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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視員工分紅費用化之衝擊與因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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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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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視員工分紅費用化之衝擊與因應

自從95 年五月二十四日「商業會計法」第六十四條修正,排除員工紅利不得作為為費用或損失之規定後,

「員工分紅費用化」即成為企業間關心討論的議題,並促使企業重新檢視員工獎酬制度。有鑑於此議題對 企業影響重大,金管會已成立專案推動小組,針對相關會計處理及配套措施研擬修訂相關法規,而針對員 工分紅配股之課稅方式,立法院業已於日前二讀通過「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十九條之一修正案,本文將 就此議題現行主管機關研擬採取之會計處理與課稅方式,以及未來法規修訂之要點等逐一簡要說明,並就 員工分紅費用化施行之衝擊,提出企業未來可能採取之因應措施,俾以協助企業界提早研擬因應對策,以 降低衝擊並留住優秀人才。

目前主管機關研議之會計處理與課稅方式 一、 會計處理

經濟部業已於96 年一月二十四日發布經商字第 09600500940 號函,有關員工分紅之會計處理,參考國 際會計準則之規定,應列為費用,並自九十七年一月一日起生效。而有關國際會計準則之相關規定,依據 IAS 第十九號之規範,員工分紅若係因員工提供勞務所給予之酬勞,應視為企業之費用,而非盈餘之分配;

另依據IFRS第二號之規定,對員工之分紅若以權益證券作為對價,則應以該權益證券之公平價值,或員工 提供勞務之公平價值,兩者較客觀明確者,作為衡量之基礎,惟因員工勞務之公平價值較難合理估計,故 通常以權益證券之公平價值為準,據此,為與國際接軌,目前國內金管會亦配合國際會計準則之規範,研 擬採行下列會計處理:

(一)期中報表即應估列入帳:自九十七年度起,未來企業應於期中報表依章程所訂之比率預估員工分紅及 董監酬勞金額,並以屬薪資性質之酬勞費用入帳,期後董事會決議發放金額有重大變動時,則該變動應調 整當年度(原認列員工紅利之年度)之費用。是以未來實務上之作法將可能改變以前董事會先行通過上年度 經會計師查核之財務報表後,待嗣後參考同業之盈餘分配情形後再另行召開董事會決議盈餘分配及員工分 紅之作法,而可能改為董事會決議上年度經會計師查核之財務報表時,其相關之員工分紅、董監酬勞及盈 餘分配等金額應已確定,甚至將採併同該次董事會決議盈餘分配案之作法。另因應力霸案之衝擊,日前政 府曾考慮將未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表之申報期限,由四月底改為三月底,倘若再配合前開作法,則未來 集團企業之盈餘分配案及相關合併報表之編製等作業時間將縮短,屆時企業可能皆須提早準備以因應此變 革。

(二)次年依會計估計變動處理:若次年股東會決議之員工分紅及董監酬勞金額與原董事會決議之金額有差 異,則將依會計估計變動處理,將差異數列為該股東會決議日年度之損益調整。

(三)市價決定方式:員工分紅配發股數之計算基礎未來將以公平價值評價,上市上櫃公司將以股東會開會 前一日之收盤價(考慮除權及除息之影響)為市價來計算股票紅利股數;興櫃公司及未上市上櫃之公開發行 公司則以股東會前最近期經會計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每股淨值為市價。

(四)公平價值法之擴大採用:未來企業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及買回庫藏股轉讓予員工,皆應以「公平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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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認列為費用,而原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得採「內含價值法」之作法則將取消,因是未來我國發行員工 認股權憑證之會計處理將與美國作法相同,皆採「公平價值法」認列。

以上所述之會計處理,係依據金管會於去年八月所發布之研議作法,雖然迄今並無其他進一步修改之訊息 發布,惟未來國內最後將採行之作法,尚待確定。

二、 課稅方式

(一) 以市價八折課稅:日前立法院針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十九條之一修正案已二讀通過,擬將現行 員工分紅配股係按「面額」計算所得課稅之方式,改為按員工分紅配股之股票發放日前一個月之平均收盤 價為市價,並按市價之八折計算所得課稅。

(二) 最低稅負之適用:員工分紅配股若改以市價之八折計算所得來課稅,則未來員工若所得逾 600 萬元 者,可能須就市價與八折間之二成差價,併入最低稅負申報。

(三) 企業營所稅之影響:員工分紅未來在會計帳務處理上將以屬薪資性質之費用入帳,惟就企業營所稅之 申報而言,此項費用是否得以比照財務會計之作法認列,恐有疑問,因為若依所得稅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

薪資費用之認列須為不論盈虧均需支付,是以此問題未來尚待財政部發布解釋函令作進一步解釋及規範,

亦或未來配合修改所得稅法以茲明確。

目前金管會研擬修訂之相關法規

一、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為使投資人瞭解員工分紅費用化後,董監酬勞及員工紅利已非屬盈餘 分派項目,因是修訂該準則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五款股東權益變動表格式;另配合修正後商業會計法第五十 二條,將股東權益變動表中之「權益調整」欄修改為「股東權益其他項目」,並列示詳細科目。

