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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新莊國民中學
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
第三至五、十至十二點及第十五點修正草案總說明
為配合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 則(以下簡稱本準則)於109年4月6日修正發布增定訂第2條第2 項「前項辦法,應明定雇主為性騷擾行為人時,受僱者或求職 者除依事業單位內部管道申訴外,亦得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 訴」之規定,爰擬具本校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 (以下簡稱本要點)修正草案,其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刪除派遣勞工之適用。(修正第三點)
二、增訂雇主為性騷擾行為人之申訴管道,除得依本校內部 申訴管道外,亦得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並調整項次。(修 正第四點)
三、增訂調查委員男性代表須達三分之一。(修正第五點) 四、增訂調查延長次數以1次為限。(修正第十點)
五、修正當事人為申訴人及被申訴人、增訂申復之提出方式 及統一用語。(修正第十一點)
六、酌予文字修正。(修正第十二點)
七、申訴管道修正為人事主任信箱。(修正規定第十五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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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新莊國民中學
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修正草案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三、本要點適用於本校所屬 教 職 員 工 ( 受 僱 者 技 術 生、實習生皆屬之)執行 職務時,遭任何人性騷 擾;及本校所屬教職員 工生遭任何人申訴性騷 擾事件。
三、本要點適用於本校所屬教 職 員 工 ( 受 僱 者 、 派 遣 勞 工、技術生、實習生皆屬 之)執行職務時,遭任何人 性騷擾;及本校所屬教職 員工生遭任何人申訴性騷 擾事件。
依本府109年10月7日新北府 人力字第1091946905號函文 意旨,重申本府各機關學校 自110年起不得再運用派遣人 力,爰刪除本要點中派遣人 力之適用。
四 、 受 理 申 訴 之 處 理 程 序 如 下:
(一)本要點所訂性騷擾事 件之申訴,由受害人 或其代理人向本校人 事室提起;其他發生 於本校場域(指由雇 主所提供,使員工履 行契約提供勞務或使 求職者前來應徵之場 所。員工於非雇主所 能支配、管理之工作 場所工作者,雇主應 為工作環境性騷擾風 險類型辨識、提供必 要防護措施,並事前 詳為告知員工)之性 騷擾事件,受害人得 向本校人事室提出申 訴。
(二)適用性騷擾防治法之 性騷擾申訴案件,應 自事實發生之日起1 年內為之。
(三)適用性騷擾防治法之 性騷擾申訴案件,行 為人為機關首長時,
受害人得向新北市政 府提出申訴。
(四)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 之性騷擾申訴案件,
行為人為最高負責人 時,受僱者或求職者
( 非 屬 軍 公 教 人 員
四、受理申訴之處理程序如下:
(一)本要點所訂性騷擾事件 之申訴,由受害人或其 代理人向本校人事室提 起;其他發生於本校場 域(指由雇主所提供,使 員工履行契約提供勞務 或使求職者前來應徵之 場所。員工於非雇主所 能支配、管理之工作場 所工作者,雇主應為工 作環境性騷擾風險類型 辨識、提供必要防護措 施,並事前詳為告知員 工)之性騷擾事件,受害 人得向本校人事室提出 申訴。
(二)適用性騷擾防治法之性 騷擾申訴案件,應自事 實 發 生 之 日 起 1年 內為 之。
(三)適用性騷擾防治法之性 騷擾申訴案件,行為人 為機關首長時,受害人 得向新北市政府提出申 訴。
(四)申訴應以書面載明下列 事項,必要時並得以口 頭、電話、傳真、電子 郵件等方式提出,但應 於14日內以書面補正:
1.申訴人姓名、性別、
出生年月日、國民身 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
依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 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以 下簡稱本準則)於109年4月6 日修正發布增定訂第2條第2 項「前項辦法,應明定雇主 為性騷擾行為人時,受僱者 或求職者除依事業單位內部 管道申訴外,亦得向地方主 管機關提出申訴」之規定,
