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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校 经 营 商 业 活 动 的 指 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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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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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2

学 校 经 营 商 业 活 动 的 指 引

学 校 在 处 理 商 业 活 动 时 (例 如 售 卖 课 本 / 练 习 簿 、 经 营 食 物 部 、 提 供 饭 盒 及 校 服 、 校 巴 服 务 等 ), 必 须 遵 照 《 教 育 条 例 》、《 教 育 规 例 》、《 资 助 则 例 》 (如 适 用 )的 有 关 条 文 , 以 及 教 育 局 不 时 发 出 的 指 引 、 通 告 及 信 函 行 事 。 2. 学 校 请 特 别 留 意 以 下 有 关 商 业 活 动 的 文 件 :

 《 教 育 规 例 》 第 99A 及 99B 条

 《 教 育 条 例 》 (第 279 章 )第 40BF、 40BG 及 40BH 条 (只 适 用 于 设 有 法 团 校 董 会 的 学 校 )

 《 防 止 贿 赂 条 例 》 (第 201 章 )

 现 行 通 告 / 通 函

-「 资 助 学 校 采 购 程 序 」

-「 学 校 及 其 教 职 员 收 受 利 益 和 捐 赠 事 宜 」 -「 学 校 选 用 优 质 课 本 和 课 程 资 源 」

行 政 安 排

3. 学 校 在 处 理 商 业 活 动 时 , 须 留 意 下 列 安 排 :

家 长 沟 通

 学 校 应 向 家 长 说 明 , 购 买 任 何 物 品 或 接 受 任 何 收 费 服 务 与 否 , 纯 属 自 愿 性 质 。

 学 校 应 通 知 家 长 有 关 供 应 商 / 承 办 商 所 提 供 的 物 品 / 服 务 的 价 格 。

 学 校 应 详 尽 列 明 各 项 物 品 和 收 费 服 务 的 资 料 , 让 家 长 / 学 生 可 以 选 择 是 否 到 别 处 购 买 有 关 物 品 或 从 其 他 途 径 取 得 有 关 服 务 。 如 物 品 为 整 套 出 售 者 , 则 学 校 应 作 出 安 排 , 让 学 生 可 在 学 年 中 合 理 的 时 间 单 独 购 买 个 别 项 目 , 并 应 清 楚 标 明 个 别 项 目 的 价 格 。

 学 校 不 应 容 许 捐 赠 或 任 何 形 式 的 利 益 影 响 其 对 供 应 商 / 承 办 商 的 选 择 ; 若 校 董 会 / 法 团 校 董 会 因 非 常 充 分 的 理 据 而 批 准 学 校 接 受 捐 赠 或 利 益 , 必 须 妥 善 通 知 家 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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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 益 冲 突

 根 据《 教 育 条 例 》第 40BF 和 40BG 条 及 教 育 局 现 行 有 关「 学 校 及 其 教 职 员 收 受 利 益 和 捐 赠 事 宜 」 的 通 告 , 校 董 会 / 法 团 校 董 会 成 员 及 校 内 教 职 员 , 如 本 身 或 其 直 系 亲 属 或 私 交 友 好 于 校 方 审 议 的 事 务 上 , 或 在 与 学 校 有 或 可 能 有 业 务 往 来 的 公 司 或 机 构 中 , 涉 及 财 政 或 其 他 方 面 的 利 益 , 必 须 向 校 方 申 报 有 关 情 况 。

 学 校 应 妥 为 记 录 就 避 免 任 何 实 际 或 潜 在 的 利 益 冲 突 而 作 出 的 申 报 或 披 露 , 以 及 所 采 取 的 必 要 行 动 。 学 校 在 处 理 商 业 活 动 时 , 必 须 严 格 遵 守 这 项 有 关 利 益 冲 突 的 规 定 。 关 于 这 方 面 , 资 助 学 校 应 同 时 参 阅 《 学 校 行 政 手 册 》 相 关 部 分 。

接 受 供 应 商 / 承 办 商 提 供 的 利 益 及 捐 赠

 学 校 必 须 遵 守 教 育 局 现 行 有 关「 学 校 及 其 教 职 员 收 受 利 益 和 捐 赠 事 宜 」 的 通 告 及 有 关 「 学 校 选 用 优 质 课 本 和 课 程 资 源 」 的 通 函 中 有 关 学 校 接 受 供 应 商 / 承 办 商 提 供 的 利 益 及 捐 赠 的 一 般 原 则 / 规 定 。