二、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為配合員工分紅費用化制度之實施,並使企業能彈性運用獎酬 工具,以達到激勵員工之目的,而擬修訂該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公司於經股東會決議後得放寬員工認股 權憑證認股價格及個別員工於各分次發行僅得認購發行總數百分之十之限制。

三、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為獎勵員工,而爰修訂該辦法第十條及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公 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每股轉讓價格原則不得低於實際買回股份之平均價格,惟若公司經股東會決議通 過修改章程,得以低於買回平均價格轉讓員工。

配合經濟部已發函有關員工分紅費用化制度將自九十七年一月一日起開始實施,前開相關法規亦明定修正 條文之施行日期將自九十七年度起施行。

企業未來可能之因應措施

一、員工分紅改多發現金少配股票:因應員工分紅費用化之實施後,將對企業之獲利及每股盈餘有所衝擊,

特別是高股價之公司,因為若未來員工分紅配股改以市價認列費用入帳後,企業為避免對公司之損益影響 太大,且為能留住優秀人才,使員工實質分紅所得不至於較以往大幅減少之考量下,勢必將減少員工分紅 股票之發放,而改變為在依章程所訂之員工分紅比率或範圍所計算之金額下,多發現金,少發股票。

二、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企業透過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可將員工認股權與員工未來之績效作連結,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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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來公司營運績效良好則員工所獲得之報酬相對提高,故對員工未來工作激勵之效果高,且實際操作上可 搭配買回之庫藏股或另發行新股予員工,執行上頗具彈性。此外,如本文前面所述,金管會擬修法以配合 員工分紅費用化之實施,增加企業能彈性運用獎酬之工具,未來公司於經股東會決議後得放寬員工認股權 憑證認股價格及個別員工於各分次發行僅得認購發行總數10%之限制。然而,自九十七年度起,金管會研 擬未來企業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將改以「公平價值法」在會計上認列相關之酬勞費用,而取消原對損益並 無影響之「內含價值法」,是以未來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將與員工分紅費用化之會計影響類似,帳上 亦須認列相關之薪酬費用,因而對企業之獲利與每股盈餘將有所影響。另就課稅層面而言,員工取得認股 權時不必課稅,但員工於執行認股權時,即須被依執行認股時之市價與認購價格之差異課稅,而可能存有 員工實際並未將股票賣出獲利卻須先被課稅之問題,或為繳稅而先行賣出,致產生賣壓而影響股價。

三、買回庫藏股轉讓予員工:企業可視其需求買回庫藏股並轉讓予員工,員工取得該股票後雖可自由轉讓,

但如市價低於轉讓予員工之價格,員工並無動機認購,則亦失去獎勵之效果,因此,為獎勵員工,金管會 亦擬修法放寬公司若經股東會決議通過修改章程,得以低於買回之平均價格轉讓予員工,但因金管會亦擬 要求企業買回庫藏股轉讓予員工,應以「公平價值法」認列為費用,是以未來實務上公司可能以低於市價 之價格轉讓予員工認購,如此則對公司之損益亦將有所影響。另就課稅而言,該認購價之價差,猶如公司 對員工之補貼款,將可能被視為所得來課稅。

四、修改章程提高員工分紅比率:因企業之員工分紅係按章程所訂之比率或範圍所提列,是以在定額的概 念下,加上公司市價大多高於面額,未來給予員工分紅的股數,將因此而減少,進而造成員工之實質分紅 所得較以往減少,企業為留住優秀的員工,使其實質所得不致降低太多下,除提高員工之本薪或績效獎金 外,便惟有透過修改章程提高員工分紅比率,來擴大員工分紅分配的基礎,以減少對員工的衝擊。

五、大股東以其股票信託方式酬勞員工:企業老闆等大股東以其個人持有公司之股票交付信託,並以該信 託股票之孳息發放予員工作為獎酬,此種作法,依據國外會計原則及國內目前尚在研議中之財務會計第39 號公報之規定,因其經濟實質為酬勞員工,而只不過是大股東先送股票予公司,公司再將該股票轉送給員 工,故公司仍應認列該酬勞費用,因此對公司之損益仍會有所影響。

六、發行限制型股票:所謂「限制型股票」係指有限制條件之員工配股,公司可採分年發放,並依據員工 績效表現或服務達一定之年資後才可以處分之股票,因員工無須額外支付價金,故與目前之員工分紅配股 模式較接近,但因國內目前法令尚未允許企業得發行此種限制型股票,未來尚待相關法令之修訂後,企業 才得採行。此外,就會計處理而言,企業須依給予日股票之市價及預估可能發放之股數計算,並於員工取 得股票權利之期間攤銷為費用,是以此種作法企業仍有因認列費用而將影響損益之問題。

以上所述企業未來可能採行之因應措施,除限制型股票未來尚待法令之修訂後才可實施外,企業可依自身 之情況及計劃獎酬員工之方式,採行其中一項或數項併行之方式,及早研擬因應對策,以減少因員工分紅 費用化之衝擊並有效留住優秀之人才,進而創造企業與員工雙贏之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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