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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 章法規調和第25.1 條:定義為本章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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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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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5-1

25 法規調和 25.1 條:定義

為本章之目的:

適用法規措施係指經各締約方依第 25.3 條(適用法規措施之 範圍)決定適用本章之法規措施;及

法規措施係指與本協定涵蓋之任何事務有關而一般性適用 之措施,經法規主管機關所採用且其遵循係具有強制性者。

25.2 條:一般條款

1. 為本章之目的,法規調和係指將良好法規實務運用在法 規措施之規畫、設計、發布、執行與檢視之過程,以加速達 到國內政策目標,以及提升法規合作之跨政府努力,以促成 該等目標,並促進國際貿易及投資、經濟成長與就業。

2. 全體締約方確認下列項目之重要性:

(a) 透過便利全體締約方間新增貨品及服務貿易及新增投 資之法規調和,維持並提升本協定之效益;

(b) 各締約方均有主權權利決定其法規優先順序,並在該 締約方認為妥適之層級建立及執行法規措施以落實該 優先順序;

(c) 法規於達成公共政策目標所扮演之角色;

(d) 於發展法規措施時,將利害關係人之意見納入考量;

(e) 發展全體締約方間之法規合作與能力建構。

25.3 條:適用法規措施之範圍

各締約方應儘速,至遲不得晚於本協定對該締約方之生效日 後 1 年內,決定並公布其適用法規措施之範圍。於決定適用 法規措施之範圍時,各締約方應將大部分法規納入為目標。

25.4 條:協調與檢視程序或機制

(2)

25-2

1. 全體締約方咸認在法規措施形成之過程中,透過增加跨機 關協商及合作之國內機制,可促進法規調和。因此,各締 約方應努力確保其具備能促進有效之跨機關合作及能檢 視適用法規之措施草案之程序或機制。各締約方應考慮為 此目標建立並維持一全國性或中央協調機關。

2. 全體締約方瞭解雖然第1項所指之程序或機制可能因締約 方之各別情況(包含不同發展程度及政治及制度架構之差 異)而有不同,但該等程序或機制應均具有下列功能:

(a) 檢視適用法規措施之草案,以確定於何種程度內該等 法規措施之發展過程遵循良好法規實務,包括但不限 於第 25.5 條(核心良好法規實務之實施)所列者,並 基於該檢視提出建議;

(b) 強化國內機關間協商及協調,以辨認潛在重疊及重複 及避免造成機關間不一致之要求;

(c) 對整體性之法規改善提出建議;及

(d) 就法規措施檢視、任何整體性之法規改善提案,及任 何第 1 項所稱之程序或機制修正之更新,為公開之報 告。

各締約方應一般性地製作包含上述程序或機制之說明之文 件,並對大眾公開該等文件。

25.5 條:核心良好法規實務之實施

1. 為協助設計最能達成該締約方目標之措施,各締約方應廣 泛地鼓勵相關法規機關,在符合其法規情形下,在研擬適 用法規措施時,如該締約方已建立經濟影響或其他法規影 響門檻,針對超過該門檻之適用法規措施草案進行法規影 響評估。法規影響評估得包含一定範圍之程序,用以決定 可能的影響。

(3)

25-3

2. 瞭解到全體締約方因其制度、社會、文化、法律及發展情 形之差異可能造成特定法規作法,締約一方進行法規影響 評估時應該(包含但不限於下列事項):

(a) 評估法規草案之必要性,包括問題本質及重要性之描 述;

(b) 檢討可行之替代方案,雖然瞭解某些成本及效益係難 以量化或貨幣化,但在可行且符合法規之範圍內,應 包括其成本及效益之檢討,例如涉及之風險及分配之 影響;

(c) 說明認為所選取之替代方案可以有效率之方式達成政 策目標之理由,於適當情形下,包含引用其成本效益 分析及其風險管理可能作法;及

(d) 以法規機關於其權限、授權或資源範圍內最合理可得 之既存資訊,包含相關科學、技術、經濟或其他資訊,

為評估之依據。

3. 締約一方進行法規影響評估時,得考量法規草案對中小 企業之潛在影響。

4. 各締約方瞭解某些法規措施係處理技術議題,需要相關 專業方能理解並執行之,但仍應確保新適用法規措施係 以簡明之文字書寫,且係清楚、有條理、組織良好且易 於理解。

5. 各締約方應依其法規,確保相關法規機關提供新適用法 規措施資訊予公眾,並在可行之情況下,提供線上資 訊。

6. 各締約方應自訂合理週期檢視已執行的適用法規措施,

是否有修正、簡化、擴大或廢止之必要,以使該締約方 之法規制度更有效達成其政策目標。

(4)

