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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水里高級商工職業學校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規章
108 年 5 月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制訂 108.11.08行政會報審議通過
一、目的
為有效防止所屬校內各場所發生職業災害,促進全體教職員生等及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工 作者之安全與健康,特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 12-1 條規定,訂定「國立水里高級 商工職業學校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規章」(以下簡稱本規章),以要求各級主管及管理、指揮、
監督等有關人員執行本要點規定事項。
二、適用範圍
(一)校內所有工作場所。
(二)適用本要點之人員,係指因工作性質確實需要進出工作場所之校內工作者(如:教職員工 與學生等)及利害相關者(如訪客、承攬商、供應商等)。
三、管理規章內容
(一)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
1.本校所有校內工作者應遵守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令規章。
2.各單位應依「國立水里高級商工職業學校自動檢查計畫」進行作業檢點與檢查。
3.維持各工作場所之整理、整頓、清潔及紀律。
4.應依照各工作場所之工作守則,穿著或配戴適當之個人防護具。
5.各項實驗與實習作業應依據各場所之作業標準進行。
6.校內工作者應定期實施健康檢查,並遵守結果建議事項。
7.校內工作者應依「國立水里高級商工職業學校職業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執行各項作業。
8.校內工作者應接受相關之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並提出安全衛生有關建議。
9.危險性機械或設備須經檢查機構檢查點合格始可使用,並由取得合格證照人員操作。
10.校內工作者應瞭解發生緊急事件時個人之應變任務。
11.校內工作者應遵行各級主管之安全衛生指導。
12.校內工作者應參與各項安全衛生活動。
(二) 自動檢查
1.本 校 實習處 依 據 職 業安 全 衛 生 管 理 辦 法 擬訂 「 國立水里高級商工職業學校自動檢查 計畫」,要求校內各單位應實施自動檢查。
2.本校依「國立水里高級商工職業學校自動檢查計畫」實施自主管理與檢查,以維護校內工 作者之安全,落實災害防救功能。
3.校內工作者於實施自動檢查時,發現異常狀況應依據相關流程執行檢修或採取必要措施。
4.各單位相關作業人員實施檢查、檢點,如發現對校內工作者有危害之虞時,應立即予以停 工。
(三) 採購與承攬管理
1.擬訂「國立水里高級商工職業學校採購安全衛生管理要點」及「國立水里高級商工職業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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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承攬商安全管理要點」辦理相關之採購及承攬管理工作。
2.若本校校內工作者與承攬商共同作業時,承辦單位應與承攬商設置協議組織,定期或不定 期召開協議會議。職業安全衛生人員及採購或發包工程及作業各單位,應依「國立水里高 級商工職業學校採購安全衛生管理要點」及「國立水里高級商工職業學校承攬商安全管理 要點」辦理。
3.若本校承辦單位未參與共同作業,且該工程由二個以上承攬商共同作業時,應指定承攬商 之一設置協議組織,辦理職業安全衛生法令規定事項。
(四)緊急應變及災害通報與處理
1.本校校內工作者於工作場所發生職業災害或事故時,應依應依「國立水里高級商工職業學 校職業安全衛生緊急應變計畫」進行災害防救、人員疏散與急救等處置,並依「國立水里 高級商工職業學校職業災害事故調查及處理要點」進行災害之處理及通報。
2.本校校內工作者應配合職業災害或事故之調查。
3.除必要之職業災害及事故緊急應變外,應保持現場完整,以接受本校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 或中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實施調查(重大職業災害時)或檢查。
4.工作場所發生一般職業災害或虛驚事件,應通報實習處及總務處,進行災害調查、及統計 分析以辦理作業環境改善。
(五)危害鑑別與風險評估
1.本校已訂定「國立水里高級商工職業學校危害鑑別風險評估執行要點」進行危害鑑別與風 險評估作業。
2.本校各單位應依「國立水里高級商工職業學校年度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之律定期程,
或於設備、原物料、實驗流程、技術及安全設施之變更時,實施危害鑑別與風險評估。
3.風險評估達重大及高度風險者須發展降低風險之控制設施,將其風險降至中度以下。
(六)危害通識
1.本校已訂定「國立水里高級商工職業學校危害通識計畫」,作為本校於危害物作業之管理、
標示與教育之準則。
2.各實驗室/實習場所負責人應置備、維護與更新危害性化學品清單與安全資料表(SDS), 並於實驗室/實習場所顯目處進行危害標示。
3.使用危害性化學品之校內工作者及利害相關者(含:新生及新進工作者)應接受危害通識 教育訓練。
(七)作業環境監測
1.本校已訂定「國立水里高級商工職業學校作業環境監測計畫」,作為使用化學性危害物質 及物理性危害之作業環境實施監測之準則。
2.作業環境監測工作由實習處會同總務處組成小組進行規劃,並委託執業之工礦衛生技師或 勞動部認可之作業環境監測機構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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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變更管理
1.本校已訂定「國立水里高級商工職業學校變更管理要點」,以降低設施、設備、製程、物 料、技術等之變更所起之潛在危害風險。
2.校內作業之設備、原物料、實驗流程、技術及安全設施若有變更,應執行規定之更程序。
