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數學系事恩獎助學金辦法
民國 103 年 09 月 25 日學士班招生委員會通過
民國 103 年 10 月 7 日系所務聯合會議通過 民國 103 年 11 月 4 日行政會議報告通過 民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學士班委員會通過 民國 105 年 1 月 11 日系所務聯合會議通過 民國 106 年 10 月 2 日學士班委員會通過 民國 106 年 10 月 3 日系所務聯合會議通過 民國 107 年 02 月 06 日行政會議報告通過
第一條 為幫助臺大數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經濟弱勢學生專心向學,不願具名之熱心人士於 民國 104 年及 105 年將各捐贈伍萬美元,一共約新台幣參佰萬元到臺大永續發展基 金專戶,依國立臺灣大學捐贈收入收支管理要點規定,每年提撥孳息(4%)作為事恩 獎助學金,本金永不動用,以永續嘉惠莘莘學子。本系為處理相關事宜,訂定本辦 法。
第二條 本獎助學金由數學系依申請資料遴選,獲獎助人每名可獲獎助學金新臺幣 60,000 元整,於每年度每學期初各發給 30,000 元。
第三條 申請資格:
凡本系學士班學生一年級與二年級學生,且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者:
1.經縣市政府列冊為中低收入戶。
2.家境清寒。
3.家庭突遭變故:於一年內家庭遭逢變故,影響家庭收入。
4.需自行負擔學費或生活開銷,經委員會認定有實際需求者。
第四條 本獎助學金一年一審,於每學年度 9 月 30 日截止申請。
申請人應於截止期限內,檢具下列文件提出申請:
(一) 國立臺灣大學數學系清寒獎助學金申請書。
(二) 家庭狀況說明書。
(三) 全戶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四) 低收入戶證明或財政部國稅局全戶前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或突遭變故證明或其它。
(五) 中文成績單。
(六) 學習歷程與讀書計畫書(二)。
第五條 本獎助學金由學士班委員會負責審查。
第六條 遴選方式:審查以一年級低收入戶(或等同條件)優先,二年級生次之。若有必要 得進行面談及家庭訪視。條件相當時,可斟酌成績狀況或數學潛力決定。若考慮之 候選者曾獲得獎助,則應審查其成績表現並與其指定之指導教授討論,確認學習良 好,才能繼續獎助。
第七條 特殊情況之學生,可由委員會主動提名參加遴選。
第八條 獲獎助同學若發生轉系、轉學、休學(不可抗拒之原因除外)、退學等情況,即喪
107.02.08 公告
失下一學期後之獲獎資格。
第九條 本獎助學金與其他獎助學金無抵觸。但基於本獎助金之輔助原則,若有條件相當 之候選者,以無領取其他獎助學金者為優先。
第十條 本系將為獲獎助者個別安排指導教授輔導其獲獎期間之學習與成長。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系所務聯合會議通過,並報院、校核備後,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