 学 校 不 应 容 许 捐 赠 或 任 何 形 式 的 利 益 影 响 其 对 供 应 商 / 承 办 商 的 选 择 。

 学 校 不 可 接 受 课 本 出 版 商 及 课 本 零 售 商 的 任 何 捐 赠 或 任 何 形 式 的 利 益 。 只 有 在 非 常 特 殊 的 情 况 下 , 并 有 充 分 的 理 据 , 学 校 才 可 考 虑 接 受 供 应 商 / 承 办 商 的 捐 赠 。 供 应 商 / 承 办 商 倘 若 提 供 任 何 利 益 , 必 须 运 用 于 学 生 直 接 受 益 的 用 途 上 , 例 如 在 售 价 上 提 供 较 大 折 扣 。

 学 校 若 接 受 利 益 / 捐 赠 , 必 须 有 充 分 理 据 支 持 , 并 获 校 董 会 / 法 团 校 董 会 批 准 及 妥 为 记 录 。 学 校 必 须 充 分 考 虑 实 际 或 表 面 上 的 不 利 因 素 , 例 如 引 致 学 校 实 际 上 或 看 来 有 亏 欠 捐 赠 者 之 虞 , 或 接 受 捐 赠 的 代 价 最 终 由 家 长 承 担 。

捐 赠 记 录 册

 学 校 必 须 把 从 供 应 商 / 承 办 商 处 所 收 受 的 任 何 捐 赠 或 利 益 、 接 受 捐 赠 或 利 益 的 充 分 理 据 及 其 后 处 置 的 方 式 记 录 在 捐 赠 记 录 册 , 供 教 育 局 人 员 及 公 众 人 士 查 阅 。 学 校 亦 须 把 上 述 捐 赠 项 目 详 情 记 入 学 校 报 告 内 。 捐 赠 记 录 册 样 本 见 教 育 局 网 页 , 登 入 路 径 如 下 ︰

教 育 局 网 页 > 学 校 行 政 及 管 理 > 财 务 管 理 > 学 校 财 务 注 意 事 项 > 学 校 及 其 教 职 员 收 受 利 益 和 捐 赠 事 宜 参 考 资 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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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 价 / 招 标 工 作

 采 购 物 品 或 批 出 服 务 合 约 必 须 进 行 报 价 / 招 标 , 合 约 期 以 不 超 过 三 年 为 宜 。 教 育 局 鼓 励 学 校 按 有 关 商 业 活 动 的 性 质 及 市 场 特 性 或 所 需 的 服 务 订 定 最 适 当 的 合 约 期 ( 例 如 在 价 格 非 常 不 稳 定 时 订 立 一 年 期 的 合 约 )。 如 学 校 基 于 运 作 理 由 而 认 为 有 需 要 采 用 较 长 期 (例 如 两 至 三 年 )并 于 合 约 期 内 有 权 调 整 价 格 的 合 约 , 应 就 调 整 安 排 加 入 适 当 及 特 定 的 价 格 变 动 条 款 (例 如 根 据 消 费 物 价 指 数 作 出 价 格 调 整 ), 代 替 就 价 格 调 整 一 事 与 承 办 商 讨 论 。

 教 育 局 鼓 励 学 校 在 网 页 上 登 载 报 价 / 招 标 公 告 , 让 有 意 竞 投 的 人 士 有 公 平 机 会 与 邀 请 名 单 上 的 营 办 商 / 供 应 商 竞 争 。 根 据 一 般 原 则 , 采 购 过 程 必 须 公 平 及 具 竞 争 性 , 而 合 约 应 批 给 出 标 价 最 低 者 。 除 非 在 运 作 上 有 真 正 及 充 分 的 理 由 , 在 报 价 / 招 标 后 学 校 不 应 进 行 议 价 。 报 价 / 招 标 后 进 行 议 价 的 有 关 理 据 、 目 的 (例 如 将 会 商 议 的 价 格 及 条 款 )及 参 与 人 士 等 资 料 应 记 录 在 案 , 并 就 此 事 先 取 得 校 董 会 / 法 团 校 董 会 的 批 准 。 在 接 纳 投 标 前 , 议 价 结 果 应 妥 为 记 录 并 获 校 董 会 / 法 团 校 董 会 批 准 。