(九)作業標準之制訂與修訂
1.本校已訂定「國立水里高級商工職業學校職業安全衛生作業標準制訂與修訂要點」,作為 各單位製作安全作業標準之準則。
2.各單位應針對各項必要之作業,制訂安全作業標準,並落實執行,必要時應進行修訂。
(十)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1.本校已訂定「國立水里高級商工職業學校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要點」,作為校內工作者 參加校外訓練機構課程,以及規劃辦理校內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參據。
2.需參加校外訓練機構課程之校內工作者,應依規定申請參訓,並定期參加在職教育訓練。
3.實習處與總務處應依「國立水里高級商工職業學校年度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之律定期 程自辦校內訓練。
(十一)個人安全衛生防護器具管理
1.本校已訂定「國立水里高級商工職業學校個人安全衛生防護器具管理要點」,作為保障校 內工作者於工作中,不受機械設備及危害物之危害,並有效管理個人防護器具之參據。
2.作業場所負責人應提供適當合格之個人防護具,並負責監督人員正確使用。
3.工作者應依據工作性質與風險來源,配戴使用適當之個人安全衛生防護器具。
(十二)教職員工及學生健康管理
1.本校已訂定「國立水里高級商工職業學校教職員工及學生健康管理要點」,作為了解校內 工作者身體健康狀況,以做為工作作業安排之參考,並建立完善之健康管理制度,以維護 校內工作者身心健康。
2.新進工作者應接受體格檢查;校內工作者應於一定期間接受健康檢查。
3.健康中心應針對校內工作者健康檢查結果紀錄實施健康管理。
(十三)人因性危害預防
1.本校已訂定「國立水里高級商工職業學校人因性危害預防計畫」,作為預防人因性危害及 避免重複性作業導致肌肉骨骼傷病之參據。
2.健康中心應針對校內工作者進行肌肉骨骼傷病及危害調查,與特約醫護人員共同實施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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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及危害評估,進而提出改善方案並追蹤管控。
(十四)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預防
1.本校已訂定「國立水里高級商工職業學校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預防計畫」,作為預防預 防輪班、夜間工作、長時間工作等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之參據。
2.實習處與健康中心應辨識及評估可能促發疾病之高風險群,偕同特約醫護人員制定預防作 法並持續追蹤改善。
(十五)教職員工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防治
1.本校已訂定「國立水里高級商工職業學校教職員工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防治計畫」,作 為校內工作者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所規劃及採取必要之 安全衛生措施。
2.當評估校內可能或已經出現職場暴力,即應啟動「國立水里高級商工職業學校教職員工執 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防治計畫」。
(十六)職場母性勞工健康保護
1.本校已訂定「國立水里高級商工職業學校職場母性勞工健康保護計畫」,作為保護妊娠及 分娩後未滿一年之女性校內工作者健康之參據。
2.實習處應會同健康中心、人事室應依據女性教職員工提出母性保護需求,實施已知的危險 因子進行工作危害控制、工作內容調整或更換、工作時間調整及現場改善措施。
四、權責單位
(一)校長職業安全衛生權責
1.綜理本校職業安全衛生業務。
2.核定本校職業安全衛生年度工作計劃與安全衛生管理規章、工作守則。
3.責成各單位達成有關安全衛生業務之執行。
4.其他有關安全衛生事項。
(二)本校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委員會權責
1.對本校擬訂之職業安全衛生政策提出建議。
2.協調、建議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3.研議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實施計畫。
4.研議作業環境監測結果應採取之對策。
5.研議健康管理及健康促進事項。
6.研議各項職業安全衛生提案。
7.研議校內之自動檢查及安全衛生稽核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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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研議職業災害調查報告。
9.考核各單位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績效。
10.研議承攬業務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11.其他有關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三)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或管理人員權責(實習處):
1.釐訂職業災害防止計畫,指導有關單位實施。
2.規劃、督導各單位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
3.規劃、督導安全衛生設施之檢點與檢查。
4.規劃、督導有關人員實施巡視、定期檢查、重點檢查、危害通識及作業環境監測。
5.規劃、實施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6.協同健康中心規劃校內工作者之健康檢查、實施健康管理。
7.協同健康中心督導校內工作者之疾病、傷害、殘廢、死亡等職業災害之調查處理 及統計分析。
8.協同健康中心實施職業安全衛生績效管理評估,並提供有關校內工作者之之安全 衛生諮詢服務。
