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之處理
壹、道路交通事故之處理 一、事故種類及權責劃分
(一)一般交通事故
各市、縣(市)轄區道路發生之交通事故,由各該 市、縣(市)警察局負責處理。港區內發生者,由港 警所處理。
(二)高速公路交通事故
高速公路之交通事故,由國道公路警察局處理,
必要時地方警察機關應予協助。肇事逃逸之事 故,由國道公路警察局會同地方警察機關刑事單 位偵破之。
(三)平交道事故
鐵路平交道事故,由管理該鐵路之警察單位與地 方警察機關會同處理,並由前者主辦。但與鐵路 行車無關者,由後者主辦。發生鐵路平交道事故 或鐵路行車事故之鐵路,未設置警察單位管理 者,其事故由地方警察機關處理之。
(四)軍車交通事故
軍車交通事故,由憲兵機關處理,地方警察機關 協助,當地無憲兵機關,或憲兵尚未到場前,由 管區警察機關先行處理。
(五)涉外交通事故
涉外交通事故.由交通(行政)警察、外事警察、刑 事警察會同處理,並視其性質分別移由外事或刑 事單位辦理。
二、交通事故處理原則
(一)輕微交通事故之處理(人車損傷輕微者)
如肇事時人車損傷輕微,而當事人雙方願意自行 和解者,亦不必報警處理,(注意將肇事車輛標 繪定位後,儘速將車輛移置路旁不要妨礙交 通),但如果車輛有保險時,切記勿私下和解,
為求慎重起見,可與對方同往肇事地點管轄之派 出所、分隊或至調解委員
會申請調解或依法訴請法院處理。
(二)一般交通事故之處理(人車損傷較重具有爭議 性者應暫時保留現場)
警察人員尚未至現場前(關鍵時期):
交通事故不幸發生後,應立即停車,保持鎮定,
切勿慌亂,並在警察人員未到達前.無論是駕駛 人或同車乘員只要有行動能力者,首先要作好現 場的安全措施.避免再受二次的傷害。
其注意事項如下:
1.立即打開車內閃光警示燈,以提高後面來車 的注意力。
2.依規定在肇事車輛兩端擺放三角故障標誌,
其擺放位置如下:
路 別 行車速限 擺設位置 一般道路40 公里以下路
段
豎立在車後 5 -30 公尺處
一般道路40 公里以上路 段
豎立在車後 30-
100 公尺處
高速公路豎立在車後約-100 公尺處
3. ●請參考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二十八條 4.疏散未受傷人員:
疏散車內人員全安全地帶,以維護其安全,
如在高速公路時,應退到護欄之外,切不可 停留在路肩,以免被後車碰撞 (特別注意自 身之安全)。
5.報案:
儘速通報警方處理.在市區或一般道路肇事 時,可撥 110 電話(屬自首之案件可依法減 刑),在高速公路可直撥路邊緊急電話至公 警局勤務指揮中心報案, (報案內容包括姓 名、電話、時間、地點、車種及號牌,有無人 員傷亡等)。
6.搶救現場傷患人員:
若現場有傷患人員急待送醫,一時找不到其 他車輛可用,而必須使用肇事車輛送醫時,
應向警方報備並先用粉筆或其他物件標記傷 患及車輛位置, (如攜帶有相機,則應拍照 存證) 以免日後鑑定或進入司法程序時有所 爭議;並應在送醫後必須立即將原車開回標 記位置,以利事故調查。
7.尋找目擊證人:
若時間許可,應在現場尋找目擊證人如附近 之商家,路過行人,俾便協助案情的釐清, 尤其是在號誌路口發生事故時,對其燈號之
時經常會有爭議。若遇對方有推卸責任之嫌 時,有了第三者做見證,則可作為有力之證 據。
8.拍照:
在警察人員未到達現場之前,如隨車攜帶有 相機,你應將原已定位之重要物證及現場狀 況拍攝下來,既可提供警方人員參考,又可 作為保險公司理賠之依據。但應注意不要移 動任何物品跡證。其現場照相之順序,通常 是自外向內進行。即先自遠處拍攝肇事現場 全景(特別注意肇事之車行方向)其拍
攝重點如下:
1 肇事車輛停車位置。
2 車輛撞損部位及擦刮部位。
3 煞車痕跡或刮地痕跡。
4 車輛被撞擊後之落土、落塵。
5 人員撞傷部位及倒地位置。
6 玻璃碎片散落狀況及其他遺留物等。
警察人員已趕到現場進行處理:
經報案後警察人員已趕到現場,我們除了以誠懇 合作的態度說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外,並應配合警 方作業程序給予充分合作。如警方需要您的協 助,應積極參與現場的處理工作,俾便儘速恢復 現場交通。其配合事項如下:
