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律》分通大乘
西元前後佛教傳入中國,各部律也經翻譯而傳入,中國祖師整理各部律 的同時,也抉擇了這些律典作法的教理依據。其中,道宣律師做了一個新的詮 解—「四分通大乘」,他將《四分律》蘊涵大乘思想的部分萃取出來,說明 聲聞戒的持守與大乘的修行並非截然的兩條路徑。「四分通大乘」的命題,即 是使南山律宗成為中國律學主流的理論基礎之一。
道宣律師的主張就是「五義分通」,他在其所著的《四分律刪補隨機羯 磨疏》中說:「何況四分,通明佛乘。故沓婆厭無學,知非牢固也;施生成佛 道,知餘非向也;相召為佛子,知無異乘也;捨財用非重,知心虛通也;塵境 非根曉,知識了義也。略引成證,全乖小道,何得不思,致虧發足。」(8)可 知五義分別為:(一)沓婆厭無學;(二)施生成佛道;(三)相召為佛子;
(四)捨財用非重;(五)塵境非根曉。其中第四義「捨財用非重」所說的就 是「展轉淨施」,以下分別來探討。
一、沓婆厭無學
道宣律師「五義分通」的第一義「沓婆厭無學」的典故,即來自僧殘第 二條戒「無根重謗戒」:「爾時佛在羅閱祇耆闍崛山中,時尊者沓婆摩羅子得 阿羅漢,在靜處思惟,心自念言:『此身不牢固,我今當以何方便求牢固法 耶?』復作是念:『我今宜可以力供養,分僧臥具、差次受請飯食耶!』」(9)
元照律師在其所著的《濟緣記》延伸了道宣律師的話而解釋:「沓婆摩羅 子得阿羅漢,在靜處思惟,心自念言:『此身不堅固
(無常、生滅終歸空寂)
,我 今當以何方便,求牢固堅法(即厭無學身,求菩薩法)
?我今宜可以力供養,分僧 臥具,差次受請飯食(修利他行,福業莊嚴)
。』」(10)因此,道宣律師認為已證阿 羅漢果的沓婆摩羅子,因為覺察此身無常、生滅,而想求牢固的菩薩法,迴心 於大乘,且修利他之行。這條戒的制戒因緣是從沓婆摩羅子開始說起。沓婆摩羅子證得阿羅漢果 後,向佛陀請求要為大眾僧服務。例如,僧眾到靈鷲山來向佛陀請法,他們的
床位、受飯食等事宜就由他負責安排。如果入住寮房的時間過晚,沓婆摩羅子 不是拿手電筒照明,他手一放光就可照明而分臥具了。(11)這是發大乘心,發菩 薩心,要為大家服務,但是,他的安排能讓所有人都滿意嗎?
有位慈地比丘就非常不滿意他所分配到的床位,認為是沓婆摩羅子故意找 碴。於是向他妹妹慈地比丘尼抱怨。慈地比丘尼便捏造沓婆摩羅子欺負她,以 毀謗沓婆摩羅子的名譽。事情傳到佛陀那裡,佛陀找來兩造當面對質,這也是 七滅諍法其中的一個案例。
事實最後當然是水落石出,有人會想:「沓婆摩羅子已經是證果的聖人,
何必淌世間這渾水。」道宣律師從這條戒的過程看到,無論是被誣賴或被毀 謗,沓婆摩羅子沒有絲毫的報復心與煩惱,聖人服務這些凡夫僧,認真而無怨 言,發菩提心、行菩薩道,這就是大乘佛教的行誼,是大乘的楷範,應當效法 學習。在此大家要留意的是,沓婆摩羅子向佛陀說要領執,佛陀是當眾發布執 事,這不是佛陀與他之間私相授受就成的,這是大眾事,這是菩薩教團,是一 個楷範。(12)
二、施生成佛道
道宣律師所說的第二義「施生成佛道」,是來自《四分比丘戒本》的迴向 文:「我今說戒經,所說諸功德,施一切眾生,皆共成佛道。」(13) 元照律師
《濟緣記》就此偈頌而解釋說:「一切成佛之言,乃華嚴、法華圓頓了義,可 驗部主知餘二乘,非歸向處。」(14)也就是說一切眾生,皆要歸向於佛道,而非 聲聞、緣覺二乘之道。
此「皆共成佛道」之回向文載於《四分比丘戒本》之末,可見持戒的期許 即是成佛,而不只是成為阿羅漢,成佛就是要發菩提心,行菩薩道。
三、相召為佛子
道宣律師所說的第三義「相召為佛子」,是來自《四分律》卷一:「如是
諸佛子,修行禁戒本」、「佛子亦如是,善學於禁戒」(15)等語。
元照律師《濟緣記》就此而說:「梵網大戒乃稱『佛子』,小乘戒本但 名『比丘』,而律序云『如是諸佛子』、『佛子亦如是』等,此即部主令歸佛
乘。」(16)
在大乘梵網戒中,佛陀召呼僧眾為「佛子」,而小乘戒中則常稱「比 丘」。在《四分律》卷一中的偈頌即是以「佛子」召呼僧眾。因此,道宣律師 認為由此可以知佛陀意在大乘佛道。
關於「佛子」的稱呼,《阿含經》中記載了大迦葉也曾自稱是「佛子」。
有一次,佛陀與弟子們一起前往王舍城。途中,佛陀要休息時,大迦葉將僧伽 梨 (僧衣)摺成四折,請佛陀坐於其上。
佛陀坐在迦葉的衣上,並說:「你的衣布,既輕細又柔軟啊!迦葉。」
