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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申請聘僱第一類外國人其他應備文件第三點修 正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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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雇主申請聘僱第一類外國人其他應備文件第三點修 正規定

三、雇主依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外國特 定專業人才聘僱許可期間最長五年時,除應檢附前點規定之應備文 件外,應另檢附下列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特殊專長領域相 關文件影本之一:

(一)科技部公告之科技領域,應備附表一所列文件之一。

(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之金融領域,應備附表二所列文件之 一。

(三)法務部公告之法律領域,應備附表三所列文件之一及我國律師 證書或外國法事務律師執業許可證影本。

(四)教育部公告之教育領域,應備附表四所列文件之一。

(五)文化部公告之文化藝術領域,應備附表五所列文件之一。

(六)內政部公告之建築設計領域,應備附表六所列文件。

(七)經濟部公告之經濟領域,應備附表七所列文件之一。

(八)教育部公告之體育領域,應備附表八所列文件之一。

(九) 國防部公告之國防領域,應備附表九所列文件之一。

雇主檢附之文件無法認定符合前項規定者,雇主應依本部通知

另行檢附外國專業人才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符合資格之證

明文件。

(2)

附表一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具有科技領域特殊專長之條件及應 備文件

申請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序號 條件 應備文件

一 曾 經 或 現 任 於 其 他 國 家 或 於 我 國 之 科 技 產 業 或 領 域 , 最 近 月 薪 達 新 臺 幣十六萬元。

一、從事科技產業或領域相關工作之薪資證明 或納稅證明文件影本。(最近月薪達新臺 幣十六萬元者,指申請月起前三年內月薪 資或月平均薪資達新臺幣十六萬元以上;

薪資證明或納稅證明文件,指下列文件之 一:一、薪資扣繳證明或官方財稅證明。

但因財稅法令規定而未能檢具者,得於敘 明未能檢具之財稅法令規定後,以出具雇 主證明為之。二、未來擬於我國受聘僱之 聘僱契約書。)

二、從事科技產業或領域相關工作之國內外服 務證明及個人履歷影本。但外國人曾取得 本部核發特定專業人才之聘僱許可,嗣後 雇主重新申請特定專業人才之聘僱許可或 雇主於期滿有繼續聘僱外國人需求申請特 定專業人才之展延聘僱許可者,免附。

二 在各類軟體應用、軟體技 術、奈米、微機電技術、

光電技術、資訊及通訊技 術、通訊傳播技術、自動 化系統整合技術、材料應

請檢附下列文件之一。但外國人曾取得本部核 發特定專業人才之聘僱許可,嗣後雇主重新申請 特定專業人才之聘僱許可者或雇主於期滿有繼續 聘僱外國人需求申請特定專業人才之展延聘僱許 可者,免附。

一、國內外學歷證書、具三年以上相關領域工

(3)

用 技 術 、 高 精 密 感 測 技 術、生物科技、資源開發 或能源節約及尖端基礎研 究、國防及軍事戰略等尖 端科技上具有獨到才能或 有傑出研發設計或有新創 實績。

作經驗之國內外服務證明、近三年之學術 研究等文件影本。

二、具三年以上相關領域工作經驗之國內外服 務 證 明 、技術證明 ( 如 國 內 外 專 利 證 書 等)、技術移轉證明(如技術移轉合約書 等)或其他專業證明(如學術著作、證照、

獲獎證明等) 等文件影本。

〔國內外服務證明係指:

(1)證明文件須以任職機構開立之服務證明或離 職證明為憑,聘僱通知(Offering Letter)

非屬正式服務證明文件。

(2)國內及國外服務證明,得擇一提供,惟國內 外相關領域工作經驗年資合計須具三年以 上。〕

三 在 人 工 智 慧 、 物 聯 網 、 擴 增 實 境 、 區 塊 鏈 、 虛 擬 實 境 、 機 器 人 、 積 層 製 造 等 前 瞻 科 技 上 具 有 獨 到 才 能 或 有 傑 出 研 發 設計或有新創實績。

請檢附下列文件之一。但外國人曾取得本部核 發特定專業人才之聘僱許可,嗣後雇主重新申請 特定專業人才之聘僱許可者或雇主於期滿有繼續 聘僱外國人需求申請特定專業人才之展延聘僱許 可者,免附。

一、國內外學歷證書、具三年以上相關領域工 作經驗之國內外服務證明、近三年之學術 研究等文件影本。

二、具三年以上相關領域工作經驗之國內外服務 證明、技術證明(如國內外專利證書等)、技 術移轉證明(如技術移轉合約書等)或其他 專業證明(如學術著作、證照、獲獎證明等) 等文件影本。

〔國內外服務證明係指:

(4)

(1)證明文件須以任職機構開立之服務證明或離 職證明為憑,聘僱通知(Offering Letter)

非屬正式服務證明文件。

(2)國內及國外服務證明,得擇一提供,惟國內 外相關領域工作經驗年資合計須具三年以 上。〕

四 諾 貝 爾 獎 得 主 (Nobel Prize) 、 唐 獎 得 主 (Tang Prize) 、 沃 爾 夫 獎 得 主 (Wolf Prize)、費爾茲獎 得主(Fields Medals)或其 他相當資格之國際獎項得 主。

諾 貝 爾 獎 (Nobel Prize) 、 唐 獎 (Tang Prize) 、 沃 爾 夫 獎 (Wolf Prize) 、 費 爾 茲 獎 (Fields Medals)或其他相當資格國際獎項之 獲獎證明文件影本。 但外國人曾取得本部核發 特定專業人才之聘僱許可,嗣後雇主重新申請特 定專業人才之聘僱許可者或雇主於期滿有繼續聘 僱外國人需求申請特定專業人才之展延聘僱許可 者,免附。

五 國 家 科 學 院 院 士 、 國 家 院士級學者。

國內外各領域之國家科學院院士 (各國設立的 科 學 技 術 方 面 的 最 高 學 術 稱 號 , 為 終 身 榮 譽)、國家院士級學者證書或相當之證明文件 影本。但外國人曾取得本部核發特定專業人才 之聘僱許可,嗣後雇主重新申請特定專業人才之 聘僱許可者或雇主於期滿有繼續聘僱外國人需求 申請特定專業人才之展延聘僱許可者,免附。

六 現 任 或 曾 任 大 學 講 座 教 授、教授、副教授、或研 究機構之研究員及副研究 員,在學術上有重要貢獻

請檢附下列文件之一。但外國人曾取得本部核 發特定專業人才之聘僱許可,嗣後雇主重新申請 特定專業人才之聘僱許可者或雇主於期滿有繼續 聘僱外國人需求申請特定專業人才之展延聘僱許 可者,免附。

(5)

或重要專門著作或最近三 年內有研究成果發表為國 際所推崇者。

一、具博士學位之國內外學歷證書、具三年以 上相關領域工作經驗之國內外服務證明、

近三年之學術研究等文件影本。

二、具三年以上相關領域工作經驗之國內外服 務 證 明 、 技術證明 ( 如 國 內 外 專 利 證 書 等)、技術移轉證明(如技術移轉合約書 等)或其他專業證明(如學術著作、證照、

獲獎證明等)等文件影本。

〔國內外服務證明係指:

(1)證明文件須以任職機構開立之服務證明或離 職證明為憑,聘僱通知(Offering Letter)