9.提供有關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資料及建議。
10.其他有關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四)各單位主管負責執行職業安全衛生權責事項:
1.職業災害防止計畫執行事項。
2.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執行事項。
3.定期檢查、重點檢查、檢點及其他有關檢查督導事項。
4.定期或不定期實施巡視。
5.提供改善工作方法。
6.督導所屬依安全作業衛生管理事項。
7.校長或其代理人交辦有關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五)校內工作者之安全衛生職責:
1.遵守職業安全衛生有關法令規章及該作業場所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2.作業前切實實施作業有關之安全衛生檢點,有異常應立即調整或向上級報告。
3.維持工作場所之整理、整頓、清掃、清潔及紀律。
4.按照規定穿著或配戴個人防護具,並遵照安全作業標準作業。
5.接受健康檢查,並遵守檢查結果建議事項。
6.報告所有傷害事故經過(含虛驚事故)及設備損害情況。
7.報告不安全或不衛生情況,提供安全衛生建議。
8.接受工作上所需之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並提出安全衛生有關建議。
9.危險性機械或設備須經檢查合格始可使用;取得合格證照人員方可操作。
10.明瞭發生緊急事件時個人之應變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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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協助新進人員瞭解各項安全衛生規定。
12.遵行各級主管之安全衛生指導。
13.其他有關安全衛生應遵守事項 14.參與各項安全衛生活動。
五、獎懲
(一)本校校內工作者違反本規章,因而發生災害者,將依據「國立水里高級商工職業學校教職 員獎懲」及「國立水里高級商工職業學校學生獎懲」之規定予以議處。對遵守本要點,而 避免職業災害發生,具有具體事蹟者,依規定予以獎勵。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得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函送當地轄區主管機關「勞 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中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TEL:04-2255-0633。
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下罰鍰:
1.未遵守本校所訂定之職業安全衛生工作守則者。
2.無故不接受必要之健康檢查或體格檢查者。
3.無故不接受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者。
(三)本規章未盡事項,依職業安全衛生法令及相關規定辦理。
六、相關表單及作業流程
(一) 本規章中有關「自動檢查」之部分,請參考「國立水里高級商工職業學校自動檢查計畫」。 (二) 本規章中有關「採購管理」之部分,請參考「國立水里高級商工職業學校採購安全衛生管
理要點」。
(三) 本規章中有關「承攬管理」之部分,請參考「國立水里高級商工職業學校承攬商安全衛生 管理要點」。
(四) 本規章中有關「緊急應變」之部分,請參考「國立水里高級商工職業學校職業安全衛生緊 急應變計畫」。
(五) 本規章中有關「災害通報與處理」之部分,請參考「國立水里高級商工職業學校職業災害 事故調查及處理要點」。
(六) 本規章中有關「危害鑑別與風險評估」之部分,請參考「國立水里高級商工職業學校危害 鑑別風險評估執行要點」。
(七) 本規章中有關「危害通識」之部分,請參考「國立水里高級商工職業學校危害通識計畫」。 (八) 本規章中有關「作業環境監測」之部分,請參考「國立水里高級商工職業學校作業環境監
測計畫」。
(九) 本規章中有關「變更管理」之部分,請參考「國立水里高級商工職業學校變更管理要點」。 (十) 本規章中有關「作業標準之制訂與修訂」之部分,請參考「國立水里高級商工職業學校職
業安全衛生作業標準制訂與修訂要點」。
(十一)本規章中有關「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部分,請參考「國立水里高級商工職業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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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要點」。
(十二)本規章中有關「個人安全衛生防護器具管理」之部分,請參考「國立水里高級商工職業 學校個人安全衛生防護器具管理要點」。
(十三)本規章中有關「教職員工及學生健康管理要點」之部分,請參考「國立水里高級商工職 業學校教職員工及學生健康管理要點」。
(十四)本規章中有關「人因性危害預防」之部分,請參考「國立水里高級商工職業學校人因性 危害預防計畫」。
(十五)本規章中有關「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預防」之部分,請參考「國立水里高級商工職業 學校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預防計畫」。
(十六)本規章中有關「教職員工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防治」之部分,請參考「國立水里高級 商工職業學校教職員工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防治計畫」。
(十七)本規章中有關「職場母性勞工健康保護」之部分,請參考「國立水里高級商工職業學校 職場母性勞工健康保護計畫」。
七、頒布實施及修正
本管理規章經經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審議,送請行政會議通過後,經校長核定後公布實 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