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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異議案件審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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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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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異議案件審定書

中華民國111年3月9日 貿聲字第1112250029號

異議人:鋐○實業有限公司

地 址:桃園市楊梅區青山○街 20○巷 1○號 8 樓 代表人:汪○在

異議人因違反貿易法事件,不服本局民國(下同) 111 年 1 月 18 日貿服字第 1100108185 號函處以警告之處分,提起聲明異 議。經本局聲明異議審議委員會第 269 次會議(111 年 2 月 22 日)審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事 實

緣異議人於 110 年 11 月 24 日以第 AA/DA/10/042/G1535 號國貨出口報單,向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下稱基隆關)報運出 口 POLYESTER YARN(聚酯纖維紗)1 批至越南,經基隆關查驗結 果,來貨未見產地標示,涉未依規定標示產地,爰就異議人違 反貿易法部分移請本局核處。另本件貨品商標原申報「HONG Y

○」,經基隆關查驗結果,來貨商標應為「HONG Y○LON」,案 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表示,前揭貨品標示之文字/圖樣,依該 局行政審查觀點,認應屬商標,現有案外人宏○纖維工業有限 公司(下稱宏○公司)第 00265366 號「宏○龍 HONGY○LON」註 冊商標在案,另涉商標申報不實,移請本局併案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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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經本局 110 年 12 月 23 日、27 日函請異議人檢證說明,

其分別於同年月 27 日、29 日函復略以,異議人已於 110 年 12 月 6 日重新貼上產地標示;另異議人與商標所有權人宏○公司 生意往來已逾 10 年等語。本局審酌異議人報運出口前揭國 貨,依基隆關查驗結果,除未依規定標示產地,另涉商標申報 不實,已違反貿易法第 17 條第 2 款及第 3 款規定,爰依同法 第 28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併案處以警告處分。異議人不服,

遂向本局聲明異議請求撤銷原處分。

理 由

一、 按出進口人不得有未依規定標示產地、商標申報不實之 行為,為貿易法第 17 條第 2 款、第 3 款分別規定,同法 第 28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出進口人有第 17 條各款所 定禁止行為之一者,本局得予以警告、處 6 萬元以上 300 萬元以下罰鍰或停止其 1 個月以上 1 年以下輸出、輸入 或輸出入貨品。又貨品輸出管理辦法第 10 條第 2 項明 定,出口人應於出口報單上正確申報所標示之商標。同 辦法第 20 條復規定,輸出貨品,應於貨品本身或內外包 裝上標示產地,其標示方式應具顯著性與牢固性;該辦 法第 21 條第 1 項亦明定,輸出貨品係在我國產製者,應 標示中華民國製造、中華民國臺灣製造或臺灣製造,或 以同義之外文標示之,合先敘明。

二、 本件異議理由略謂:本件因客戶要求出具產地證明書,

亦補件予貿易局,且於貨品外箱印有工廠之聯絡電話及 傳真,已足以證明該貨品之產地。又商標申報不實部分,

已於第 2 次報關時予以改正,爰請撤銷原處分等語。

三、 案經開會審議,異議人未派員列席說明。查異議人報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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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出前揭國貨,依基隆關查驗結果,異議人並未依貨品 輸出管理辦法第 20 條規定,於貨品本身或內外包裝上標 示正確產地。又前揭貨品商標原申報「HONG Y○」,經基 隆關查驗發現,來貨商標應為「HONG Y○LON」,且經濟 部智慧財產局核認應屬商標,是異議人亦未於本件出口 報單上申報正確之商標,堪認已違反貿易法第 17 條第 2 款及第 3 款,出進口人不得有未依規定標示產地及商標申 報不實行為之規定。異議人既為以出進口為常業之廠商,

對於輸出貨品產地標示及商標申報相關法規,本負有遵守 前揭輸出規定之義務卻未為注意。所辯已於貨品外箱印有 工廠聯絡電話及傳真,及已於第 2 次報關時改正商標申 報等情,要難解其違規之事實。本件縱非故意,仍難謂 非屬應注意而未為注意之過失行為,自應依法裁罰。又 按本局 109 年 2 月 18 日貿服字第 1090150316 號令修訂 之「輸出貨品未依規定標示產地或產地標示不實處分原 則」項次 1 明定,未依規定標示產地,1 年內初次違規應 裁處警告之處分。次按本局 109 年 2 月 18 日貿服字第 1090150344 號令修訂之「輸出貨品未依規定申報商標或 商標申報不實處分原則」項次 2 明定,商標申報不實,1 年內初次違規應裁處警告之處分。本局考量前揭違規情 節及受責難程度,於貿易法第 28 條法定裁罰額度內,裁 處以最輕之警告處分,尚屬允妥,要屬有據,核無違誤。

四、 據上論結,本件聲明異議無理由,爰依貿易處分案件聲 明異議處理辦法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審定如主文。

局長 江 文 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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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 1 1 年 3 月 9 日

如不服本審定,得於審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30 日內檢附訴願書、

原處分書、本審定書等資料影本,經本局向經濟部提起訴願。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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