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軸心智慧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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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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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軸心智慧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人員請假管理辦法

1

一、目的:

為使本公司之給假規定予以制度化、標準化,並規範本公司人員之請假相關事宜,

特制定本辦法。

二、適用範圍:

凡本公司員工之給假、請假作業,皆須依照本辦法辦理。

三、給假管理:

本公司給假之類別分為特別休假、公假、公傷假、普通傷病假(含)、事假、家庭照顧 假、婚假、喪假、產假、流產假、生理假、陪產假、產檢假等:

(一)特別休假:

1.本公司員工,在公司繼續服務滿一定期間,每年給予特別休假,其休假核給標 準如下:

(1)全工時員工:

a.服務滿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3 日。

b.服務滿 1 年以上未滿 2 年者,每年給假 7 天。

b.服務滿 2 年以上未滿 3 年者 10 日。

c.服務滿 3 年以上未滿 5 年者 14 日。

d.服務滿 5 年以上未滿 10 年者 15 日。

e.10 年以上者,每年加給 1 日,加至 30 日為止。

(2)部分工時員工則依上述天數依比率計算。

2.於年度中途到職者,其休假天數係自服務一年後,按月數比例核給。

3.公司告知員工可休假天數並預先排定並配合本公司行事曆,每年度之特別休假 若未休完時,將於農曆春節前以未休假代金結算給付。

4.特別休假原則以「日」為計算單位,事、病假抵充時可用「小時」計算。

5.每一學年中的聖誕節、母親節、畢業典禮等公司大型活動當月不得排休。

6.員工在年度中有留職停薪之記錄者,留職停薪期間年資不計,翌年度之特別假 日數,在年資滿 1 年後起到該年度終止為止,其休假日數按比率給與。

(二)公假:

1.合於下列規定者,憑有效証件給予公假,期間工資照給:

(1)奉派參加進修、團體活動及公差者。

(2)其它法令規定給予公假者。

(三)公傷假:

1.員工因執行公務或上下班途中遭受意外傷害或疾病,除私人行為及違反法令者 外,其治療、休養期間核給公傷假。。

2.請假期間以工資補償方式發給,但同一事故可請領勞保給付者或公司支付之商 業保險可以抵充之。

3.員工發生公傷後,為配合公司申請工資補償之作業,必須主動提供相關資料以 便公司能僅早申請到工資補償金額。

(四) 病假

1.員工因病經證明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下列規定範圍內,請普通傷假:

(1) 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

(2) 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3) 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普通傷病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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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員請假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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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內合計未超過 30 日部份,工資折半發給。

2.証明文件:

請假超過 3 日(含)以公、私立醫院診斷証明書,2 日內(含)以門診掛號收據 證明。但公司保留指定覆診醫院的權利。

(五)事假

1.外勤員工因事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期間工資不予發放,沒有全勤。

2.事假全年累計不得超過 14 天,事假超過規定日數者,以特別休假沖抵,。

如確係特別重大事故時,得提出有力証明,經主管核淮後,延長假期或辦理 留職停薪。

3.員工請事假必須事前請假並經核准才能生效,否則以曠職論。

(六)婚假

1.正式員工結婚,得請婚假 8 日(不含例假日在內),工資照給,可自結婚登 記之日前十日起三個月內請畢。但經公司同意者,得於一年內請畢。

2.証明文件:結婚登記證明。

(七)喪假

1.喪假依下列規定給假,工資照給:

(1)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喪亡者,給予喪假 8 日。

(2)祖父母、外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 者,給予喪假 6 日。

(3) 曾祖父母、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喪亡者,給 予喪假 3 日。

2.喪假以「日」為最小計算單位。百日內請完。

3.証明文件:訃文、死亡證明書或戶籍登記證明。

(八)產假

1.到職滿六個月之女性正式員工生產,給予產假 56 日;妊娠三個月以上流 產者,給予產假 28 日;工資照給。(以上均含例假日在內)

2.到職未滿六個月之員工,前述假期相同,唯工資折半發給。

3.產假以一次休足為原則。

4.証明文件:「出生證明」或「流產證明」。 (九)流產假

1.妊娠兩個月、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可給予 7 日無薪休假。

2.妊娠未滿兩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 5 日無薪休假。

(十)生理假

1.依照性別工作平等法 14 條規定,女性員工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女 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全年請假日數 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2.併入及不併入病假之生理假工資,減半發給。

3.生理假之申請,不需檢附證明文件。

4.生理假申請以「日」為單位。

(十一)陪產假

1.男性員工因配偶分娩,得於生產當日及其前後十五天內,擇其中之 5 天請 假,於收假後檢附出生證明,工資照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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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陪產假最小計算單位為 1 天。

(十二)產檢假

1.員工懷孕期間,應給予產檢假 40 小時。

2.產檢假期間,工資照給。

(十三)家庭照顧假

1.員工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需親自照顧時,

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

2.全年以 7 日為限,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依事假規定辨理,不扣全勤及 不影響考績。

3.除有正當理由,配偶無工作者不適用。

4.証明文件:配偶在職證明或戶口名簿或可茲之證明。

四、請假管理:

(一)請假手續:

1.事先填寫假單敘明請假日期及事由,並填妥職務代理人後,呈主管核淮。

2.將經核准之假單交予主任登記存查。

3.如遇有急病或臨時重大事故未能事前請假者,應於當日上班前 60 分鐘以 話分別向主管報備與通知職務代理人,始得於次日補辦手續。

(二)准假權限:

(1)為貫徹分層負責制度,員工之請假事宜授權部門主管依如下權限行使之;

請假日數 非管理職 人員

管理職 人員 4 天(含)以下 部門主管 總經理

5 天以上 總經理 總經理 (2)事前申請請假日數規定如下:

請假日數 假別 提前

天數 請假日數 假別 提前日數 1 日 事假、喪假、婚假 2 日 1 日 特別休假 3 日 2 到 3 日 事假、喪假、婚假 5 日 2 到 3 日 特別休假 7 日 4 到 5 日 事假、喪假、婚假 7 日 4 到 5 日 特別休假 10 日 6 日以上 事假、婚假 10 日 6 日以上 特別休假 14 日

3.提前日數含休息日、例假日。

4.非預期發生之初次喪假、產假、流產假、陪產假、生理假、家庭照顧假 可先以電話報備,可以在銷假後上班當日完成請假手續。

(三)請假須知事項:

1.假單由人事單位存檔保管。

2.未辦理請假、未完成請假程序、未辦理續假手續(含假期已屆滿仍未銷假 續假者)或有虛偽之情事者,均以曠職論,並於當月份計扣工資。

3.主管對所屬員工之請假,得以不影響工作為前提,視其業務需要而定或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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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員請假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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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人員休假時間,以避免人力調度因難,同仁應予配合。

五、本辦法總經理核准實施,修正時亦同。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3 附註:節錄相關法令如下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 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在本機關任用,或任用為直接隸屬機關之長官。 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任用。 應迴避人員,在各該長官接任以前任用者,不受前項之限制。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假設清明節返鄉掃墓,可分為甲:在連續假期前提前掃墓或乙:在連續假期期間掃墓。根據 調查,由於某些因素,每年由甲情況變成乙情況的機率為0.5;由乙情況變成甲情況的的機率 為0.7。試問若小明今年在連續假期期間掃墓,則他後年為在連續假期提前掃墓的機率為 0.○8 ○9 __________。 B... 裁切線 ※請同學們撕下此張作答聯作答 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