非屬正式服務證明文件。

(2)國內及國外服務證明,得擇一提供,惟國內 外相關領域工作經驗年資合計須具三年以 上。〕

七 獲 得 博 士 學 位 後 , 繼 續 執 行 專 門 職 業 或 於 研 究 機 構 從 事 研 究 工 作 或 於 科 技 機 構 從 事 科 技 研 發 或 管 理 工 作 四 年 以 上 者。

請檢附下列文件之一。但外國人曾取得本部核 發特定專業人才之聘僱許可,嗣後雇主重新申請 特定專業人才之聘僱許可者或雇主於期滿有繼續 聘僱外國人需求申請特定專業人才之展延聘僱許 可者,免附。

一、具博士學位之國內外學歷證書、具四年以 上相關領域工作經驗之國內外服務證明、

近四年之學術研究等文件影本。

二、具博士學位之國內外學歷證書、具四年以 上相關領域工作經驗之國內外服務證明、

技術證明(如國內外專利證書等)、技術移 轉證明(如技術移轉合約書等)或其他專業 證明(如學術著作、證照、獲獎證明等)等

(6)

文件影本。

〔國內外服務證明係指:

(1)證明文件須以任職機構開立之服務證明或離 職證明為憑,聘僱通知(Offering Letter)

非屬正式服務證明文件。

(2)國內及國外服務證明,得擇一提供,惟國內 外相關領域工作經驗年資合計須具三年以 上。〕

八 在 特 殊 技 術 或 科 技 機 構 之 科 技 研 發 或 管 理 工 作 上 , 具 有 獨 到 之 才 能 , 為國內外所少見者。

請檢附下列文件之一。但外國人曾取得本部核 發特定專業人才之聘僱許可,嗣後雇主重新申請 特定專業人才之聘僱許可者或雇主於期滿有繼續 聘僱外國人需求申請特定專業人才之展延聘僱許 可者,免附。

一、國內外學歷證書、具三年以上相關領域工 作經驗之國內外服務證明、近三年之學術 研究等文件影本。

二、具三年以上相關領域工作經驗之國內外服 務 證 明 、 技術證明 ( 如 國 內 外 專 利 證 書 等)、技術移轉證明(如技術移轉合約書 等)或其他專業證明(如學術著作、證照、

獲獎證明等) 等文件影本。

〔國內外服務證明係指:

(1)證明文件須以任職機構開立之服務證明或離 職證明為憑,聘僱通知(Offering Letter)

非屬正式服務證明文件。

(2)國內及國外服務證明,得擇一提供,惟國內 外相關領域工作經驗年資合計須具三年以

(7)

上。〕

九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且 其 專 長 為國內所欠缺者。

具博士學位之國內外學歷證書、具三年以上相關 領域工作經驗之國內外服務證明、技術證明(如 國內外專利證書等)、技術移轉證明(如技術移 轉合約書等)或其他專業證明(如學術著作、證 照、獲獎證明等) 等文件影本。但外國人曾取 得本部核發特定專業人才之聘僱許可,嗣後雇主 重新申請特定專業人才之聘僱許可者或雇主於期 滿有繼續聘僱外國人需求申請特定專業人才之展 延聘僱許可者,免附。

〔國內外服務證明係指:

(1)證明文件須以任職機構開立之服務證明或離 職證明為憑,聘僱通知(Offering Letter)

非屬正式服務證明文件。

(2)國內及國外服務證明,得擇一提供,惟國內 外相關領域工作經驗年資合計須具三年以 上。〕

十 具國外新創公司成功上市 經驗之高階主管或研發團 隊核心技術人員。

一、成功上市於國外證券交易所,需檢附公司上 市之相關新聞或佐證文件影本。

二、高階主管為該企業單位主管以上之職位,需 檢附服務證明或離職證明相關文件影本。研 發團隊核心技術人員需檢附在該公司研發單 位任職相關證明影本。

三、外國人曾取得本部核發特定專業人才之聘僱 許可,嗣後雇主重新申請特定專業人才之聘 僱許可者或雇主於期滿有繼續聘僱外國人需 求申請特定專業人才之展延聘僱許可者,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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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十一 具國外新創公司成功被其 他公司購併經驗之高階主 管或研發團隊核心技術人 員。

一、需檢附公司被其他公司購併交易金額達五百 萬美元以上之相關新聞或佐證文件影本。

二、 高階主管為該企業單位主管以上之職位,

需檢附服務證明或離職證明相關文件影本。

研發團隊核心技術人員需檢附在該公司研發 單位任職相關證明影本。

三、外國人曾取得本部核發特定專業人才之聘僱 許可,嗣後雇主重新申請特定專業人才之聘 僱許可者或雇主於期滿有繼續聘僱外國人需 求申請特定專業人才之展延聘僱許可者,免 附。

十二 具投資國外新創或科技部 相關計畫之新創有實績之 創投公司或基金之高階主 管。

一、投資國外新創或事業達五百萬美元以上之創 投公司或基金之高階主管或投資科技部相關 計畫之新創達一百萬美元之創投公司或基金 之高階主管。

二、高階主管為單位主管以上之職位,需檢附服 務證明或離職證明相關文件影本。

三、外國人曾取得本部核發特定專業人才之聘僱 許可,嗣後雇主重新申請特定專業人才之聘 僱許可者或雇主於期滿有繼續聘僱外國人需 求申請特定專業人才之展延聘僱許可者,免 附。

十三 其他對我國科技產業具貢 獻潛力者。

說明申請人專業或經驗之文件影本(如:國內外 學歷證書、服務證明、學術研究、技術證明、技 術移轉、獲獎證明等)。但外國人曾取得本部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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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特定專業人才之聘僱許可,嗣後雇主重新申請 特定專業人才之聘僱許可者或雇主於期滿有繼續 聘僱外國人需求申請特定專業人才之展延聘僱許 可者,免附。

(10)

附表二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具有金融領域特殊專長之條件及應 備文件

申請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序號 條件 應備文件

一 曾 經 或 現 任 於 其 他 國 家 或 於 我 國 最 近 月 薪 達 新 臺幣十六萬元者。

任職於金融相關產業之薪資證明文件影本。

(最近月薪達新臺幣十六萬元者,指申請月起 前三年內月薪資或月平均薪資達新臺幣十六萬 元以上;薪資證明或納稅證明文件,指下列文 件之一:一、薪資扣繳證明或官方財稅證明。

但因財稅法令規定而未能檢具者,得於敘明未 能檢具之財稅法令規定後,以出具雇主證明為 之 。 二 、 未 來 擬 於 我 國 受 聘 僱 之 聘 僱 契 約 書。)

二 於 金 融 機 構 擔 任 專 業 職 務 , 具 傑 出 專 業 才 能 或 有 跨 國 經 驗 為 我 國 亟 需 之人才。

申請人提供於國內外金融機構擔任經理級職務 累計達三年之證明文件影本,且取得相關重要 國際性金融證照影本,如 CFA(Chartered Financial Analyst)、CFP(Certified Financial Planner)、FRM(Financial Risk Manager)、CIIA(Certified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Analysts)、CIA(Certified Internal Auditor)、PRM(Professional Risk Manager)、FSA (Fellow of the Society of

(11)

Actuaries)、FCAS (Fellow of the Casualty Actuarial Society)、FIA (Fellow of the Institute and Faculty of

Actuaries)、FIAA (Fellow of the Institute of Actuaries of

Australia)、SEI-KAIIN (Fellow of the Institute of Actuaries of Japan)等。但外 國人曾取得本部核發特定專業人才之聘僱許可,

