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車拋錨 後車追撞 駕駛雙亡
作者林駿剛╱中時電子報
2015
年11
月25
日國道
1
號桃園路段,張姓大貨車駕駛疑似因 車輛故障,下車查看,遭沈姓駕駛的小貨車追 撞,2人送醫均不治。國道警方調查,這起車禍發生在上午
9
時,52
歲張姓駕駛滿載廢棄物的大貨車,從台北市出 發南下處理廢棄物,行經國道1
號南下50.1
公 里處,疑車輛故障,停在第4
線車道,他下車查 看,被44
歲沈姓駕駛滿載黃豆的小貨車追撞,兩車滑行約
50
米,才在最外側的第六車道停下。救護人員到場,張滿身鮮血躺在路面上,沈 姓小貨車駕駛被夾在車頭嚴重凹陷變形的駕駛 座上,全身多處骨折受創,2人當場失去生命跡 象,送醫急救仍回天乏術。
由於事故現場未見故障標誌,大貨車也未見
閃雙黃燈,國道警方初步研判,可能是小貨車駕 駛反應不及,才追撞上去,現場也未見明顯煞車 痕跡。國道警察表示由於事故現場沒有監視畫 面,兩駕駛已送醫不治,詳細肇事原因仍待調查 釐清。國道第六大隊龍潭分隊小隊長烏榮能呼
籲,車輛在國道上發生事故要先打故障警示 燈,在車後方50
至100
米擺設三角故障標誌,人員站在護欄外或路肩待援,盡量避免站在車 尾以免遭追撞。
車輛故障時應「開閃燈、放標 誌、躲護欄」以確保人身安全
監理站呼籲用路人,國道發生車輛拋錨後停
靠最外側車道(或路肩)後遭後方車輛撞擊事 故,易造成人員死亡慘劇,如果車子在國道拋 錨,記得「開閃燈、放標誌、躲護欄」,以免後 方車輛不察而發生危險。為避免類似事故再次發生,新竹市監理站已
函請轄內運輸業公會,轉知所屬會員加強車輛維 修及駕駛人管理,並且遇到車輛故障時應依照下 列求救須知,包括:1.按下警示雙黃燈,盡量將車輛開往路肩停放。
2.於車輛後方 100
公尺處放置故障標誌。3.車內人員站至護欄外側或站在離前車至少 50
公尺處,並以面向來車方向,以做隨時應變之準 備。
4.切勿嘗試跨越車道,以免遭後車撞擊,並可利 用手機撥打 1968
請求協助。資料來源:中華民國交通部公路總局(104-12-20)
http://168.motc.gov.tw/TC/TransportationNewsContent.aspx?id=58 3&chk=4d17d5b3-1e0c-4217-93bb-e2551bef608e¶m=pn%3d1%26cid%
3d0%26cchk%3d
新 北 市 立 新 莊 國 民 中 學
中華民國 105 年 5 月 13 日 出刊NO.92
中華民國 93 年 3 月 26 日 創刊 學務處生教組製 宮維均 莊蕙宇 老師 編輯
車輛故障標誌
車輛故障標誌,用以指示前有故障車輛,促 使車輛駕駛人注意減速避讓。
本標誌為紅色中空之正等邊三角形,以鋁質
或其他適當材料製作,具反光性能,反光體為紅 色,須在夜間距離200
公尺處可用目力辨認清 楚。邊框為白色或銀色,採用摺疊式或整體式製 作之。本標誌依左列規定設置,事後應即拆除:
一、行車時速在
40
公里以下之路段,樹立於車身後方 5
公尺至30
公尺之路面上。二、行車時速超過
40
公里之路段,樹立於車身後方 30
公尺至100
公尺之路面上。三、交通擁擠之路段得懸掛於車身之後部。
四、車前適當位置得視需要設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