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臨床試驗審查基準-製程與管控
二、 製造
抗病毒藥敏感性等〕、生物物理(例如分子量和顆粒大小)
和生物化學等資訊。
3. 細菌載體
應提供細菌載體之物化特性、生長特性、篩選標記等資料,
若有導入任何外來基因或調控功能序列,應提供其所在位置 與相關資料。
二、 製造
(一) 製造廠
應提供主成分製造廠的廠名與廠址,若有委外製造廠(含執行 製造、檢測和儲存之場所)亦須提供其廠名廠址,並說明各自 所負責的製程內容。
(二) 製程及製程管制之描述
申請者應提供流程圖並闡述從細菌、病毒及(或)細胞庫或核 酸來源到產出主成分的整個製造過程,包含細胞培養、轉染、
接種、發酵、擴增、收成(harvesting)、澄清化(clarification)、
混合(pooling)、純化、濃縮、充填和儲存等。另應清楚定義 主成分的批次,包含批次大小和生產規模的細節資料。若在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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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中必須混合多批次之收成物或中間物,則建議混合前應進行 品質檢測,以確保每批混合物具有一定之品質。
申請者應提供每個製程之步驟、參數與管制程序等資訊,包含 製造規模(例如生物反應器體積或製程操作容量等)、培養基、
添加物和主要儀器設備,並提供各製程製造參數〔例如細胞密 度、培養時間、貯留時間(holding time)、細胞代數、pH值、
溶氧量和溫度等〕,以及製程中檢測項目〔例如病毒濃度、產 率、不純物、存活率和無菌性(sterility)等〕。
若基因物料(genetic material)係透過細胞內分子機制進行基 因重組,而形成最終基因載體的基因組成時,應描述基因物料 至最終載體之基因重組演變過程,並提供基因載體中間體和最 終基因載體的基因圖譜。
若為複合核酸載體,則應提供所有複合材料的完整生產過程、
製造參數以及管制項目。
若主成分中添加稀釋劑、穩定劑或任何賦形劑時,應說明其添 加目的及適當性。若主成分將與其他產品製備成複合性產品,
應提供該製程之完整資料。
(三) 物料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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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起始物
基因治療製劑之起始物,依產品性質而有不同的考量:
(1)
若產品為病毒載體,則起始物為製備病毒載體所用到的 成分,包含包裝細胞(packaging cells)的細胞庫系統,以及病毒庫系統或轉染包裝細胞之質體;
(2)
若產品為細菌載體,則起始物為質體和宿主細菌,或經 重組後(攜帶質體)細菌的細胞庫系統;(3)
若產品為複合性產品,則起始物為各主成分之起始物。例如經基因修飾的細胞,則起始物為製備基因載體的起 始物(可參考上述(1)或(2)),以及被修飾細胞的細胞來 源。
製程中所有起始物都應列表,並提供其來源、品質和控管等 相 關 資 訊 。 若 起 始 物 細 胞 、 細 菌 或 病 毒 可 建 立 庫 系 統
(banking system),則建議以庫系統管控品質,並說明起始 物之來源物種、培養歷史和庫系統建置過程〔例如挑選單一 細胞或限數稀釋(limiting dilution)方式、病毒庫所用的細 胞來源等〕,若該起始物有經過基因修飾(例如包裝細胞株), 則須提供基因修飾之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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庫系統應進行特性分析和品質檢測,並確保無微生物、真菌 及病毒之污染,亦須驗證在最初和最終培養製程下,庫系統 之基因穩定性與生產效率一致性。相關規範可參考ICH Q5A(R1) 「Viral safety evaluation of biotechnology products derived from cell lines of human or animal origin」、Q5B
「Quality of biotechnological product: analysis of the expression construct in cells used for production of R-DNA derived protein products」和 Q5D(R1) 「Derivation and characterization of cell substrates used for production of biotechnological/biological products」等指引之內容。
若起始物使用非庫系統之基因物料(例如質體),則應有合 適的檢測及規格作為品質控管,確保用於製程之起始物具有 批次間一致性。若該基因物料之序列正確性會影響或決定基 因治療製劑中的基因組成、療效或安全性,則須確認該基因 物料之全基因序列受到適當的管控。
若起始物製備過程中使用動物來源試劑,則應檢測種系特異 性病毒。若試劑源自反芻類動物,另應提供文件證明該動物 來 源 非 源 自 發 生 牛 海 綿 狀 腦 病 變 (bovine spongiform encephalopathy, BSE)或有相當風險存在有牛海綿狀腦病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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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國家。
起始物應根據製備過程與生物特性採取合適的品質管制,可 參考下列說明:
(1) 基因物料
基因物料如質體或人工染色體等檢測,可包含基因鑑別 和基因完整性(含轉殖基因和調控功能序列)、無外來 物質污染、無菌性、內毒素、純度〔例如質體超螺旋結 構(supercoiled structure)的比率,以及宿主細胞DNA、
RNA和蛋白質之殘留量〕等。另應使用合適方法檢測特 定基因特徵,尤其是已有科學證據顯示其可能對基因治 療製劑之安全療效有所影響之基因特徵(例如CpG序列)。