嗣後雇主重新申請特定專業人才之聘僱許可者或 雇主於期滿有繼續聘僱外國人需求申請特定專業 人才之展延聘僱許可者,免附。

三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 所 屬 周 邊 單 位 及 金 融 相 關公(協)會所推薦者。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或下列所屬周邊單位及金 融相關公(協)會開具之推薦文件。但外國人曾 取得本部核發特定專業人才之聘僱許可,嗣後雇 主重新申請特定專業人才之聘僱許可者或雇主於 期滿有繼續聘僱外國人需求申請特定專業人才之 展延聘僱許可者,免附。

一、周邊單位:台灣金融研訓院、財團法人金 融聯合徵信 中心、財金資 訊股份有限公 司、中華民 國證券暨期貨 市場發展基金 會、保險事業發展中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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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協)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 國聯合會、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 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台灣 金融服務業聯合總會、中華民國信用合作 社聯合社、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 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 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人 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產物保險 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保險代理人商業 公會、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 等。

四 金 融 機 構 現 任 或 前 任 之 董 事 長 、 總 經 理 、 董 監 事 及 重 要 資 深 主 管 級 以 上之管理階層人士。

任職證明(重要資深主管指於金融機構擔任經 理級以上之主管職務累計達五年 )文件影本。

但外國人曾取得本部核發特定專業人才之聘僱許 可,嗣後雇主重新申請特定專業人才之聘僱許可 者或雇主於期滿有繼續聘僱外國人需求申請特定 專業人才之展延聘僱許可者,免附。

五 政府推動之重點產業(如 金 融 科 技 、 電 子 商 務 、

任職金融科技、電子商務、數位經濟、科技管 理、綠能科技等產業之金融相關職務累計達三

(13)

數 位 經 濟 、 科 技 管 理 、 綠能科技等)所需之金融 專業人才。

年證明文件,及有利於產業發展具體事蹟之相 關資料影本。但外國人曾取得本部核發特定專 業人才之聘僱許可,嗣後雇主重新申請特定專業 人才之聘僱許可者或雇主於期滿有繼續聘僱外國 人需求申請特定專業人才之展延聘僱許可者,免 附。

六 其 他 對 我 金 融 產 業 具 貢 獻潛力者。

符合前點所列政府推動重點產業之學歷及經 歷,足以認定對我金融產業具貢獻潛力並經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審認核可之相關證明文件影 本。但外國人曾取得本部核發特定專業人才之聘 僱許可,嗣後雇主重新申請特定專業人才之聘僱 許可者或雇主於期滿有繼續聘僱外國人需求申請 特定專業人才之展延聘僱許可者,免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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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具有法律領域特殊專長之條件及應 備文件

申請人需為我國律師或外國法事務律師,並檢附我國律師證書或外國法事務律師 執業許可證影本,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序號 條件 應備文件

一 曾 經 或 現 任 於 其 他 國 家 或 我 國 最 近 月 薪 達 新 臺 幣十六萬元者。

薪資或納稅證明文件影本。

(最近月薪達新臺幣十六萬元者,指申請月起 前三年內月薪資或月平均薪資達新臺幣十六萬 元以上;薪資證明或納稅證明文件,指下列文 件之一:一、薪資扣繳證明或官方財稅證明。

但因財稅法令規定而未能檢具者,得於敘明未 能檢具之財稅法令規定後,以出具雇主證明為 之 。 二 、 未 來 擬 於 我 國 受 聘 僱 之 聘 僱 契 約 書。)

二 現 任 或 曾 任 國 外 大 學 講 座 教 授 、 教 授 、 副 教 授 、 助 理 教 授 , 或 研 究 機 構 之 研 究 員 、 副 研 究 員及助理研究員。

大學或研究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影本。但外國 人曾取得本部核發特定專業人才之聘僱許可,

嗣後雇主重新申請特定專業人才之聘僱許可者 或雇主於期滿有繼續聘僱外國人需求申請特定 專業人才之展延聘僱許可者,免附。

(15)

三 於 律 師 事 務 所 或 公 司 擔 任 法 務 相 關 主 管 職 務 以 上。

律師事務所或公司出具之證明文件影本。但外 國人曾取得本部核發特定專業人才之聘僱許可,

嗣後雇主重新申請特定專業人才之聘僱許可者或 雇主於期滿有繼續聘僱外國人需求申請特定專業 人才之展延聘僱許可者,免附。

四 經 全 國 律 師 聯 合 會 或 其 所 屬 地 方 律 師 公 會 推 薦 者。

全國律師聯合會或其所屬地方律師公會出具之 推薦文件。但外國人曾取得本部核發特定專業 人才之聘僱許可,嗣後雇主重新申請特定專業人 才之聘僱許可者或雇主於期滿有繼續聘僱外國人 需求申請特定專業人才之展延聘僱許可者,免 附。

(16)

附表四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具有教育領域特殊專長之條件及應 備文件

申請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序號 條件 應備文件

一 畢業於國際學術機構 QS 世界大 學 排 名 (QS World University Rankings)、泰晤士高等教育世 界 大 學 排 名 (Times Higher Education World University Rankings)或美國新聞與世界報 導(U.S. News & World Report Rankings)發布最新一年之世界 大學排行前五百名之大學校院,

且 持 有 該 校 博 士 學 位 之 畢 業 證 書。

國 際 學 術 機 構 QS 世 界 大 學 排 名 (QS World University Rankings) 、 泰 晤 士 高 等 教 育 世 界 大 學 排 名 (Times Higher Education World University Rankings) 或 美 國 新 聞 與 世 界 報 導

( U.S. News & World Report Rankings)發布最新一年之世界大學 排行前五百名之大學校院提供之博士 學位畢業證書。但外國人曾取得本部核 發特定專業人才之聘僱許可,嗣後雇主 重新申請特定專業人才之聘僱許可者或 雇主於期滿有繼續聘僱外國人需求申請 特定專業人才之展延聘僱許可者,免 附。

二 近五年內從事全職教學或研究工 作累計達三年以上,且曾服務於 國際學術機構 QS 世界大學排名 (QS World University Rankings)、泰晤士高等教育世 界 大 學 排 名 (Times Higher Education World University Rankings)或美國新聞與世界報 導(U.S. News & World Report Rankings)發布最新一年之世界 大學排行前五百名之大學校院。

近五年曾服務於國際學術機構 QS 世 界 大 學 排 名 (QS World University Rankings)、泰晤士高等教育世界大學 排名(Times Higher Education World University Rankings) 或美國新聞與 世 界 報 導 ( U.S. News & World Report Rankings)發布最新一年之世 界大學排行前五百名大學校院,且從 事專任教職或研究員工作年資累計達 三年以上之服務證明。

(17)

三 曾獲得「教育部協助大專校院延 攬國際頂尖人才實施計畫」補助 之學者。

「教育部協助大專校院延攬國際頂尖 人才實施計畫」補助之證明文件。但 外國人曾取得本部核發特定專業人才之 聘僱許可,嗣後雇主重新申請特定專業 人才之聘僱許可者或雇主於期滿有繼續 聘僱外國人需求申請特定專業人才之展 延聘僱許可者,免附。

四 曾經或現任職於其他國家或我國 之公私立學校或教育機關(構),

並提供全職之教學、研究或教育 行政服務五年以上且最近月薪達 新臺幣十六萬元。

一、薪資證明或納稅證明文件。(最近 月薪達新臺幣十六萬元者,指申 請月起前三年內月薪資或月平均 薪資達新臺幣十六萬元以上;薪 資證明或納稅證明文件,指下列 文件之一:1、薪資扣繳證明或官 方財稅證明。但因財稅法令規定 而未能檢具者,得於敘明未能檢 具之財稅法令規定後,以出具雇 主證明為之。2、未來擬於我國受 聘僱之聘僱契約書。)

