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 改進措施第一點、第五點、第六點修正對照表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一、公務人員當年具有十 日以下休假資格者,
應全部休畢;具有超 過十日之休假資格者,
至少應休假十日,應 休而未休假者,不得 發給未休假加班費。
應休假日數以外之休 假,如確因機關公務 需要未能休假者,得 依規定核發未休假加 班費。但部分或全部 依規定奉准保留至次 年實施者,不得列抵 次年應休畢日數,且 不得請領休假補助費 及未休假加班費。
一、公務人員當年具有十 四日以下休假資格者,
應全部休畢;具有十 四日以上休假資格者,
至少應休假十四日,
應休而未休假者,不 得發給未 休假加 班費。應休假日數以 外之休假,如確因機 關公務需要未能休假 者,得依規定核發未 休假加班費。但部分 或全部依規定奉准保 留至次年實施者,不 得列抵次年應休畢日 數,且不得請領休假 補助費及未休假加班 費。
一、 為符公務人員休 假制度之本旨,公務 人員請假規則(以下 簡稱請假規則)於八 十七年增訂每年至少 應休假七日之規定,
並於九十年再次修正 為十四日迄今。嗣於 一百零八年十月一日 再修正請假規則第十 條第一項規定略以:
「公務人員休假得以 時計;每年至少應休 假日數,由總統府、
國家安全會議及五院 定之。」以賦予各主 管機關彈性調整之空 間。
二、 茲因時空背景變 更,迭有檢討鬆綁應 休假日數之建議,為 應公務人員之實際需 求,爰依請假規則第 十條第一項規定,將 現行每年應休十四日 之規定修正為十日,
並酌作文字修正。
五、為鼓勵公務人員利用 休假從事正當休閒旅 遊及藝文活動,振興 觀光旅遊產業,各機 關對於所屬公務人員 具有休假資格者,應 持國民旅遊卡至交通
五、為鼓勵公務人員利用 休假從事正當休閒旅 遊及藝文活動,振興 觀光旅遊產業,各機 關對於所屬公務人員 請國內休假者,應按 下列方式核發休假補
一、 查現行國民旅遊 卡(以下簡稱國旅卡
)之補助須勾稽休假 日,又於符合相關規 定下,得於該休假期 間相連之假日或前後 一日核銷,惟因使用
部觀光局或其授權機 構審核通過之旅行業、
旅宿業、觀光遊樂業、
交通運輸業或其他各 行業別之國民旅遊卡 特約商店刷卡消費,
並按下列方式核發休 假補助費;所需費用,
於各機關預算之人事 費等相關經費項下勻 支:
(一)應休畢日數(十 日以內)之休假 部分:
1.公務人員每人全年 合計補助總額最高 以新臺幣一萬六千 元為限。但未具休 假十日資格者,其 全年最高補助總額 按所具休假日數,
以每日新臺幣一千 六百元計算。
2.前目補助總額分為 自行運用額度及觀 光旅遊額度,各以 新臺幣八千元為限
,其補助方式如下
:
(1)自行運用額度:
公務人員至審核 通過之各行業別 國民旅遊卡特約 商店(業別及細 項分類如附表)
刷卡消費核實補 助。
(2)觀光旅遊額度:
助費;所需費用,於 各機關預算之人事費 等相關經費項下勻支:
(一)應休畢日數(十 四日以內)之休 假部分:
1.公務人員應請上 午或下午半日以 上之休假,始得 依本款規定予以 補助,且得補助 當日全日符合規 定之刷卡消費。
2.公務人員每人全年 合計補助總額最高 以新臺幣一萬六千 元為限。但未具休 假十四日資格者,
其全年最高補助總 額按所具休假日數
,以每日新臺幣一 千一百四十三元計 算。
3.前目補助總額分為 自行運用額度及觀 光旅遊額度,其補 助方式如下:
(1)自行運用額度:
公務人員應於休 假期間,持國民 旅遊卡至交通部 觀光局(以下簡 稱觀光局)或其 授權機構審核通 過之各行業別國 民旅遊卡特約商 店(業別及細項
規定較為繁瑣,常造 成公務人員使用上之 困擾,並增加機關查 核成本,復查立法院 審查一百零八年度中 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主管收支部分決議略 以,國旅卡政策有其 時空背景,其使用限 制頗多,雖相較過去 已有所放寬但與社會 通念之加班費相比仍 多所桎梏,應研議進 一步鬆綁其使用限制
。為便利公務人員使 用國旅卡,並減輕機 關查核成本,故放寬 國旅卡消費應與休假 勾稽之限制,惟公務 人員仍應持國旅卡至 特約商店刷卡消費始 得補助,爰配合修正 本點序文,並刪除現 行第一款第一目、第 七目及第八目,以及 修正第一款第三目規 定,並移列為第二目
。
二、 考量現行公務人 員具十四日休假資格 者補助總額新臺幣(
以下同)一萬六千元
,即每日一千一百四 十三元,僅相當於委 任第一職等年功俸二 級或委任第二職等本 俸二級人員日薪,且
公務人員至審核 通過之旅行業、
旅宿業、觀光遊 樂業或交通運輸 業國民旅遊卡特 約商店刷卡消費 核實補助。
3.公務人員當年所 具休假資格在 五 日以下者,其補 助總額均屬自行 運用額度 ;逾五 日之休假補助 , 屬觀光旅遊額度
。
4.公務人員本人、配 偶或直系血親 因 身心障礙、懷孕 或重大傷病,於 當年確實無法參 加觀光旅遊,經 服務機關認定者