会 计 记 录

 学 校 必 须 妥 善 保 存 账 目 及 有 关 记 录 , 此 等 账 目 及 记 录 应 能 反 映 学 校 所 涉 及 的 一 切 收 入 和 开 支 的 详 情 , 以 便 教 育 局 人 员 查 核 。 学 校 由 直 接 经 营 商 业 活 动 所 收 取 的 任 何 款 项 及 / 或 费 用 应 记 录 在 非 政 府 经 费 下 而 利 润 / 净 收 入 / 损 失 / 净 开 支 应 反 映 在 学 校 经 审 核 的 周 年 账 目 。

家 长 教 师 会 (家 教 会 )及 办 学 团 体 所 安 排 / 进 行 的 商 业 活 动

 家 教 会 或 办 学 团 体 如 获 校 董 会 / 法 团 校 董 会 授 权 为 学 校 作 出 商 业 活 动 的 安 排 , 必 须 遵 守 现 行 有 关 「 学 校 的 商 业 活 动 」 的 通 告 所 载 的 原 则 和 安 排 , 而 任 何 由 该 等 商 业 活 动 所 得 的 利 润 / 净 收 入 应 拨 入 学 校 帐 户 及 运 用 于 该 校 学 生 直 接 受 益 的 用 途 上 。

 所 有 授 权 安 排 应 事 先 得 到 校 董 会 / 法 团 校 董 会 的 批 准 , 有 关 记 录 须 妥 为 存 档 。 校 董 会 / 法 团 校 董 会 有 责 任 确 保 有 关 人 士 遵 行 相 关 原 则 和 安 排 ( 尤 其 是 有 关 报 价 / 招 标 工 作 及 如 何 运 用 商 业 活 动 所 得 的 利 润 / 净 收 入 )。关 于 这 方 面 ,校 董 会 / 法 团 校 董 会 应 从 家 教 会 / 办 学 团 体 取 得 相 关 文 件 以 作 记 录 。

 如 家 教 会 或 办 学 团 体 拟 在 有 关 学 校 经 营 商 业 活 动 , 他 们 应 被 视 为 竞 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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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之 一 , 并 与 其 他 竞 投 人 一 样 , 须 经 过 竞 投 及 相 同 的 甄 选 程 序 。 在 此 情 况 下 , 学 校 应 直 接 负 责 进 行 有 关 的 采 购 程 序 。

防 止 贿 赂 行 为

 学 校 在 透 过 报 价 / 招 标 来 甄 选 合 适 的 供 应 商 / 承 办 商 时 , 须 在 要 求 供 应 商 / 承 办 商 报 价 / 投 标 的 有 关 文 件 中 附 加 下 述 防 止 贿 赂 条 款 :

「 竞 投 人 及 其 雇 员 和 代 理 人 不 得 向 学 校 雇 员 、校 董 会 / 法 团 校 董 会 成 员 ,或 负 责 考 虑 与 本 报 价 / 招 标 有 关 事 宜 的 委 员 会 的 任 何 家 长 或 学 生 代 表 提 供 利 益 (香 港 法 例 第 201 章 《 防 止 贿 赂 条 例 》 所 界 定 的

「 利 益 」 )。 假 如 竞 投 人 、 其 雇 员 或 代 理 人 向 有 关 人 士 提 供 任 何 利 益 , 根 据 《 防 止 贿 赂 条 例 》 可 构 成 罪 行 , 并 可 导 致 合 约 无 效 。 学 校 亦 可 取 消 批 出 的 合 约 ,而 竞 投 人 须 为 学 校 所 蒙 受 的 任 何 损 失 或 损 害 负 责 。」

 学 校 亦 须 在 与 供 应 商 / 承 办 商 签 订 的 合 约 中 附 加 相 若 的 防 止 贿 赂 条 款 :

「 供 应 商 / 承 办 商 及 其 雇 员 和 代 理 人 不 得 向 学 校 雇 员 、校 董 会 / 法 团 校 董 会 成 员 ,或 负 责 考 虑 与 本 合 约 有 关 事 宜 的 委 员 会 的 任 何 家 长 或 学 生 代 表 提 供 利 益 (香 港 法 例 第 201 章 《 防 止 贿 赂 条 例 》 所 界 定 的 「 利 益 」 )。 假 如 供 应 商 / 承 办 商 或 其 雇 员 和 代 理 人 因 有 关 本 合 约 触 犯《 防 止 贿 赂 条 例 》所 订 明 的 任 何 罪 行 , 学 校 可 取 消 合 约 , 而 供 应 商 / 承 办 商 须 为 学 校 因 此 而 蒙 受 的 任 何 损 失 或 损 害 负 责 。」