二、曾經或現任職於其他國家或我國 之公私立學校或教育機關(構),

並提供全職之教學、研究或教育 行政服務工作年資累計達五年以 上 之 服 務 證 明 。

(18)

附表五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具有文化藝術領域特殊專長之條件 及應備文件

申請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序號 條件 應備文件

一 表演藝術類:

一 、 曾 擔 任 國 際 藝 術 組 織 會 員 或 文 化 藝 術 相 關 之 政 府 機 關 ( 構 ) 、 民 間 組 織 要 職者。

二 、 現 任 或 曾 任 辦 理 國 際藝術活動(指標性 藝術節等藝文活動) 之 主 要 或 重 要 成 員。

三 、 曾 獲 得 國 內 外 認 可 競 賽 之 得 獎 者 或 擔 任評審。

四 、 其 他 經 文 化 部 審 查 認定者。

一、擔任國際藝術組織會員證明或任職文化藝 術相關之政府機關(構)、民間組織證明影 本。

1、國際藝術組織:國際上以文化藝術為營運 宗旨之相關基金會、公協會、公司、團體 及單位等,例如:美國戲劇協會、OISTAT 國際劇場組織、百老匯聯盟等,或其他經 文化部審查認定者。

2、要職:經理、協理、副總經理、總經理、

副董事長、董事長、副執行長、執行長、

副社長、社長、副理事長、理事長、副會 長、會長、負責人、副總監、總監等類似 位階,或其他經文化部審查認定者。

二、擔任辦理國際藝術活動主要成員之證明影 本。

1、國際藝術活動:愛丁堡藝術節 (Edinburgh International Festival) 、 亞 維 儂 藝 術 節(Festival d'Avignon)、美國下一波藝

(19)

術節(Next Wave Festival)等,或其他經 文化部審查認定者。

2 、 主 要 或 重 要 成 員 : 經 理 、 協 理 、 副 總 經 理、總經理、副董事長、董事長、副執行 長、執行長、副社長、社長、副理事長、

理 事 長 、 副 會 長 、 會 長 、 負 責 人 、 副 總 監、總監等類似位階,或其他經文化部審 查認定者。

三、國內外認可競賽獲獎記錄或擔任國內外認 可競賽評審證明影本。

(競賽獎項:由國際重要藝術組織主辦之獎 項、參賽人數及國別達一定規模之獎項,

或該獎項在國際表演藝術領域具相當代表 性或重要性之獎項等,例如美國東尼獎 (Tony Award)、英國國家舞蹈獎(National Dance Awards)、柴可夫斯基國際音樂比賽 (International Tchaikovsky

competition)等,或其他經文化部審查認 定具相當資格之獎項。)

四、相關表演藝術證明經文化部審認核可之證 明影本。

五、外國人曾取得本部核發特定專業人才之聘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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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可,嗣後雇主重新申請特定專業人才之聘 僱許可者或雇主於期滿有繼續聘僱外國人需 求申請特定專業人才之展延聘僱許可者,免 附。

二 視覺藝術類:

一 、 曾 擔 任 國 際 藝 術 組 織 會 員 或 文 化 藝 術 相 關 之 政 府 機 關 ( 構 ) 、 民 間 組 織 要 職者。

二 、 現 任 或 曾 任 辦 理 國 際藝術活動(指標性 藝 術 博 覽 會 、 雙 年 展 等 藝 文 活 動 ) 之 主要或重要成員。

三 、 曾 獲 得 國 內 外 認 可 競 賽 之 得 獎 者 或 擔 任評審。

四、其他經文化部審查 認定者。

一、擔任國際藝術組織會員或文化藝術相關政 府機關(構)、民間組織要職之證明影本。

1、國際藝術組織:國際上以文化藝術為營運 宗旨之基金會、公協會、公司、團體及單 位 等 , 例 如 : 美 國 國 家 藝 術 基 金 會

( National Endowment for the Arts,NEA)、歐洲藝術基金會(TEFAF)、

比利時布魯塞爾藝術組織(Affordable Art Fair, AAF) 、 瑞 士 巴 塞 爾 藝 術 展 覽 公 司 (MCH Swiss Exhibition (Basel)Ltd.) 、 國際攝影藝術經紀人協會(AIPAD) 等,或 其他經文化部審查認定者。

2、要職:經理、協理、副總經理、總經理、

副董事長、董事長、副執行長、執行長、

副社長、社長、副理事長、理事長、副會 長、會長、負責人、副總監、總監等類似 位階,或其他經文化部審查認定者。

(21)

二、擔任辦理國際藝術活動(指標性藝術博覽 會 、 雙 年 展 等 藝 文 活 動 ) 成 員 之 證 明 影 本。

1、國際藝術活動:

(1)博覽會:台北國際藝術博覽會(ART

TAIPEI)、香港巴塞爾藝術展(Art Basel HK)、藝術登陸新加坡博覽會(Art Stage Singapore)、邁阿密巴塞爾藝術博覽會 (Art Basel Miami Beach)、瑞士巴塞爾 藝術博覽會(Art Basel)...等,或其他經 文化部審查認定之國際藝術博覽會。

(2)雙年展:威尼斯藝術雙年展(La Biennale di Venezia)、柏林當代藝術雙年展 (Berlin Biennale for Contemporary Art)、歐洲當代藝術雙年展(The European Biennial of Contemporary Art)、上海雙年展(Shanghai

Biennial)、雪梨雙年展(Biennale of Sydney)、巴西聖保羅雙年展(Sao Paulo Art Biennial)、惠特尼雙年展(Whitney Biennial)、哥斯大黎加視覺藝術雙年展 (Costa Rica Biennale)、韓國光州雙年

(22)

展(Gwangju Biennale)、土耳其伊斯坦堡 雙年展(International Istanbul

Biennial)...等,或其他經文化部審查認 定之雙年展。

2 、 主 要 或 重 要 成 員 : 經 理 、 協 理 、 副 總 經 理、總經理、副董事長、董事長、副執行 長、執行長、副社長、社長、副理事長、

理事長 、副會長、會 長、負責人、 副總 監、總監等類似位階,或其他經文化部審 查認定者。

三、國內外認可競賽獲獎證明影本或擔任國內 外認可競賽評審證明影本。

(競賽獎項:經國際重要藝術組織主辦之獎 項,或參賽人數及國別達一定規模之獎 項,或獎項獲頒之獎金及獎品達一定標準 者,或該獎項在國際視覺藝術領域具一定 代表性、重要性之獎項等,例如紐約藝術 指導協會年度獎(New York Art Directors Club Annual Awards)、義大利波隆那國際 兒童書插畫展(Bologna Children's Book Fair-Illustrators exhibition)等,或其 他經文化部審查認定具相當資格之獎

(23)

項。)

四、相關視覺藝術證明經文化部審認核可之證 明影本。

五、外國人曾取得本部核發特定專業人才之聘僱 許可,嗣後雇主重新申請特定專業人才之聘 僱許可者或雇主於期滿有繼續聘僱外國人需 求申請特定專業人才之展延聘僱許可者,免 附。

三 出版事業類:

一 、 現 任 或 曾 任 國 際 重 要 媒 體 、 出 版 社 主 編 或 高 階 主 管 、 版 權 經 紀 人 , 並 從 事 出 版 或 大 眾 傳 播 工 作 經 驗 十 年 以 上 之 專業人士。

二 、 現 任 或 曾 任 出 版 或 相 關 大 眾 傳 播 科 系 國外大學教授。

三 、 獲 有 出 版 相 關 領 域 之 博 士 學 位 , 並 曾 獲國際學術獎。

一、擔任國際重要媒體、出版社主編或高階主 管、版權經紀人證明影本,及從事出版或 大眾傳播工作經驗十年以上之證明影本。

1、國際重要媒體:以國家、重要城市為名或 至少以二個版面以上刊登國際新聞、且發 行對象以全國或全球讀者為目標之平面媒 體 或 通 訊 社 , 例 如 《 美 國 新 聞 與 世 界 報 導》(U.S. News & World Report)、《紐 約時報》(The New York Times)、《華盛 頓郵報》(The Washington Post)、《英國 金融時報》(The Financial Times)、《日 本產經新聞》(産経ニュース)、美國聯合 通訊社(Associated Press)、英國路透 社(The Reuters)、法國新聞社(L'Agence

(24)

四 、 曾 於 其 所 屬 國 或 國 際 獲 得 出 版 相 關 領 域之最高獎項。

五 、 曾 擔 任 國 際 重 要 出 版 相 關 領 域 之 策 展 人。

六 、 其 他 經 文 化 部 審 查 認定者。

France-Presse)、美國時代雜誌(Time)、

生活雜誌(Life)、國家地理雜誌(National Geographic)、香港亞洲周刊…等,或其他 經文化部審查認定之平面媒體或通訊社。

2、出版社部分,例如企鵝藍燈書屋(Penguin Random House ) 、 哈 潑 柯 林 斯 出 版 集 團

(HarperCollins Publishers LLC)…等 或其他經文化部審查認定之出版社。

3、高階主管:該媒體機構或組織之經理、協 理、副總經理、總經理、副董事長、董事 長、副執行長、執行長、副社長、社長、

副理事長、理事長、副會長、會長、負責 人、主編、副總編輯、總編輯、副總監、

總監等或其他相類位階主管職者。

二、擔任出版或相關大眾傳播科系國外大學教 授任職證明影本。

三、出版相關領域之博士學位及國際學術獎獲 獎證明影本。

(依中央研究院公布之「國際重要學術研究 獎項與殊榮」之相關獎項作為標準。)

四、於外國人所屬國或國際獲得出版相關領域 之最高獎項證明影本。

(25)

(出版相關獎項:諾貝爾獎(Nobel Prize)、

普利茲獎(Pulitzer Prize)、布克獎 (Booker Prize)、龔古爾獎(Prix

Goncourt)、美國國家雜誌獎(National Magazine Awards)、美國國家圖書獎

(National Book Awards)、西班牙塞萬 提斯文學獎(Premio Miguel de

Cervantes)、行星小說獎(Premio Planeta de Novela)、直木三十五賞、芥 川龍之介賞及其他經文化部審查認定具相 當資格之獎項)

五、擔任國際重要出版相關領域策展人證明影 本。

(曾擔任冠名「國際書展」之策展人,或國 際書展之策展單位之經理、協理、副總經 理、總經理、副董事長、董事長、副執行 長、執行長、副社長、社長、副理事長、

理 事 長 、 副 會 長 、 會 長 、 負 責 人 、 副 總 監、總監等或其他相類位階主管職者。)

六、相關出版事業證明經文化部審認核可之證 明影本。

七、外國人曾取得本部核發特定專業人才之聘僱

(26)

許可,嗣後雇主重新申請特定專業人才之聘 僱許可者或雇主於期滿有繼續聘僱外國人需 求申請特定專業人才之展延聘僱許可者,免 附。

四 影視及流行音樂類:

一 、 曾 獲 得 我 國 、 申 請 人 所 屬 國 或 國 際 性 之 電 影 、 廣 播 電 視 、 流 行 音 樂 領 域 重要獎項。

二 、 曾 任 國 際 中 型 以 上 電 影 、 廣 播 電 視 、 流 行 音 樂 法 人 或 機 構 之 高 階 主 管 , 並 具 相 關 領 域 五 年 以 上工作經驗。

三 、 在 電 影 、 廣 播 電 視 及 流 行 音 樂 領 域 具 創 見 及 特 殊 表 現 , 並 具 相 關 領 域 五 年 以上工作經驗。

四 、 其 他 經 文 化 部 審 查

一、曾獲得我國、申請人所屬國或國際性之電 影、廣播電視、流行音樂領域重要獎項證 明影本,相關獎項包括但不限於以下獎 項:金馬獎(Golden Horse Awards)、金 穗 獎 ( Golden Harvest Awards for Outstanding Short Films ) 、 臺 北 電 影 節

( Taipei Film Festival ) 、 高 雄 電 影 節

(Kaohsiung Film Festival)及臺灣國際紀 錄 片 影 展 ( Taiwan International Documentary Festival ) 、 艾 美 獎 ( Emmy Award)、英國電影和電視藝術學院電視 獎(the BAFTAs)、韓國首爾國際電視劇 獎 ( SDA ) 、 金 球 獎 ( Golden Globe Awards ) 、 金 鐘 獎 ( Golden Bell Awards ) 、 紐 約 廣 告 節 國 際 電 視 電 影 獎

( New York Festivals International Television & Film Awards )、英國學術電 視 獎 ( British Academy Television

(27)

認定者。 Awards ) 、 美 國 葛 萊 美 獎 ( Grammy Awards ) 、 英 國 全 英 音 樂 獎 ( BRIT Awards)、全美音樂獎(American Music Awards ) 、 MTV 歐 洲 音 樂 獎 ( MTV Europe Music Awards)、金曲獎(Golden Melody Awards ) 、 NRJ 音 樂 大 獎 ( NRJ Music Awards ) 、 告 示 牌 音 樂 獎

(Billboard Music Awards)、金音創作獎

(Golden Indie Music Awards)、日本唱片 大賞(日本レコード大賞, Japan Record Awards)、朱諾獎(Juno Awards)、水星 音 樂 獎 ( Mercury Prize ) 、 金 唱 片 獎 ( 골 든 디 스 크 어 워 드 , Golden Disc

Awards)、本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之

「電影事業暨電影從業人員參加國際影展 獎勵輔導執行要點」附表一所列影展競賽 單元獎項及其他經文化部審查認定具相當 資格之獎項。

二、曾任國際中型以上電影、廣播電視、流行 音樂法人或機構之高階主管,並具相關領 域五年以上工作經驗,文件如下:

(一)曾任國際中型以上電影、廣播電視、流行

(28)

音樂類法人或機構之高階主管證明影本。

(二) 在電影、廣播電視、流行音樂領域五年以 上工作經驗之證明影本。

1 、 國 際 中 型 : 在 二 個 以 上 國 家 建 立 子 公 司

(組織)或分公司(組織),由母公司或 本公司進行有效之控制及統籌決策,以從 事跨 越國界生產經 營行為,其公 司(組 織)經營項目或業務範圍包括電影、廣播 電視或流行音樂,並具有下列各款條件之 一者:(1)經常僱用員工數達五十人。

(2)區域年營業收入淨額達新臺幣三.五 億元以上電影、廣播電視、流行音樂法人 或機 構(於該國登 記有案之公、 民營組 織)。

2、高階主管:於所任職之法人或機構內擔任 部門主管級以上者,如執行長、總經理、

協理、處長或其他相類位階之主管。

三、在電影、廣播電視及流行音樂領域具創見 及特殊表現,並具相關領域五年以上工作 經驗,文件如下:

(一) 取得在電影、廣播電視、流行音樂領域之 專業證書、專業受訓證明、著作、論文、

(29)

專利發明等具有創見及特殊表現之證明影 本,或領有聯合國、所屬國官方機構、駐 華外國機構等官方機構出具之推薦或證 明。

(二) 在電影、廣播電視、流行音樂領域工作經 驗五年以上之證明影本。

四、相關影視及流行音樂證明經文化部審認核 可之證明影本。

五、外國人曾取得本部核發特定專業人才之聘僱 許可,嗣後雇主重新申請特定專業人才之聘 僱許可者或雇主於期滿有繼續聘僱外國人需 求申請特定專業人才之展延聘僱許可者,免 附。

五 工藝類:

一 、 曾 獲 得 國 內 或 國 際 認 可 競 賽 之 得 獎 者。

二 、 曾 受 國 內 或 國 際 認 可 之 組 織 或 其 他 國 家 政 府 認 證 為 工 藝 技術保存者。

三 、 取 得 與 工 藝 類 相 關

一、國內或國際認可競賽獲獎證明影本。

(國內或國際認可競賽:德國慕尼黑

Talente、日本伊丹國際工藝展 (ITAMI International Craft Exhibition)、日本 美濃國際陶藝競賽( The International Ceramics Competition Mino, Japan)、義 大利法恩札當代國際陶藝展( Faenza Prize, International Competition of Contemporary Ceramic Art)、韓國清洲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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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 重 要 專 利 權 , 經 主管機關認定者。

四 、 具 工 藝 專 業 證 明 外 , 並 以 工 藝 為 主 題 , 獲 得 國 內 外 政 府 同 意 補 助 或 合 作 等 之 企 業 研 發 計 畫 之案例者。

五 、 其 他 經 文 化 部 審 查 認定者。

際工藝雙年展(Cheongju International Craft Biennale)等國際性獎項,或其他經 主管機關認定者。)

二、國內或國際認可組織或其他國家政府認證 為工藝技術保存者之認證證明影本。

(國內或國際認可之組織:世界工藝協會 (World Crafts Council)、聯合國教科文 組織(UNESCO)等國際性組織,或其他經主 管機關認定者。)

三、近十年與工藝類相關之重要專利權之證明 文件 。

四、具工藝專業證明外,並以工藝為主題,獲 得國內外政府同意補助或合作等之企業研 發計畫之案例者,文件如下:

(一)工藝專業能力證明文件。

(二)國內外政府核發之補助或合作等之企業研 發 計 畫 之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與 案 例 資 料 。

(註:前述資格條件所提及之「獲得國內 外政府同意補助或合作等之企業研發計畫 之案例」,國內部分如獲得經濟部小型企 業創新研發計畫、新創事業獎等;國際部 分則視實際狀況認定之。)

(31)

五、相關工藝證明經文化部審認核可之證明影 本。

六、外國人曾取得本部核發特定專業人才之聘僱 許可,嗣後雇主重新申請特定專業人才之聘 僱許可者或雇主於期滿有繼續聘僱外國人需 求申請特定專業人才之展延聘僱許可者,免 附。

六 文化行政類:

一 、 曾 任 我 國 或 他 國 政 府 機 關 文 化 藝 術 部 門 或 依 法 設 置 之 文 化 藝 術 機 構 專 業 或 專 門 技 術 、 研 究 部 門 人 員 , 並 於 任 職 期 間 從 事 文 化 藝 術 相 關 業 務 , 表 現 優 秀者。

二 、 現 任 或 曾 任 國 際 藝 文 非 政 府 組 織 人 員 , 並 於 任 職 期 間 從 事 文 化 藝 術 相 關 業 務 , 表 現 優 秀

一、擔任我國或他國政府機關文化藝術部門或 依法設置之文化藝術機構專業或專門技 術、研究部門之證明影本,及任職期間從 事文化藝術相關業務表現優秀之推薦函影 本。

二、擔任國際藝文非政府組織之文化藝術相關 業務證明影本,及任職期間從事文化藝術 相關業務表現優秀之推薦函影本。

(國際藝文非政府組織名單,可參考聯合國 教科文組織 UNESCO「非政府組織」(NGOs) 官網,選列涉藝術或文化領域之非政府組 織 (https://en.unesco.org/partnerships/non- governmental-organizations/list?title=&field_

acronym_ value=&field_interest_value=All&

field_ postal_address_country=All)查詢。)

(32)

者。

三 、 其 他 經 文 化 部 審 查 認定者。

三、相關文化行政證明經文化部審認核可之證 明影本。

四、外國人曾取得本部核發特定專業人才之聘僱 許可,嗣後雇主重新申請特定專業人才之聘 僱許可者或雇主於期滿有繼續聘僱外國人需 求申請特定專業人才之展延聘僱許可者,免 附。

七 具 新 創 產 業 實 務 經 驗 者:

一 、 屬 文 化 部 主 管 之 文 創產業(視覺藝術、

音樂及表演藝術、文 化資產應用及展演設 施、工藝、電 影、

廣播電視、出版、流 行音樂及文化內容等 八項產業),且具海 外新創公司成功上市 經驗之高階主管或研 發 團 隊 核 心 技 術 人 員。

二 、 屬 文 化 部 主 管 之 文

一、屬文化部主管之文創產業,且具海外新創 公司成功上市經驗之高階主管或研發團隊 核心技術人員,文件如下:

(一)成功上市於海外證券交易所,需檢附公司上 市之相關新聞或佐證文件影本。

(二)高階主管為該企業單位主管以上之職位,需 檢附服務證明或離職證明相關文件。研發團 隊核心技術人員需檢附在該公司研發單位任 職相關證明影本。

二、屬文化部主管之文創產業,且具海外新創公 司成功被其他上市公司購併經驗之高階主管 或研發團隊核心技術人員,文件如下:

(一)其他上市於海外證券交易所之公司,需檢附 公司上市之相關新聞或佐證文件影本。

(二)需檢附公司被上市公司購併交易金額達三百

(33)

創產業(視覺藝術、

音樂及表演藝術、文 化資產應用及展演設 施、工藝、電影、廣 播電視、出版、流行 音 樂 及 文 化 內 容 等 八項產業),且具海 外新創公司成功被其 他上市公司購併經驗 之高階主管或研發團 隊核心技術人員。

三 、 屬 文 化 部 主 管 之 文 創產業(視覺藝術、

音樂及表演藝術、文 化資產應用及展演設 施、工藝、電影、廣 播電視、出版、流行 音樂及文化內容等八 項產業),且具投資 海外新創或我國政府 相關計畫之新創或事 業實績之創投公司或

萬美元以上之相關新聞或佐證文件影本。

(三)高階主管為該企業單位主管以上之職位,需 檢附服務證明或離職證明相關文件。研發團 隊核心技術人員需檢附在該公司研發單位任 職相關證明影本。

三、屬文化部主管之文創產業,且具投資海外新 創或我國政府相關計畫之新創或事業實績之 創投公司或基金之高階主管,文件如下:

(一)高階主管為該企業單位主管以上之職位,需 檢附服務證明或離職證明相關文件影本。

(二)投資海外新創或事業達三百萬美元以上之創 投公司或基金之高階主管文件影本,或投資 我國政府相關計畫之新創或事業達六十萬美 元之創投公司或基金之高階主管文件影本。

