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臨床試驗審查基準-非臨床試驗
三、 分析方法
二、 特性分析
在進入到非臨床開發階段前,申請者應審慎考量產品品質的發展 程度,並給予產品(Drug Product,DP)適當的定義。非臨床試驗 使用的產品應經過充分的特性分析,以確保非臨床試驗所使用的 材料足以代表未來用於人體臨床試驗的產品。在開發過程中,任 何製造過程和試驗物質的變動,都應考量其對於未來使用動物試 驗結果推論人體風險時的潛在影響。任何核酸序列的變動或是任 何影響最終產品特性的其他序列變動,均可能會產生額外的安全 性評估需求。此外,應說明所選用之評估方法的科學依據。
三、 分析方法
非臨床試驗使用的分析方法應使用含有合適基質的試驗物質進行 確效。申請者應說明選擇這些測定方法之理由,並說明其專一性 和敏感性,亦應以適當的確效程序,訂立所用測定方法的敏感性 限制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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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開發非臨床試驗所使用的分析方法時,應先謹慎考慮如何取得 細胞或組織,同時也應考慮準備用於測定之樣本的品質和合適性。
例如,在使用核酸擴增檢測法(Nucleic Acid Amplification Testing,
NAT)的情況下,由於此方法的專一性取決於引子(primers)和 探針(probes)的選擇與設計、反應條件以及偵測方法,因此應仔 細說明選擇此引子和探針序列的理由。且由於核酸擴增檢測法具 有高敏感性,很容易發生交叉汙染以及假陽性結果,因此需要特 別謹慎。此外,亦應說明測定方法的細節,並說明使用哪些陰性 與陽性對照物。
當以 NAT 為基礎的測定方法來測量嵌入型載體之載體套數(copy number)時,其偵測極限和定量宜以「載體套數/基因體(vector copy number/genome)」的單位來表示;對於附加型載體(episomal vector)的偵測極限和定量則宜以「套數/µg 分析的宿主細胞 DNA
(copy number /µg host cell DNA analyzed)」的單位來表示。
若進一步開發出原位核酸擴增和雜交技術,或許可在細胞或組織 內,明確定位載體DNA 或轉殖基因之位置。
貳、動物物種/模式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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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臨床試驗應使用最適當且可取得之藥理相關體外(in vitro)
及體內(in vivo)試驗來執行。有關非臨床開發的理由和試驗模式 挑選的標準,應在非臨床概述中論述並說明理由。若缺少可滿足 所有非臨床試驗要求的合適動物模式,申請人應基於科學方面的 理由,盡可能開發此類模式,或使用能適當反映疾病狀態的體外 模式進行評估。
選擇動物模式時應考慮以下幾個觀點:
1. 應考量欲使用的載體,是否能在所選擇的動物物種/模式中 有效的轉染(transfection)/轉導(transduction)和感染
(infection)。以複製缺陷型病毒為載體者,動物模式應對 病毒感染具有敏感性;若以有完整複製能力病毒或微生物 為載體者,選擇動物模式時應考慮其在動物體內之複製能 力。至於被歸類為基因治療製劑的溶瘤病毒(oncolytic viruses),為了在非臨床試驗中評估病毒在腫瘤細胞內複製 的作用,可能須使用免疫缺陷或免疫缺損之異種腫瘤移植
( tumor-bearing human xenograft ) 或 同 種 腫 瘤 移 植
(syngeneic animal tumor model)動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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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應檢視病毒或細菌的受體(receptors)在動物模式的表現量 和組織分布,受體的表現量和組織分布可能會影響宿主的 攝取效率以及載體在細胞和組織的游離程度。根據載體的 類型,基因治療製劑可能會具有組織特異性或是藉由其他 方式達到組織表現特異性,包含在組織或器官中的選擇性 表現、選擇性傳染細胞/組織或選擇性表現治療基因。當為 這些基因治療載體選擇動物模式時,應對所採用的動物模 式和人體之間的組織特異性進行比較,並提供論述和合理 性說明。
3. 轉殖基因之調控因子的活性與轉殖基因如何調控組織表現 特異性及表現程度。
4. 應檢視所選用動物模式對於轉殖基因產物之生物反應,包 含其目標基因的表現、分布、受體結合能力與佔據受體的 比例、功能性結果等(包含細胞訊息傳遞及相關基因的調 控)。
5. 應考量所選用動物的免疫狀態、免疫反應及既存的潛在免 疫力。在選擇動物模式時,亦應考量到人體的免疫狀態和 既存免疫力。攝入之核酸於生物體內之持久性和清除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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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earance)大多取決於免疫監控機制,因此,動物模式的 免疫狀態應盡可能模擬病人的免疫狀態。對於用來驅動基 因治療製劑表現的原生病毒(parental virus)或細菌,應考 量試驗動物對它們所產生的免疫反應。若在適當的情況下,
任何會潛在影響試驗結果或其解讀者皆須進行評估。可預 先對動物給予載體,藉此模擬病人體內既存免疫力對載體
(vector vehicle)及(或)載體基因產品(vector gene products)
的情形。
6. 應考量所使用的動物基因/基因產物是否與治療基因/基因 產物具有同源性。例如,若是表現人類細胞激素,最好能 測試該細胞激素對於動物受體及人類受體結合之親和性是 否具有差異,評估此細胞激素在動物所誘發的藥理反應是 否與人體內預期作用相似。
7. 若使用基因轉殖動物來模擬不同的人類疾病,須適當討論 轉殖基因動物模式的選擇依據。
8. 在必要的情況下,應檢視動物模式的代謝及其他藥動學參 數。依據基因治療製劑的特性、投予途徑,或是選用的傳 輸系統(例如腦內給藥)可能需要使用大型動物或疾病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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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模式,來模擬基因治療製劑在臨床條件下的生體分布情 形。
9. 應考量基因治療製劑的個別成分,在所選用物種體內的生 物特性,尤其是應考量在試驗動物中,該治療產品各組成 成分的劑量與投予體積的安全性。
10. 應檢視病毒/載體在所選用生物模式體內的主動與(或)被 動分布,以及基因治療製劑(或基因治療製劑部分組成)
與宿主內源性病毒發生重組的可能性。
若單一個動物模式無法同時滿足上述所有層面的考量,則應 採用多種不同的動物模式來進行這些試驗。所選擇的動物模式可 包含野生型、免疫缺陷、基因剔除/增加(knock-out/knock-in)、
自然發生基因變異的動物模式、人源化或基因轉殖的動物,動物 實驗亦可考慮使用疾病模式或同源模式。
小型囓齒動物模式包含轉殖基因、基因剔除和自然疾病模式 等,或許可為具相關性的模式,但應考量此類動物有體型小及壽 命短之限制。另需注意每一劑量組的動物隻數會影響毒性偵測能 力,若樣本數過少,可能無法觀察到低發生率的毒性事件(無論 此事件嚴重與否)。樣本數量所導致的限制,如同在非人類靈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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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試驗中經常會發生的情況,或許可藉由增加臨床監測頻率和延 長監測時間來部分彌補。一般情況下,試驗應同時使用兩種性別 的動物,若僅使用單一性別,則應提供合理說明。為加強安全議 題的評估,應特別考量對照組的樣本大小,尤其是當所選用的動 物模式/物種的歷史資料缺乏,或相關資料極為有限時,更需考量 對照組的樣本大小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