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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委員會獎助大專校院原住民學生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十七日 台(86)原民教字第 860376 號函頒發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三日 台(88)原民教字第 8814569 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日 原民教字第 0920001717 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原民教字第 0930005455 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八日 原民教字第 0970033084 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七日 原民教字第 10300172632 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日 原民教字第 10400350262 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日 原民教字第 1060044149 號令修正
一、 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鼓勵就讀大專校院原住民學生努 力向學並協助經濟弱勢者,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學生,指就讀教育部核准立案之國內公私立大專校院具原 住民身分者。但不含延長修業年限及就讀五專前三年、研究所者。
三、 本要點獎助學金申請標準與獎助金額如下:
(一)學生前一學期學業成績達七十分以上者,得申請獎學金,每學 期新臺幣二萬二千元。
(二)學生前一學期學業成績達六十分以上或設籍臺東蘭嶼鄉具雅美 族身分者,得申請一般助學金,每學期新臺幣一萬七千元。
(三)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學生前一學期學業成績達六十分以上者,
得申請低收入戶助學金每學期新臺幣二萬七千元或中低收入戶 助學金每學期新臺幣一萬七千元。
四、 學生領取前點獎助學金以一項為限。
原住民公費生或學雜費及食宿費由就讀學校全額負擔者之學生,
不得申請本獎助學金。
就讀各大專校院在職專班、附設空中進修學院、空中大學及其 他附設專科部之學生限申請獎學金。
五、 各大專校院應就獲配獎助學金名額依下列方式分配:
(一)獎學金依日間部、進修部及前點第三項各類別之學生人數比例 分配;助學金依日間部、進修部之學生人數比例分配。
(二)進修部獎助學金分配名額以該校院獲配名額四分之一為限。
(三)一年級上學期學生獎助學金分配名額應占該校院獲配名額四分 之一。
但獲配名額未達四人以上者,不在此限。
設籍臺東縣蘭嶼鄉具雅美族身分之學生不占該校院一般助學金 獲配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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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領有助學金之學生每學期應履行生活服務學習時數四十八小時。但有 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減免之:
(一)通過高級以上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得全數減免。
(二)修習原住民族語言課程前一學期成績及格,一學分得減免十八 小時。
(三)參加學校主辦之演講及研習活動,依參與時數減免,最高以二 十小時為限。
(四)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達班級排名前百分之三十,得減免十五 小時。
前項所稱生活服務學習,指協助學校校務行政工作或部落服 務。
七、 大專校院辦理獎學金及一般助學金審查,應以學生前一學期班級排名 換算百分比排序擇優核發。但一年級上學期學生依原就讀高中三年級 上、下學期平均成績擇優核發。
八、 大專校院應將全校學生統計人數於每年十月十五日前通知本會委託 單位並造具獎助學生印領清冊及領據,於十一月十五日、三月三十一 日前送請本會委託單位核發獎助學金。
九、 辦理本要點工作績優人員,由本會函請各該大專校院辦理敍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