四、相關具新創產業實務經驗證明經文化部審認 核可之證明影本。

五、外國人曾取得本部核發特定專業人才之聘僱 許可,嗣後雇主重新申請特定專業人才之聘 僱許可者或雇主於期滿有繼續聘僱外國人需 求申請特定專業人才之展延聘僱許可者,免 附。

(34)

基金之高階主管。

四 、 其 他 經 文 化 部 審 查 認定者。

(35)

附表六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具有建築設計領域特殊專長之條件 及應備文件

申請人符合下列條件。

序號 條件 應備文件

一 曾 經 或 現 任 於 其 他 國 家 或 我 國 最 近 月 薪 達 新 臺 幣十六萬元者。

薪資證明或納稅證明文件影本。

(最近月薪達新臺幣十六萬元者,指申請月起 前三年內月薪資或月平均薪資達新臺幣十六萬 元以上;薪資證明文件,指下列文件之一:

一、薪資扣繳證明或官方財稅證明。但因財稅 法令規定而未能檢具者,得於敘明未能檢具之 財稅法令規定後,以出具雇主證明為之。二、

未來擬於我國受聘僱之聘僱契約書。)

二 具 我 國 建 築 師 資 格 、 外 國 建 築 師 資 格 或 於 外 國 建築師事務所(建築設計 公司)服務年資五年以上 具 設 計 或 監 造 專 案 執 行 經驗。

我國建築師資格證明影本、外國建築師資格證 明影本或於外國建築師事務所(建築設計公 司)服務年資五年以上具設計或監造專案執行 經驗之建築師證書影本,或於外國建築師事務 所(建築設計公司)服務具設計或監造專案執 行經驗年資五年以上薪資證明或納稅證明文件 影本。但外國人曾取得本部核發特定專業人才 之聘僱許可,嗣後雇主重新申請特定專業人才之 聘僱許可者或雇主於期滿有繼續聘僱外國人需求 申請特定專業人才之展延聘僱許可者,免附。

(36)

附表七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具有經濟領域特殊專長之條件及應 備文件

申請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序號 條件 應備文件

一 曾經或現任於其他國家 或於我國之經濟產業或 領域,最近月薪達新臺 幣十六萬元者。

一、從事經濟產業或領域相關工作之薪資證明 或納稅證明文件影本。(最近月薪達新臺 幣十六萬元者,指申請月起前三年內月薪 資或月平均薪資達新臺幣十六萬元以上;

薪資證明或納稅證明文件,指下列文件之 一:一、薪資扣繳證明或官方財稅證明。

但因財稅法令規定而未能檢具者,得於敘 明未能檢具之財稅法令規定後,以出具雇 主證明為之。二、未來擬於我國受聘僱之 聘僱契約書。)

二、從事經濟產業或領域相關工作之國內外服 務證明及個人履歷影本。但外國人曾取得 本部核發特定專業人才之聘僱許可,嗣後 雇主重新申請特定專業人才之聘僱許可或 雇主於期滿有繼續聘僱外國人需求申請特 定專業人才之展延聘僱許可者,免附。

二 在臺設立高科技研發基 一、企業營運總部認定函、全球研發創新夥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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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營運總部、跨國公 司之高階營運、技術或 行銷主管。

計畫核定函、領航企業研發深耕計畫核定 函或其他跨國企業證明文件影本。(跨國 企業定義依據勞動部一百零七年七月二日 勞動發管字第一0七0五0八二五二號函 釋。)

二、擔任高階營運、技術或行銷主管之任職機 構開立之服務證明或離職證明影本。

三、外國人曾取得本部核發特定專業人才之聘僱 許可,嗣後雇主重新申請特定專業人才之聘 僱許可者或雇主於期滿有繼續聘僱外國人需 求申請特定專業人才之展延聘僱許可者,免 附。

三 具有產業關鍵產品、零 組件、服務模式等所需 之重要技術,除取得國 內外大學相關系所之博 士以上學位外,且曾獲 國際發明創新獎項,或 具有四年以上相關工作 經驗。

一、具有產業關鍵產品、零組件、服務模式等 所需之重要技術,應檢具已提出申請專利 之任何佐證文件或曾於公開場合(如研討 會、論壇)或期刊所發表之研究報告等文 件影本。

二、國內外大學相關系所之博士學位證明影 本。

三、曾獲國際發明創新獎項,或具有四年以上 相關工作經驗部分,應檢具以下文件之 一:

(38)

(一)任何國際發明創新獎項之證書或證明文件 影本。

(二)相關工作經驗達四年以上之證明影本。

1.具四年以上相關領域工作經驗之國內外證 明(證明文件須以任職機構開立之服務證 明或離職證明,國內及國外服務證明,得 擇一提供,惟國內外相關領域工作經驗年 資合計須具四年以上。)

2.任職期間之公司簡介、負責工作項目說明 (如:專案經驗、服務經驗、客戶導入解 決方案後的成效)、技術或其他專業證明 ( 如 : 國 內 外 專 利 證 書 、 技 術 移 轉 合 約 書、學術著作、證照、獲獎證明等)。

四、外國人曾取得本部核發特定專業人才之聘僱 許可,嗣後雇主重新申請特定專業人才之聘 僱許可者或雇主於期滿有繼續聘僱外國人需 求申請特定專業人才之展延聘僱許可者,免 附。

四 在製造業及其技術服務 業之半導體、光電、資 通訊、電子電路設計、

一、相關工作經驗達八年以上國內外服務證明 文件影本。(證明文件須以任職機構開立 之服務證明或離職證明、國內及國外服務

(39)

生技醫材、精密機械、

運輸工具、系統整合、

諮詢顧問、綠色能源等 企業擔任專業或跨領域 整合職務,且有八年以 上相關工作經驗。

證明,得擇一提供,惟國內外相關領域工 作經驗年資合計須具八年以上。)

二、任職期間之公司簡介、負責工作項目說明 (如:專案經驗、服務經驗、客戶導入解 決方案後的成效)、技術或其他專業證明 ( 如 : 國 內 外 專 利 證 書 、 技 術 移 轉 合 約 書 、 學 術 著 作 、 證 照 、 獲 獎 證 明 等 ) 影 本。

三、外國人曾取得本部核發特定專業人才之聘僱 許可,嗣後雇主重新申請特定專業人才之 聘僱許可者或雇主於期滿有繼續聘僱外國 人需求申請特定專業人才之展延聘僱許可 者,免附。

五 在文化創意產業之廣 告、產品設計、視覺傳 達設計、設計品牌時 尚、數位內容等企業擔 任專業或跨領域整合職 務,且有八年以上相關 工作經驗。

一、相關工作經驗達八年以上國內外服務證明 文件影本。(證明文件須以任職機構開立 之服務證明或離職證明、國內及國外服務 證明,得擇一提供,惟國內外相關領域工 作經驗年資合計須具八年以上。)

二、任職期間之公司簡介、負責工作項目說明 (如:原創作品、專案經驗、服務經驗、

客戶導入解決方案後的成效)、技術或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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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文化創意之專業證明(如:獲獎證明、

學術著作、證照、專業證書、國內外專利 證書、技術移轉合約書等) 影本。

三、外國人曾取得本部核發特定專業人才之聘僱 許可,嗣後雇主重新申請特定專業人才之 聘僱許可者或雇主於期滿有繼續聘僱外國 人需求申請特定專業人才之展延聘僱許可 者,免附。

