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臨床試驗審查基準-製程與管控
四、 品質管制
應提供主成分規格並說明規格訂定之合理依據,規格內容包括 品質屬性(attributes)、分析方法和允收標準。建議應使用可 達到分析目的之方法,依據製程與特性分析資料評估主成分品 質屬性之管控參數,另綜合非臨床試驗和/或臨床試驗批次、證 明製程一致性的批次、安定性試驗批次之品質資料,以及其他 研發時期之相關資料訂定合適的允收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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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成分的規格(放行與架儲期)通常包括以下檢測:鑑別與完 整性(identity and integrity)、含量(content)、效價(potency assay)、純度、具複製能力病毒(若主成分為複製缺陷或條件 複製型之病毒載體)、無菌性、內毒素和黴漿菌等,將於分析 方法段加以說明。
(二) 分析方法
應提供製程中管制和放行檢測的所有分析方法,並充分說明該 方法及其用途上之效能分析(例如標準作業程序、所使用之標 準品、專一性和靈敏度等)。
臨床試驗階段之分析方法雖尚未確效,但為確保基因治療製劑 於劑量調升試驗的安全性,應使用經驗證(qualified)的分析 方法,並提供相關詳細資料(例如檢品、標準品、陽性與陰性 對照組、操作員、試劑、儀器以及操作流程等),其資料應顯 示分析方法具有專一性、靈敏度、準確度與再現性等。其他安 全性相關檢測項目包含外來物質、微生物和具複製能力病毒之 檢測,若使用收載於藥典中之方法,應於第一期臨床試驗時符 合藥典規範,並確認該方法之適用性;若非依據藥典方法,則 應提供適當資料說明該方法之專一性、靈敏度與耐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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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治療製劑之檢測項目因產品特性和製程而有所不同,以下 提供一般應執行的檢測項目,但不限於此,可依據個案考量。
1. 鑑別和完整性
基因鑑別和完整性應確認轉殖基因和載體之正確性,轉殖基 因可用DNA定序或限制酶圖譜來分析;載體則可用免疫原 理等方法分析。鑑別方法亦可透過分析載體感染/轉染能力 以及偵測轉殖基因表現/活性來確認(詳見以下「3. 效價測 定」之敘述)。
2. 含量
含量分析為可定量基因載體的分析方法。若為病毒載體,可 分析感染力價、感染性顆粒濃度、顆粒數(感染性/非感染 性)、載體基因體數之定量(PCR檢測)、DNA或質體的量 或濃度等,若有必要,可根據主成分的特性合併多個分析方 法。若顆粒對感染力的比值與基因治療製劑的療效有關聯性,
其應為主成分含量分析方法之一。若為細菌載體,可分析菌 落形成單位(colony-forming units,CFU)或細菌數(活細菌 /死細菌)等;若為複合核酸載體,可分析核酸量或濃度等。
3. 效價測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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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價測定之品質參數,應能顯示出預期之作用機轉或基因治 療製劑的藥理反應。效價分析一般應評估基因傳遞效率(感 染性/轉染效率/傳輸效率)、轉殖基因的表現量以及表現的 時間長短等。若可行,效價分析應測量轉殖基因的生物活性 或基因產物,例如以免疫化學法評估轉殖基因之蛋白質產物 的完整性和表現量。
若以測量生物活性以外之替代方法(例如核酸擴增方法)作 為放行檢測,應提供替代方法與生物活性/臨床療效結果的 關聯性資料。若體外(in vitro)試驗無合適的效價方法,可 考慮使用離體的動物組織或動物個體進行效價分析,例如轉 殖基因動物或移植人體組織的動物(須為合適的異種移植模 型)。
效價測定應有合適且可量化表達的方法,亦應有合適的對照 標準品進行校正以呈現相對之效價結果。
4. 純度/不純物
應根據特性分析結果評估須管制之不純物,於規格中設定限 量(limit)標準以排除或限制不純物的含量,並說明限量標 準訂定的合理依據。應管制之不純物,包括內毒素、細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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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污染物的殘留量,例如宿主細胞蛋白質、來自細菌或包裝 細胞株的DNA,以及製程所使用之物料 〔例如全能核酸酶
(benzonase)、動物血清蛋白(如牛血清白蛋白)或樹脂等〕, 以及其他製程相關不純物(例如載體製備時之外源性核酸或 輔助病毒等)。
5. 具複製能力病毒檢測(若主成分為複製缺陷或條件複製型之 病毒載體)
應以易受感染(permissive)或經設計之細胞株,於足夠的細 胞培養時間或培養代數來擴增潛在之具複製能力病毒。擴增 後的具複製能力病毒,應考量病毒載體產生具複製能力病毒 之可能情況,設計或選擇合適的偵測法,例如指示細胞法、
反 轉 錄 酶 產 物 增 量 分 析 法 (product-enhanced reverse transcriptase,PERT)、核酸擴增分析法(polymerase chain reaction,PCR)或酵素結合免疫吸附分析法(enzyme- linked immunosorbent assay,ELISA)等。
方法應有足夠的專一性、靈敏度與耐變性,以避免具複製能 力病毒(如反轉錄病毒等)危害病患健康,並應根據病毒載 體的類型評估基因治療製劑中具複製能力病毒的臨床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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儘管已有足夠科學或臨床資料支持其風險可評估或管控,亦 應根據具複製能力病毒含量相近之批次所執行之非臨床和
(或)臨床試驗的相關資料,訂定規格中具複製能力病毒允 收標準的上限,並提供安全性評估與合理性說明。
6. 物理化學性質
pH 值 和 其 他 相 關 物 理 化 學 性 質 的 測 量 , 例 如 乳 白 光
(opalescence)、折射率、顆粒數量和分子大小之平均值/分 佈等。
7. 藥典方法
其他放行所需檢測之項目應參照藥典方法進行檢測,例如外 來物質試驗法、無菌試驗法、內毒素和黴漿菌試驗法等。
(三) 批次分析
應以表格方式整理各批次放行檢測之分析結果,並比對批次間 品質的變異狀況。表格中應呈現批次所對應之製程資訊(例如 製程編號或製造批量等)和製造用途(例如用於非臨床、臨床 試驗或安定性試驗等)。
(四) 規格合理性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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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根據製造、非臨床安全性資料和臨床試驗經驗評估合適的允 收標準,並提供規格訂定的合理性說明。雖然早期臨床試驗之 允收標準可較有彈性,但應隨著製程開發與產品臨床療效資訊 之建立,逐步限縮允收標準,以確保批次間之品質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