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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物質(品)異常處置及貯存設施規範研商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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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危險物質(品)異常處置及貯存設施規範研商會議」紀錄

一、會議時間:110年12月29日(星期三)上午10時00分 二、會議地點:本署化學局B01會議室(臺北市大安路二段 132

巷35弄1號)

三、主 持 人:謝燕儒局長 紀錄:陳曉真 四、出(列)席人員:如會議簽名單

五、主席致詞:略 六、報告事項:略

七、綜合討論:(依發言順序)

(一)行政院國土安全辦公室

1、美國「化學設施反恐標準」之 18 項風險取向績效標準中,

「管制區域周界」「防護場所資產」「人員篩濾及進出管 制」「嚇止、偵測及延緩」「運輸、收貨和儲存」「竊盜 及轉移」「破壞」及「人員保證」,相關作法如下:

(1)管制區域周界:指定設施之周界監控。

(2)防護場所資產:指定設施之防護及監控。

(3)人員篩濾及進出管制:對於人車進出管制及身分查驗系 統等措施。

(4)嚇止、偵測及延緩:規劃保安人員、監視系統及路障等 措施。

(5)運輸、收貨和儲存:於運輸、收貨和儲存過程,採取之 程序和技術,以減少竊盜、污染或破壞之風險。

(6)竊盜及轉移:指定設施所採用之流程、程序和技術,應 減少任何竊盜或轉移之風險。

(7)破壞:防止內部人員破壞指定設施之相關作為。

(2)

(8)人員保證:對指定設施人員進行適當之背景檢查(安全 認證)。

2、本參考指引草案「參、異常處置及管理監督」之「二、貯 存異常查檢與處置之監督與管理」部分,係屬安全管理指 引,在「( 二) 場所管理檢查」已有人員進出管制及指派專 人定期自主檢查等內容;在監視設備、防竊程序等,建議 可參採前述美國「化學設施反恐標準」之風險取向績效標 準作法,納入相關作為。另附件3係供各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督導所屬公私機構依表執行自我檢核,爰上揭人員進出 管制、指派專人定期自主檢查及防竊等作為,建議一併納 入附件3自我檢核表中,以供公私機構自我檢核改善及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落實督導。

3、關於參考指引草案「參、異常處置及管理監督」之「一、

非法查緝及查扣處置」內容及處置流程部分,考量各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係依其法定任務進行危險品之管理,如內政 部針對場所、環保署針對毒性化學物質、勞動部針對製程 及勞工安全等,而當海關或海巡署查獲危險品暫無法釐清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時,其暫時安全貯放方式為何?又涉及 刑事時,危險品移交司法機關保管,司法機關及警政署等 查緝執行機關是否有能力進行安全貯放部分,建請徵詢法 務部、警政署、海巡署等相關機關意見。

(二)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

1、「優先管理化學品之指定及運送管理辦法」應修正為「優 先管理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管理辦法」。

2、「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甲類物質應修正為 12

種、乙類物質應為6種、丙類物質應為8種。

3、有關指引第 17頁陸、二、(二)載述「危險物品災害應

變中心開設前,…」之文字,因災害防救法尚無「危險物

(3)

品災害」,建議修正為「因危險物品運作不當致需開設相 關災害應變中心前,…」。

4、指引第 26 頁有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危險品分類定義,因

爆炸性物質、著火性物質、易燃氣體、氧化性物質及可燃 性氣體等分類,係規定於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建請將

「職業安全衛生法」修正為「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5、指引第7 頁有關人員訓練管理部分,建請增列其他部會規

定。

(三)交通部公路總局

1、有關指引草案第伍項運輸規範,針對道路運輸危險物品適 用定義範圍一節,查現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針對危險物品 定義包括「歸屬於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6864危險物運輸 標示之危險物品、有害事業廢棄物、依毒性及關注化學物 質管理法公告之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具有危害 性之關注化學物質」等,爰建議修正(刪除)指引第 14頁、

15頁及第27頁九大類危險物品。

2、另查現行道路運輸危險物品,應依循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

規定,爰建議修正指引第 3 頁依據法規一項,將「道路交 通管理處罰條例及其法規」修正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四)內政部消防署

1、有關危險物質(品)異常處置及貯存、應變管理參考指引 草案(以下簡稱本指引草案)部分,本署意見如下:

(1)本指引草案「參、異常處置及管理監督」部分,係針對 防堵非法、異常運作,提供依法處置、執行施檢、查扣 及安全貯放等事宜之指引,有關涉及製造、處理、可燃 性高壓氣體販賣場所、容器檢驗場所等文字(第 6頁及 第7頁),建議酌予文字調整或刪除,以符訂定目標。