,當年補助總額 均屬自行運用額 度。
(二)應休畢日數以外 之休假部分:按 日支給休假補助 費新臺幣六百元;
未達一日者,按 休假時數比例支 給,於年終一併 結算。
公務人員當年無 休假資格或休假資格 未達二日者,酌給相 當二日休假之補助,
依前項所定自行運用
分類如附表)刷 卡消費,始得按 刷卡消費金額予 以核實補助。
(2)觀光旅遊額度:
公務人員應於休 假期間,持國民 旅遊卡至觀光局 審核通過之旅行 業、旅宿業、觀 光遊樂業或交通 運輸業國民旅遊 卡特約商店刷卡 消費,始得按刷 卡消費金額予以 核實補助。
4.公務人員當年所 具休假資格在 七 日以下者,其補 助總額均屬自行 運用額度 。 5.公務人員當年所具
休假資格逾七日 者,補助總額中 新臺幣八千元之 額度屬觀光旅遊 額度;觀光旅遊 額度以外之補助 額度屬自行運用 額度。
6.公務人員因身心 障礙、懷孕或重 大傷病,於當年 確實無法參加觀 光旅遊,經服務 機關認定者,當 年補助總額均屬 自行運用額度。
自九十年起未曾調整
,為適度提升公務人 員權益,除配合第一 點,將應休畢日數修 正為十日外,並維持 休假補助最高一萬六 千元之規定,即每日 休假補助由一千一百 四十三元提高為一千 六百元,爰修正現行 第一款第二目規定,
並移列為第一目。
三、 現行第一款第四 目規定公務人員當年 所具休假資格在七日 以下者,其補助總額 均屬自行運用額度,
因配合本次修正調高 每日休假補助為一千 六百元後,原具七日 休假資格者,補助總 額亦由原八千元調高 至一萬一千二百元,
為符合修正後第一款 第二目有關自行運用 及觀光旅遊額度各以 八千元為限之規定,
爰將現行第一款第四 目所定休假資格七日 調整為五日,並移列 至第三目。
四、 另本次修正調高 每日休假補助費後,
原具休假資格七日之 公務人員將增加休假 補助費三千二百元,
超過自行運用額度八 千元部分於本次修正
額度方式刷卡消費核 實補助。但任職前在 同一年度內已核給休 假補助者應予扣除。
7.休假期間及其相連 假日之連續期間 (假日前後一日休 假半日視同連續)
,於旅行業、旅宿 業、觀光遊樂業或 交通運輸業刷卡消 費者,其與該休假 期間相連之假日於 各行業別國民旅遊 卡特約商店刷卡之 消費,得按其行業 別分別核實併入觀 光旅遊額度或自行 運用額度之補助範 圍。
8.符合第三目請領休 假補助者,其休假 期間前後一日(含 休假半日當日之前 後一日)於交通運 輸業或加油站國民 旅遊卡特約商店刷 卡消費之交通費用,
得按其行業別分別 核實併入觀光旅遊 額度或自行運用額 度之補助範圍。
(二)應休畢日數以外 之休假部分:按 日支給休假補助 費新臺幣六百元;
未達一日者,按 休假時數比例支 給,於年終一併 結算。
後改列為觀光旅遊額 度,爰修正現行第一 款第五目規定,並整 併至第三目後段。
五、 查現行第一款第 六目規定略以,公務 人員因身心障礙、懷 孕或重大傷病,於當 年確實無法參加觀光 旅遊,經服務機關認 定者,當年補助總額 均屬自行運用額度。
經考量前開立法院審 查一百零八年度中央 政府總預算案關於行 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主 管收支部分決議,應 研議進一步鬆綁使用 限制,且迭有公務人 員或人事機構反映,
公務人員之配偶、直 系血親如具身心障礙
、懷孕或重大傷病之 情形亦應一併放寬,
爰修正第一款第六目 規定,並移列為第四 目。
六、 考量初任、再任 或復職之公務人員,
可能當年度因未符請 假規則規定,而無休 假資格或休假資格未 達二日,以致無休假 補助費得以請領,或 僅得請領少數金額。
茲為照顧渠等人員,
酌給相當二日休假之 補助,屬自行運用額
度。另如任職前在同 一年度內已核給補助 者,已核給之部分應 予扣除,以避免重複 補助,爰增列第五點 第二項及但書規定。
六、其他休假補助費核發 規定如下:
(一)當年一月至十一 月份刷卡消費者,
休假補助費應於 次年一月五日前 完成請領;十二 月份刷卡消費者,
休假補助費應於 次年二月五日前 完成請領。
(二)未依前款規定期 限請領者,不得 核發休假補助費。
但有不可歸責於 當事人之事由,
該筆休假補助費 得自次一年度起 五年內核實補發。
六、其他休假補助費核發 規定如下:
(一)休假期間遇颱風、
地震等其他天 然災害致停止 上班上課時,
已啟程從事旅 遊者,停止上 班上課期間得 自行決定是否 仍請休假,以 符合請領休假 補助費。
(二)當年一月至十一 月份休假者,休 假補助費應於次 年一月五日前完 成請領;十二月 份休假者,休假 補助費得以列印 強制休假補助費 申請表之時點辦 理核支,其請領 期限不得逾次年 二月五日。
(三)未依前款規定期 限請領者,不得 核發休假補助費
。但有不可歸責 於當事人之事由
,該筆休假補助 費得自次一年度
考量國旅卡消費之核銷已 無須再勾稽休假,爰刪除 第一款規定,並將現行第 二款、第三款調整為第一 款、第二款,另酌作文字 修正。
起五年內核實補 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