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927制定 20200723四修 20220815五修
類別 通報項目 可傳染期 潛伏期 隔離方式 解除條件 注意事項 遺體處置 註2
德國麻疹 發疹前1週至發疹後7天 14~21天 飛沫 需隔離至出疹後7天
流行性斑疹傷寒 不會直接由人傳染給人 12天 標準 採取滅蝨措施後無需隔離
西尼羅熱 不會直接由人傳染給人 2~15天 標準 無
瘧疾 不會直接由人傳染給人 6-40天 標準 退燒後才可解除蚊帳使用 退燒前應預防被病媒蚊叮咬,需使用蚊帳
麻疹 出疹之前、後各4天內 7~18天 空氣+飛沫+接觸 出疹後4天
漢他病毒症候群 直接由人傳人罕見 數天~6週 標準 無
屈公病 不會直接由人傳染給人 3-7天 標準 發病後5天可解除蚊帳使用 發病前2天及發病後5天為病毒血症期
茲卡病毒感染症 毒血期:發病當天至發病後7天 3-12天 標準 發病後7天或血液病毒核酸檢驗陰性方可解除蚊帳使用 不需火化或深埋。
猴痘
潛伏期不具傳染力,出現發燒或全 身性症狀時可能有傳染力,發疹期 間傳染力最強,持續至全身疹子均 結痂脫落為止。
約為5-21天,通常為6-13
天。 飛沫+接觸 病灶結痂脫落且形成新的皮膚層為止。
1.需收治於具獨立衛浴之單人病室。2.遺體運 送過程應使用屍袋,屍袋外面如有汙物,應 以5000ppm漂白水抹拭。
不需火化或深埋。
臺中榮民總醫院 感染管制中心
法定傳染病隔離防護、解除條件及遺體處置說明表
二 一
發燒消退後10天即不具感染力
鼠疫 空氣+飛沫+接觸
結疤完全脫落,需由醫師評估 嚴重急性呼吸道症
候群
火化或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准後深埋
註3。 炭疽病 不會直接由人傳染給人 視不同類型炭疽,可數小時
至2個月 接觸 治療後經醫師評估
抗生素治療至病情好轉以後方可解除
狂犬病 飛沫+接觸 以每週採一次病患唾液檢體檢驗,連續三次檢測不具感染
性(例如PCR或病毒培養陰性)為解除隔離條件
須俟白喉桿菌自病灶分泌物中消失
才終止 2~5天
天花 空氣+飛沫+接觸
屍體應使用雙層安全防護專用屍袋,
於 24 小時內入殮及火化。
屍體應使用雙層安全防護專用屍袋,
屍袋外污物以50000ppm 漂白水擦拭
,於 24 小時內入殮及火化。
檢體需經疾管署實驗室檢驗,檢驗結果以疾 管署公告為準。
霍亂 住院期間採接觸隔離 完成治療,停藥48小時後,連續三次採檢(大便)陰性
7-17天,此時感染者不具傳 染性且無症狀
10天,在尚未發燒時,SARS 病毒是不會傳染給他人
1~7天
通常為 1~3 個月,短則不到 一周,長則一年以上
出現症狀後的8至14天至結疤脫落 (出疹時傳染力最強)
發病後7至10天內是最危險的傳染 期
腺鼠疫不直接自人傳染予人;肺鼠 疫具高度空氣傳染力
一般犬、貓自臨床症狀出現前3~7 天開始,以及整個病程都具傳染力
通常只延至恢復期後幾天,有時也 可持續至病癒後數個月為帶菌狀態
空氣+飛沫+接觸
檢體需經疾管署實驗室檢驗,檢驗結果以疾 管署公告為準。
5天
2~10天
停用抗生素後48小時,連續三次採檢糞便(每次間隔24小 時以上)均為陰性
檢體需經疾管署實驗室檢驗,檢驗結果以疾 管署公告為準。
流行性腦脊髓膜炎 飛沫+接觸 持續呼吸道隔離至少至抗生素投藥滿24小時
白喉 飛沫 兩次細菌培養呈陰性才可解除隔離;若無法培養,須服用
抗生素14天之後才可解除隔離
副傷寒 住院期間採接觸隔離
傷寒 住院期間採接觸隔離 停用抗生素後48小時,連續三次採檢糞便(每次間隔24小
時以上)均為陰性
檢體需經疾管署實驗室檢驗,檢驗結果以疾 管署公告為準。
8~14天
1~10天 感染後1週至恢復期
