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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同仁接受司法機關約談調查之認識與權益」參考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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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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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機關同仁接受司法機關約談調查之認識與權益」參考須知

壹、應有觀念

一、 「掃除黑金、建立廉能政府」是政府現階段捍衛 社會法治、維 護經濟持續發展、提升清流共治重點施政項目之一,為民心之所 向,凡我同仁均應有此體認,努力以赴。

二、 國家刑事偵查權之發動及其偵查程序,刑事訟訴法等相關法律,

著有明文,本機關全體同仁自應尊重。而身為國家公務員,本即 有保持品位,誠實廉潔之義務,若恪守本分、依法辦理職權業務,

即便因公涉訟接受檢調機關約談調查,應以平常心坦然面對,依 法配合調查或協助澄清。

三、 凡因公涉訟同仁之人權、尊嚴、名譽及相關權益,本機關絕對依 法予以支持與協助。

四、 被檢調機關約談調查之同仁,事後若有一時之情緒低落或波動反 彈而影響工作士氣,機關首長及同仁相互間宜儘可能本於公私情 誼,予以關心、疏導、安慰及鼓勵。

貳、基本認識

一、 約談調查之範圍定義:

廣義之刑事偵查,包括由檢察機關實施之「偵查程序」及由司法 警察(官)所為協助偵查之「調查程序」;故本「參考須知」所稱 之「約談調查」係包含檢察機關之傳喚訊問及調查機關之約談詢 問等偵查程序。

二、 被約談者之身分屬性:

(一)證人:

檢調機關因犯罪偵查之需要,傳喚或邀請與特定個案有關之 公務員到場作證,該證人應到場、具結、就訊問事項據實陳述;

(2)

惟就其職務上應守秘密之事項訊問者,應得該管監督機關或公務 員允許。(刑事訴訟法一七八、一七九條)

(二)關係人:

檢調機關因犯罪偵查之需要,傳喚或邀請與特定個案有關之 公務員到場訊(詢)問,該關係人尚非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其性質 屬鑑定人、證人等之第三人。

(三)犯罪嫌疑人:

調查機關因犯罪偵查及蒐集證據之需要,使用「約談通知書」

通知「有犯罪嫌疑之特定人」到場詢問。

(四)被告:

經檢舉、告訴、告發或權責機關移送,屬有犯罪嫌疑之人,

由檢察機關開具傳票傳喚到庭接受訊問者。

三、 接受約談之性質區分:

(一)電邀洽談:

調查機關以「證人」或「關係人」身分,事前以電話或口頭 邀請赴指定之適當處所或調查單位內接受訪談。無強制性、可請 律師陪同,惟若調查機關未改以被告身分詢問,調查機關可拒絕 律師在場。

(二)函邀訪談:

調查機關以「證人」或「關係人」身分,事前以公函書面邀 請赴調查單位接受訪談。無強制性、可請律師陪同。惟若調查機 關未改以被告身分詢問,調查機關可拒絕律師在場

(三)通知約談:

調查機關在「檢察官指揮下」或「自行因調查犯罪、蒐集證 據之必要」,針對個案之「犯罪嫌疑人」,事前製作約談通知書 予以通知,赴調查單位內接受訪談,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調 查單位得報請檢察官簽發拘票,被約談人可請律師陪同。(刑事 訴訟法七一條之一)

(3)

(四)傳票傳喚:

檢察機關於偵查犯罪程序中,由檢察官簽名開具傳票,傳喚

「被告」到庭接受訊問,被告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檢察官得命 拘提,被告可請律師陪同。(刑事訴訟法七一條)

四、 傳票傳喚之案件分類:

(一)偵案:

傳票上以「偵」字編列案號,指檢察機關對於犯罪案件之事 實,已發現有特定人可能涉嫌犯罪者。若經澄清,須不起訴處分。

(二)他案:

傳票上以「他」字編列案號,指檢察機關對於犯罪案件之事 實,是否涉及特定人有犯罪嫌疑,尚不明瞭;或於案件中發現有 其他犯罪事實尚待追查者;若經澄清,可逕行簽結。「他案」因 案情偵辦發展需要,亦有可能改分為「偵案」續辦。

五、 偵訊結束之處分效果:

飭回:機調機關讓訊畢之受訊(詢)問人逕行離去。惟視案情需要 仍有可能再次約談傳喚。

(一)聲請羈押:

檢察機關對訊畢之受詢問人,認犯罪嫌疑重大,並有逃亡或 湮滅、偽造、變造証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或所犯為死刑、

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等情形,應敘明理 由,聲請該管法院羈押之。(刑事訴訟法九三條)

(二)具保:

偵查中經檢察官訊問後,如認有得聲請羈押之情形,而無羈 押之必要者,得逕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刑事訴訟法第九十 三條第三項)。檢察官於偵查中聲請法院命被告具保停止羈押。

許可停止羈押之聲請者,應命提出保證書,並指定相當之保證金 額。(刑事訴訟法一百十條第二項、一百十一條第一項)

(三)責付:

(4)

羈押之被告,得不命具保而責付於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該管 區域內其他適當之人停止羈押。受責付者,應出具保證書,載明 如經傳喚應令被告隨時到場 (刑事訴訟法一一五條)。

(四)限制住居:

羈押之被告,得不命具保而限制其住居,停止羈押(刑事訴 訟法一一六條)。

六、 偵查中辯護人之權限:

(一)受委任之辯護人得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接受檢調機關約談 詢問時在場。但有事實足認其在場有「妨害國家機密」或有

「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或「妨害 他人名譽」之虞,或「其行為不當足以影響偵查秩序者」,

得限制或禁止之。(刑事訴訟法二四五條)

(二)辯護人在場時,得對不當之詢問方法陳述意見,並對接受約 談調查之委任人有利部分,請求調查証據或詢問。

參、法定權益

一、 接受約談調查之前:

(一)同仁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或遭受侵害時,服務機關應延聘律師 為其辯護及提供法律上之協助。(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一三條) (二)接受檢調機關約談訊問之公務員,得選任律師屆時到場陪

同。(刑事訴訟法二七、二九條)

(三)若有正當理由(例:身患重病、人在國外或遇重大事故交通 阻礙等),得向檢調單位申請變更應詢時間。(刑事訴訟法七 一條之一、七五條)

二、 接受約談調查之時:

(一)調查機關約談詢問應於日間為之,如須延長至夜間,應於日 沒前徵求受詢問人明示同意;或檢察官以書面、傳真、電話 許可;或確有急迫之情形者 (刑事訴訟法一00條之三) 。

(5)

(二)受詢問人得要求詢問時先告知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 (刑事訴訟法九五條一款)。

(三)受詢問人得拒絕陳述或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 陳述 (刑事訴訟法九五條二款)。

(四)受詢問人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証據 (刑事訴訟法九五條四 款)。

(五)檢調機關約談詢問,應出以懇切之態度,不得用強暴、脅迫、

利誘、詐欺、疲勞訊問或其他不正之方法 (刑事訴訟法九八 條)。

(六)檢調機關約談詢問時,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並應全程連 續錄影(刑事訴訟法一00條之一)。

(七)調查機關約談詢問結束,受詢問人應親閱筆錄無訛或再無其 他補充意見後,始親自簽捺於筆錄。

三、 接受約談調查之後:

(一)若接受約談同仁係因公涉訟自行延聘律師,得檢具事證向所 屬服務機關申請核發費用(機關代為延聘律師者,由機關辦 理);每一審級中均以一人為限,其費用由各機關預算內勻 支或專案核撥。另接受約談之公務員,如認有必要者,可請 求立即詢問,調查機關應即時為之。(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 助辦法第五、七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之三第二項) (二)公務人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或遭受侵

害者,應就服務機關支出之律師費用返還之。(公務人員因 公涉訟輔助辦法第八條)

(三)檢察機關對於訊畢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經聲請羈押獲法院 裁定核准後,本人或辯護人若不服,除向直接上級法院提出 抗告,或羈押後亦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 (刑事訴 訟法一一0條、四0三條) 。

肆、關懷叮嚀

(6)

一、 公務方面:

(一)同仁因公接受約談調查之前,宜優先辦理事項:

1、面洽政風單位,瞭解「本身被約談之身分性質」、「約談行 動可能之目的或方向」、「應有之認識與權益」、「相關之 因應建議」。

2、面洽人事單位,研商因公涉訟輔助之適用及延聘律師有關事 宜。

3、面報單位主管,因公涉訟將被約談調查之情形,並覓妥職務 代理人,請准公假,準時到場應詢。

(二)若屬自行收受約談通知書或傳票(非由政風單位轉交)之同 仁,務請及早報告機關長官及知會政風單位。

(三)接受約談調查之前,先瞭解回顧本身經辦(管)特定涉案業 務個案,必要時預作筆記摘錄,特別是時間、數字部分,以 加強歸納記憶,便於屆時詢答。

(四)接受約談調查之時,應據實陳述,不宜輕率假設或判斷。

(五)接受約談調查之後,宜將相關詢答內容「書面」或「口頭」

密報機關長官並副知政風單位瞭解;對外則宜配合偵查不公 開原則應予保密。

二、 私務方面:

(一)接受約談調查之時,請隨身攜帶身分證、私章、或近視(老 花)眼鏡及個人臨場備忘札記用紙筆。

(二)若有懷孕、心臟血管疾病、糖尿病、身心精神科疾病或其他 慢性病史,有因壓力、情緒、刺激之影響產生緊急突發症狀 之虞者,請預先告知機關政風單位,俾便先行代為聯繫檢調 約談單位預作妥善安排;接受約談調查之時,亦請現場再提 醒辯護律師及檢調單位。

(三)接受約談調查之前,個人「健保卡」及相關「常備藥品」或

「緊急用藥」應預為備妥,屆時隨身攜帶,有備無患。

(7)

(四)同仁接受調查機關約談調查時,得報請機關首長指派政風人 員或其他同仁陪同前往,並於約談結束後,視其結果配合作

「簽名具結飭回」、「協助聯繫家屬」、「回報機關長官」

等協助。

(五)檢調機關對個案之偵查程序,為期無枉無縱,程序難免冗 長,在尚無偵辦結果或尚未結案澄清之前,相關同仁應避免 心情浮動不安,影響家庭生活氣氛或上班工作士氣。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公務⼈員留職停薪辦法 第四條 公務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留職停薪: 一、依法應徵服兵役。 二、選送國內外進修,期滿後經奉准延長。 三、經核准自行申請國內外全時進修,其進修項目經服務機關學校認定與 業務有關。 四、配合國策奉派國外協助友邦工作。 五、經核准配合公務借調至其他公務機關任職,且占該機關常務職務之職 缺並支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