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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國加入 WTO 後,許多產業已經或即將面臨失去關稅及非關稅保護的 現實,所以政府提供反傾銷等貿易救濟措施成為必要的手段。不過如同前 述,有近三成的樣本廠商認為政府對反傾銷的預備不足,有近六成的廠商 則不清楚政府有關的預備情形。

2. 事前的預防重於事後的補救。政府在開放大陸商品進口之前,應針對不 同產業的結構及兩岸分工的變化訂定緩衝時間表,並明確告知業者。時間 一到立刻開放,使業者無法心存僥倖,這是屬事前預防的部分,至於提高 關稅、採取配額、課徵反傾銷稅或平衡稅等,皆屬事後補救性質的貿易救 濟措施。惟因台灣產業不只在上、中、下游間有利益衝突,在大陸進行投 資後,要告大陸商品進口傾銷也常會投鼠忌器,因此很難寄望開放大陸商 品進口後以反傾銷的手段作為事後的補救,至於相關的政策建議,將於下 一節提出。

3. 目前尚未開放之項目固然多屬敏感商品,較具爭議性,但仍應針對尚未 開放的項目,視給予國內不同產業緩衝及改善競爭力的時間設定一個時間 表逐步開放。對開放與否的考量應注意此種進口限制是否反而對產業的競 爭力及消費者不利,而非因有恃於中國大陸當局不願以此限制向 WTO 抗 議,從而將此議題提上國際檯面,所以遲遲不願解禁或因有業者反對就不 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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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大陸商品進口對於投資、生產、就業的影響,謹提出下列政策建

議,以供政府作為施政參考,主要分為五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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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目前尚未開放的項目,主要集中在紡織、鋼鐵及大型家電等產品 上,因此為求是項開放對產業的不利衝擊最小,建議採取下列考量優先順 序之原則:

(1)對於目前是屬於限制進口的項目,但實際上確有回銷與進口的行 為者,因顯然在分工或產品價格上有此需求,宜調查國內產銷情 形 , 再 參 考 第 ( 3)項原則,若確實只競爭不過大陸產品則暫緩 開放,否則即應開放進口。

(2)就各產業調查尚未開放之產品在國內的產銷情形,若國內已不生 產者優先開放。

(3)考慮是否開放時勿以業者是否反對為主要的考量,要考慮該產品 在 台 灣 生 產 是 否 已 失 去 比 較 利 益 ? 若 只 擋 大 陸 而 不 擋 其 他 國 家 的產品進口,該項產業是否能生存?

(4)基於大陸進口商品製造者的不可辨別性,在未來擴大開放大陸商 品進口時不能只考慮台商回銷的問題,而須就所有在大陸製造的 商品一齊考慮。如果開放進口對台商有利,對大陸製造商亦然,

只是比例有別而已。尤有甚者,目前在大陸進行生產製造的,尚 有許多其他國家跨國企業的廠商,他們因為產品受大陸商品進口 管制之累而無法銷往台灣已經對此迭有怨言。未來開放大陸商品 進口時,對此一因素亦宜一併加以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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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據本研究中樣本廠商對擴大開放進口後,增加赴大陸投資的意 願調查其實相當的低(只有一成多),而會回銷的比例更只有 8.33

%。因此就本研究的六大產業而言,似乎不必太擔心開放進口後 會增加對大陸的投資及對台的回銷。

(2)廠商大多同意,等國內業者準備好之後再開放進口較妥當,而重 電業者更明確地指出所謂「準備好」就是在大陸完成生產布局,

所以大陸商品的開放進口要與對大陸投資政策搭配妥當才行。否 則若企業受政府大陸政策限制不能赴大陸取得廉價資源,而另一 邊則門戶大開,競爭對手已兵臨城下,對產業的不利衝擊會相當 大。

(3)預期未來擴大開放大陸產品進口後,重電業會赴大陸投資以降低 成本,並因應進口品的競爭;家電業則因大陸市場已飽和赴大陸 投資須以外銷為定位,內銷則需有利基的產品才有競爭力。例如 東元準備將空調、免洗劑的洗衣機、液晶電視等轉往大陸生產,

以便銷往大陸及其他國家的市場。而有些廠商則已規劃成為大陸 知名品牌的台灣市場代理商,以因應大陸家電產品進口的衝擊。

化 纖 及 鋼 鐵 業 目 前 雖 因 大 陸 市 場 供 不 應 求 而 暫 無 回 銷 或 大 陸 產 品進口問題,但以目前大陸產能快速投資擴張的趨勢來看,很快 就會形成供過於求的局面,屆時不僅台灣產品無法輸往大陸,反 而要擔心大陸產品進口傾銷的問題。主管機關對此宜未雨綢繆,

預為規劃。

(4)開放大陸商品進口之搭配政策,除投資有關政策外,亦應配合產 業結構的調整政策,以協助相關產業提升其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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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為避免廠商違規赴大陸投資所衍生的不公平競爭問題,開放大陸 產品進口宜與開放赴大陸投資的問題一併考量,以便廠商自行根 據比較利益的原則,選擇對外投資的地點,俾業者在全球各地自 由取得最廉價的資源,在公平競爭的環境下與全球企業競爭。