新增第四項除依本單位內部 管道申訴外,亦得向勞務提 供地主管機關提出,並原項 次依序遞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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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者)除依本單位內部 管道申訴外,亦得向 勞務提供地主管機關 提出雇主涉及違反性 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 之申訴。
(五)申訴應以書面載明下 列事項,必要時並得 以 口 頭 、 電 話 、 傳 真、電子郵件等方式 提出,但應於14日內 以書面補正:
1. 申 訴 人 姓 名 、 性 別、出生年月日、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 號或護照號碼、服 務 機 關 或 就 學 單 位 、 職 稱 、 住 居 所、聯絡電話。
2.有法定或委任代理 人者,其姓名、性 別、出生年月日、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 號或護照號碼、服 務機關、職稱、住 居所、聯絡電話,
如為委任代理人並 應檢附委任書。
3. 申 訴 事 實 發 生 日 期、內容、相關事 證或人證。
4. 申 訴 之 年 、 月 、 日。
(六)申訴人或其代理人於 案件審議期間欲撤回 申訴者,應由申訴人 以書面為之,於送達 本校人事室後即予結 案,並不得就同一事 件再行提出申訴。
(七)申訴案件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應不予受 理:
1.申訴書或言詞作成
號碼、服務機關或就 學單位、職稱、住居 所、聯絡電話。
2.有法定或委任代理人 者,其姓名、性別、
出生年月日、國民身 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 號碼、服務機關、職 稱、住居所、聯絡電 話,如為委任代理人 並應檢附委任書。
3.申訴事實發生日期、
內容、相關事證或人 證。
4.申訴之年、月、日。
(五)申訴人或其代理人於案 件審議期間欲撤回申訴 者,應由申訴人以書面 為之,於送達本校人事 室後即予結案,並不得 就同一事件再行提出申 訴。
(六)申訴案件有下列情形之 一者,應不予受理:
1.申訴書或言詞作成之 紀錄經通知補正,仍 未於14日內補正。
2.同一事件已調查完 畢,並將調查結果函 復當事人;另涉及職 場性騷擾案件之申復 程序已完成者亦同。
3.提起申訴逾申訴期限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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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紀錄經通知補 正,仍未於14日內 補正。
2.同一事件已調查完 畢,並將調查結果 函復當事人;另涉 及職場性騷擾案件 之申復程序已完成 者亦同。
3.提起申訴逾申訴期 限者。
五、本校組成委員會處理性騷 擾事件之申訴:
(一)本校委託學校所設性 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分 別依性別工作平等法 或性騷擾防治法等相 關規定調查處理前述 兩法之性騷擾申訴案 件。
(二)委員會開會時,應有 全體人數過半數之出 席始得開會,有出席 人數過半數之同意方 得 決 議 , 可 否 同 數 時,取決於召集人。
(三)於處理性騷擾事件之 申 訴 時, 應組 成性 騷 擾 事 件 調 查 單 位 , 並進 行調 查。
調查委員為5人,其 中 調 查委 員女 性代 表 比 例不 得低 於二 分 之 一, 男性代 表 以 三 分之 一以 上為 宜,並得視需要聘 請 專 家學 者擔 任調 查委員。
(四)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 之 性 騷 擾 申 訴 案 件 , 行為 人為 機關 首 長 時, 除符 合前 項 規 定外 ,外 聘調
五、本校組成委員會處理性騷擾 事件之申訴:
(一)本校委託學校所設性別 平等教育委員會分別依 性別工作平等法或性騷 擾防治法等相關規定調 查處理前述兩法之性騷 擾申訴案件。
(二)委員會開會時,應有全 體人數過半數之出席始 得開會,有出席人數過 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
可否同數時,取決於召 集人。
(三)於處理性騷擾事件之申 訴時,應組成性騷擾事 件調查單位,並進行調 查。調查委員為5人,
其中調查委員女性代表 比 例 不 得 低 於 二 分 之 一,並得視需要聘請專 家學者擔任調查委員。
