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三)成長中的自然法

在前面我們已經提及“成長中的自然法”是吳博士在法律學、法理學、

法律哲學的諸研究中企意找到最有根據的自然法哲學,而成長中的自然法就 是他所發現的真理。在〈我的法律哲學:成長中的自然法〉這篇文章中,吳博 士提到:

「在本世紀的二十年代初期,我曾留學德國,從當代最享 盛名的新康德主義法學家史丹穆勒(R.Stammler)先生,研究 法律哲學。他曾經用過『最具變化內容的自然法』這句話。就表 面上看這句話和我現在所講的“成長中的自然法”意義似乎相 同,然而二者的含義實有一根本的不同點。事實上,史氏並不 相信自然法,因為他認為自然法是一種形而上的觀念。…他卻 把『具有變化內容的自然法』一詞,更改為『一個客觀的公道法 律 之 可 能 性 Die moglichkeit eines objective richtigen Richtsenkalts。』」125

從這段話看來,“成長中的自然法”或許受到史氏的影響,但和史氏的 思想卻不相同。在吳博士的求學生涯中,幾個在法學上影響他的老師中,以 荷姆斯大法官及史丹穆勒教授最重要,而他們兩人卻都不太相信“自然法”

尤其是吳博士的自然法。荷姆斯大法官曾諷刺的說:

「對於一個詩歌中浪漫的騎士來說,雖然你已承認他的戀 人是美豔動人的,可是這仍舊不能令他十分滿意 - - -如果你不 承認她是上帝所造之空前絕後的天生麗質,那騎士必不與你善 罷干休。任何人均想『企求』第一,即使一個毫無長處的傢伙,

沒有別的長處足以自豪,只得藉能狂飲爛醉來表現自己的優異。

我以為這一『企求』,便是哲學家傾其全力,企圖證明絕對真 理的主要理由;這也是為什麼一般的法學家在自然法的名下,

聚集了種種所謂“普遍有效的標準”。」126

124 引自田默迪神父著 法學的藝術家─吳經熊早期法律哲學的比較性分析 170 頁。

125 內心悅樂之源泉 166 頁。

126 同上書 174 頁。

65

「道德史觀」在德生博士的著作中並無特別的耀眼,民 國六十八年國父誕辰,也是中華民國的文化復興節,德生博士 以〈中華文化與三民主義〉為題,在中山樓舉行的紀念會中講 演

。文中以「道德史觀」巧妙的聯結了三民主義與中華文 化,並明白的指出「以仁為文化的中心,和主義的中心,這個 看法,可名之曰『道德史觀』。」(同上)在另外一篇文章

〈民生哲學闡述〉中,提到國父的互助原則,德生博士說「所 以互助的原則是與生俱來的,這就是為什麼國父認為它是統馭 人類進化階段的法則。……然而依國父之意,互助原則不單是 道德律,而是一條自然法,它是從宇宙進

可見荷氏與史氏兩位大師對“自然法”的觀念雖不同,但不太相信卻是 相同的。當時(一九二二年)吳博士曾經回了荷姆斯大法官一封信,討論這 個問題。

「在您〈自然法〉文中,提到:『相信自然法的法理學家在 我眼中是天真的,他們認為只要是他們所熟悉而被他們鄰居所 接受的,每個人也都該接受。』您說得不錯,然而您未指出,

使法學家和其他人深信這些觀念為自然法,也是一種自然的心 理傾向,這種傾向可名之為“心理學上的自然法”。當然這是 低級的自然法。我以為較高級的自然法是“哲學的自然法”。」

127

這正宗的自然法要求在人為制度上,具有變化和成長,而且使人類的演 進─有意識的演進,成為可能。同上

在這封信的結尾,吳博士指出其實荷姆斯大法官所有的觀念和自己的想 法是相合的,只是表達的方式不同。

「識的演進─成為可能。你後來又說:『我們只知道某種力 量集合起來,便會搖動它的尾兒(犬);另一種力量的集合便 會從事於思維(人)』,這句話跟我的意思相近。你又說:『我 們怎可以用宇宙賦予我們的力量來跟宇宙對抗,這豈不是等於 揮著我們的拳頭打擊青天嗎?』你這句話之所指,正與我的觀 念不謀而合。不過在我的心目中,你所謂『宇宙』或所謂『青天』

就是我所謂之自然法。既然我們的意思相同,那麼我為什麼還 要這樣瑣碎地來分析這些名詞呢?簡單的理由就是,一般法學 家對於習用的名詞是很保守的,並且不會容易放棄他們的『自 然法』,除非我們指出,他們只看到自然法的背部─好像摩西 只看到上帝的背部一樣─而我們對自然法的看法,就好像上帝 的面孔一樣,是永遠生輝的,開朗的,能表達內部情感的;對

127 同上書 175 頁。

外面之適應非常靈敏的,並且常以人類的幸福為懷,這才是一 種比較真實的自然法。法律實務家的習慣,喜歡在變更內容的 同時,保存形式。」同上

這封信是一九二二年初所寫的,吳博士後來的看法也有所改變:

「目前我的看法雖然有些不同,可是在自然法的觀念上,

融通『恒常』和『無常』(或守經與達變)二成分的願望在我初 涉法學生涯時,已清楚地顯露出來了。然而若論兩種成分間的 比率,我不得不承認在我早期的見解中,的確是強烈的傾向於 變化和成長這邊,幾乎要主張:法律的生命中,唯一永恆不變 的原則就是變化!