(2)有關消防法危險物品係以具物理性危害有易燃、易爆、

(4)

範疇,考量化學物質種類眾多,本指引草案既係以提供 危險物質(品)之貯存參考指引為目的,則「肆、貯存 設施規範」有關「一、適用對象及物質」(第 7 頁及第 8頁)似不宜僅以消防法規範之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 高壓氣體為限,且符合消防法定義之場所本應依法檢討 設置,本指引草案再予侷限於消防法規範對象,似已失 去訂定參考指引之目的,建請再酌。另其中「二、存放 危險物品設施規定」部分所引公共危險物品室內貯存場 所、室外貯存場所、室內儲槽場所、室外儲槽場所、地 下儲槽場所、可燃性高壓氣體貯存場所等規定(第8 頁 至第14頁),僅為消防法該類場所之局部規範,按消防 法針對上開場所之設計,係得視建築型態、物質種類或 數量等要件,依不同條文選擇設置合適之儲存場所,故 如欲引用上開規範,建議可參考消防法規規定另行訂定,

以為周全;且建議其中「(三)可燃性高壓氣體貯存場 所」部分,可再參考勞動部「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相關規定訂定。

2、有關請部會提供目前轄管危險物品貯存場所之家數、位置 及相關貯存物質、數量等部分,經查本署消防安全檢查列 管系統每半年均定期將達管制量以上公共危險物品場所資 料拋轉至大署建置之化學雲資訊系統,供相關政府機關參 考運用;經洽承辦單位表示,已自上開系統取得消防機關 列管場所資料。惟查消防法規係就處理或儲存達管制量之 公共危險物品場所等,依據其場所規劃設計之處理或儲存 最大數量,要求該場所應符相關安全規範,故係針對場所 安全進行管理,而非針對每日貯存物質、數量等流向管理 併予說明,以免造成誤解。

(5)

(五)交通部航港局

1、參考指引草案第4頁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義未明,係指

危險品之主管機關、場域之主管機關或法規的主管機關,

建議應予釐清。

海關或海巡機關於邊境查獲危險品走私查緝一節,實務上 海關查獲走私物品之處置係由各關區依法查扣及儲放等事 宜,並非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再施行施檢、查扣等事宜,

建議再予釐清。

3、參考指引草案第7頁之人員教育訓練部分,國際商港內操

作危險品之業者目前須依商港港務管理規則第 29-2條設置 危險物品儲放管理專責人員,並訂有本項專責人員初訓及 複訓階段之訓練時數及課程在案,然本指引中規定應依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規定辦理,恐有扞格之處 建議再予釐清。

3、參考指引草案第17 頁有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督導所

屬公私機構,定期盤點救災設備器材與配置,並整備發生 爆炸災害之搜救、滅火、緊急醫療救護所需之裝備、器材 及資源」一節,然上開設備數量足夠與否似非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專業所及之處,而商港區域內目前多由各港務消防 隊負責協助督導相關消防設備及防火管理作業,爰建議可 訂定業者相關裝備、器材及資源的數量標準或門檻,以利 業者依循。

4、參考指引草案第27頁附件2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危險物品分

類定義中,部會「交通部港務局」請修正「交通部航港 局」。

(六)財政部關務署

1、依本次會議議程及說明「議題二:請部會提供目前轄管危 險 物 品 貯 存 場 所 之家 數、位置 及 相 關 貯 存 物 質 、數 量

(6)

(1)依開會通知單所附「危險物質(品)異常處置及貯存、

應變管理參考指引草案」(指引第 8頁):「……所指 危險物品係以國家標準 CNS 15030化學物品危害分類之 具物理性危害物質,並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 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3 條與其附表一所列6 類公共危險物品及第 4 條可燃性高 壓氣體為主,分類如下:(一)第一類:氧化性固體…

…。另「爆竹煙火管理條例」「工廠危險物品申報辦 法」……等,對危險物品另有定義及分類清單,其物質 特性如符合前項 7大類者,亦適用本指引。」,危險物 品之定義及範圍未臻明確,宜請釐清。

(2)本署作業情形,說明如下:

A、依本署訂定之「海關扣押或沒入易爆、危險物品、農藥 及冷媒存放及處理作業流程」,易爆物(含硝酸銨及行 政院國土安全辦公室提示「國內高風險易爆物清單」所 載 13 項易爆物)及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 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3 條第 1項 所定 6大類危險物品,不得進儲海關私貨倉庫,應妥善 存放合於法規之儲存場所,合先敘明。

