.高中(職)以上學歷(力)證件正本及影本。

2.修習學分成績證明書正本等相關證件。

國外學歷考生 依教育部「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就讀學校須符合教育 部採認規定,並繳交:

(1) 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國外學歷證件正本及影本。

(2) 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國外學歷歷年成績證明正本及影本。

(3) 入出國主管機關核發之入出國紀錄正本及影本(應包括國外 學歷修業之起迄期間),但申請人係外國人或僑民者免附,惟 需提出身分證明文件供查驗。

大陸地區學歷考生 資格查證(驗)認定,應依「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辦 理,備齊相關文件正本供查驗,另繳交影本各 1 份。

5. 委託書及雙方 國民 身分證件 :新生本人無法親自報到者 ,應由受託人攜 帶委託人及受託人雙方國民身分證件,以及委託書,代為辦理。委託書中 載明:考生姓名、 國民身分證字號、 敘明未能親自報到 理由、被委託人 姓名及身分證字號,被委託事項及時間,並經考生親自簽名或蓋章 。 6. 具運動績優、身心障礙、國外學歷、大陸學歷、僑生、退伍軍人、現役軍人等

身分報考者,於錄取報到時,應繳交報名時郵寄之證明文件正本,供本校查驗。

7. 延 遲 繳 交 學 位證 書證 明 及 切 結 書 : 新生報到驗 證時 如 因 就讀 學 校行 政 作

(20)

業、成績結算或暑修等原因無法如期繳交 畢業證書者,應填具延遲繳交學 位證書證明及 切結 書,經本校同意後 展延繳交,考生並 應主動於切結時 間內補繳,逾時未繳驗者,以放棄入學資格論。

(三) 以大學在學生報考且錄取之學生,如有意願以雙重學籍身分就讀者,報到時 繳驗學歷(力)證件,得以歷年成績單代替,但應於註冊前,獲原就讀

學校

學 系及本校就讀學系同意並繳驗證明文件。

(四) 於錄取生報到時,考生所繳驗的證件與報考資料不符,本校得逕行取消 錄取資格,考生不得異議。

三、放棄錄取資格之處理

已辦理報到之正取生、或已遞補並完成報到之備取生,因特殊事由欲放棄錄取 資格者,應填具「放棄錄取資格聲明書」(附件 9),親自簽名後,於 102 年 9 月 6 日前以掛號郵寄:「20224 基隆市中正區北寧路 2 號國立臺灣海洋大學教務處招 生組」收,經核准後,領回學歷(力)證書。

四、申訴

應考考生若有申訴情事,須於放榜後兩週內,以正式書面具名並檢附相關資 料,逕寄本校轉學生招生委員會,經轉學生招生委員會裁決後,再覆函說明處理 並依其執行。申訴內容不得為成績評比或成績評分標準之疑義。

(21)

【附錄一】

國立臺灣海洋大學入學考試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

95 年 5 月 16 日 95 學年度轉學生招生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96 年 5 月 17 日 96 學年度轉學生招生委員會第一次會議修正通過 98 年 9 月 30 日 99 學年度研究所招生委員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99 年 12 月 1 日 100 學年度研究所招生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第 1 條 考生應於規定時間進入試場,每節遲到逾 20 分鐘者,即不准入場考試,已入場應 試者,每節考試開始 60 分鐘內不得出場,違者取消考試資格。

考生入場後,因生病或特殊原因經監試人員同意後於考試開始 60 分鐘內出場者,

應由試務人員安置於適當場所至考試開始 60 分鐘為止,違者依其情形比照前項規 定論處。

第 2 條 考生於每節應試時,皆應攜帶准考證及有效身分證件正本(如國民身分證正本或 有效期限內之護照、居留證、駕照或附有照片之健保 IC 卡)入場應試,違者依下 列方式處理:

一、未攜帶准考證入場應試者,如經監試人員查核並確認考生本人無誤者,先准 予應試;惟至當節考試結束鈴(鐘)聲響畢前仍未送達試場或未依規定申請 補發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2 分。

