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准文號:
教育部 108 年 11 月 18 日臺教體署學(一)字第 1080040582 號函核定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108 年 12 月 18 日中市教體字第 1080118165 號函核定
臺中市立新社高級中學 109 學年度體育班特色招生甄選入學簡章
校名 臺中市立新社高級中學 學校代碼 0 6 4 3 2 8 校址 426 臺中市新社區中和街三段國中巷 10 號 電話 04-25812116#314 網址 www.sshs.tc.edu.tw 傳真 04-25810148 招生科班別 體育班
招生類別 特色招生甄選入學(單獨招生)
招生區範圍 全部 15 個招生區
招生目標
提供運動成績優良或具運動潛能之國中畢業學生,繼續升學就讀體育班之招生 管道及名額,以利施以專業體育及運動教育,輔導其適性發展,培育運動專業 人才。
甄選條件
運動成績符合『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 生升學輔導辦法』之成績規定;或對招生種類 之運動有興趣,並具有實際比賽經驗者,請附 國中三年內參賽證明。
招生種類 名 額 男生 女生 不限 棒球 17 0 0 拔河 0 0 11 田徑 0 0 6 木球 0 0 3 舉重 0 0 8 合計 45
外加名額:原住民學生、身心障礙學生,
以上述核定招生名額外加 2%計算,外加 1~2 名。
甄選 方式
術科 測驗
測驗種類 棒球 拔河 田徑 木球 舉重
測驗時間 109 年 5 月 2 日(星期六)上午九時
測驗地點 棒球場 活動中心 運動場 運動場草地 重量室 測驗項目
及計分方 式(含各項 目及其配 分)
1.跑壘(20%)
2.守備(50%)
3.打擊(30%)
1.個人拉力機測 驗(以個人體重 為基本重量,佔 40%)
2.拔河道對拉動 作姿勢(佔 60%)
1.自選單項(田賽或徑 賽均可,如跳高、
100 公尺、鉛球 等…)(70%)
2.運動潛能(立定三次 跳、仰臥起坐、壘 球擲遠,三項擇一 測驗)(30%)
1.攻門(30%)
2.擊長球(30%)
3.擊球動作 (40%)
1.抓舉(60%)
2.挺舉(40%)
備註:各招生甄選種類僅採計術科成績,總分為 100 分。
錄取 方式
1.各種類按總成績高低依序錄取,未達最低標準 60 分(含)者,不予錄取。
2.如總成績相同時,參酌測驗項目比例高低順序錄取,備取名額分配如下:棒球 3 名、拔河 3 名、田徑 1 名、木球 1 名、舉重 1 名,合計共 9 名。
備註
1.報名時間:109 年 4 月 27 日(星期一)至 4 月 29 日(星期三),每日 09:00-12:00 及 13:00-16:00。
2.報名地點:本校學務處。
3.有意報名同學,請先至本校首頁(如網址)填寫資料列印後至本校體育組報名,並繳 驗以下資料:
(1)報名表(正本)(附件 1)。
(3)學歷證件:在學證明(或畢業證書)。
(4)參賽成績證明影本(正本驗畢後歸還)。
(5)家長同意書(附件 2)。
(6)健康聲明切結書(附件 3)。
(7)報考切結書(附件 4)。
(8)2 吋大頭照兩張(請張貼於報名表和准考證上)。
(9)36 元郵票一張(寄發成績單用)。
4.報名費用:
(1)報名學生每人繳交報名作業費:新台幣 700 元(含報名費及術科測驗費)。
(2)低收入戶子女或其直系血親尊親屬支領失業給付者,免收各項報名費用,但須隨 報名資料檢附下列相關證明文件(其有效日期以涵蓋報名日期為準):
A.低收入戶子女:應檢附鄉(鎮、市、區)公所核發之低收入戶證明正本(如為 影本,須由核發單位加註「與正本相符」)。
B.直系血親尊親屬支領失業給付者:應檢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核發之失業【再】
認定、失業給付申請書暨給付收據及戶口名簿影本。
(3)中低收入戶子女,報名作業費減為新臺幣 280 元整,報名時應檢附鄉(鎮、市、區) 公所核發之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正本及戶口名簿影本。
5.測驗時間:109 年 5 月 2 日(星期六)上午九時整。
6.參加運動測驗時,應著運動服裝。患有氣喘、心臟血管疾病、癲癇症等不適劇烈運 動者,不宜參加體育班甄選。
7.放榜日期:109 年 5 月 4 日(星期一)。
8.成績複查:自放榜翌日起三天內(109 年 5 月 5 日至 5 月 7 日)向本校招生委員會提 出申請(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
9.報到日期:109 年 7 月 10 日(星期五)上午 09:00-12:00。備取生報到日期另行通知。
10.經錄取之學生於報到日期未及繳交畢業證書者,應切結由原畢業國中逕送錄取學 校。
11.經錄取且已完成報到者,如欲放棄錄取資格,應於 109 年 7 月 13 日(星期一)前 填具「放棄錄取資格聲明書」,由考生或家長親送至錄取學校辦理放棄錄取資格。
未完成放棄錄取資格者,不得至其他入學管道報到,經查證屬實者,將取消後項考 試錄取資格。
12.就讀體育班學生,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設立辦法」第19條規定,學生因 故不適宜繼續在原班就讀或就讀之體育班經依第 23 條規定停辦時,學校應積極輔 導其轉班或轉校。必要時,得由各該主管機關轉介至其他學校。
13.有關原住民學生及身心障礙學生之身分認定、加分優待及外加名額方式,依「原住 民學生升學保障及原住民公費留學辦法」、「身心障礙學生升學輔導辦法」相關規 定辦理,報名學生應依上開規定檢附相關身分認定文件。
14.身心障礙學生如需要考場特殊服務,請填寫身心障礙考生應考服務申請表(如附件 5)並於報名時一併提出申請。