(四)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之 性騷擾申訴案件,行為 人為機關首長時,除符 合前項規定外,外聘調 查委員比例不得低於二 分之一。
1. 修 訂 第 五 點 第 ( 四 ) 項 規 定。
2.調查委員之組成依規任一 性別比例須達三分之一,
爰增訂「男性代表以三分 之一以上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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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查 委 員比 例不 得低 於二分之一。
十、確認受理之申訴案件,應 於申訴提出或移送申訴案 件到達之次日起7日內進 行調查,並2個月內調查 完畢,必要時得延長1個 月,延長以1次為限,並 通知當事人。
十、調查時程:確認受理之申訴 案件,應於申訴提出或移送 申訴案件到達之次日起7日內 進行調查,並2個月內調查完 畢,必要時得延長1個月,並 通知當事人。
調查時程原規定申訴案件須 於2個月內調查完畢,必要時 得延長1個月,未訂定延長之 次數,爰增訂延長次數以1次 為限並酌予文字修正。
十一、調查結果通知及救濟途 徑:
(一) 適用性別工作平等 法之性騷擾事件,本 校將以書面通知申訴 人及被申訴人調查及 處理結果(含理由)。
申訴人及被申訴人對 調查結果有異議者,
得於 20 日內以書面 附具理由提出申復,
由本校另召開會議決 議處理之,並應於受 理之日起 30 日內,
將結果以書面通知申 訴人及被申訴人。申 訴案經結案後,不得 對同一事由再提申訴
。
(二)適用性騷擾防治法之 性騷擾事件,本校對 性騷擾事件調查及處 理結果應以書面作成 決議,書面內容應包 括處理結果之理由、
提起救濟之期限及受 理機關,且將調查結 果通知雙方當事人及 新北市政府。當事人 如不服調查單位之申 訴調查結果,得於調 查期限屆滿或調查結 果通知送達之次日起 30 日內向新北市政 府提出再申訴。當事
十一、調查結果通知及救濟途徑
:
(一)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之 性騷擾事件,本校將以 書面通知當事人調查及 處理結果(含理由)。對 調查結果有異議者,得 於 20 日內向本校人事 室提出申復,經結案後
,不得對同一事由再提 申訴。
(二)適用性騷擾防治法之性 騷擾事件,本校對性騷 擾事件調查及處理結果 應以書面作成決議,書 面內容應包括處理結果 之理由、提起救濟之期 限及受理機關,且將調 查結果通知雙方當事人 及新北市政府。當事人 如不服調查單位之申訴 調查結果,得於調查期 限屆滿或調查結果通知 送達之次日起 30 日內 向新北市政府提出再申 訴。當事人如不服再申 訴調查結果,可於通知 到達之次日起 30 日內 檢附行政處分影本、訴 願書至本府,由本府層 轉訴願管轄機關衛生福 利部審議,如不服訴願 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 之次日起 2 個月內提起 行政訴訟。
1. 修正當事人為「申訴人及 被申訴人」並新增申復之 提 出 須 以 「 書 面 附 具 理 由」提出及申復之處理方 式及辦理期限並酌予文字 修正。
2. 統一用語提出再申訴、訴 願機關為新北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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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如不服再申訴調查 結果,可於通知到達 之次日起 30 日內檢 附行政處分影本、訴 願書至新北市政府,
由新北市政府層轉訴 願管轄機關衛生福利 部審議,如不服訴願 決定,得於決定書送 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 提起行政訴訟。
十二、懲處、追蹤、考核及監 督:
性騷擾行為經調查屬實
,應視情節輕重對被申 訴人作成調整職務、懲 處、或其他適當處理,
並以書面移送相關單位 執行有關事項,並予以 追蹤、考核及監督,避 免再度性騷擾或報復之 情事發生。
十二、懲處、追蹤、考核及監督
:
性騷擾行為經調查屬實,
應視情節輕重作成調整職 務、懲處、或其他適當處 理之建議,並以書面移送 人事單位依規定辦理懲處 或移送相關單位執行有關 事項,並予以追蹤、考核 及監督,避免再度性騷擾 或報復之情事發生。
酌予文字修正。
十五、性騷擾申訴之管道如 下:
專線電話:
(02)29915127(人事室) 傳 真:(02)29901246 電子信箱:人事主任信 箱。
十五、性騷擾申訴之管道如下:
專線電話:
(02)29915127(人事室) 傳 真:(02)29901246 電子信箱:
為免因人事主任更替即須修 正本要點,爰修正申訴管道 電子信箱為人事主任信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