大迦葉回答:「唯願世尊慈悲接受這件僧伽梨!」
佛陀說:「迦葉!那你願意穿我破舊的糞掃衣嗎?」
迦葉欣然地接受說:「世尊!我願穿世尊的糞掃衣。」
佛陀便將自己的衣交給了大迦葉,大迦葉拿著佛陀的糞掃衣,非常開心地 說:「若有正問:『誰是世尊法子,從佛口生,從法化生,付以法財,諸禪、
解脫、三昧、正受?』應答我是,是則正說。……為佛法子,從佛口生,從法 化生。」(17)
佛陀將他的法付囑給大迦葉,然後再傳承給我們,我們是佛陀之子,要發 菩提心,做佛事、成佛果,道宣律師從《四分律》裡看到了大乘的精神。
四、捨財用非重
道宣律師所說的第四義「捨財用非重」,是針對懺悔捨墮罪時的作法而 言。元照律師《濟緣記》解釋說:「謂捨墮求悔,先須捨財,捨已,僧用不
還,止犯,吉羅,而不成盜。知心虛通者。鈔云:《四分》一律,宗是大乘,
虛通無係,故發言誠,事無滯結,若依他部,一捨已後,無反還求,任僧處斷
是也。」(18)
道宣律師提到懺捨墮衣罪,犯罪比丘要先將衣捨給僧眾,由僧眾處斷使 用,而不還給該比丘,行懺悔之後,該比丘就只犯突吉羅輕罪,並不構成偷盜 重罪。但《四分律》通於大乘,與其他部律作法不同,犯罪比丘將衣捨給僧眾 後,僧眾還會將衣還給他。此時犯罪者已誠心捨出財物,財物已非他所有,犯 罪者得清淨,這便是以意業為主的大乘修法。
五、塵境非根曉
道宣律師所說的第五義「塵境非根曉」,是以「根知」或「識知」之辨,
來闡明主張「識知」的《四分律》通於大乘。元照律師《濟緣記》說:「如小 妄戒釋見、聞、觸、知,云見者眼識能見,耳識能聞,鼻、舌、身、識能觸,
意識能知,識即是心,不同有部但云眼見等。」(19)
「根」是指六根,「識」是指六識。此處要強調是「知」,以「看見」
為例,小乘有部論師主張以「眼根」為能見,大乘論師則主張以「眼識」為能 見。道宣律師舉出小妄語戒來說明,其實不只是小妄語戒,還有如為賊女授 戒,或至界外幫人解罪等很多情況,強調的都是「知」—你知不知、所知的 是什麼。道宣律師重新去看待這個「知」,認為只有「識」能知,而非部派認 為的「根」能知,亦即「見」不只是有沒有看見、「聽」不只是有沒有聽見如 此而已,而是此人對該境識知了什麼,他是否知道、是否能辨識、他如何辨識 與他內心的決定,這些才是最核心的。
再來談「捨財用非重」。 捨墮有一條「回僧物入己戒」(20),如果比丘把 原本發心給眾僧的供養,七轉八轉,最後轉成私人財產,這是應該要擯的。但 是,如果他願意物歸原主,並公開地淨施出來,這是「真實淨施」,就不判重 罪,而是判為可以懺悔的突吉羅。亦即在判罪時,強調的是當下此犯罪比丘是 如何來看待這些物品,這是更傾向於去了解當事人的真正需要。他確實在好好
地修行,此時他用不到這些物品,似乎囤積太多,但是,也許身體疲累時就需 要使用了,並非出自貪念。
因此,捨墮的「捨」,有捨財、捨罪、捨心,只要能生起捨心,且有具 體捨財的行動,那麼「罪」也可以捨。於此,道宣律師認為《四分律》中的記 載,即是從大乘菩薩精神來看待捨墮的。什麼是「大乘精神」?我常說個人對 於財物,可以守貧、守貞,但佛教需要人來弘道,僧團要養才、育才,就必須 要看到每個人不同的習性與需求,給予合適的、良好的修道環境,教團才能生 生不息。
三種煩惱
修行是為了對治煩惱,煩惱有三種:
一、隨眠煩惱:這是潛伏性的煩惱,在因緣條件成熟時才會顯現。人都有 煩惱,何時開始生起?不知道。是否有開始?也不知道。它現在尚未顯現,還 在「種子位」,尚未現行,雖未現行,並非就無煩惱。
二、纏縛煩惱:這是種具困擾性的煩惱,也是一種習氣,它只顯現在心 裡,尚未付諸行動。但這類煩惱如果老是在心中顯現,就會很容易受到干擾。
三、違犯煩惱:這是種具違犯性的煩惱,就是付諸於身、口二行,造作不 善業,這已經違犯戒律了。
捨墮的「蓄錢寶戒」制戒緣起(21)是很好的例子。跋難陀比丘與某位大臣 是好友,大臣那時得了美食,囑咐妻子要為跋難陀保留。那天剛好城裡舉行 節日慶典,整夜歌舞伎樂不休,大臣的兒子因整夜歡樂而感到飢餓,於是問母 親:「是否還有食物可吃?」他母親便說:「只剩下為跋難陀比丘保留的那一 份。」那兒子立刻掏出錢來對其母說「拿這錢去市集再買一份給跋難陀,這份 讓我先吃了吧!」
跋難陀比丘清晨著衣持鉢來到大臣家,大臣的妻子就對他說:「我兒子 昨夜參加慶典後太餓,我就將食物給他吃了,他留了錢給我,要我再幫你買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