我現在的看法可用數言加以表達。雖然自然法是導源於永 恆法(eternal law),但是它絕不能與永恆法混為一談,否則 將重蹈十七、八世紀所有自然法學派的覆轍。因為永恆法是『神 的睿智』的另一名稱,所以它該是絕對完全而不容任何變更,

也談不到什麼成長。就另一方面說,自然法只是神的睿智在人 性上的烙印,若以多默士‧亞奎那斯(Thomas Aquinas)的話 來說便是:『自然法是人類理性對于永恆法的參與』。多氏更進 一步地說:『人類經由其理性,並不能對於神的睿智的啟示完 全參與,只能作局部而有瑕疵的參與』。多氏又認為:『人類的 理性,自然而然的在逐漸地從比較不完善的,進化到比較完善 的程度。』因此,人類理性參與永恆法的能力,也在逐漸成 長。」128

這次講學是一九六四年,中間相隔了四十二年了。在這些時間中吳博士 的學養、人生歷鍊都在不斷的成長,尤其是1937 年皈依天主教是最大的里 程碑。在文章中吳博士以神學的理論來支持此一論點:

「關於這一點,可以從基督教神學裡借一個比喻來說明。我 們都知道,在基督的神學裡,耶穌基督降生以前是與天主聖父 自始相偕的『道』,在降生時,這『道』就成了人身。未降生前,

『道』在本質上原是永恆不變的,但既成人身,就受時間的支 配了。所以聖經上說,祂的『聰明睿智,與年俱長;天主聖寵,

蘊中發外。』同樣地,永恆法本身是超越成長和變化之外的;

但當它寓於人性和人類制度中時,它的存在是有時間性的,而 且它必會在深度和廣度方面演進。同上換言之,自然法有一不變 的核心,它的最根本原則─為善為惡─不應有任何變化。而一 切比較具體的規律,在消極方面,像『己所不欲,勿施於人』;

在積極方面,像『己之不欲,亦施於人』和『己欲立而立人,己 欲達而達人』,都是上述核心原則的直接結論。這些直接結論 與核心原則似有同樣的效力。在法學的範圍裡面,我們可以拿 羅馬大法學家烏爾賓(Ulpian)所提出的三句格言,作為自然 法具體化的例證。那三句格言就是:

128 同上書 176 頁。

67

「道德史觀」在德生博士的著作中並無特別的耀眼,民 國六十八年國父誕辰,也是中華民國的文化復興節,德生博士 以〈中華文化與三民主義〉為題,在中山樓舉行的紀念會中講 演

。文中以「道德史觀」巧妙的聯結了三民主義與中華文 化,並明白的指出「以仁為文化的中心,和主義的中心,這個 看法,可名之曰『道德史觀』。」(同上)在另外一篇文章

〈民生哲學闡述〉中,提到國父的互助原則,德生博士說「所 以互助的原則是與生俱來的,這就是為什麼國父認為它是統馭 人類進化階段的法則。……然而依國父之意,互助原則不單是 道德律,而是一條自然法,它是從宇宙進

1.誠誠實實的做人。

2.不得損害任何人。

3.務使人人各得其所應得。

然而人類文明愈進,人類的理性也隨著更加微妙純粹。其 於誠誠實實做人的觀念,損害的種類和等級的觀念,以及人人 各得其所應得的範圍和內容,在人類進化的過程中,必然會得 到更充實和更有深度的內容,在這方面,自然法可以說是環繞 著自己的『核心』而成長,而其邊緣則與人定法(human law)

密接。這便是多氏明白曉暢地說的:『自然法可經由“加增”

的一途而發生變化。』多氏甚至以為在某些少數的情況下,自 然法可經由『刪減』的一途而發生變化。西洋法學家有一格言說:

『有原則必有例外』,這是指自然法的次等結論而言的。只有第 一等的原則,是沒有例外的,如諸善奉行,萬惡莫做是沒有例 外的,至於何者為善,何者為惡,與善惡的程度,要看情形而 定。」同上

我們不得不抄錄這個長篇,因為是吳博士整個論證的全貌。吳博士最後 的結論是

「永恆法、自然法和人定法是一貫的。自然法譬如一座橋樑,

其一端架在人定法的這一邊,而另一端則植基於永恆法的彼岸。

若從人定法這邊看自然法,自然法可享的一面,清晰可辨;然 而若從永恆法的彼岸看自然法,則自然法不變的一面,亦甚瞭 然。」129

因此一個法學者必須仁與知兼修,才能懂得法律哲學的個中三昧。

吳博士的自然法哲學可以說是個綜合性的創見,尤其是以孟子的人性論 類比之,這可以為中國法理學、法律哲學建立穩固的基礎。只可惜中國學法

吳博士的自然法哲學可以說是個綜合性的創見,尤其是以孟子的人性論 類比之,這可以為中國法理學、法律哲學建立穩固的基礎。只可惜中國學法

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