六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認定其專業才能或有 跨國經驗為我國亟需之 人才。

說明申請人專業才能或跨國工作經驗之文件影 本。但外國人曾取得本部核發特定專業人才之聘 僱許可,嗣後雇主重新申請特定專業人才之聘僱 許可者或雇主於期滿有繼續聘僱外國人需求申請 特定專業人才之展延聘僱許可者,免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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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八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具有體育領域特殊專長之條件及應 備文件

申請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序號 條件 應備文件

一 曾 任 國 家 代 表 隊 選 手 , 具 優 異 技 能 而 有 助 提 升 我 國 運 動 競 技 實 力 , 並 取 得 下 列 成 績 之 一 : 一、奧林匹克運動會(以 下簡稱奧運)正式競 賽項目前六名。

二、亞洲運動會(以下簡 稱亞運)正式競賽項 目前二名。

三、世界運動會(以下簡 稱世運)正式競賽項 目第一名。

四、奧 運 、 亞 運 及 世 運 運 動 種 類 世 界 錦 標 賽第一名。

一、主辦單位頒發之成績證明文件。

二、其他相關佐證文件。

三、外國人曾取得本部核發特定專業人才之聘 僱許可,嗣後雇主重新申請特定專業人才 之聘僱許可者或雇主於期滿有繼續聘僱外 國人需求申請特定專業人才之展延聘僱許 可者,免附。

二 曾 任 國 家 代 表 隊 教 練 , 指 導 選 手 具 優 異 賽 事 績 效 而 有 助 提 升 我 國 運 動 競 技 實 力 , 並 取 得 下 列 成績之一:

一 、 奧 運 正 式 競 賽 項 目 前六名。

二 、 亞 運 正 式 競 賽 項 目 前二名。

一、 主辦單位證明文件。

二、 其他相關佐證文件。

三、 外國人曾取得本部核發特定專業人才之聘 僱許可,嗣後雇主重新申請特定專業人才 之聘僱許可者或雇主於期滿有繼續聘僱外 國人需求申請特定專業人才之展延聘僱許 可者,免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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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世 運 正 式 競 賽 項 目 第一名。

四 、 奧 運 、 亞 運 及 世 運 運動種類世界錦標 賽第一名。

三 曾任奧運、亞運及世 運 正 式 競 賽 項 目 之 比 賽 裁 判 而 有 助 提 升 我 國 運 動 競技實力。

一、 主辦單位證明文件。

二、 其他相關佐證文件。

三、 外國人曾取得本部核發特定專業人才之聘 僱許可,嗣後雇主重新申請特定專業人才 之聘僱許可者或雇主於期滿有繼續聘僱外 國人需求申請特定專業人才之展延聘僱許 可者,免附。

四 曾 經 或 現 任 於 其 他 國 家 或 於 我 國 之 運 動 產 業 , 經 我 國 之 特 定 體 育 團 體 或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為 教 育 部 之 職 業 運 動 組 織 推 薦 , 對 我 國 運 動 產 業 具貢獻潛力者。

一、 特定體育團體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教育部 之職業運動組織出具之推薦函。

二、 於運動產業之工作經歷及成績證明文件。

三、 其他相關佐證文件。

四、 外國人曾取得本部核發特定專業人才之聘僱 許可,嗣後雇主重新申請特定專業人才之聘 僱許可者或雇主於期滿有繼續聘僱外國人需 求申請特定專業人才之展延聘僱許可者,免 附。

(43)

附表九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具有國防領域特殊專長之條件及應

備文件

申請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序號 條件 應備文件

一 曾經或現任於其他國家 或於我國國防航空、船 艦產業領域,具有關鍵 專業技術,並取得國內 外大學相關系所之博士 以上學位,且具有五年 以 上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

一、 於國防航空、船艦產業領域,具有關鍵專業技 術,請檢附下列文件之一:

(一) 已 提 出 申 請 專 利 之 任 何 佐 證 文 件 。 (二) 任職期間之公司簡介、負責工作項目說明

(如:專案經驗、服務經驗、客戶導入解決方 案後的成效)、技術或其他專業證明(如:國內 外專利證書、技術移轉合約書、證照、獲獎證 明等)。

二、 國內外大學相關系所之博士學位證書影本。

三、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達 五 年 以 上 之 證 明 文 件 : (一) 五年以上相關領域工作經驗之國內外服務證

明:

1. 證明文件須以任職機構開立之服務證明或離 職 證 明 為 憑 , 聘 僱 通 知 ( Offering Letter)非屬正式服務證明文件。

2. 國內及國外服務證明,得擇一提供,惟國內 外相關領域工作經驗年資合計須具五年以 上。

(二) 技術證明(如國內外專利證書等)、技術移轉證 明(如技術移轉合約書等)或其他專業證明(如 證照、獲獎證明等)。

四、 外國人曾取得本部核發特定專業人才之聘僱 許可,嗣後雇主重新申請特定專業人才之聘僱 許可者或雇主於期滿有繼續聘僱外國人需求申 請特定專業人才之展延聘僱許可者,免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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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從事國防航空產業之機 械、電機、專案管理、

研發、製程工程等具五 年以上工作經驗,為國 內所少見。

一、 具五年以上相關領域工作經驗之國內外服務證 明:

(一) 證明文件須以任職機構開立之服務證明或離職 證明為憑,聘僱通知(Offering Letter)非 屬正式服務證明文件。

(二) 國內及國外服務證明,得擇一提供,惟國內外 相關領域工作經驗年資合計須具五年以上。

二、 技術證明(如國內外專利證書等)、技術移轉證 明(如技術移轉合約書等)或其他專業證明(如 證照、獲獎證明等)。

三、 外國人曾取得本部核發特定專業人才之聘僱 許可,嗣後雇主重新申請特定專業人才之聘僱 許可者或雇主於期滿有繼續聘僱外國人需求申 請特定專業人才之展延聘僱許可者,免附。

三 從事國防船艦產業之特 殊艦載武器裝備及載台 設計(包含性能、結構、

推進、電力、指管、輔 機 、 艤 裝 等 系 統 ) 、 監 造、研製、建造及專案 管理工程等具五年以上 工作經驗,為國內所少 見。

一、 具五年以上相關領域工作經驗之國內外服務證 明:

(一) 證明文件須以任職機構開立之服務證明或離職 證明為憑,聘僱通知(Offering Letter)非 屬正式服務證明文件。

(二) 國內及國外服務證明,得擇一提供,惟國內外 相關領域工作經驗年資合計須具五年以上。

二、 技術證明(如國內外專利證書等)、技術移轉證 明(如技術移轉合約書等)或其他專業證明(如 證照、獲獎證明等)。

三、 外國人曾取得本部核發特定專業人才之聘僱 許可,嗣後雇主重新申請特定專業人才之聘僱 許可者或雇主於期滿有繼續聘僱外國人需求申 請特定專業人才之展延聘僱許可者,免附。

四 國防部認定其專業技術或 有跨國經驗為我國亟需之

一、 說明申請人從事國防航空及國防船艦產業相關 專業或能跨國工作經驗之文件(如:國內外學歷

(45)

人才。 證書、服務證明、學術研究、技術證明、技術 移轉、獲獎證明等)。

二、 外國人曾取得本部核發特定專業人才之聘僱 許可,嗣後雇主重新申請特定專業人才之聘僱 許可者或雇主於期滿有繼續聘僱外國人需求申 請特定專業人才之展延聘僱許可者,免附。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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