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立啟明學校契約雇用課後照顧教師助理員契約書
臺中市立啟明學校(以下稱甲方)因應學校教學業務需要僱用 君(以下稱乙方)擔任甲方時薪 契約雇用課後照顧教師助理員,雙方同意訂立契約條款如下,以資雙方共同遵守履行。
一、依據:
(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辦法。
(二)109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2 學期課後照顧申請表辦理。
二、契約期間:109年09月01日至110年06月30日 每週二12:30~15:55(不含寒假及國定假日)。
三、工作內容:
(一)協助照顧特殊個案及有生活自理照顧需求之學生等。
(二)輔導學生體能訓練及生活常規指導。
(三)配合學校教育需求,協助指導其它學生課業輔導或生活自理協助。
(四)其他雙方同意進行之勞務。
四、工作時間:上班時間由業務單位依業務需要排定之。
五、工作報酬:以按時計酬方式計薪,每小時薪資 158 元,以實際工作時數計算,乙方應於次月的 3 日前檢附簽到表,
甲方在次月 15 個工作日內支給。
六、福利措施與安全衛生:
(一)甲方應依勞工保險條例及相關法規,為乙方加入勞工保險及職業災害保險。
(二)甲方應依全民健康保險法及相關法規,為乙方加入全民健康保險。
七、乙方在僱用期間應按規定工作時間上班,不得遲到、早退或曠職;如有事必須請假時,應依甲方有關規定辦理請假 手續,乙方受僱甲方期間不得兼職。
八、本契約除依約定條件提前中止外,於僱用期間屆滿即告終止。乙方請假期間遇僱用期間屆滿者,本契約於僱用期間 屆滿之日即為終止。
九、乙方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甲方得提前立即終止本契約:
(一)訂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甲方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
(二)於工作時間或工作場所,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
(四)違反本契約或甲方關於工作之規定,情節重大影響學生身心健康及受教權。
(五)故意損耗甲方所有之物品,或故意洩漏業務上之秘密,致甲方受有損害。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 3 日,或 1 個月內曠工達 6 日。
十、乙方有下列事由之一者,甲得經一個月預告提前終止本契約:
(一)甲方雇用乙方之原因消滅或學校班級數減班以致業務緊縮、經費或預算員額減少、依法令、政策不得繼續僱用。
(二)乙方應接受甲方工作上之指派調遣,並遵守甲方之一切規定,如有工作不利、不堪勝任工作、違背有關規定或 不接受工作上之指派調遣,經甲方屢勸不聽仍未改善。
十一、僱用期間內,乙方若需提前解約,應於 15 日前提出書面預告,並經甲方同意後終止本契約。
十二、本契約除上述各項約定提前終止外,於僱用期間屆滿即告終止;若甲方為書面通知乙方,則視同不再續約。
十三、本契約依約定事項終止時,乙方不得請求甲方給付任何費用或補償,並依甲方規定辦妥工作交接,返還經管之甲 方財物後離職。
十四、時薪制特殊教育學生助理人員,非屬本校編制內職員,不適用公務人員俸給法、考績法、退休法、撫卹法、保險 法及「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儲金給與辦法」等法規之規定。
十五、本契約自甲乙雙方完成簽署後生效,終止時,自終止之日起,雙方之權利義務及蕭妙。契約解除時,溯及契約生 效日消滅。雙方並互負保密義務。
十六、本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並以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管轄法院。
十七、本契約書如有未盡事宜,悉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辦法」暨有關法令 規定辦理。
十八、本契約書一式 5 份,雙方各執 1 份為憑,餘由甲方分別存執。
立契約書人
甲方:臺中市立啟明學校
代表人:校長 廖連喜
地址:421 臺中市后里區三豐路三段 936 號
乙方: (簽名蓋章)
身分證統一編號: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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