B、上開物品(易爆物及6大類危險物品)存放情形如下:

(A)基隆關、臺北關及高雄關扣押或沒入之貨物,並無上 開易爆物及6大類危險物品,故未向業者租用危險品 倉庫。

(B)臺中關於104年沒入81% 高濃度酒精,經內政部消防 署臺中港務消防隊會勘,認定核屬公共危險品第四類 易燃液體及可燃液體項下三、酒精類;因該關租用之 私貨倉庫非屬專業危險品倉庫,爰另租用危險品倉庫

(台灣瑞肯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臺南市新市區

(7)

看西路5 號)存放,以符合相關消防法規,使用容量 為13坪(13個棧板)。

(七)國防部

1、本部列管危險物品(質)均依法辦理儲存及運用,各存管 場所依規定完備防護措施,並由管理單位落實巡管及檢查 機制,有效防杜危安肇生。

2、針對案列參考指引相關規範及請本部協助災害防救事宜,

本部均可配合執行,無附加意見。另案請各單位提供轄管 危險物質清單乙節,考量油料及彈藥儲存地點、品項及數 量關乎機敏性及事涉國防安全,經檢討不宜公開。

(八)海洋委員會海巡署

1、針對查獲不明物質(品)處置流程之負責單位,除海關及 海巡機關外,建議可增列如警政署或調查局等各查緝機關。

2、本指引第 4頁「涉及刑事時,移交司法機關保管」部分,

建議各查緝機關或司法機關確認保管或貯存場所之符合消 防法規規定。

(九)經濟部工業局

第25頁附件 2、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危險物品分類定義,內

政部和經濟部的危險物品分類定義中,數量很多以「種」

表示,容易造成誤解列管種類很少,建議以「類」表示較 為妥適。如原本資料第一類/氧化性固體/氯酸鹽類、過氯 酸鹽類、無機過氧化物等20 種,建議修正為 20類,其他 類似情形請一併修正。

(十)經濟部中部辦公室

本部工廠危險品申報已定期上傳化學局跨部會化學物質資 訊平台(化學雲)及環保署環境資源交換平台,包括工廠 名稱、地址、物質名稱、申報量等內容,每半年(配合申

(8)

報規定)上傳前開兩平台,並將工廠危險物品廠區配置圖 上傳環境資源交換平台。

(十一)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

1、第 17 頁二、危害事件通報(一)公路機關…應立即將

「相關資料」通報經濟部、交通部、關務署、消防署及環 保署,其中相關資料是否為附件 5「危險品事故災害通報 表」?如是,表格下方說明之通報單位不一致,敬請確認。

2、各機關依需要有自行判定災害通報表格式,如需通報時,

是否可依各單位所訂格式通報。

(十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化學局

1、依行政院指示,本署化學局經參考國內與國際對危險物品 管理相關規定,所研提「危險物質(品)異常處置及貯存 應變管理參考指引草案」,非為取代各機關既有的管理規 定或作業程序,而是期望以一般性、共同性的參考規範,

提升管理強度至最基本標準,並藉跨機關合作,彌補可能 的管理斷點或漏洞。

2、針對危險物品管理,行政院將追蹤辦理情形及改善作為

(如111 年 1 月5 日行政院副院長主持召開「行政院國土 安全政策會報」,指定本署報告「高風險危害化學品管理 之精進作為及辦理情形」案),而此涉及各部會、機關權 責與業務,請各與會代表務必陳報長官,俾共同協力合作。

八、會議結論:

(一)將參採與會代表所提意見,據以修正指引草案。

(二)請各機關2週內依所附格式,盤點並提供自行設置或租用 危險物品貯存場所之相關資訊;而國防部轄管危險物品,

因涉機敏性與國防安全,免予提供。

(三)各機關轄管運作危險物品之事業單位的貯存資訊,未來介 接至化學雲之相關欄位及程序等,本署化學局將另擇期召

(9)

開會議討論,期望於6個月內完成。

九、臨時動議:

業者反應以鋼瓶裝盛輸入毒化物環氧乙烷,近期無法由基隆 關及臺中關靠港卸貨,僅能由高雄關進關,造成業者提貨不 便與成本增加,且貨物運至中、北部,增加道路運輸風險。

結論:

1、財政部關務署查明此非各關口通案規定,案係臺灣港務股 份有限公司基隆港務分公司依其訂定之「基隆港各櫃場危 險品貨櫃管理計畫」,明定可進儲之危險物品類別,而環 氧乙烷不列入進儲類別。

2、本案請化學局進一步瞭解業者作業需求及符合規範之可行 作法。

十、散會:下午12時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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