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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榮譽獎章及獎狀頒授辦法
99.09.13修正 104.09.18修正 105.05.27修正 107.05.30修正 109.5.22修正 109.12.21修正 111.08.22修正 壹、宗旨:為激勵學生敦品勵學,培養優良校風,特訂定本辦法。
貳、獎章頒授辦法:
一、獎等:本校榮譽獎章分為特等、一、二、三等。
二、標準:凡本校學生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授予建中榮譽獎章。
(一)特等獎章:
1. 凡參加國際性競賽,獲金牌或第1名者。
2. 凡參加國際性科學展覽競賽,團體二人組獲金牌或第1名者。
(二)一等榮譽獎章:
1. 凡本校學生在校3學年各科總平均成績為全校第1名(每科均在70分以上)且3學年德 行表現優良者。
2. 凡在校6學期中當選班級優良學生4次以上者。
3. 凡參加國際性競賽,獲得銀牌或第2名者。
4. 凡參加國際性科學展覽競賽,團體二人組獲銀牌或第2名者。
5. 凡代表本校參加全國各項比賽,其個人成績獲得第1名者。
6. 凡參加全國科學展覽競賽,團體二人組獲第1名者。
(三)二等榮譽獎章:
1. 凡在校學生1學年內各科總平均成績在85分以上(每科均在70分以上)為同年級第1名,
且德行表現優良者。
2. 凡在校期間連續擔任6學期班長,經學務處考核成績優良,堪為同學模範者。
3. 凡參加國際性競賽,獲得銅牌或第3名者。
4. 凡參加國際性科學展覽競賽,團體二人組獲銅牌或第3名者。
5. 凡代表本校參加全國各項比賽,其個人成績獲得第2名者。
6. 凡參加全國科學展覽競賽,團體二人組獲第2名者。
(四)三等榮譽獎章:
1. 在校期間3年全勤,且學業平均成績在同年級前10名以內者。
2. 凡在校學生為公服務成績優異,經學務處考核而有事實表現,其學業平均成績在同年級 前10名以內者。
3. 凡在校學生有特殊表現,獲得社會好評,堪為同學表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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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凡代表本校參加全國科學展覽比賽,其個人成績獲得第3名者。
5. 凡參加全國科學展覽競賽,團體二人組獲第3名者。
三、審核及頒獎程序:
(一)申請單位:各處、室、組及高三導師。
(二)由校長聘請校內教職員7人組成審核委員會負責審核。
(三)由教務、學務,二處會同初審再提請委員會複審。
(四)凡在校學生曾受記過(含警告累計達三次)以上處分者,則不予審核。
(五)凡在校學生對學校有特殊貢獻者,由審核後決定獎等。
(六)各項獎章頒授事項由學務處主辦。
(七)同性質請獎案件,以擇優敘獎為原則,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以便查核,經核定後,於 校慶、畢業典禮或其他重要典禮由校長頒發,並邀請受獎學生家長觀禮。
四、本榮譽獎獎章頒授原則以個人為頒授對象,兼考量二人團體;其多人團體性者另予獎勵。
(「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學生參加比賽獎勵標準」)
五、本辦法學生參加之「全國各項比賽」係指經過選拔程序(例如初賽、複賽),取得代表地區 性之資格後,再進入全國性的比賽。
參、獎狀頒授辦法:
一、學業成績優良獎狀頒授標準:
(一)定期考平均成績各班前三名者。
(二)學期學業平均成績各班前三名者。
(三)以上各項獎狀頒授事項由教務處主辦。
二、其他成績優良獎狀頒授標準:
(一)參加校內外各項學藝競賽其成績在前3名者。
(二)在校3年全勤者。
(三)為公服務熱心,著有績效者。
(四)校內運動會成績打破本校最高紀錄者。
(五)以上各項獎狀頒授事項由學務處主辦。
三、本獎狀頒授原則以個人為頒授對象,兼考量二人團體;其多人團體性者另予獎勵。(「臺 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學生參加比賽獎勵標準」)
肆、本辦法經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