感染後1週至恢復期
抗生素投藥後24小時,一般即不再 具有傳染力
阿米巴痢疾 住院期間採接觸隔離
桿菌性痢疾 住院期間採接觸隔離 停藥後48小時,連續兩次採檢糞便(每次間隔24小時以上)
1至3天 均為陰性 2至4週
約為3至8天(最長可達14天) 傳染力最強的時間應是發病前後
發病後約四星期內
病程期間皆有傳染性 小兒麻痺症/急性無
力肢體麻痺
住院期間採飛沫+接
觸隔離 治療後經醫師評估 3到35天
檢體需經疾管署實驗室檢驗,檢驗結果以疾 管署公告為準。
檢體需經疾管署實驗室檢驗,檢驗結果以疾 管署公告為準。
完成治療1個月後,連續三次採檢糞便(每次間隔24小時以 上)均為陰性
毒血期:發病前1天至發病後5天內需掛蚊帳
急性病毒性A型肝炎 15至50天 腸胃道隔離註1 出現黃疸後7天或發病後在家休息14天即可解除隔離
3~8天 不會直接由人傳染給人
潛伏期的後半期到出現症狀之後7 天
成人1週;小孩3週
登革熱 標準 發病後5天可解除蚊帳使用
有呼吸道症狀日的前三個月 腸道出血性大腸桿
菌感染症 腸胃道隔離註1 完成治療,停藥48小時後,連續二次採檢糞便(每次間隔
24小時以上)均為陰性
依抗藥結核部位,於肺內抗藥性結核需服藥14天後,連續 兩套痰液抹片陰轉,CXR經專科醫師(胸腔內科或感染科) 評估有改善,可配合MDR-TB團隊治療並都治,可解除隔 離,肺外抗藥結核則不需隔離限制
多重抗藥性結核病 數年 空氣
類別 通報項目 可傳染期 潛伏期 隔離方式 解除條件 注意事項 遺體處置 註2
漢生病 使用藥物治療幾天後即失去傳染性 2~5年 接觸 治療後經醫師評估
破傷風 不會直接由人傳染給人 3~21天 標準 無
流行性腮腺炎 發病前7天至發病後9天即具傳染力 12~25天 飛沫+接觸 自腮腺(耳下腺)腫大起隔離9日
梅毒 一般感染後2年內最具傳染性之時期 10至90天 標準 無
退伍軍人症 不會直接由人傳染給人 2 ~ 10 天 標準 無
新生兒破傷風 不會直接由人傳染給人 3~28天 標準 無
腸病毒併發重症 發病前幾天至發病後一週內 2至10天 飛沫+接觸 治療後經醫師評估
日本腦炎 不會經由人直接傳染給人 5~15天 標準 無
肉毒桿菌中毒 無人與人間的直接傳染 2小時-8天 標準 無
鉤端螺旋體 不會經由人直接傳染給人 2~30天 標準 無
萊姆病 不會經由人直接傳染給人 3至32天 標準 無
類鼻疽 不會經由人直接傳染給人 2天~數年 標準 無
地方性斑疹傷寒 不會經由人直接傳染給人 1-2週 標準 無
Q熱 不會經由人直接傳染給人 2至3週 標準 無
恙蟲病 不會經由人直接傳染給人 9至12天 標準 無
流感併發重症 症狀出現後3~7天 1~4天 飛沫+接觸 症狀出現7天後
弓形蟲感染症 不會經由人直接傳染給人 10~23天 標準 無
感染後約2-6星期會出現感冒 樣的原發性感染症狀
急性病毒性B型肝炎
急性病毒性D型肝
炎 標準 無
急性病毒性C型肝炎 從發病前1週至數週直到整個急性 標準
期及慢性帶原期皆具傳染性
在D型肝炎病毒感染活動期之血液 皆有可能具傳染力
尚不清楚,但有可能與A型肝炎類
似 無
2週~6個月 約2~8週
15~64天 急性病毒性E型肝炎
無
火化或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准後深埋
註3。
遺體不得深埋,火化溫度需達攝氏 1000度且需持續30分鐘以上
執行侵入性醫療措施時請盡可能使用拋棄式 的醫材
藉由性行為、血液、母子垂直感染 等途徑傳染
藉由性行為、血液、母子垂直感染 等途徑傳染
15個月至30年
2至3週 1~3天 潛伏期後期傳染性升高,並在發病
期間有高傳染性
庫賈氏病 接觸
侵襲性肺炎鏈球菌
感染症 飛沫+接觸
終生隔離
