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PDF 學生榮譽獎章及獎狀頒授辦法

N/A
N/A
Protected

Academic year: 2023

Share "PDF 學生榮譽獎章及獎狀頒授辦法"

Copied!
2
0
0

加載中.... (立即查看全文)

全文

(1)

1

學生榮譽獎章及獎狀頒授辦法

99.09.13修正 104.09.18修正 105.05.27修正 107.05.30修正 109.5.22修正 109.12.21修正 111.08.22修正 壹、宗旨:為激勵學生敦品勵學,培養優良校風,特訂定本辦法。

貳、獎章頒授辦法:

一、獎等:本校榮譽獎章分為特等、一、二、三等。

二、標準:凡本校學生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授予建中榮譽獎章。

(一)特等獎章:

1. 凡參加國際性競賽,獲金牌或第1名者。

2. 凡參加國際性科學展覽競賽,團體二人組獲金牌或第1名者。

(二)一等榮譽獎章:

1. 凡本校學生在校3學年各科總平均成績為全校第1名(每科均在70分以上)且3學年德 行表現優良者。

2. 凡在校6學期中當選班級優良學生4次以上者。

3. 凡參加國際性競賽,獲得銀牌或第2名者。

4. 凡參加國際性科學展覽競賽,團體二人組獲銀牌或第2名者。

5. 凡代表本校參加全國各項比賽,其個人成績獲得第1名者。

6. 凡參加全國科學展覽競賽,團體二人組獲第1名者。

(三)二等榮譽獎章:

1. 凡在校學生1學年內各科總平均成績在85分以上(每科均在70分以上)為同年級第1名,

且德行表現優良者。

2. 凡在校期間連續擔任6學期班長,經學務處考核成績優良,堪為同學模範者。

3. 凡參加國際性競賽,獲得銅牌或第3名者。

4. 凡參加國際性科學展覽競賽,團體二人組獲銅牌或第3名者。

5. 凡代表本校參加全國各項比賽,其個人成績獲得第2名者。

6. 凡參加全國科學展覽競賽,團體二人組獲第2名者。

(四)三等榮譽獎章:

1. 在校期間3年全勤,且學業平均成績在同年級前10名以內者。

2. 凡在校學生為公服務成績優異,經學務處考核而有事實表現,其學業平均成績在同年級 前10名以內者。

3. 凡在校學生有特殊表現,獲得社會好評,堪為同學表率者。

(2)

2

4. 凡代表本校參加全國科學展覽比賽,其個人成績獲得第3名者。

5. 凡參加全國科學展覽競賽,團體二人組獲第3名者。

三、審核及頒獎程序:

(一)申請單位:各處、室、組及高三導師。

(二)由校長聘請校內教職員7人組成審核委員會負責審核。

(三)由教務、學務,二處會同初審再提請委員會複審。

(四)凡在校學生曾受記過(含警告累計達三次)以上處分者,則不予審核。

(五)凡在校學生對學校有特殊貢獻者,由審核後決定獎等。

(六)各項獎章頒授事項由學務處主辦。

(七)同性質請獎案件,以擇優敘獎為原則,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以便查核,經核定後,於 校慶、畢業典禮或其他重要典禮由校長頒發,並邀請受獎學生家長觀禮。

四、本榮譽獎獎章頒授原則以個人為頒授對象,兼考量二人團體;其多人團體性者另予獎勵。

(「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學生參加比賽獎勵標準」)

五、本辦法學生參加之「全國各項比賽」係指經過選拔程序(例如初賽、複賽),取得代表地區 性之資格後,再進入全國性的比賽。

參、獎狀頒授辦法:

一、學業成績優良獎狀頒授標準:

(一)定期考平均成績各班前三名者。

(二)學期學業平均成績各班前三名者。

(三)以上各項獎狀頒授事項由教務處主辦。

二、其他成績優良獎狀頒授標準:

(一)參加校內外各項學藝競賽其成績在前3名者。

(二)在校3年全勤者。

(三)為公服務熱心,著有績效者。

(四)校內運動會成績打破本校最高紀錄者。

(五)以上各項獎狀頒授事項由學務處主辦。

三、本獎狀頒授原則以個人為頒授對象,兼考量二人團體;其多人團體性者另予獎勵。(「臺 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學生參加比賽獎勵標準」)

肆、本辦法經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亦同。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18/10/2006

首頁 > 關於香港科技大學 > 媒體關係 > 新聞稿 >

第三條:獎學金名額視申請人數擇優錄取,國小 35 名含身心障礙學生 10 名,每名發獎金 2,000 整,國中 30 名含身心障礙學生 10

第三條

獎學金審查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府教育局局長兼任,主管科 (室)科長(主任)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市立高中、國中校長各一 人、學校業務處室行政代表二人、大專院校代表一人及教師會、家

國立高雄大學鼓勵開授網路教學課程獎優辦法 民國 100 年 3 月 18 日本校第 113 次行政會議通過 第一條

臺北醫學大學今日北醫: 榮譽榜--學生獲獎 榮譽榜--學生獲獎

95 學年度教材革新獎得獎名單 說明 一、 依「教師獎勵辦法」第二、四條,及「教學獎獎勵指標及作業細則」第四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