【協助搶救傷患】
警察人員到達後對於受傷較嚴重之傷患應立即快 速送醫急救,在移動前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 A.先要定位
二 B.拍照存證(拍照最少三張)
一張為傷者與肇事車輛接觸部位 一張為傷者最嚴重部位
一張為傷者與道路標線之關係位置
三 C.送醫前請醫護人員注意包紮與搬運工作。
【肇事現場相關資料之蒐集】
對於肇事現場相關資料之蒐集,乃是日後鑑定會 及法院鑑定研判肇事原因責任的主要依據,因此 在警察人員蒐證時,當事人亦應特別注意及配 合,其注意事項如下:
1 人一確認(何人駕駛)、肇事人、被害人。
2 車一肇事相關各車停放位置,各車輪胎與路面 標線之關係距離,車體撞損部位,刮擦痕跡,車 體掉落物、散落物、車輛倒側方向等。
3 物一除上述人、車本身掉落或散落物之外,現 場應確認有無其他相關之物件,如視線障礙物、 石塊等。
4 痕跡一如煞車痕、車體磨擦地面痕跡,油跡、水 跡、血跡等。
5 交通設施一現場相關的標誌、標線、號誌及其他 相關設施(如:路橋 、安全島、施工圍籬等)地形。
6 路況一道路型態(岔路、巷口、車道數)路面狀況
(砂石路、溼滑、凹洞) 、坡路、彎路等。
7 定位一以上各人、車、物、均應以粉筆,噴漆 、 或石塊在地面上標示其正確之位置並繪製現場草 圖登記證。
【協助警方繪製現場圖】
1 現場草圖繪製之基本原則如下:
A 對當事人行車方向與最後停車之位置要確認。 B 對物件的大小(長短)要分淆。
C 現場各種證物及痕跡的前後左右位置要明確。 D 與各種路面標線與尺寸標示之關係要正確。 2 於現場草圖簽名前,應注意審視是否有遺漏任 何跡證,如是,應當場請求處理人員補正後,始 簽名。
【筆錄記載】
通常筆錄詢問的內容包括行車速度、現場狀況 (路況 、天候、視線、交通設施)、雙方在碰撞前及 碰撞時之相對位置、距離及所見之人、車、動態, 有無採取何種緊急措施及其作用如何?肇事者對 該事故之發生。應(能)注意而竟未注意之事項及 其原因等。
【其他】
1 肇事車輛如有 ABS 配備 ,應請處理人貫注 意,以供鑑定時參考。
2 若當事人聞有酒氣,應請求處理人員做酒精濃
度測定,並註明事故發生的時間及檢測的時間。 3 現場圖或筆錄內容應確認後再行簽名蓋章,如 有疑點、問題或遺漏之處,應立即說明補充,或 謹記於圖上或筆錄上,以作為事後處理鑑定或覆 議時之參考,否則將失去陳訴之機會。
4 若肇事責任待查,處理人員要暫扣駕(行)照或 車輛時,應請扣留機關摯據為憑。
5 駕駛人最好養成隨車攜帶以下處理器材之習 慣,俾便急時之需:
A、車輛故障標誌 B、照相機
C、粉筆或噴漆 D、紙筆
肇事現場之撤離
1.肇事現場之撤灘或清除,應獲得處理警察人 員許可後方可進行,例如清除周圍所豎立之 各種警告標誌、標識以及散落物件,並迅速 恢復正常,以免妨礙交通順暢。
2.如有人死亡時必須經檢察官之許可,並由檢
方通知其親屬領回;如一時無法辨明死者身
份而無法通知其家屬時,先將屍體送往就近 殯儀館冰存。
3.對於傷亡者及其家屬應暫勿計較肇事責任的 歸屬,而應本人道精神,以誠懇態度慰問受 難者及其家屬,以期博取對方的諒解,圓滿 達成和解。
(三)重大交通事故之處理
重大交通事故乃是人、車均有嚴重的傷亡(死亡人 數有三人以上,死傷人數在十人以上,受傷人數 在十五人以上者)除照一般事故流程處理外,更 要通報相關之權責單位主官(管)到場指揮虛理,
以昭慎重。
貳、肇事逃逸案件之構成
一、肇事逃逸案件之構成,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六十二條第一項規定: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應即 採取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並向警察機關報告,不 得駛離;違者吊扣其駕照三個月至六個月,逃逸者吊 銷駕駛執照。而如汽車所有人同車,不命駕駛人停車 處理者,吊扣所駕駛車輛牌照六個月至一年。
二、若汽車駕駛人駕車致人受傷者:
雖將傷者送醫,卻未向警察機關報告即行離去,即 構成逃逸之要件。
三、發生肇事逃逸案件其注意事項如下:
(一)遇肇事逃逸案件,應保持現場跡證,並立即向
警察機關(110)報案,等候員警前來處理。
(二)若目擊證人已有肇事車輛牌照號碼、車型、顏色 等資料,應迅速提供警察人員作為偵辦參考。
(三)輕微事故當場達成和解者,和解內容應相互確 認後(最好以書面為之)始得離開,避
免對方因反悔,而檢舉肇事逃逸,藉機敲詐。
(四)若遭到對當事人暴力威脅,因懼怕受到傷害而 逃離現場,應立即向警方報案以避免負肇事逃逸之 責任。
參、肇事後之處理
一、肇事後之處理事項如下
(一)交通事故現場處理完畢後,當事人於事故發生 後十至十五日內應主動親往交通事故處理機關查詢 肇事責任研判分析的結果。
(二)車輛毀損與財物損失應自行協調理賠,或逕向 地方法院民事庭訴請審理(民事賠償警察機關不予受 理,亦不干涉)。
(三)人員受傷請主動向肇事地點轄區分局刑事組,
或地方法院檢查署請求偵辦。
(四)當事人對肇事違規罰單內所告發內容如有異 議,可向當地交通事件裁決所提出申訴,或向法院 聲明異議之。
(五)肇事責任研判分析結果有異議時,可在發生當 日起六個月內,逕向當地區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 請鑑定之。
二、何種案件不予受理鑑定?
(一) 已進入司(軍)法機關訴訟程序者
(二)距肇事日期逾六個月以上者。
(三)非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第一款所指 道路(公路、街道、巷弄、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 眾通行之地方)範圍者。
(四)慢車與慢車,慢車與行人之案件 (五)無現場處理資料之案件
肆、肇事責任的區分:
一、刑事責任部分
駕駛人駕車肇事致人死傷,構成刑法上犯罪要件 時,所應負的責任為「刑事責任」。如有人員死亡 者,則屬過失致人於死罪,應為公訴罪,依法由檢 察官提起公訴。如有人員受傷,則屬傷害罪,應為告 訴乃論罪,駕駛人可與被害人私下和解,則警察機 關不會主動偵查。倘若無法私下達成和解,則被害人 可主動向肇事地點轄區派出所或分局刑事組或地方 法院檢察署提出告訴。
二、民事責任部分:
(一)在肇事過程中無人傷亡僅是駕駛行為致使車輛 財物損失時,則必須負擔民事上的「損害賠償」責 任,由當事人自行協調處理賠償或委託保險公司處 理;若無法達成和解,則被害人可逕向當地鄉鎮市 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向地方法院民事庭訴請審理。
(二)民事案件採當事人進行主義,如果被害人沒有 主動向法院民事庭提起訴訟,法官不會主動審理,
警察機關也不會主動將相關證據轉交法院。所以此 時,被害人如果有向法院起訴之準備,應主動蒐集 證據,於車禍發生後兩年內向法院提起訴訟,以免 權力喪失。
(三)若因民事理賠需要,當事人(含家屬)或保險公
司人員得至處理單位洽閱交通事故現場圖及現場照 片,其中現場圖得影印攜回,處理機關不得拒絕。另 自八十六年四月一日起,並得向處理機關申請開具
「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書」。 三、行政責任部份:
肇事過程中。駕駛人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 條例 之不當駕駛行為時。應依規定接受罰款、講習、吊照 等處罰的責任為「行政責任」。至於行政責任的處 理,肇事人可於事後,十至十五天內,攜帶保管物 件單(包括駕照、行照號牌或車輛等)至原處理單位了 解案情,如有違規應持罰單依規定逕向應到案處所 接受處罰 後再取回代保管物件,如無違規,則扣件 由原警察單位發還。
四、涉外交通事故部份:
在中華民國領域內涉及外籍人士的交通事故,仍然 屬於中華民國法律管轄範圍之內,外籍人 士可徑向 警察局外事課洽處。
五、涉及軍車交通事故部份:
可逕向當地憲兵機關洽詢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