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藝術才能班特色招生甄選入學作業要點 修正規定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利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依高級 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辦理藝術才能班特色招生甄選入學,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定學校藝術才能班,其範圍如下:
(一)依特殊教育法規定設置之音樂、美術及舞蹈資賦優異班。
(二)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藝術才能班設立標準規定設立之音樂、美術、舞蹈及 戲劇班(科)。
三、學校申請藝術才能班特色招生甄選入學,應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檢具下一 學年度藝術才能班辦理特色招生甄選入學申請表(如附件一),連同依申請表 所列審查項目擬具之計畫書,向各該主管機關提出。
四、各該主管機關就前點申請案審查同意者,應將招生名額彙整列冊後,送所屬就 學區特色招生審查會匡列特色招生名額,並報本部備查。
各該主管機關應於每年九月三十日前,公告核定下一學年度學校藝術才能 班辦理甄選入學之學校及名額。
曾獲核定採特色招生甄選入學之學校,其以後學年度申請繼續辦理時,得 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准,免提前點之計畫書;其得免提計畫書之學年度,不得超 過二年,由各該主管機關參酌應屆畢業生人數及前一學年度特色招生甄選入學 辦理情形等,核定特色招生名額。但於核定辦理年度終結三個月前,通知各該 主管機關不續行辦理者,免予核定。
五、藝術才能班甄選入學招生區,以聯合辦理為原則。但招生區內學校因區域特性 等因素,無法採聯合招生方式招收學生者,得經各該主管機關同意後,辦理單 獨招生。
前項各類藝術才能班甄選入學招生區如附件二。
六、藝術才能班甄選入學招生,分術科測驗及分發作業二階段辦理。
七、報名藝術才能班甄選入學之學生,不受就學區之限制,惟僅能向一區(校)報名 術科測驗及申請分發。
八、藝術才能班甄選入學,不得施以學科成就測驗;其術科測驗作業,同一類型藝 術才能班以同日辦理為原則。
前項甄選入學作業,應於免試入學分發前完成術科測驗,並發給成績證明。
九、藝術才能班之分發,應與免試入學之分發同時辦理為原則。
十、分發入學,應以術科測驗分數及學生志願作為依據,並得以國民中學教育會考 評量結果為入學門檻。
學生完成報到後有缺額者,學校得經各該主管機關同意後,辦理續招。
十一、藝術才能班甄選入學招生作業,以聯合甄選入學辦理者,由各該主管機關協 調擇定一所學校為入學委員會主委學校,擬訂術科測驗及申辦分發作業相關 規定,連同簡章,報本部備查後,統籌辦理該區術科測驗及申請分發事宜。
十二、報名第二點所定藝術才能資賦優異班或藝術才能班之學生,以依各該法規規 定通過鑑定者為限。
十三、藝術才能班甄選入學招生名額,應併入學校所屬就學區之特色招生名額計算,
不得流入其他入學管道。
十四、學校應保留藝術才能班名額,供參加政府機關(構)舉辦之國際性或全國性 各該藝術類科競賽表現優異,獲前三等獎項者,申請鑑定安置;其辦理時程、
名額及資格,應明定於簡章。
十五、採特色招生甄選入學之學校,於學生報到後,應將特色招生成果函報各該主 管機關備查,並對學生進行後續輔導及追蹤。
各該主管機關應定期檢討評估特色招生對國民中學教學之影響。
十六、各該主管機關依高級中等教育法或廢止前職業學校法規定核定設立之音樂、
美術、舞蹈、戲劇科,得參照本要點規定續行辦理。
附件一
高級中等學校藝術才能班辦理特色招生甄選入學申請表 一、申請學校:
二、申請甄選入學班(科)別:
□音樂班(科) □美術班(科) □舞蹈班(科) □戲劇班(科)
三、核定設班學年度: 學年度,是否為資賦優異班:□是 □否 四、核定班級數: 班,申請甄選入學班級數: 班 五、核定招生名額: 人,申請甄選入學名額: 人 六、申請內容:
填表人 教務主任 校長
序
號 審查項目
學校
初核 主管機關
審查
有 無 符合 不符合 說明
1 採甄選入學之目標及理由(包括對國中教學 之影響評估)。
2 採甄選入學之內外部優、劣勢自我評估(如 學生來源等)。
3 採甄選入學之三年課程規劃。
4 相關師資條件。
5 採甄選入學之教學資源(包括內部、外部資 源)。
6 採甄選入學之辦理方式(包括單獨或聯合數 校招生、招生區範圍、測驗科目及實施方 式)。
7 採甄選入學之學生輔導方式(包括生活、心 理輔導等)。
8 學生入學後之編班方式。
9 學校採甄選入學之名額占學校總招生名額之 比率。
1
0 學生表現成果。
1
1 預期成果。
1
2 其他主管機關核定之重要項目。
綜合評述
□通過
□修正後通過 修正建議:
□不通過 理由:
審核委員簽名:
附件二
高級中等學校藝術才能班特色招生甄選入學聯合招生區規劃表
藝術才能班 班(科)別
聯合 招生區
招生區學校 備註
音樂班(科)
北區
花蓮縣、宜蘭縣、基隆市、臺北市、新北市、
桃園市、新竹縣、新竹市、苗栗縣設有音樂班
(科)學校
中區
臺中市、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嘉義縣、
嘉義市設有音樂班(科)學校
南區
臺南市、高雄市、澎湖縣、屏東縣、臺東縣設 有音樂班(科)學校
美術班(科)
北區
花蓮縣、宜蘭縣、基隆市、臺北市、新北市、
新竹縣、新竹市、苗栗縣設有美術班(科)學 校
桃園區 桃園市設有美術班(科)學校
中區 臺中市、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嘉義縣、
嘉義市設有美術班(科)學校
南區
臺南市、高雄市、澎湖縣、屏東縣、臺東縣設 有美術班(科)學校
舞蹈班(科)
北區
花蓮縣、宜蘭縣、基隆市、臺北市、新北市、
桃園市、新竹縣、新竹市、苗栗縣設有舞蹈班
(科)學校
南區
臺中市、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嘉義縣、
嘉義市、臺南市、高雄市、澎湖縣、屏東縣、
臺東縣設有舞蹈班(科)學校
戲劇班(科) 全區 各直轄市、縣(市)設有戲劇班(科)學校
註: 招生區內學校因區域特性等因素,無法採聯合招生方式招收學生者,得經主管機關同意,辦理 單獨招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