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2
符合激励条件的省、区、市名单
一、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和区域科技创新 中心所在地方
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深圳市、安徽省合肥市、重庆市、
四川省。
二、大力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产业特色优势明显、技术 创新能力较强、产业基础雄厚的地方(国办发〔2021〕17 号)
天津市滨海新区,上海市浦东新区,江苏省昆山市,浙江省杭 州市滨江区,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山东省 济南市历下区,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湖南 省长沙县,广东省广州市黄浦区,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
三、在推动“双创”政策落地、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加强融通 创新、扶持“双创”支撑平台、构建“双创”发展生态、打造“双 创”升级版等方面大胆探索、勇于尝试、成效明显的区域“双创”
示范基地(国办发〔2021〕17 号)
北京市海淀区,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学府产业园区,吉林 长春新区,上海市徐汇区,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浙江省宁波市 鄞州区,福建省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 术产业开发区,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湖南省湘潭高新技 术产业开发区,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重庆两江新区,四川天府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