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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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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附件 15

標準程序規則

適用範圍

1. 本規則係依據第 15.10條制定,除締約雙方另有約定外,本規則應適用 於第 15章(爭端解決)之爭端解決程序。

定義

2. 為本附件之目的,相關用語定義如下:

控訴締約方:係指依第15.6條請求成立小組之締約方;及 仲裁小組:係指依據第 15.7條所組成的仲裁小組。

3. 本規則所提及之條文,均係指第 15章(爭端解決)適當之條文。

小組之職權範圍

4. 除締約雙方於收到成立小組之請求後二十(20)日內另有合意,小組之職 權範圍如下:

「依本協定相關規定,審查根據第 15.6條組成仲裁小組請求所載之事項,

並認定法律及/或事實,說明理由及建議,並依第15.12 條、第15.13條規定 出具書面報告。」

5. 締約雙方應儘速於最後一名仲裁員選出後向小組提交協議之職權範圍。

6. 控訴締約方如主張其利益受到剝奪或減損,應載明於小組之職權範圍。

(2)

書狀及其他文件

7. 各締約方就其書狀應提交至少四(4)份複本予小組,並將一份複本交給締 約他方。

8. 控訴締約方應於最後一名仲裁員選出後十(10)日內,將其初步書狀提交 被控訴締約方。被控訴締約方應於收受控訴締約方之初步書狀後二十(20) 日內,將答辯狀提交控訴締約方。

9. 各締約方得以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電子傳送形式,提交第 7 條及第 8 條以外與仲裁程序有關之請求、通知或其他文件給締約他方。

10. 締約方得隨時提出新文件,用以修正其前所提出與小組程序有關之任何 請求、通知、書狀或其他文件抄寫上之微小錯誤。新提出之文件應明確 指出修正之處。

小組之運作

11. 小組之主席應主持所有會議。小組得授權主席決定行政上或程序上之事 項。

12. 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小組得以包括電話、傳真及電腦連結等方式執行 其事務。

13. 僅小組成員得參加小組之評議。但小組得於徵詢締約雙方後,聘雇仲裁 程序必需之助理、口譯或筆譯人員、紀錄人員,並允許該等人員於評議 時在場。除非資訊已經公開,小組成員及小組聘雇人員應對仲裁程序保 密。

14. 小組就本規則未涵蓋之程序問題,得採取符合本協定之適當程序。

15. 小組成員無法執行職務之日起,至繼任小組成員選出之日止,各項仲裁 程序規定之期限,應暫停計算。

(3)

16. 小組於徵詢締約雙方之意見後,得修改適用於仲裁程序之時間規定,並 做必要之程序上或行政上之調整。

聽審

17. 小組主席於徵詢締約雙方及其他小組成員後,應決定開庭之日期及時 間,並書面通知締約雙方開庭之日期、時間及地點。

18. 小組之開庭地點應依締約雙方同意定之。若未能合意,應輪流在締約雙 方領域內舉行開庭,第一次開庭應在控訴締約方領域內進行。

19. 開庭時應確保控訴締約方及被控訴締約方均有相同之時間提出論點、反 駁意見及再反駁意見。

小組之決定

20. 小組應依共識作成決定;若無法獲致共識,則應以多數決作成決定。

資訊之取得

21. 締約雙方對開庭程序、評議、初步報告及所有提交小組之書狀或與小組 之溝通事項,應依下列規定保守秘密:

(a) 任一方得隨時公布自己提交之書狀;

(b) 為保護個人隱私或特定公有或私人企業正當商業利益或處理關鍵 機密之必要,締約方得指明其書狀中之資訊或於小組開庭時提出之 資訊應予保密。

(c) 締約方應對締約他方提交並依前(b)款指定為機密之資訊,予以保 密;及

(4)

(d) 各締約方應採取合理必要措施,確保其聘請之專家、口譯、筆譯人 員、法庭記錄員或參與仲裁程序之其他人員,對仲裁程序予以保密。

酬勞與費用之支付

22. 小組應保持紀錄,結算所有與仲裁程序有關之一般費用,包括支付予助 理、法庭紀錄員、或徵詢締約雙方後於仲裁程序所聘雇人員之費用。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承認有必要提供國際通知、諮商、監督與爭端解決等程序,以確保本 協定各項規定之公正,迅速且有效的施行,並維持各簽署國間權利與義務 之平衡; 冀望建立規範民用航空器貿易之國際架構; 茲同意如下: 第一條 產品範圍 1.1本協定適用於下列各類產品: a所有民用航空器; b所有民用航空器引擎及其零組件; c所有民用航空器之其他零組件及次組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