水痘併發症 空氣+飛沫+接觸 水疱完全結痂變乾,並經醫師評估;或使用抗病毒藥物治
療5天後 2~4天
14~21天 先天性德國麻疹症
候群
侵襲性b型嗜血桿菌 感染症
空氣+飛沫+接觸 出生3個月以後的咽喉和尿液檢體病毒培養陰性 飛沫+接觸 開始有效抗生素治療後24~48小時即無傳染性
透過胎盤發生母子垂直感染 急性病毒性肝炎未
定型(D、E)
大部分梅毒母子垂直傳染發生於妊 娠20週以後
無 2~7天 標準
結核病(除多重抗藥性
結核病外) 空氣
1.病人有效結核用藥14天治療後,開始連續三套痰液抹片 陰性。2.確定已完成治療或排除診斷之個案。若有解除註 記疑問,請聯絡TB個管師。
後天免疫缺乏症候
群 標準(血、體液隔離)
數年
從出現第一個臨床症狀前數週到整 個急性期,及慢性帶原期皆具傳染 性
淋病 三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感染 標準(血、體液隔離) 無
百日咳 黏膜早期至陣發性咳嗽症狀出現後
3週 6~20天 飛沫 抗生素療程結束後
45~180天
標準 無
先天性梅毒 接觸 由早期先天性梅毒轉至晚期先天性梅毒後,改採標準防護
未經治療的病人或無症狀的帶菌者
,其傳染力可達數月之久
只要上呼吸道有細菌存在即有傳染 性
嬰兒於出生後數個月到一年
標準
無
標準 無
有呼吸道症狀日或痰抹片陽性的前 三個月
火化或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准後深埋
註3。 四
出疹前5天起至所有病灶結痂 只要鼻咽部分泌物帶菌,即具有傳
染力 使用有效之抗生素治療後24小時內,便不具傳染力
類別 通報項目 可傳染期 潛伏期 隔離方式 解除條件 注意事項 遺體處置 註2 疱疹B病毒感染症 潛伏期間均具感染性 3天~21天 標準(血、體液隔離) 無
兔熱病 不會經由人直接傳染給人 1-14天 標準 無
布氏桿菌病 不會經由人直接傳染給人 一週到數月 標準 無
黃熱病 不會經由人直接傳染給人 3~6天 標準 發病後5天可解除蚊帳使用 毒血期:發病前1天至發病後5天內需使用蚊帳遺體應於24小時內入殮並火化。
裂谷熱 不會經由人直接傳染給人 2~6 天 標準 治療後經醫師評估 遺體應於24小時內入殮並火化
火化或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准後深埋
註3。 檢體需經疾管署實驗室檢驗,檢驗結果以疾
管署公告為準。
檢體需經疾管署實驗室檢驗,檢驗結果以疾 管署公告為準。
馬堡病毒感染 接觸 治療後經醫師評估
拉薩熱 接觸
遺體應於24小時內入殮並火化。
遺體應於24小時內入殮並火化。
死亡後遺體應直接入屍袋,不可清洗 遺體及換衣服;不可以打開屍袋瞻仰 遺容、清洗遺體和進行入殮準備,也 不可對屍體進行防腐處理;屍袋外面 如有污物,應以釋5000ppm漂白水抹 拭;遺體應於24小時內入殮並火化。
死亡後遺體應直接入屍袋,不可清洗 遺體及換衣服;不可以打開屍袋瞻仰 遺容、清洗遺體和進行入殮準備,也 不可對屍體進行防腐處理;屍袋外面 如有污物,應以釋5000ppm漂白水抹 拭;遺體應於24小時內入殮並火化。
應安置於有衛浴設備的單人病室。
1.通報個案須留置單人隔離病室治療,如檢 驗後陰性排除則解除隔離。2.遺體運送過程 應使用屍袋,屍袋外面如有汙物,應以 5000ppm漂白水抹拭。
7至14天 飛沫+接觸 確定病例於症狀改善或消失,且連續2次血清檢體PCR檢 驗結果呈陰性(需間隔24小時),始得解除隔離。
飛沫+接觸 持續隔離治療至病人病況改善及檢驗2次陰性(間隔48小時) 檢體需經疾管署實驗室檢驗,檢驗結果以疾 管署公告為準。
退燒後3天,連續2次呼吸道檢體PCR檢驗陰性(需間隔24
新型A型流感 飛沫+接觸 小時)。
五