二、未攜帶有效身分證件入場應試者,監試人員應請試務人員拍照存證後,先准 予應試。如考生至當節考試結束鈴(鐘)聲響畢前仍未送達試場補驗身分者,

扣減其該科成績 2 分,考生至遲應於考試結束後次一工作日親自攜帶有效身 分證件正本至本校考試承辦單位辦理補驗證手續,逾期未辦理者該科不予計 分。

第 3 條 考生應按編定之試場及准考證號碼入座,並於開始作答前,確實檢查座位號碼與准 考證號碼是否相同,如有錯誤,應即舉手請監試人員處理。

作答後始發現在同一試場坐錯座位者,依下列方式分別論處。

一、考生自行發現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5 分。

二、經監試人員發現坐錯座位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20 分。

三、經監試人員發現交換座位應試者,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作答後始發現誤入試場應試者,依下列方式分別論處:

一、同一考區且在考試開始 20 分鐘內發現者,由試務人員陪同至規定試場應試,

並比照前項各款論處。

二、在考試開始 20 分鐘後始發現或不同考區者,一律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第 4 條 考生在開始作答前,應先檢查試題紙、答案卷是否齊備、完整,並檢查答案卷之座 位號碼是否正確,如有缺漏、污損或錯誤,應即舉手請監試人員處理,凡經作答 後,始發現錯用答案卷者,依下列情形分別論處:

一、考生自行發現者,扣減該科成績 2 分。

二、經監試或試務人員發現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10 分,並得視其情節加重扣分或 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第 5 條 考生應依照試題相關規定於答案卷上作答:

一、未使用黑色或藍色鋼筆、原子筆書寫,致評閱人員無法辨認答案者,其後果 由考生自行負責。

二、未在作答區作答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2 分。

三、違反作答規定致評閱人員無法辨認答案者,其該部分不予計分。

四、不得要求加頁。

第 6 條 考生除必要文具、本校提供計算機及有關個人之醫療器材如助聽器等(須持醫院診 斷證明並經檢查方可使用)外。不得攜帶下列物品:

一、任何書籍(簡章准許之參考書籍除外)筆記、紙張。

二、任何有計算、記憶、收發訊息之鐘錶類、呼叫器、大哥大、電子寵物、振動器

(22)

等電子器材。

三、其他任何妨害考試公平性之物品。

違反規定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2 分,並得視其使用情節加重扣分或扣減其該科全 部成績;情節重大者,取消其考試資格。

置於「臨時置物區」之物品,若發出聲響或影響試場秩序者,仍依前項規定議處,

惟臨時置物區物品保管之責由考生自負。

第 7 條 考試時除因試題印刷不清外,其他概不得發問。

第 8 條 考生不得左顧右盼,意圖窺視或便利他人窺視答案、傳遞、交換答案卷、交談、

偷看抄襲、夾帶或頂替等舞弊情事,違者勒令退出試場,並取消其考試資格。

第 9 條 考生不得在試場內吸煙或擾亂試場秩序影響他人作答,初犯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2 分;再犯者即請其離場,並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惡意或情節重大者,取消其考 試資格。

第 10 條 考生應保持答案卷之清潔與完整,違者按下列規定論處:

一、竄改答案卷之准考證號碼及彌封籤者,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二、無故污損、破壞或作任何與答案無關之文字符號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2 分,並 得視其情節加重扣分或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三、在卷上顯示自己身分,該科不予計分。

試題及答案卷須繳回,不得攜出試場,違者該科不予計分。

第 11 條 考生須按時繳卷,遲延者試卷作廢,繳卷後按監試人員指示出場,出場後不得在 試場附近逗留、高聲喧嘩、宣讀答案或以其他方式影響場內考生作答,經勸止不 聽者,該科不予計分。

第 12 條 考試時若有舞弊情事經檢舉並查證屬實者,除扣考、取消考試資格外,本校考生 應依本校考試規則之規定,另予記過或退學之處分;他校考生則函請其就讀學校 議處。

第 13 條 考生答案卷於試場內發現遺失者,應即以備用卷補行作答,拒絶者其該科答案以 零分計算。

考生離開試場後始發現遺失者,考生應於接到補考通知後,即依規定到場補考,

拒絶者比照前項規定論處。

第 14 條 考生於每節考試時間終了鐘(鈴)聲響畢,應即停止作答,違者依下列方式分別 論處:

一、仍繼續作答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2 分。

二、經警告後仍繼續作答者,再加扣其該科成績 2 分。

三、情節重大者加重扣分或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第 15 條 考生如有本辦法未列之其他舞弊或不軌意圖之行為時,應由監試人員登載於試場 記載表,提報招生委員會處理。

第 16 條 患有法定傳染病者考試當日不得入場應試,違者取消其考試及錄取資格,並報請 相關單位依法處理。

第 17 條 本辦法經招生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

(23)

