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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哲學中的自然法

二、孟子的人性論與自然法 三、成長中的自然法

(一)法律哲學中的自然法

自然法是哲學家和法理學家所用的一個名詞,通常指人類所共有的權利 或正義體系,105法律哲學則是哲學的一個分支,而非法律學(法理學)的 一個分支。我們也不能將法律哲學視為一般哲學中的一個特殊課題,因為哲

101 此文由洪玉欽譯為中文,收於內心悅樂之源泉。165-179 頁 東大圖書公司出版。

102 同上書,166 頁。

103 同上書,自然法哲學的比較研究。181 頁。

104 哲學字典仰哲版,字典內就把 Natural Law 和 Laws of Nature 相同一。

105 簡明大英百科全書大陸版 569 頁 自然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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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史觀」在德生博士的著作中並無特別的耀眼,民 國六十八年國父誕辰,也是中華民國的文化復興節,德生博士 以〈中華文化與三民主義〉為題,在中山樓舉行的紀念會中講 演

。文中以「道德史觀」巧妙的聯結了三民主義與中華文 化,並明白的指出「以仁為文化的中心,和主義的中心,這個 看法,可名之曰『道德史觀』。」(同上)在另外一篇文章

〈民生哲學闡述〉中,提到國父的互助原則,德生博士說「所 以互助的原則是與生俱來的,這就是為什麼國父認為它是統馭 人類進化階段的法則。……然而依國父之意,互助原則不單是 道德律,而是一條自然法,它是從宇宙進

學一直以各種形式觸及人類現世的“Menschlichen Daseins”基本問題,

如卡爾‧雅斯培Karl Jasper 所謂的“包容性” “Umgreifende”。簡言之 哲學永遠與究竟根本“Überhaupt”有關。法律哲學與其他哲學課題之區別,

不在於其特殊性,在於將法學原則問題與法學基本難題,作哲學性的反思與 討論。略言之,在法律哲學中,法學家提出問題而由哲學家回答。106

在吳博士遊學柏林時,曾給荷姆斯一封信,信中討論自然法的問題,因 為荷氏對“自然法”是有微詞的。

在您(荷氏)的〈自然法〉文中提到“相信自然法的法理學 家在我眼中是天真的,他們認為只要是他們所熟悉而被他們及 他們的鄰居所接受的,每個人也都應該接受。”您說得不錯,

不過您並未說出,什麼讓這些法理學家或是任何其他人,在這 種情形下去相信這種東西就是自然法,…我們可稱之為心理學 上的自然法。依我之見,“哲理上的自然法”乃是自然法的最 高境界。107

在此信中吳博士就以為「自然法有如神的面孔一般,是無時不在成長的。

鮮明的,能表達內在感受的,而對外在的改變有所反應的,同時也是在求取 人類福祉的,這才是“自然法”的真正視界。」吳博士對其他自然法的說法 並不否認其「對法律人道化的功能」,但認為這些對自然法的臆測,都立於 不穩固的基礎上。108然而什麼才是穩固的基礎?吳博士在這個問題上,接受 了聖多瑪斯(St.Thomas Aquinas 1244-1274)的觀點。聖多瑪斯把法 律分成四個類型:永恆法(Eternal Law)、自然法(Natural Law)、神定 法(Divine Law)、人定法(Human Law)。「永恆法又稱第一法律,為

106 Arthur Kaufman Einführung in Rechtsphtaphilosophie und Rechtstheorie der Gegenwant,Heidelber 中文由劉幸義教授譯刊於《輔仁法學》第五期 13~16 頁。

107 此信為 1922 年 1 月 8 日所寫,原文在 BEW 第九章,〈我們的法律哲學:成長中的自然 法〉中亦引,同上書 174 頁

108 同上書 182 頁。

所有其他法律的唯一來源。」109永恆法可以說是Logos,自然法則是人類理性 對永恆法的參與;而實証法,則包含對於自然法根本不變的原則,當它被應 用於永遠變遷的生活現況時所作的各種不同的權宜措施。110永恆法、自然法和 實証法三者不同,可是三者之間卻構成具有一貫的連續體。這個連續體,比 如一棵樹:

永恆法是埋在地下的樹根,

自然法是主幹,而

實証法的各種不同制度則是枝葉。

這棵樹不論栽種何處,只要風土適宜,便會吐出文化的華麗花朵,締結 正義與和平,真理與自由,美德與幸福的佳果。111這段文字像是一篇自然法 的定義,宣告自然法是一座溝通永恆法和實証法的橋樑,一切人定法的制度 都含有不同比率的自然法原則和實証法規律,是一以貫之而互相發明。自然 法的原則或是箴規(perception)的內容又是什麼,它足以影響人類?吳 博士以為,自然法的原則不是人所創造的,而是人所發現和宣示的,所有權 威機關是不能將它廢除。吳博士亦引用教宗良十三世 Leo XIII (1810-

1903)的“通諭”:

法律的根本原則,早在人類經營共同生活的社會前即已存 在,它們發源於自然法,歸根於永恆法。112

其實這種思想是在聖多瑪斯道德哲學的基礎上表現出來。吳博士一生秉 持這個原則,而且發現各個不同派別的自然法哲學,到最後都會匯集到多氏 的思想裡,形成一個美妙的綜合,113並認為多氏的自然法哲學是植基於形上 學,而著眼於目的論。他了解理性的重要,可是他並不是唯理論者;他重視 實用,可是他並不是功用(實用)主義者;注重驗證,可是他並非經驗主義 者;注重直覺,但非反理智論者;強調兼容並蓄,但他不是個雜家。在他的 體系中,一與多互相融合,變與不變各得其所。同上

在〈自然法哲學的比較研究〉這篇文章中,對聖多瑪斯自然法所下的定 義與內容的宣示,吳博士作了明確的說明:

多氏對自然法所下的定義是:人類理性對永恆法的參與。

人類經由其理性,並不能對神之睿智的啟示完全參與,只能作 局部而有瑕疵的參與。

因為人類經由其理性,並不能對神之睿智的啟示完全參與。但「人類理

109 Gilson 引自郭文振博士之報告。多瑪斯的法律哲學研究 4 頁 Thus the mame Eternal law is given to the first name, sale source of all others。

110 內心悅樂之源泉 182 頁。

111 同上書 183 頁。

112 同上書 184 頁。

113 同上書 18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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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史觀」在德生博士的著作中並無特別的耀眼,民 國六十八年國父誕辰,也是中華民國的文化復興節,德生博士 以〈中華文化與三民主義〉為題,在中山樓舉行的紀念會中講 演

。文中以「道德史觀」巧妙的聯結了三民主義與中華文 化,並明白的指出「以仁為文化的中心,和主義的中心,這個 看法,可名之曰『道德史觀』。」(同上)在另外一篇文章

〈民生哲學闡述〉中,提到國父的互助原則,德生博士說「所 以互助的原則是與生俱來的,這就是為什麼國父認為它是統馭 人類進化階段的法則。……然而依國父之意,互助原則不單是 道德律,而是一條自然法,它是從宇宙進

性在自然而然的逐漸地從比較不完善的,發展到比較完善的程度。」它對永 恆法的參與在歷史演進的過程中,其廣度和深度一定會隨著演進。這就是說,

自然法能夠而且應該隨著人類文明的發展,在它的內容上也會隨著發展。多 瑪斯在回答自然法能否變化這一問題時,回答說:「自然法可經由『加增一 途』而變化。而基於這一意義,沒有任何力量能阻礙自然法發生變化,因為 許多裨益人生的事物,每為神事法和人定法所吸收,而成為加增於自然法的 原則。」也就是說,站在自然法一切誡命的立場來看,自然法能夠作無窮盡 的發展至止於至善為止。114

這種自然法的觀點就是吳博士的法律哲學,「成長中的自然法」。我們在 第三節再討論。多瑪斯的自然法觀點在羅光主教看來和吳博士有相類似的體 悟,羅主教云:「人性,人的本體從人的角度來看,都是有變化、成長、發展 以至止於至善。對人性的了解會變,也就是愈了解人就愈了解上主的聖 言。」115吳經熊博士對自然法的宣示,在中國哲學中也找到了最好的支持者─

孟子。他認為孟子的人性論是一種典型的自然法哲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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