(2)由於現行對大陸商品進口管制辦法明顯違反 WTO 的「最惠國待 遇原則」,雖然我國在加入 WTO 的入會承諾中未承諾何時廢止 是 項 管 制 措 施 , 中 共 方 面 也 尚 未 針 對 此 點 正 式 向 WTO 提 出 異 議。但在不影響國家安全的前提下,宜鄭重考慮現存管制對消費 者福利及產業競爭力的不利影響,及因此所造成的不公平競爭環 境,對是項管制辦法訂下落日條款,明白告訴業者,何時將終止 對大陸商品的進口管制,使業者有所遵循及因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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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增 強 國 內 研 發 機 構 對 內 銷 業 者 的 技 術 支 援 , 以 提 昇 產 業 的 競 爭 力。在本計畫的訪談中,曾有以內銷為主的製鞋業者表示「鞋技 中心」對他們的幫助不大,特別是規模較小的業者。因此在這方 面,或可進一步改善與加強。

(2)針對已喪失競爭力業者的員工,提供職業訓練的機會,並輔導其 再就業,以減低失業率。

(3)另外,我國的貿易救濟法規還規定政府可針對國內產業受到大陸 進口貨品市場擾亂或有市場擾亂之虞時,採取臨時提高關稅之措 施以救濟國內相關產業。政府對此應就:政府會怎麼調查,廠商 要如何舉證,要怎麼談判等細節做比較明確的規範,並提供廠商 參考,讓廠商有依循的根據。

(4)關於利用台灣生產之布類委託大陸加工後回銷之成衣,可考慮仿 照日本的模式就其使用台灣紡織素材的比例減免關稅,以提高台 灣紡織業中、上游之競爭力。

(5)確認不同產業鏈的全球布局模式,並定期追蹤其變化。廠商自大 陸進口的行為既然主要是受其全球生產布局策略的影響,則政府 有必要了解不同產業主力廠商的全球布局模式,並定期觀察、追 蹤其行為模式是否發生變化,有助於了解台灣自大陸進口商品結 構之變化,及其對國內產業所可能產生的衝擊。

(6)為防止劣質產品自大陸進口,特別是像重電及鋼鐵等涉及用電及 建築安全的產品同時涉及規格及品質認證問題,需要政府主管部 門設定規格與品質標準,並在檢驗及認證執行上嚴格把關,以保 障我國消費者基本權益與安全,使大陸商品在相同的立足點上與 國內業者競爭,減少擴大開放大陸商品進口之衝擊。

(7)政府及業者雙方皆宜體認到現行對大陸商品進口管制辦法不宜無 限期存在下去,工業局也已針對尚未開放的項目設定一個時間表 逐步開放。建議根據這些產品的產業結構與兩岸分工(業者在兩 岸的生產布局)的變化狀況,結合對大陸投資政策去調整開放進 口的速度,並儘早向業者公告週知,以便其能及時調整產銷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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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產業有關「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所需之市場佔有率、

生產量、銷售量、存貨量、價格、利潤及損失、產能利用率、員 工雇用情形及其變動狀況等基本資料相當缺乏,應儘速建立產業 資料庫,且應落實貿委會「貿易救濟防火牆」之規劃,健全完善

貿易救濟自主防禦體系。

(2)在目前執行人力不足、財政預算緊縮的限制下,政府宜結合民間 與學界的力量,利用替代役與大學教授等人力資源,以儘速協助 完成蒐集、翻譯、整理歐美先進國家有關貿易救濟法規與執行細 則之資料,俾建立我們自己的資料庫並作為修法的參考,以訂定 自己的一套執行細則與工作流程。也有助於提高我們執行貿易救 濟的效率與裁定結果的公信力。

(3)加強對國內外的產業發展研究這方面人才的培養與延攬,以充實 貿易救濟主管機關的仲裁能力。

(4)我國的貿易救濟主管機關在受理國內廠商對外國業者提出傾銷之 控訴時,所作傾銷差額的裁定常是偏低,以致被告的對方根本不 來應訴,使原告業者無法取得其相關產業資料。即使我方被迫使 用「可取得的最佳資訊」BIA(Best Information Available)的方 法,引用原告及利害關係人所提供的最佳資訊,但因政府無力協 助原告在被告國內,特別是較封閉、資料不公開的國家或地區蒐 集相關產業資料,以致所能擁有的資訊仍相當有限。宜透過修改 程序及認定標準等方式來改善傾銷差額裁定偏低的問題。

(5)加強對企業推廣有關貿易救濟的內容與作法,協助其了解目前政 府的準備情形。同時對制度面的一些裁定作法,政府主管相關宜 加強與業者溝通,有助於形成共識。

(6)在詢問業者對於開放特定大陸產品進口之意見及決定開放某類產 品進口時,應給予業者充分的應變時間並事先告知,俾能調整其 生產與銷售策略。且對採用關稅配額的產品提供預警資訊,使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