成 立 委 员 会 监 管 商 业 活 动

4. 教 育 局 强 烈 建 议 学 校 成 立 一 个 (或 多 个 )「 商 业 活 动 监 管 委 员 会 」 , 以 监 管 和 督 导 各 类 商 业 活 动 。

成 员 组 合 建 议

5. 为 贯 彻 校 本 管 理 的 精 神 , 建 立 更 开 放 、 更 具 问 责 性 和 广 泛 参 与 性 的 学 校 管 理 架 构 , 有 关 「 商 业 活 动 监 管 委 员 会 」 的 成 员 组 合 , 本 局 的 建 议 如 下 :

主 席 : 由 校 董 会 或 法 团 校 董 会 授 权 校 长 委 任 一 名 资 深 教 学 人 员 担 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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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 员 : (a) 由 校 董 会 / 法 团 校 董 会 授 权 校 长 委 任 至 少 两 名 其 他 教 职 员 担 任 ; 及

(b) 由 家 教 会 选 派 两 名 代 表 担 任 。 如 学 校 并 未 设 立 家 教 会 , 则 由 一 名 或 两 名 家 长 担 任 。

职 责

6. 「 商 业 活 动 监 管 委 员 会 」 的 职 责 应 包 括 :

(a) 按 照 教 育 局 现 行 有 关 「 资 助 学 校 采 购 程 序 」 的 通 告 内 所 载 的 规 定 , 要 求 供 应 商 / 承 办 商 作 出 书 面 / 口 头 报 价 或 投 标 (视 乎 何 者 合 适 ), 在 公 开 、 公 平 及 具 竞 争 性 的 制 度 下 甄 选 供 应 商 / 承 办 商 (采 购 由 非 政 府 机 构 成 立 的 社 会 企 业 所 提 供 的 服 务 时 , 亦 应 按 照 上 述 通 告 所 载 的 采 购 程 序 进 行 );

(b) 确 保 报 价 / 招 标 工 作 采 取 保 安 及 保 密 措 施 , 以 防 止 舞 弊 ; (c) 每 隔 一 段 适 当 的 时 间 (以 不 超 过 三 年 为 宜 )或 在 续 约 前 (视 乎 何

者 合 适 )进 行 报 价 / 招 标 工 作 , 以 比 较 物 品 / 服 务 的 价 格 和 质 素 , 以 及 供 应 方 面 的 可 靠 程 度 ;

(d) 必 须 确 保 每 份 合 约 设 有 最 长 有 效 期 , 以 不 超 过 三 年 为 宜 ; (e) 妥 善 记 录 所 有 甄 选 工 作 ;

(f) 确 保 捐 赠 记 录 册 妥 善 记 录 所 有 获 得 的 捐 赠 或 利 益 ( 即 由 学 校 供 应 商 / 承 办 商 提 供 的 捐 赠 或 利 益 ) 及 有 关 资 料 ( 例 如 接 受 理 由 及 其 后 处 置 的 方 式 );

(g) 定 期 审 查 供 应 商 / 承 办 商 提 供 的 物 品 / 服 务 的 类 别 及 质 素 ; (h) 考 虑 校 方 和 学 生 家 长 就 商 业 活 动 提 出 的 建 议 ;

(i) 定 期 召 开 会 议检 讨 商 业 活 动 的 事 宜 , 并 妥 为 记 录 会 议 内 容 , 包 括 会 上 所 达 成 的 决 议 , 以 便 日 后 查 阅 ;

(j) 调 查 关 于 商 业 活 动 的 投 诉 , 并 在 必 要 时 采 取 适 当 的 行 动 ; 以 及

(k) 确 保 没 有 接 受 承 办 商 把 服 务 / 采 购 分 判 予 第 三 者 。

教 育 局

二 零 一 六 年 八 月

委 员 会 可 邀 请 校 长 参 加 会 议 。如 有 需 要 ,供 应 商 / 承 办 商 须 出 席 会 议 ,解 答 有 关 查 询 。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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