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臨床試驗審查基準-製程與管控
一、 一般資訊
第二章 臨床試驗審查基準-製程與管控
基因治療製劑的製造程序,可能無法依照一般生物藥品明確區分 成主成分和產品的兩個階段,但在審查上,品質管控之技術性資料仍 應包含主成分以及產品兩部分。
壹、 主成分
一、 一般資訊
申請者應提供文字及圖表詳述基因治療製劑及其命名方式,並說 明該產品之作用機轉及預期的臨床適應症。另應詳述主成分的分 子結構及生物活性,包含轉殖基因(transgene)及各個調控功能序 列(regulatory element),以及基因載體(vector)設計與結構等:
(一) 轉殖基因
轉殖基因為基因治療製劑之基因構築(gene construct)中,達到 治療效果之必要基因組成。申請者應以圖示輔助文字描述轉殖 基因之構築,包含轉殖基因、具功能性基因〔例如篩選標記
(selection marker)〕、調控功能序列〔例如啟動子(promoter)、 增強子(enhancer)和內含子(intron)等〕、基因連接處(junction region)以及限制內切酶切點等資訊。若轉殖基因之序列係參
4
考已發表之文獻資料,應特別說明與探討其適用性。若有修飾 轉殖基因原始序列,如密碼子優化(codon optimization)、位 點特異性突變(site-specific mutation)、刪除(deletion)和重 新排列(rearrangement)等,則應詳細說明其修飾目的。若利 用轉錄因子(transcription factor)控制轉殖基因的表現與否(例 如暫時性或組織特異性的調控),應於特性分析時提供佐證並 說明此轉殖基因如何達到預期的調控特性。
(二) 基因載體
基因載體為基因治療製劑中,協助轉殖基因之傳輸、轉導或標 靶至目標位置之成分。申請者應盡可能提供基因載體(質體、
病毒或細菌)來源的相關文件,例如原生(parental)病毒或原 生細菌的培養歷史和生物特性。申請者應提供基因載體中除轉 殖基因外,其他基因骨架和所有具調控功能的核酸序列,並說 明其調控方式及採用之緣由。
申請者應提供基因載體適用於本臨床試驗的理由依據,例如作 用機轉、臨床適應症和給藥方法等考量,並說明該載體對目標 細胞或組織的選擇性、轉導能力以及轉導後轉殖基因的功能活 性等。
5
依照目前常見的基因載體類型,建議申請者應至少提供之資料 如下:
1. 複合核酸(complexed nucleic acid)載體
複合核酸載體為轉殖基因於特定質體中,與複合材料或媒介 物(vehicle)進行混合或反應所製成之載體。例如將帶有轉 殖基因之質體與多價陽離子(polycation)或蛋白質形成複合 物,或包覆至微脂體(liposome)中,或聯結至攜帶子(carrier)
或金屬顆粒等。申請者應提供質體骨架、篩選標記和其所有 調控基因表現的調控功能序列之完整序列資料,亦應說明所 採用複合材料之一般特性與結構,以及該複合材料如何提高 基因治療製劑的傳輸、調控或表現之相關佐證資訊與文獻。
2. 病毒載體
應提供病毒載體的來源、修飾、組成與病毒特性等資料,包 含基因體〔例如單股或雙股、DNA或RNA、自身互補(self-complementary)等〕、殼體(capsid)和包膜(envelope)、
病毒學〔例如複製缺陷(replication deficient)、條件複製
(replication-conditional)型、感染細胞或組織向性(tropism)、
6
抗病毒藥敏感性等〕、生物物理(例如分子量和顆粒大小)
和生物化學等資訊。
3. 細菌載體
應提供細菌載體之物化特性、生長特性、篩選標記等資料,
若有導入任何外來基因或調控功能序列,應提供其所在位置 與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