【附錄二】

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

中華民國 100 年 1 月 5 日教育部臺參字第 0990222056C 號令修正發布

第 1 條 本辦法依大學法第二十五條、專科學校法第二十六條、高級中學法第三條之一及職 業學校法第四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中等學校畢業之學生,依國家代表隊教練與選手選拔培訓及參賽處理辦法規定程序

(以下簡稱法定程序)選拔或徵召代表國家參與競賽,其運動成績合於下列各款規 定之一者,得依其畢業學歷申請甄審升學:

一、參加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 International Olympic Committee, IOC )主辦之奧 林匹克運動會。

二、參加亞洲奧林匹克理事會( Olympic Council of Asia, OCA )主辦之亞洲運動會,

獲得前六名。

三、參加國際世界運動會協會( International World Games Association, IWGA ) 主辦之世界運動會正式競賽項目,獲得前六名。

四、參加國際單項運動總會( International Sports Federations, IFs )主辦之 世界正式錦標(盃)賽,獲得前六名。

五、參加國際大學運動總會( The International University Sports Federation, ISU )主辦之世界大學運動會正式競賽項目或世界大學單項錦標賽,獲得前六 名。

六、參加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主辦之青年奧林匹克運動會,獲得前六名。

七、參加東亞運動會協會( East Asian Games Association, EAGA )主辦之東亞 運動會正式競賽項目,獲得前四名。

八、參加國際學校體育總會( International School Sport Federation , ISF ) 主辦之世界中學生運動會正式競賽項目,或世界中學單項錦標賽,獲得國家組 前三名或學校組前二名。

九、參加亞洲奧林匹克理事會主辦之亞洲室內及武藝運動會、亞洲沙灘運動會,獲 得前三名。

十、參加亞洲奧林匹克理事會主辦之亞洲青年運動會,獲得前四名。

十一、參加亞洲單項運動協會主辦之亞洲正式錦標(盃)賽,獲得前四名。

十二、參加國際單項運動總會主辦之世界青年正式錦標賽,獲得前四名,或世界青 少年正式錦標賽,獲得前四名。

十三、參加亞洲單項運動協會主辦之亞洲青年或亞洲青少年正式錦標賽,獲得前四 名。

前項各款所定名次,以主辦單位所定競賽規程規定之國家組及頒獎名次為限;其競 賽規程未規定者,以各該運動種類之國際運動競賽規則所定之名次為限。

第 3 條 前條第一項各款主辦單位,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國際單項運動組織聯合會(SportAccord)所屬國際單項運動總會。

二、亞洲奧林匹克理事會所屬之亞洲單項運動協會。

三、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所認可協會或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會員單位之國際(亞 洲)組織。

前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比賽,除有會前賽、資格賽或訂有參賽標準者外,其參加比 賽獲獎之項目,應以有六國(地區)及六隊(人)以上參賽者為限。

第 4 條 中等學校畢業之學生,依法定程序選拔或徵召參與競賽,其運動成績合於下列各款 規定之一者,得依其畢業學歷申請甄試升學:

(24)

一、參加亞洲運動會、世界運動會、東亞運動會、青年奧林匹克運動會、世界大學 運動會、世界中學生運動會、亞洲室內及武藝運動會或亞洲沙灘運動會。

二、參加國際單項運動總會主辦之國際、洲際運動錦標賽。

三、參加亞洲單項運動協會主辦之運動錦標賽。

四、參加國際單項運動總會、國際大學運動總會、國際學校體育總會或亞洲單項運 動協會主辦之各種國際青年、青少年分級運動錦標賽,獲得國家組前八名或學 校組前六名。

五、參加全國運動會、全民運動會,獲得前八名。

六、參加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主辦之中等學校運動聯賽,獲得最優級組前八名。

七、參加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獲得前八名。

八、參加本部核定中華民國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總會或全國單項運動協會指定之各種 運動錦標賽,其成績符合下列規定者:

(一)參賽隊(人)數為十六個以上者,獲得最優級組前八名。

(二)參賽隊(人)數為十四個或十五個者,獲得最優級組前七名。

(三)參賽隊(人)數為十二個或十三個者,獲得最優級組前六名。

(四)參賽隊(人)數為十個或十一個者,獲得最優級組前五名。

(五)參賽隊(人)數為八個或九個者,獲得最優級組前四名。

(六)參賽隊(人)數為六個或七個者,獲得最優級組前三名。

(七)參賽隊(人)數為四個或五個者,獲得最優級組前二名。

(八)參賽隊(人)數為三個以下者,獲得最優級組第一名。

第 5 條 專科學校學生在學期間或畢業後,依法定程序選拔或徵召代表國家參與競賽,其運 動成績符合第二條及第三條規定者,得按其學歷申請甄審升學。

第 6 條 中等學校畢業之身心障礙學生,依法定程序選拔或徵召代表國家參與競賽,其運動 成績合於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得依其畢業學歷申請甄審升學:

一、參加國際帕拉林匹克委員會( International Paralympic Committee, IPC ) 主辦之身心障礙帕拉林匹克運動會,獲得前十二名。

二、參加國際聽障運動總會( International Committee of Sports for the Deaf, CISS )主辦之聽障達福林匹克運動會,獲得前十名。

三、參加亞洲帕拉林匹克委員會( Asian Paralympic Committee, APC )主辦之亞 洲帕拉運動會,獲得前六名。

四、參加下列國際性(不包括亞洲及太平洋區,以下簡稱亞太區)身心障礙者運動 會:

(一)每四年舉辦一次且會員數達六十個以上之運動會,獲得前六名。

(二)每二年舉辦一次且會員數達三十個以上,或每四年舉辦一次且會員數達三十 個以上未達六十個之運動會,獲得前六名。

五、參加每二年以上舉辦一次且會員數達三十個以上之亞太區各類身心障礙者運動 會,獲得前六名。

前項各款所定名次,以主辦單位所定競賽規程規定之頒獎名次為限;其競賽規程未 規定者,以各該運動種類之國際運動競賽規則所定之名次為限。

第 7 條 中等學校畢業之身心障礙學生,依法定程序選拔或徵召代表國家參與競賽,其運動 成績合於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得依其畢業學歷申請甄試升學:

一、參加身心障礙帕拉林匹克運動會。

二、參加聽障達福林匹克運動會。

三、參加亞洲帕拉運動會。

四、參加下列國際性(不包括亞太區)身心障礙者運動會:

(一)每四年舉辦一次且會員數達六十個以上之運動會。

(25)

(二)每二年舉辦一次且會員數達三十個以上,或每四年舉辦一次且會員數達三十 個以上未達六十個之運動會。

五、參加每二年以上舉辦一次且會員數達三十個以上之亞太區各類身心障礙者運動 會。

六、參加國際各類身心障礙者運動組織主辦之國際或洲際單項運動錦標賽。

七、參加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其成績符合下列規定者:

(一)參賽隊(人)數為七個以上者,獲得最優級組前四名。

(二)參賽隊(人)數為四個至六個者,獲得最優級組前三名。

(三)參賽隊(人)數為三個以下者,獲得最優級組第一名。

八、參加本部核定中華民國殘障體育運動總會每年指定之各種身心障礙運動錦標賽,

其成績符合下列規定者:

(一)參賽隊(人)數為六個以上者,獲得最優級組前三名。

(二)參賽隊(人)數為四個或五個者,獲得最優級組前二名。

(三)參賽隊(人)數為三個以下者,獲得最優級組第一名。

符合前項第四款至第八款規定,其實際參賽隊(人)數僅一個者,不得申請甄試升 學。

第 8 條 專科學校畢業之身心障礙學生,依法定程序選拔或徵召代表國家參與競賽,在學期 間或畢業後,其運動成績合於第六條各款規定之一者,得依其學歷申請甄審升學。

第 9 條 符合第二條至前條規定參加甄審、甄試升學資格者,應填具輔導升學申請書,連同 畢業(在學)證書及獎狀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由原肄(畢)業之學校送本部辦理,

並通知學校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必要時,本部得委託相關之學校、機關(構)或 團體辦理;其簡章由該學校、機關(構)或團體擬訂,報本部核定後實施。

合於各類甄審、甄試資格者,以自選一種與獎狀或參賽證明相同之運動種類為限。

第 10 條 以甄審方式輔導升學者,應以各校所提之運動種類、各科系名額及條件為限,並 依各等級運動成績及志願序分發;其成績計算及分發作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符合甄審資格者,按最高等級運動成績高低分發。

