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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趨嚴重。因此,區域計畫應包含人口、產業、土地使用與環境保育等各種特性,
作綜合性之評估,而非僅用人口或產業面進行評估與計畫。區域計畫應積極指導 土地利用型態及空間結構秩序,除考量計畫面之整合與區域資源協調整合,應包 含人口、資源、環境、發展等各種特性,作綜合性之評估,以促進人口、產業、
土地使用與環境保育呈一有機整體,促進空間協調與公平發展的機會。此外,區 域計畫應闡明非都市土地開發許可之區位、機能與規模,以強化區域空間整合與 指導力。
(三) 建立區域和地方決策制定的專責單位,整合區域策略與目標
很多國家成長管理計畫,區域組織會提供誘因和獎懲來鼓勵計畫的配合,例 如馬里蘭州的智慧型成長方案,對於非成長區域的資金投入減少 (Porter,
1999:732),如此一來即可引導開發至欲發展之地區,或者整合交通、土地利用 模式、建立誘因鼓勵再開發。然而,大部分的區域組織缺乏權利決定區域策略和 目標,但其可以周期性的監控並定期審議區域與地方發展策略(Porter,1999:732),
因此,建立區域和地方決策制定的專責單位以整合區域策略和目標,有助於區域 發展目標之整合與引導。現行區域計畫法第 19 條設有「區域建設推行委員會」,
而卻未能彰顯其功能,因此,建議應善用「區域建設推行委員會」之組織,協調 整合區域策略與目標,並由其定期檢討區域發展策略與現況,以即時調整,確保 區域計畫與區域發展現況緊密連結,避免計畫與現況脫節之窘境。
四、計畫協調面
(一)計畫一致性之落實
計畫一致性之要求旨在於開發許可可能涉及部門與機關繁多,使各層次的計 畫能相互協調與配合,避免各計畫政策間出現矛盾情形。現行地方政府發展計畫、
目的事業發展計畫與區域計畫發展策略皆有所不同,使得非都市土地開發往往配 合開發者之需求進行開發,使區域發展不協調。參考德國區域計畫之作法,於區 域計畫法第七條之內容,應更為詳盡,建議應包含區域、地方發展之方向,對於 產業發展、公共設施、重大建設與自然環境保育,提出其配置計畫與目標,並就 計畫和環境、社會、經濟等區域發展多樣性之議題納入考量,以提供各層級計畫 擬訂之指導方向,以落實計畫一致性之成長管理目標。
此外,依據區域計畫法第 12 條之規定:「區域計畫公告實施後,區域內有關 之開發或建設事業計畫,均應與區域計畫密切配合;必要時應修正其事業計畫,
或建議主管機關變更區域計畫。」為了使開發或建設事業計畫與區域計畫密切配 合,建議應要求開發或建設事業之計畫內容,必須與區域計畫所描述之政策目標 一致,以達到計畫一致性之要求。
為了使這些原則能夠有效運用並作為區域計畫指導非都市土地開發許可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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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礎,區域組織應對於影響非都市之發展作綜合分析,以符合個別區域之需求,
而這些分析應著重於建立區域重新引導的能力:決定發展策略、採用有效的實施 機制以影響發展及對於決定影響區域發展應建立地方專責機制。因此,第二節將 以區域計畫指導非都市土地開發許可之機制分述之,其架構如圖 5-1 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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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區域計畫指導非都市土地開發許可之機制
依據本章第一節研擬區域計畫指導非都市土地開發許可之目標,為達到區
域發展目標得以實踐,本節將就區域計畫指導非都市土地開發許可之政策面、規 劃面、管制面與配套面,分別敘明之。