15.本校對於學生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之使用範圍、目的、對象及使用期間等相 關規範告知事項(如附件 6),請考生詳細閱讀。
16.術科測驗,應製詳細測驗成績之文字記錄,必要時得將測驗過程以錄影方式記錄。文字紀
錄應於招生委員會決定錄取名單前完成。對評分成績特優或特低者,應於評分表件中註明 理由。
臺中市立新社高級中學 109 學年度體育班特色招生甄選入學報名表 項目:
□棒球
□拔河
□舉重
□木球
□田徑(項目:______) 編號:
姓名 照片黏貼請勿出格若太大請自行裁
剪
【照片黏貼處】
照片 1 式 2 張,1 張實貼、1 張貼於 下方准考證上,請於照面背面填寫姓 名
出生年月日 年 月 日
性別 身高 公分 體重 公斤
身分證字號
電話
家裡電話 學生手機 父親手機 母親手機
畢業學校 民國 年 月 日畢業 (縣、市) (國)中學 通 訊 處 □□□
※注意事項:
1.報名表各欄位請學生詳實填寫,字體工整清晰。
2.請攜帶:
□(1)學歷證件:在學證明(或畢業證書)影本(正本驗畢退還)。
□(2)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本(正本驗畢退還)。
□(3)參加比賽成績證明影本(正本驗畢退還)。
□(4)報考切結書、家長同意書及健康聲明切結書(共 3 份)。
□(5)36 元郵票一張。
□(6)報名費 700 元(低收入戶子女或其直系親屬支領失業給付者,免收各項報名費用;中低 收入戶子女,報名作業費新臺幣 280 元)。
證件審查人 報名收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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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立新社高級中學 109 學年度體育班特色招生甄選入學 准考證
請實貼
2 吋 照片
准 考 證 號 碼 姓 名 身 分 證 字 號 甄選測驗種類 測驗報到時間
109 年 5 月 2 日(星期六)
報到時間上午 8:00~8:30 暖身及測驗時間上午 9:00 附件 1
家長同意書
敝子弟 ,經公開甄選錄取為臺中市立新社高級中學 109 學年度體育班特色招生甄選入學學生。茲同意在學期間願意
遵守學校規範及代表隊訓練規定。
入學後如不願接受訓練、參加比賽或違反學校相關規範者,
同意遵守學校輔導其轉班或轉校之決定及措施。
謹此
學生簽名:
父母(或監護人)簽章: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健康聲明切結書
敝子弟 ,參加臺中市立新社高級中學 109 學年度體育班特色招生甄選入學,確定無患有氣喘、心 臟血管疾病、癲癇症或重大疾病等不適體育訓練之情形。倘 患有痼疾不適宜訓練時,願意依學校之決定,辦理轉班或轉 學,絕無異議。
謹此
學生簽名:
父母(或監護人)簽章: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 3
報考切結書
本人 報考臺中市立新社高級中學 109 學年度體育班特色招生甄選入學前,未經由 109 學年度 各項入學方案及考試升學管道獲得錄取,且至各公私立高 中職報到之情事。若有違背,願意被撤銷貴校之錄取資格。
特此切結 此致
臺中市立新社高級中學
立切結書人:
父母(或監護人)簽章:
聯絡電話:(日)
(手機)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身心障礙考生應考服務申請表
考生姓名 性 別 □男 □女
畢(肄)業學校 縣(市) 國中/高級中學國中部
緊急連絡人 聯絡電話
(電話)
(手機)
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 或
縣市鑑輔會證明影本 (浮 貼)
◎身心障礙考生應考服務項目:請考生依需求填寫申請
申請項目 需求情形 審定結果
特殊需求
□是
□否
考生親自簽名:
監護人代簽: (原因說明: )
(無法親自簽名者由其監護人代為簽名並註明原因)
審查單位核章:
附件 5
臺中市立新社高級中學對於學生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之 使用範圍、目的、對象及使用期間等相關規範告知事項
一、學生於完成本報名程序後,即同意本校因作業需要,作為學生身分確定、成績 計算作業運用。
二、本校於報名表中對於學生資料之蒐集,係為學生成績計算、資料整理及報到作 業等招生作業之必要程序,並作為後續資料統計及學生報到註冊作業使用,考 生資料蒐集之範圍以本校報名表所列各項內容、術科測驗成績資料及由「109 年國中教育會考試務會」所轉入之考生身分基本資料、國中教育會考測驗成績 資料為限。
三、本校蒐集之學生資料,因招生、統計與考生註冊作業需要,於學生完成報名作 業後,即同意本校及教育部進行使用,使用範圍亦以前項規定為限。
四、學生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規定,當事人依該法行使之權利,將不因報名作 業而拋棄或限制,惟考量招生作業之公平性,學生報名之相關證明文件應於報 名時一併提出,完成報名作業後不得要求補件、修改或替換,未附證明文件或 證明書中各欄填寫不全者,一律不予採認,所繳報名費用及相關證明文件亦不 退還。若學生不提供前開各項相關資料,本校將無法進行該學生之甄選、錄取 等相關作業,請特別注意。
五、完成報名程序之學生,即同意本校對於學生個人資料蒐集類別、使用範圍、方 式、目的、對象及使用期間等相關規範,並同意本校及教育部對於學生個人資 料進行蒐集或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