只要病人血液或分泌物有病毒,病 人仍具傳染力
症狀出現前1天至症狀緩解後且檢 驗證實新型A型流感病毒陰性後為 止
2~21天
6至21天
2~21天
1~10日
註3:深埋是指棺面應深入地面一公尺二十公分以下。
註1:腸胃道隔離:病患如能做好個人衛生,並避免排泄物污染環境,即無使用傳染病防治法第44條、第45條施行隔離之必要;病患如無法維持個人衛生,有污染環境及傳染他人之虞,就必須對病患施行隔離治療。
中東呼吸症候群冠
狀病毒感染症 空氣+飛沫+接觸 確定個案須經醫師判斷症狀緩解後24小時,且經連續2次
呼吸道檢體PCR檢驗陰性(需間隔24小時),方可解除隔 2~14天
優先安置於負壓隔離病房;工作人員進入病 室應穿著連身型防護衣及N95等級以上口 罩、防護面罩、雙層手套、防水長筒鞋套等 高規格個人防護裝備,若病人有嘔吐或腹瀉 症狀時,則加穿防水圍裙。
空氣+飛沫+接觸 只要病人血液或分泌物有伊波拉病
毒,病人仍具傳染力
只要病人體液或分泌物可分離出病 毒,則病人仍具有傳染力
一、隔離治療之非重症確診個案,須同時符合下列第(一) 和(二)項,始得解除隔離治療,並進行7天自主健康管理:
(一)無 COVID-19 相關症狀,或有症狀但退燒至少1天且症 狀緩解,或有症狀但為其他病因所致。
(二)符合下列2款條件之一(快篩須由醫事人員執行,醫事 人員得自行採檢):
1.距確診24小時以上追蹤兩次呼吸道檢體(間隔至少24小 時)快篩陰性,或距發病日或採檢陽性日(無症狀者適用,
以下簡稱採檢日)達5天(含)以上追蹤一次呼吸道檢體快篩 陰性。
2.距發病日或採檢日已達7天(無須採檢)。
二、重症住院隔離治療之確診個案,符合下列第(一)或 (二)項條件,方可解除隔離,轉出負壓隔離病房或專責病 房,並進行7天自主健康管理:(一)退燒至少1天、症狀緩 解,且1次呼吸道檢體 SARS-CoV-2 RT PCR 檢驗結果為陰 性或 Ct 值 ≧ 30。(二)距發病日或採檢日已達15天,且追 蹤1次呼吸道檢體 SARSCoV-2 RT PCR 之Ct值介於27~30,
經感染科 胸腔科醫師或醫院評估小組綜合評估適合轉
需要住院的病人應優先安排入住單人負壓隔 離病室,
1.屍體裝入第一層屍袋後,屍袋表面 先以 1:10 的稀釋漂白水
(5,000ppm)抹拭,再套入第二層屍 袋後,以 1:10 的稀釋漂白水(
5,000ppm)抹拭屍袋外側,保持清 潔。2.遺體裝入屍袋後,不可再打開 屍袋,且應依傳染病防治法規定儘速 火化或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准深埋。
為減少風險,建議於醫院或接體車上 入殮封棺後逕送火化場火化。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
炎 發病前2天即可能具傳染力 潛伏期為1至14天(多數為5 至6天)。
註2:遺體處置參考文件:傳染病防治法 第四章第50條、傳染病防治法施行細則 第13條、傳染病防治工作手冊、中市衛疾字第1060134131號函、醫療機構因應COVID-19屍體處理感染管制建議1090321。
李斯特菌症 不會經由人直接傳染給人
潛伏期長短不一,短至3天,
亦可長至70 天,一般通常為 21天。
標準 無
發熱伴血小板減少 綜合症
自發病起21天內或發病起至血清檢 體PCR檢驗結果為陰性
治療後經醫師評估 伊波拉病毒感染
於急性發熱期時,患者之體液中均 帶有病毒,可發生人傳人。患者尿 液中可持續排出病毒至發病後3-9週
,病毒在精液中則可存在長達3個 月。
類別 通報項目 可傳染期 潛伏期 隔離方式 解除條件 注意事項 遺體處置 註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