25-4

7. 各締約方應自訂合理方式,並在符合其法規之情形下,

就合理預期其法規機關將於未來 12 個月內發布之適用 法規措施,提供年度公告。

8. 各締約方在適當且符合其法律之情況下,應鼓勵其相關 法規機關於研擬適用法規措施時,參酌其他締約方之法 規措施及國際、區域及其他場域之相關發展。

25.6 條:法規調和委員會

1. 全體締約方茲設立一法規調和委員會(「委員會」),由全 體締約方之政府代表組成。

2. 本委員會應考慮與本章執行及運作有關之議題。本委員會 亦應考慮就本章所涵蓋議題及本協定其他章節所涵蓋與 法規調和相關議題,提出未來的優先事項,包括可能的部 門別倡議與合作活動。

3. 在提出未來的優先事項方面,本委員會應考量依本協定成 立之其他委員會、工作小組與任何其他附屬機構之活動,

且應與其協調以避免活動之重複。

4. 本委員會應確保其法規調和之工作於其他相關場域所進 行中之倡議外提供價值,且應避免削弱或重複該等努力。

5. 各締約方依據第 27.5 條(聯絡點)規定執行本章時,應依 另一締約方之請求,指定並告知聯絡點以提供資訊。

6. 本委員會應於本協定生效日後 1 年內召開會議,此後於必 要時召開。

7. 本委員會應於本協定生效日後每5年至少一次考慮良好法 規實務及維護第 25.4.1 條(協調與檢視程序或機制)所指 程序或機制之最佳實務之發展,以及全體締約方執行本章 之經驗,以考量是否向執委會提出改進本章條款之建議,

俾進一步提升本協定之效益。

(5)

25-5

25.7 條:合作

1. 全體締約方應合作以促進本章之執行,並使所生效益極大 化。合作活動應考量各締約方之需求,並得包括:

(a) 與其他締約方交換資訊、對話或會商;

(b) 與其他締約方包括中小企業在內之利害關係人交換資 訊、對話或會商;

(c) 培訓計畫、研討會及其他相關協助;

(d) 加強法規機關間之合作與其他相關活動;及 (e) 締約方決定之其他活動。

2. 全體締約方進一步體認,藉由確保各締約方由中央提供法 規措施,可增進締約方之間在法規事務的合作。

25.8 條:利害關係人之參與

本委員會應建立適當機制,提供持續之機會予全體締約方之 利害關係人,以利其提出有關強化法規調和之意見。

25.9 條:執行通知

1. 基於透明化之目的,並為本章合作及能力建構活動之基礎,

各締約方應於本協定對其生效後 2 年內並於其後至少每 4 年一次,透過依第 27.5 條(聯絡點)所指定之聯絡點,提 交執行情形之通知予本委員會。

2. 各締約方應於初次提交之通知中,說明該締約方自本協定 對其生效日起已採行之步驟,及其計劃採取以執行本章之 步驟,包括:

(a) 依據第 25.4 條(協調與檢視程序或機制),建立程序或 機制,以促進有效之跨機關協調與檢視適用的法規措施 提案;

(b) 鼓勵相關法規機關,依據第 25.5.1 條(核心良好法規實 務之實施)及第 25.5.2 條進行法規影響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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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6

(c) 確保適用法規措施係依據第 25.5.4 條(核心良好法規實 務之實施)及第 25.5.5 條撰擬及提供;

(d) 依據第 25.5.6 條(核心良好法規實務之實施),檢視適

用法規措施;及

(e) 依據第 25.5.7 條(核心良好法規實務之實施),就預期

適用之法規措施提供年度公告。

3. 於後續通知中,各締約方應說明其自前次通知以來已採取 之步驟,包括第 2 項所載之步驟,以及為落實並改善遵循 本章而計劃採取之措施。

4. 於考量本章執行及運作之相關議題時,本委員會得檢視締 約一方依第 1 項所作之通知。於檢視時,締約方得提出問 題或討論該締約方通知之特定事項。本委員會得以其就某 通知之檢視及討論為基礎,指出協助與合作活動之機會,

俾依第 25.7 條(合作)提供協助。

25.10 條:與其他章之關係

本章與本協定其他章間如有不一致之情形,其他章之內容於 不一致之範圍內應優先適用。

25.11 條:不適用爭端解決

締約方不得將因本章衍生之任何事件,訴諸第 28 章(爭端 解決)以進行爭端解決。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國立彰化高級中學學生自治聯合會選舉罷免法 2015.12.18 日學生議會第五次臨時會三讀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法依據「國立彰化高級中學學生自治聯合會組織章程」第八條訂定之。 第二條 國立彰化高級中學學生自治聯合會以下簡稱本會各學生自治選舉罷免事宜, 依本法規定辦理之。如本辦法未規定者,準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規定。 第三條

第 25 章 法規調和(Regulatory Coherence) 摘要說明 一、 法規協調及檢視機制 本章主要係建立國內法規調和機制或考量成立全 國性或中央層級機關,俾利本章所適用之法規,於草擬 過程中強化跨機關諮商與協調。我國目前在法規制定及 檢視過程中已有相關機制。 一法規制定方面:針對法律草案,我國除於草擬階段納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