二、最高等級運動成績相等時,以次一等級運動成績高低分發。

三、前二款運動成績相等者,以符合甄試資格之運動成績高低分發,其最高等級運 動成績相等時,以次一等級運動成績高低分發。

四、前三款運動成績均相等者,以學業成績總平均之高低分發。

前項甄審名額不納入當學年度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招生名額內。

第 11 條 以甄試方式輔導升學者,應參加學科考試,其運動項目屬團體競賽者,並應參加 專長術科檢定,術科檢定未通過者,不予分發。但具有相同運動種類國手當選證明 或其個人賽具有甄試資格者,得不參加術科檢定。

前項甄試通過者,應按學科成績與運動等級加分之總分高低及志願序分發;其分發 作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第一級加學科成績百分之五十。

二、第二級加學科成績百分之四十。

三、第三級加學科成績百分之三十。

四、第四級加學科成績百分之二十。

五、第五級加學科成績百分之十。

六、第六級加學科成績百分之五。

以甄試方式輔導升學者,其分發作業應以各校所提之運動種類、各科系名額及條件 為限。甄試名額應納入當學年度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招生名額內。

第 12 條 各級學校應依招生簡章規定日期,協助學生提出參加甄審、甄試輔導升學之申請。

學生於前項所定期限後,至當年八月三十一日前取得甄審升學輔導資格者,學校應

(26)

協助其於九月五日前提出申請,逾期者不予受理。

取得甄審資格者,得放棄甄審,申請參加甄試輔導升學。

第 13 條 第二條至第四條、第六條及第七條規定,下列學生亦適用之:

一、國民補習學校與高級中等進修學校學生,持有畢業證書或資格證明書者。

二、國民中學與高級中等學校應屆畢業生,未取得當年畢業資格而符合同等學力規 定者。

第 14 條 專科學校肄業或畢業之學生,在學期間運動成績合於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其報 考轉學或插班考試時,得予增加總分百分之十,由各招收轉學或插班生之學校按規 定參照各考生之有關資料,逕行審查辦理:

一、合於第二條規定,或代表國家參加世界大學運動會。

二、合於第四條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之一。

三、合於第四條第五款規定,或代表學校參加大專校院運動聯賽,獲得最優級組前 六名。

四、代表學校參加大專校院運動會、大專校院各項運動錦標賽,獲得前三名。

第 15 條 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在學期間或畢業後取得運動成績合於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

第六條、第八條、前條第一款或第二款有關甄審輔導升學、轉學或插班之規定者,

其運動成績證明自得獎日起三年內有效,服役者可扣除服役時間。

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在學期間取得運動成績合於第四條、第七條、前條第三款或第四 款有關甄試輔導升學、轉學或插班之規定者,其運動成績證明自得獎日起二年內有 效,服役者可扣除服役時間。

申請輔導升學以錄取一次為限。但經分發或註冊入學後再獲得甄審、甄試資格時,

得依規定再申請甄審、甄試分發,並以一次為限。

第 16 條 本辦法所稱團體競賽,指競賽規程或運動規則明定以團隊一定人數參加,並判定 勝負之競賽。

第 17 條 合於甄試輔導升學資格之畢業生,如在甄試期間,適值代表國家參加奧林匹克運 動會、亞洲運動會、世界運動會、世界大學運動會、世界大學單項錦標賽、世界中 學生運動會、世界中學單項錦標賽、東亞運動會、世界正式錦標(盃)賽、青年奧 林匹克運動會、亞洲室內及武藝運動會、亞洲沙灘運動會、亞洲青年運動會、國際 單項運動組織主辦之世界錦標賽或亞洲、洲際單項運動組織主辦之錦標賽者,得專 案辦理甄試。

第 18 條 依本辦法輔導升學之學生,在學期間參加學校代表隊組訓、學業、生活及運動傷 害防制輔導之規定,由各校定之。

本部得針對各校組訓計畫之績效予以定期考評,並作為各校申請甄審、甄試名額核 定之參據。

第 19 條 各大專校院及本部所主管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為培育優秀運動人才,得自行辦 理招生;其招生規定由各校擬訂,報本部核定;其名額並應納入當學年度本部核定 招生名額內。

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為輔導所主管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招收優秀運 動人才,得依本辦法訂定相關補充規定;其名額應納入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招生 名額內。但各校具備上述補充規定所定運動種類之師資、場地設備及其他相關條 件,並事先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者,得採外加名額方式辦理;其外加之名額,

以核定總名額之百分之三為限。

第 20 條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五日修正施行前已取得合於當時規定之運動成績者,其 甄審、甄試資格,得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辦理。

第 21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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