若以基因物料為起始物,且整個基因治療製劑製程中,
未採用庫系統或製程管制確保全序列正確性時,即應於 基因物料檢測中進行全基因序列分析。
(2) 病毒庫
病毒庫可用於生產病毒載體,或是作為輔助病毒以製備 病毒載體,並確保製程中病毒來源的品質一致性。主病 毒庫(master virus bank)的檢測,可包含鑑別(基因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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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疫學鑑別)、病毒濃度或感染力價(titer)、基因體完 整性、轉殖基因的轉錄或表現、轉殖基因衍生之生物活 性、無菌性、無黴漿菌〔若為昆蟲細胞來源則為螺原體
(spiroplasma)〕、無外來物質〔(含體外(in vitro)和 體內(in vivo)試驗之病毒檢測,及種系特異性病毒檢測〕
污染、無具複製能力病毒(replication competent virus)
和抗病毒藥物敏感性等。此外,病毒載體應進行全基因 序列分析;若病毒載體大於4萬鹼基對,則臨床試驗階段 應至少針對轉殖基因和其毗鄰區域(flanking regions),
以及病毒載體中經過修飾或可能發生重組的區域進行基 因定序。
(3) 細菌細胞庫
細菌細胞庫通常是製備質體的起始物,亦可直接用以生 產細菌載體。若作為製備質體的細菌細胞庫,則主細胞 庫(master cell bank)的檢測項目,可包含細菌鑑別(表 現型和基因型)、質體鑑別(限制內切酶)、質體套數、
質體的全基因序列分析、含有質體的細胞比率以及無其 他細菌、真菌、質體及噬菌體的污染等。若細菌細胞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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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用以生產細菌載體,則應再檢測轉殖基因的表現及其 活性、免疫鑑別(如血清分型)以及抗生素之敏感性等。
(4) 真核細胞庫
在挑選病毒載體之生產及包裝細胞株前,應考量該細胞 特性是否會影響最終產品的安全性,例如細胞株是否具 有致癌基因序列等,特別是當病毒載體可能會共同包裝
(co-package)非載體部分的基因序列時。主細胞庫的檢 測項目,可包含鑑別、純度、細胞數量、細胞存活率、
細胞株特性分析、基因型與表現型、質體與轉殖基因及 輔助序列結構的驗證(可採用如限制內切酶分析法或定 序法)、基因穩定性以及設計嵌入之基因序列的鑑別、
基因套數和完整性。外來物質檢測應包含外源性、內源 性和種系特異性病毒的病毒檢測,以及分析反轉錄酶活 性和電子顯微鏡之鏡檢,確認是否有反轉錄病毒的污染,
亦須確保無細菌、真菌及黴漿菌(若使用昆蟲細胞來源 則為螺原體)之污染。
(5) 複合材料或載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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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合核酸載體之複合材料或載體(例如奈米粒子或微脂 粒等)的品質和純度,對於基因治療製劑的品質十分重 要,須依其預期用途有合適的品質管制,包含合適的製 程中管制、特性分析和規格檢測。應提供的資訊取決於 該複合材料及主成分之性質,若複合材料取自多種來源
(例如動物、植物、合成物)或多個供應商,則須提供每 項來源或供應商的資訊,並且應提供這些不同來源成分 的特性分析,並進行比較評估,以說明不同來源或不同 供應商之複合材料所製成的主成分之相似性(物理化學 特性、純度及複合後基因產品表現之效果)。
2. 製程物料
製程物料係指主成分製備過程使用的材料、試劑或耗材,但 不構成活性物質的一部份,例如培養基、生長因子等。製造 過程所有材料和試劑,應完整描述其來源(例如化學合成、
人來源、動物來源等)、特性、檢測和使用時機,並以表格 方式整理相關資料(例如材料名稱、供應商、來源和使用時 機等),亦應依據材料與試劑之使用目的提供合適的品質證 明文件(例如規格或檢驗成績書),若該文件提供的資訊不 足,無法評估該物料之品質與安全性,則須提供該物料之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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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和製程中管制的相關資料,亦可自行檢測物料以確保品質。
另外,製程中如使用到會與主成分接觸之耗材,亦須提供相 關 品 質 資 訊 , 例 如 培 養 袋 、 培 養 瓶 和 層 析 基 質
(chromatography matrices)等。
若製程有使用輔助(associated)病毒,應詳述輔助病毒的設 計、建構、生產和庫系統建置過程,應提供輔助病毒之資料 與品質管制項目比照前述起始物的內容。
製程物料如由動物組織或體液所製備,或含有動物來源物質,
皆應檢測微生物與種系特異性病毒,並評估傳染性海綿狀腦 病的風險。
特定製程物料〔例如盤尼西林、其他乙內醯胺類抗生素(β-lactam antibiotics)以及鏈黴素〕可能會引起部分個體的過敏 反應,故應避免使用於製程中。如須使用抗生素,應以臨床 上較不會造成過敏反應之抗生素為主,或於產品放行規格中 設定允收標準,限制抗生素於人體之暴露量。此外,臨床試 驗計畫書中應排除對該抗生素過敏之受試者,以及於受試者 同意書中告知產品可能含有該抗生素。製程中亦應避免使用 有毒試劑,例如溴化乙錠(ethidium bromide)等,若必須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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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應以定量方法確認最終產品之殘留量,並設定合適的允
用,應以定量方法確認最終產品之殘留量,並設定合適的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