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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假期間,詐領超勤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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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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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請假期間,詐領超勤加班費 壹、 案情摘要 某市警察局分局員警小王,負責刑事案件偵辦等業務, 於 99 年及 100 年間,明知自己休假未上班,亦無超勤 加班之事實,仍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虛偽填寫員警超勤 時數統計表、虛報不實超勤加班時數,交由不知情之承 辦人,使其誤認小王有如所填寫之員警超勤時數統計表 上所示之加班情形,而據以登載在職務上所掌之超勤加 班費申請及印領清冊之公文書上。 不知情之承辦人遂繼續送陳該分局人事、會計、行政、 督察單位及機關主管簽核,致該等人員均陷於錯誤,誤 信其有超勤加班之事實,而據以核發超勤加班費 3,000 餘元,足以生損害於機關對於所屬員工加班費請領、核 發之正確性。. 貳、 偵處情形 一、 該警察局政風室接獲民眾檢舉,經比對相關資料確認 後,函送司法機關偵辦。 二、 案經檢察官偵查終結,認小王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 5 條 第 1 項第 2 款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刑法第 214 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嫌,爰依法將其提起公訴。 三、 該警察局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 29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 定,以小王涉犯貪污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為由,予以 停職。.

(2) 參、 弊端癥結 一、 審核作業未臻嚴謹 依「警察機關外勤員警超勤加班費核發要點」第 7 點第 1 項規定,超勤加班費須經行政、督察、人事、會計單 位及各級主官(管)審核「審核勤務分配表」 、 「員警出 入登簿」 、 「工作紀錄簿」等資料,然仍發生員警浮報超 勤加班費之情事,顯示相關單位之審查仍流於形式,致 小王有機可趁。 二、 員工法紀觀念薄弱 小王明知並無超勤加班之事實,仍利用職務上之機會, 虛偽填寫員警超勤時數統計表,藉以虛報不實超勤加班 時數詐領加班費,實係法紀觀念薄弱所致。. 肆、 具體改進措施或建議 一、 建議加班之差勤管制,改以生理辨識系統辦理 部份機關之差勤管制,仍以簽到(退)之方式辦理,設 同仁實際上並無加班之事實,仍可能事後補簽,造成管 理上之漏洞,故建議加班之差勤管制,應改採生理辨識 系統(如刷指紋或掌紋)或其他無法由他人代刷或代簽 之機制,以杜弊端。 二、 完善加班費之核銷程序 按各機關學校員工加班,應按核准時間刷(簽)到(退) , 於工作完成後填具加班費印領清冊註明加班起、迄時.

(3) 間,連同原加班請示單,即可依程序請領;惟員工於加 班時間內是否確實從事公務無從查證,故建議規定於請 領加班費時,應檢附足資證明加班事實之證明文件,如 簽辦之公文、加班之工作紀錄等,使加班費之核支程序 更加完備。 四、 人事單位應不定期抽查加班狀況 同仁申請加班,加班請示單應簽會人事機構辦理加班時 數之控管;人事機構亦應不定期抽查加班狀況,以確保 同仁覈實加班。 三、 落實審核機制 警察機關員工應依行政院函頒「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 點」、「警察機關外勤員警超勤加班費核發要點」,或該 機關依權責所訂定之管制要點申請加班。核准加班之各 權責人員,應確實依據相關規定核定是否確有加班之必 要;單位主管亦應不定時至加班處所督導業務。 五、 加強廉政法治教育 機關應加強宣導加班費支給管制要點之相關規定,強化 員工法紀觀念;另為避免爾後再有類似情事發生,政風 機構適時編纂相關案例提供各單位參考。. 伍、 自行檢視事項 □ 單位主管對於屬員之加班申請,是否依其每日工作 量,詳實審核加班是否確有必要,是否符合該機關加 班費管制之相關規定?.

(4) □ 是否依加班核准時間至指定處所刷(簽)到(退)? □ 是否建立防制「實際未執行加班業務,仍可事後補簽 或由他人代刷、代簽」之管制措施? □ 主管人員是否不定時至加班場所親自確認加班情 況? □ 機關是否制定加班查核之相關規定,並由人事機構辦 理不定期(包含假日)抽查? □ 是否依規定填寫加班費印領清冊,並檢附足資證明加 班事實之證明文件? □ 主管是否確實審查顯不符常理之加班申請案件(如當 日已請假卻仍申請加班)? □ 主管有無落實平時考核,並適時輔導作業或生活違常 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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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文書資料管控: 請施工單位依工序預排分項計畫書圖送審時程,並請監造單位督促辦理。 肆、 會議結論: 請施工單位依契約規定及相關圖說如期如質施作,請監造單位督促施工單位如期完成應辦 事項;請專管單位管控各項進度並落實審核。 伍、 散會下午16時 40分 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